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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Comments for &quot;張炳良：新加坡模式對香港政治之啟示 &quot;</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28976</link>
 <description>Comments for &quot;張炳良：新加坡模式對香港政治之啟示 &quot;</description>
 <language>zh-hant</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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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張炳良教授的九隻雀仔</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28976#comment-1002819</link>
 <description>&lt;p&gt;張炳良教授被標籤為溫和民主派，得到特首曾蔭權「賞識」，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張炳良服務社會的熱忱是毋容置疑，08年更獲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委任為校長。&lt;/p&gt;
&lt;p&gt;可能是出於兌現張炳良教授出任校長時「會盡力讓教院進一步走進社會」的承諾，香港教育學院最近與香港電台合作，製作了多輯旨在推廣國民教育的《人民人倩》節目。《人民人倩》由學院不同的講師撰稿，並由校長張炳良教授主持，題材廣泛內容豐富，市民穫益良多，但個別專題的「觀點與角度」，卻值得商榷。&lt;/p&gt;
&lt;p&gt;其中一輯談及普選問題，張炳良教授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確立”普選時間表，普選應該符合“普及而平等”以及“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但沒有寫明普選的時間及普選應該如何進行，因此在社會引起紛爭。&lt;/p&gt;
&lt;p&gt;樹上共有十隻雀仔，獵人一槍打死了一隻，樹上還剩下多少隻雀仔？這是小學的算術題目，相信張炳良教授小學時的答案，一定是還剩九隻，十減一等於九，純數學計算絕對正確，而課本上並無寫明雀仔是會飛的。&lt;/p&gt;
&lt;p&gt;《基本法》是規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憲法」，是一部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對中央限權，授權與限權，是按照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而規定。認識《基本法》，應該依循國家的憲政制度，從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以及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立法目的，解讀條文的法律含義。&lt;/p&gt;
&lt;p&gt;中國是實行單一制而非聯邦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權力，都必須來自中央授權，而經過授權，權力的行使已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已無權行使相關的權力。《基本法》第154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經過授權，簽發特區護照已成為特區政府的職權，而中央人民政府已無權簽發特區護照，是不需寫明的。&lt;/p&gt;
&lt;p&gt;《基本法》沒有寫明普選應該如何進行，沒有寫明並不等於沒有法律規定，此種表達方式，自我保護的色彩十分濃厚；而要求“普選”必須符合“普及而平等”及“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間接肯定《基本法》的“普選”模式是沒有具體規定，與“沒有寫明”的含義互相矛盾。&lt;/p&gt;
&lt;p&gt;《基本法》第四十五條（2）共有68個字，第六十八條（2）共有49個字，並非只有“普選”兩個字；第四十五條（2）與第六十八條（2），都是兩段文字而用一個句號，兩段文字意思的結合，才是條文的法律含義。第四十五條（2）與第六十八條（2），都是由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普選”的模式沒有制定，已存在的具體產生辦法，又如何實踐循序漸進？循序漸進上天堂還是入地獄？認同“普選”沒有規定如何進行，是接受普選的模式可以再討論的歪理，等於認同特區政府「普選是有好多種模式，如何落實普選大家要作出思考」的主張。接受普選模式可以再討論，中央要重新定義“循序漸進”及“普選”的主觀願望就順利實現，民主派人士一再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辯證“普選”的定義，是墮入斷章取義的圈套，愚不可及。&lt;/p&gt;
&lt;p&gt;《基本法》第六十八條（2）明確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產生辦法根據……而規定」，而規定是對已存在產生辦法的規定，《基本法》只存在第一至第三屆的產生辦法的具體規定，「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對制定第一至第三屆產生辦法的描述，而不是對具體產生辦法以後的法律規定。&lt;/p&gt;
&lt;p&gt;「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這種沒有量度標準的語言，亦不可能成為法律規定；《基本法》是1990年4月4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可能預知1997年至2007年期間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只是制定第一至第三屆的立法會產生辦法規劃的描述。&lt;/p&gt;
&lt;p&gt;「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是設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2007年以後已經不存在，因此，以循序漸進的原則，在第二及第三屆，分階段全部取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席，對應增加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就是第六十八條（2）「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的描述；減少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對應增加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訧是第六十八條循序漸進的法律定義；「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目標」，是第六十八條（2）的法律規定。&lt;/p&gt;
&lt;p&gt;「最終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與「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相信張炳良教授能夠分辨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分別；「最終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在最終之前，是沒有議員由普選產生，如何“普選”並無存在的模式可依循；因此，應該要求“普選”必須符合“普及而平等”以及“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lt;/p&gt;
&lt;p&gt;「最終達至終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在最終「達至終全部」之前，是已經存在部分議員由普選產生，存在“普選”的模式；立法會第一至第三屆，只有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是由普選產生，「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是在「循序漸進」的基礎上，在原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的基礎上，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第六十八條（2）沒有以文字寫明立法會的普選模式，但條文的法律定義，已對普選的定義和模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終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lt;/p&gt;
&lt;p&gt;《基本法》第四十五條（2）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制定第一至第二屆產生辦法的規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體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是第二屆以後產生辦法的要求和目標，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lt;/p&gt;
&lt;p&gt;《基本法》是1990年4月4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可能預知1997年至2007年期間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香港回歸前是英國殖民地，港督由英國委任，香港市民並無選舉首長的經驗，因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實際情況」，第一及第二屆行政長官不由普選產生而由間接選舉產生。&lt;/p&gt;
&lt;p&gt;《基本法》規定，第一、二屆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時負責提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同時亦是提名委員會。選委會是在香港社會選定九個界別分成四個組別，每個組別協商具有代表性的100人共400人組成，負責提名候選人並通過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其廣泛代表性」是代表四個組別的選民。第二屆循序漸進的實踐，選舉委員會委員由400人增加至800人，四個組別平均分配，由選舉或協商產生。&lt;/p&gt;
&lt;p&gt;「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普選是全體選民參與的直接選舉，「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就是在第二屆循序漸進的基礎上，最終達至香港三百多萬選民都自動成為「選委」及提名人，提名候選人並通過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由於普選是全體選民直接參予的選舉，已無需選舉委員會的存在，因此，立法會在第二及第三屆，分階段全部取消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席，《基本法》的設計，是設定第三屆選舉委員會已經不存在，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lt;/p&gt;
&lt;p&gt;普選行政長官，三百多萬選民都是合資格的提名人，都可以提名候選人，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操作，因此，需要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第一及第二屆的「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是代表產生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組別的選民；普選行政長官是全體選民直接參予，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香港三百多萬選民。&lt;/p&gt;
&lt;p&gt;「按民主程序提名」，《基本法》規定，第一、二屆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是選舉委員會不少於一百名選委聯合公開提名。聯合公開提名，已經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除非能夠提出比聯合公開提名更民主的提名方式，否則，由提名委員聯合公開提名候選人，已經適合用於普選行政長官。&lt;/p&gt;
&lt;p&gt;「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四十五條（2）沒有寫明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但條文的法律定義，已對普選的定義和模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由一個能夠代表全體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由全體選民通過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lt;/p&gt;
&lt;p&gt;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香港是從英國殖民統治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按照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特別行政區的一切自治權都屬於全香港人民。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下，特區不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是香港人民行使特區自治權的模式，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貫徹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而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政治制度。&lt;/p&gt;
&lt;p&gt;89年2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附件一、二建議，在第三屆行政長官及第四屆立法任內，通過全體選民投票的方式，以決定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是否以普選產生，而投票結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全體選民投票的表決方式，決定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是否由普選產生，反映出在《基本法》的整個起草討論過程，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具體規定之後的修改，是設定為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同時亦反映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終極模式已經定出，否則就沒有公投的主體。&lt;/p&gt;
&lt;p&gt;“草案”建議由選民投票的方式，以決定全部立法會議是否由普選產生，反映出《基本法》的設計，考慮到分階段取消功能團體，必然出現協調上的困難，因此是一次性取消，同時亦反證了循序漸進的原則，並不是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以後的法定要求。“草案”是張炳良教授自己在報章發表的資料，對由選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是否由普選產生的法律含義，張炳良教授應該非常清楚。&lt;/p&gt;
&lt;p&gt;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果沒有定出具體的終極模式，又怎能夠設定為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怎能夠由特區通過成為有效法案？普選的模式沒有制定，就不是「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產生辦法是否存在及應否存在終極模式，張炳良是學者教授，是應該能夠作出判別。《人民人倩》雖然由教育學院的講師撰稿，但由受市民尊敬的學者張炳良校長親自主持，經過電台不斷重複廣播，必定對市民產生洗腦的效果。&lt;/p&gt;
&lt;p&gt;《基本法》的確沒有具體寫明普選的時間表，但規定立法會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席，在第二及第三屆分階段全部取消，是設定2007年選委會已經不存在，《基本法》的設計是07/08雙普選，前中央領導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亦曾說明，07/08可以雙普選。中央只對回歸後前十年的產生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十年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否由普選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授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己決定，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lt;/p&gt;
&lt;p&gt;《基本法》附件一（7）及附件二（3）規定，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需報全國人民常委會“批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需報全國人民常委會“備案” 。&lt;/p&gt;
&lt;p&gt;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程序；「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已經完成立法程序，成為特區的有效法案，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標誌。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是修改憲法的規格，特區的修改權，是來自《基本法》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的授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得到授權，因此並無權力審核和批准《基本法》的修改，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和備案，都只是制度上的程序，屬知會性質。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憲政制度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審核特區制定並已生效的法律，有無抵觸《基本法》指定範圍的條款，並無權力審核和批准特區已生效的法案。&lt;/p&gt;
&lt;p&gt;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作出適當的修改；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lt;/p&gt;
&lt;p&gt;會議通過《決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lt;/p&gt;
&lt;p&gt;12月29日下午，《決定》通過後，喬曉陽與李飛及張曉明趕來香港，參加「各界人士」的座談會。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講解《決定》的「大條道理」，回答「各界人士」有關這次《決定》的問題。&lt;/p&gt;
&lt;p&gt;喬曉陽表示：「我想有必要先明確一個問題，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問題作決定，是中央的憲制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地方行政區域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在中央，這是單一制國家的應有之義，已經體現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lt;/p&gt;
&lt;p&gt;「地方行政區域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在中央，這是單一制國家的應有之義，已經體現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決定權在中央，是毋容置疑；已經體現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這也是存在的事實；「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是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2）的規定，是《基本法》的來源。&lt;/p&gt;
&lt;p&gt;中央是包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人民政府三個機關，三個機關的職權，都由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並非等同於整個中央。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常委會的一切權力，必須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是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和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2）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終極模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以法律加以規定，寫入《基本法》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屬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並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lt;/p&gt;
&lt;p&gt;《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的得到授權，修改《基本法》的原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議「決定」特區的政制事務，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同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權力凌駕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顚覆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顚覆國家和香港特區的憲政制度。吳邦國和喬曉陽政治與法治水平之低劣教人慨嘆，國家什麼時候才能夠走向文明和法治？我為我們的國家感到難過。&lt;/p&gt;
&lt;p&gt;中國憲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中國憲法的規定十分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議案；如果有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規定美國人從今以後不准食漢堡包而只准食叉燒包，相信美國人民一定齊齊用中指對準吳邦國和喬曉陽。&lt;/p&gt;
&lt;p&gt;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以決議的方式，干涉及規管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市民並無應有的動作回應，民調更顯示近七成接受「時間表」；事實反映出市民對《基本法》的認知普遍極度貧乏，「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的歪理已深入民心，民主派人士一直對《基本法》「沉默寡言」，應負主要責任。更令人深切沮喪的是，民主派竟然埋怨，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定出時間表」，而沒有定出路線圖；民主派人士連《基本法》都不屑一顧，又怎能夠正確定出爭取普選的路向和綱領？「自己的權力自己不會掌握，必須由有權的大老爺恩賜一點，才敢接受。」柏楊先生描繪中國人的民族特性非常真切。&lt;/p&gt;
&lt;p&gt;回歸前，07、08年實施雙普選，是民主黨、自由黨及民建聯三大政黨的共識，民建聯並且將爭取07、08雙普選列為創黨黨綱，雙普選一直是市民的期盼而不曾引起紛爭。普選問題引發社會爭拗及成為香港的內耗，並不是《基本法》的規定模糊，而是03年“七一”五十萬人大遊行後的副產品，是某些中央領導人發功，“循序漸進”及“普選”需重新定義，普選模式及時間須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並主張保留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席；不少香港政界及工商界人士積極響應，是姣婆遇着脂粉客，是紛爭的根源。&lt;/p&gt;
&lt;p&gt;07年北京兩會期間，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大律師曾倡議解封《基本法》機密文件，「澄清」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建議獲得喬曉陽接納；但事情卻不了了之，明顯地，某些中央領導人不希望香港被陽光照耀；《基本法》被顚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走入歧途，關係到兩代中央領導人的錯誤，死不認錯，是中國人最突出的民族性格之一，以更大的錯誤掩飾已經犯下的錯誤──埋葬真理顚倒黑白，縱使黑暗與香港長伴也在所不惜了。&lt;/p&gt;
&lt;p&gt;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12年雙普選及對2012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lt;br /&gt;
&lt;a href=&quot;http://news.wenweipo.com/2007/12/29/IN0712290030.htm&quot; title=&quot;http://news.wenweipo.com/2007/12/29/IN0712290030.htm&quot;&gt;http://news.wenweipo.com/2007/12/29/IN0712290030.htm&lt;/a&gt;&lt;/p&gt;
&lt;p&gt;喬曉陽講解《決定》的「大條道理」：&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1229/aa62019a.htm&quot; title=&quot;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1229/aa62019a.htm&quot;&gt;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1229/aa62019a.htm&lt;/a&gt;&lt;/p&gt;
&lt;p&gt;89年2 月的《基本法》草案：&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synergynet.org.hk/b5_m14_1.php?id=773&quot; title=&quot;http://www.synergynet.org.hk/b5_m14_1.php?id=773&quot;&gt;http://www.synergynet.org.hk/b5_m14_1.php?id=773&lt;/a&gt;&lt;/p&gt;
&lt;p&gt;胡漢清倡議解封基本法機密文件：&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3/2/3/7/100323728_2.html?coluid=7&amp;amp;kindid=0&amp;amp;docid=100323728&quot; title=&quot;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3/2/3/7/100323728_2.html?coluid=7&amp;amp;kindid=0&amp;amp;docid=100323728&quot;&gt;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3/2/3/7/100323728_2.html?coluid=7&amp;amp;...&lt;/a&gt;&lt;/p&gt;
&lt;p&gt;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lt;br /&gt;
&lt;a href=&quot;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quot; title=&quot;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quot;&gt;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lt;/a&gt;&lt;/p&gt;
&lt;p&gt;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basiclaw.gov.hk/tc/index/&quot; title=&quot;http://www.basiclaw.gov.hk/tc/index/&quot;&gt;http://www.basiclaw.gov.hk/tc/index/&lt;/a&gt;&lt;/p&g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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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Thu, 18 Dec 2008 14:00:21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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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宗道</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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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偽君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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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一個是偽君子、一個是真小人，我選擇回歸中國，無語……&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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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Thu, 18 Dec 2008 11:56:00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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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加坡看上去與朝鮮有很強的可比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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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法律癲狂、傳媒扮啞&lt;/strong&gt;&lt;br /&gt;
......与李光耀較量(七)&lt;br /&gt;
澳大利亞  大洋報 (THE PACIFIC TIMES)   第 341 期 2000 年 10 月 12 日&lt;br /&gt;
專訪鄧亮洪律師&lt;/p&gt;
&lt;p&gt;在世人的印象中，李光耀是一位驍勇尚戰的政治人物。在法庭里，他是一位依法辦事，并以法律与人周旋到底的人士。鄧亮洪指出，通過他本人与李光耀等人在眾多的誹謗案的几回序幕戰中較量后發現：原來，李光耀是個“色厲內荏”，十足的“銀洋蜡槍頭”的家伙！&lt;/p&gt;
&lt;p&gt;    李光耀絕對沒有勇气上法庭以法律去和鄧亮洪交鋒。于是一出“李光耀等人不用打官司就能打贏官司”的丑劇，就在新加坡法院上台，向世人演出！&lt;/p&gt;
&lt;p&gt;　　鄧亮洪解釋說：人們可從多個角度來理解由黎嘉才法官所頒發的高等法院查封鄧亮洪夫婦資產禁止令的特性。首先，這禁止令限定鄧亮洪夫婦在“四天”內以“宣誓書”形式，把他們在國內外的資產列出，頂限為一千一百二十万元。并限定鄧亮洪夫婦二人每周只能動用不超過二千元，若有超過此數，必先徵得李光耀等人的律師批准方可，并說明款項來處。&lt;/p&gt;
&lt;p&gt;   “一千一百二十万元”全是個“子虛烏有”的模擬虛數，在還未審判前，誰輸誰贏尚未有定論，何來之“名譽損失”？但是，李光耀等十一人竟可將各人的名譽，先來個“論斤算兩”和“論兩算錢”，自我估值一番，得出個“總值”──1120万元。黎嘉才法官就根据這個虛數，頒發查封鄧亮洪夫婦的國內外資產禁止令。只要新加坡政治領袖李光耀等人在法院里拉把屎，法院就會把‘屎’當作“圣土”頂禮膜拜！&lt;/p&gt;
&lt;p&gt;    假如鄧亮洪夫婦要遵守每周只能用二千元的限額，就必須馬上停止一切的官司准備活動，不可花各种費用，包括顧英女皇御用律師，新加坡律師的各种費用，來來往往的旅費（飛机票、旅館膳宿費）電話費、郵費等等，等等。如是，就好像是用繩自我捆綁，自我畫地為“牢”，自我廢去一切抗辯能力。不然，就是違反禁止令的條件，就是蔑視法庭，法律后果嚴重！這“禁止令”令人墜入“遵守”此庭令不是，“不遵守”也不是的窘境！“高明”至极！&lt;/p&gt;
&lt;p&gt;　　鄧亮洪夫婦兩人的資財，除銀行存款及現金外，不動產有：國內外的屋業及土地，動產有：古董和字畫。如何在“四天內”估值列明？以何時的价值為准？估值師費用如何付給？需時多少？哪些資產是在“一千一百二十万元”范圍之內，哪些資產是此“限額”之外？更何況稅務局半夜抄家時已把夫婦二人之有關文件載走！假設文件都還在，也不可能在“四天內”甚至四周內或几個月內將資產列明！&lt;/p&gt;
&lt;p&gt;    新加坡人民不久前才知道，被李光耀等領導人所推出來做擋箭牌的新加坡政府總會計師，既使有國家龐大的机器，在三年內都沒法將國家的儲備金与國內外的投資總帳目交出來，讓前總統王鼎昌查閱，以執行憲法賦予他的職責！李光輝等人只躲在總會計師背后，默不作聲，等待人民注意力消失時，把王總統向報界投訴發牢騷事件，草草收場，不了了之。&lt;/p&gt;
&lt;p&gt;　　鄧亮洪說，根据新加坡的刑事法，任何人在宣誓下“作假”或“遮瞞”又或“誤導”都是犯刑法，一定會被判犯“發假誓”罪而坐牢。&lt;/p&gt;
&lt;p&gt;    鄧亮洪說，一旦他立下宣誓書，不論多么慎重小心，有關方面一定會來個“雞蛋里面挑骨頭”，從中找到“遺漏”、“不确實”或“故意誤導”等“証据”。而法院也一定會接受這种所謂“証据”，以“發假誓”定鄧亮洪罪名。到時，他与李光耀等人的官司，馬上變色，從“民事案件”變成“刑事案件”！這好比是要鄧亮洪拿條繩在梁上打個環，把自己的頭伸進去自己“上吊”！&lt;/p&gt;
&lt;p&gt;    從“縱橫分析”整個禁止令的各個條件后，得出結論：除非鄧亮洪夫婦從此除了“吃飯睡覺”，什么都不用做外，不然，無論如何都無法逃避“蔑視法庭”的惡運！而黎嘉才法官在發下違禁令時就已經明确指出，假如鄧亮洪不遵守禁止令，鄧亮洪就是“蔑視法庭”！李光耀等人可以申請取消鄧亮洪對所有誹謗案件的一切“辯護權力”！這簡直是“畫龍點睛”，把整個用來對付鄧亮洪的禁止令的要害講得明明白白了。&lt;/p&gt;
&lt;p&gt;    這禁止令，厲害非凡，高妙絕倫，使鄧亮洪陷入進退皆失的困境！“遵守──死定，不遵守──一定死”。遵守──意味著很快就成為罪犯，即使不成為罪犯，也會犯上蔑視法庭罪。“不遵守”吧，辯護權將全部取消。也就是說，雙方對陣，還未較量，鄧亮洪已被取消了下場較量的資格。鄧亮洪只好見一步，走一步，把案子拖著再說。&lt;/p&gt;
&lt;p&gt;    這禁止令，絕不是如新加坡副總理兼金融局局長李顯龍准將所說的，政府只不過是要确保鄧亮洪有足夠的錢來和政府領袖打官司。&lt;/p&gt;
&lt;p&gt;　　在鄧亮洪离開新加坡以后，受到最多刁難和凌辱的，應該要算鄧太太了。出身華文學校，雖為律師的妻子，她不諳英文，對法律不了解，也沒有興趣。只想做個盡責的家庭主婦。那天──97年2月17日，上午，李光耀向黎嘉才法官再次提出申請，委托接管人，全面接管鄧亮洪夫婦全球資產。當天上午，便有法庭文件送達已成空殼的鄧亮洪律師樓，要求鄧太太當天下午出庭。接到通知，鄧太太不免惊慌起來。她向惹耶勒南律師求救，由于惹耶勒南本身也面對被李光耀等十一人控告誹謗案，又代表了鄧亮洪所有誹謗案件，自顧不暇，無法出庭。但他全力協助鄧太太找律師，在他邀請下，一位歐裔律師，起初他答應出庭，臨時他又聲稱他的合伙人不同意他代表鄧太太出庭。在這事件之前及之后，遠在香港和倫敦的鄧亮洪曾先后打了許多長途電話給律師界執業的老同學、老同事，居然也沒有一個人肯出來為鄧太太出庭做辯護。可見行動党人的勢力已把整個新加坡律師界鎮住，并讓大家被嚇破了膽，人人明哲保身，不想惹事。&lt;/p&gt;
&lt;p&gt;    當天下午，鄧太太在二女儿的陪同下來到法庭。鄧太太被法庭的威嚴的气派鎮住了。法官和律師加起來就是几十人，他們都披上了黑色的法袍。&lt;/p&gt;
&lt;p&gt;　　在法官与律師群經過一輪英語對話后，由于鄧太太不會講英語，黎嘉才法官就問鄧太太的二女儿：“你想要知道什么，我可以告訴你。”弄得鄧太太母女倆一頭霧水，不知如何問起，也不知應知道些什么。當鄧太太的二女儿被告知今天將有所謂任委財產接管人來接管資產，當她把這句話翻譯給母親時，鄧太太顯得惊慌失措，不知如何回應，要求法官做短暫延期。好讓她有時間找一位律師代表她，把事情解釋給她知道，好讓她作出回應。而在場的几十位李光耀等人的代表律師，卻极力表示反對，他們堅決反對任何延期。&lt;/p&gt;
&lt;p&gt;    看到這种來勢洶洶的狀況，鄧太太急得哭了起來。而代表李光耀父子的高級律師卻說：“鄧太太要用眼淚來爭取法庭的同情”。在這种情況下，律師的口中還能道出這樣的話語，讓人感到他們的卑鄙和下流。&lt;/p&gt;
&lt;p&gt;    因為在任何國家的法律程序里，當文件送達后，都會讓人有時間作准備，按新加坡的程序法有讓人有四天的時間進行准備工作，如果合理，還可以延長，只要原告或被告的任何一方，不是故意拖延，有真正的困難，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這种正當的理由是可以被考慮的。&lt;/p&gt;
&lt;p&gt;　　但是，黎嘉才法官拒絕鄧太太所請，如李光耀等人之要求，即席任命了鄧亮洪夫婦全球資產的接管人。&lt;/p&gt;
&lt;p&gt;　　鄧亮洪指出，法庭与律師界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民主國家里，它的功能是作為政府／政体和人民之間的一种緩沖、調解和平衡的力量。作為司法机构的新加坡法庭，它并沒有一种獨立的力量。它的運作受到某些“超級人物”的控制，整個法庭程序、審判過程和處理方式都顯得絕對荒謬。例如，李光耀等人申請禁止令，委任資產接管人等文件，從未送達鄧亮洪本人。&lt;/p&gt;
&lt;p&gt;　　全世界也很難找到當天上午申請，當天下午開庭的例子。連法定的四天期限都不遵守。&lt;/p&gt;
&lt;p&gt;　　顯然，在新加坡，李光耀的旨意高于一切，他的意圖最重要。李光耀要委任資產接管人，黎嘉才等哪里敢不依。還有誰去管司法程度和保持審判公正。所謂法律公平、合理、公正、統統都給“狗仔”吃掉了。甚至連一些“法貌岸然”的表面架勢也不用裝作了。&lt;/p&gt;
&lt;p&gt;    而眼睜睜地看著這場法庭鬧劇的新加坡各傳媒的記者們都在干什么呢。李光耀在國會里曾神气地說過：新加坡記者的薪水是全球最高之一。不過，李光耀沒有同時指出，新加坡的傳媒還得為行動党政權提供特別服務。新加坡的記者通常有兩個拿手戲，第一是吹捧，第二是遮掩。此刻在法庭上演的鬧劇，若是在其它自由民主國家，已經早就鬧得沸沸揚揚，滿城風雨了。但對于不利于李光耀和行動党人的消息，記者們為保飯碗，心知肚明，少說為佳。該掩就掩，不寫新聞不但保住了飯碗，還減少了工作量，一舉兩得。可謂“此時無聲胜有聲”。這也恰恰暴露了新加坡人民的知情權被剝奪，人民的可悲，也暴露了新加坡媒体的可怜相与丑態。&lt;/p&gt;
&lt;p&gt;    若是從抓新聞效應來講，鄧太太事件是一個可以轟動新加坡的大新聞，可以很精彩地暴露新加坡法庭的丑聞，及白色恐怖的嚴密控制等等。在新加坡，這類新聞及特寫，根本不可能出現，原是精明觀察力強的各界媒体，頓時成了“法盲”、“道德盲” 、“理知麻痺”失去了一切分析的能力。新加坡的所有各語文媒体統統充耳不聞，堅決不報道鄧太太的狼狽象。&lt;/p&gt;
&lt;p&gt;    最近新加坡政府以提高新聞素質和增加新聞界競爭力為名，又組織了另一家公司（報業集團）。表面上讓新加坡增添了几分喜悅，實際上，按鄧亮洪的詮釋：在新加坡這么小的地方，一組人放屁，已經是臭气難聞。現在有兩組人同時放屁，將保証讓你窒息。&lt;/p&gt;
&lt;p&gt;　　在律師業執業了近三十年的鄧亮洪為其夫人的事件感到格外痛心：有這么多的同行律師心甘情愿地充當李氏家族的奴仆，不擇手段做那些不人道、沒人性，甚至是一些卑鄙的勾當。自己身為律師，卻眼睜睜地看見自己的妻儿在“法庭（？）里”被人欺負，受傷害，而不能挺身相救。一條錚錚漢子也不禁為之動容而淚下。&lt;/p&gt;
&lt;p&gt;&lt;strong&gt;李光耀與頭號批評者法庭對槓&lt;/strong&gt;&lt;br /&gt;
中國時報 2008.05.31　&lt;br /&gt;
王嘉源／紐約時報卅日報導&lt;/p&gt;
&lt;p&gt;    　「李先生，我們終於見面了。」新加坡反對黨「民主黨」祕書長徐順全一直對前總理李光耀批評甚力，他遭李光耀控告誹謗的案子本周進行公開庭辯。而李光耀破天荒首度親自出庭，並且就坐在證人席上，徐順全終於得以與這位控告人面對面。 &lt;/p&gt;
&lt;p&gt;    　84歲的李光耀經常利用法庭充當戰場，拿誹謗官司做為武器，要藉此讓政敵噤聲。不過，這次是他第一次被迫在法庭上面對其頭號批評者徐順全，而徐順全也逮住機會火力全開。 &lt;/p&gt;
&lt;p&gt;    　反對黨祕書長遭李控誹謗 &lt;/p&gt;
&lt;p&gt;    　據新加坡媒體報導，徐順全在公開庭席間說：「即便我想要，我也無法充分形容司法如何遭箝口、縛綁、腳踹、強姦、肢解，而後在最後一刻以利劍刺穿。」 &lt;/p&gt;
&lt;p&gt;    　這是一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爭，一邊是新加坡最有權勢的人，一邊則是一個無權力但卻執拗的敵手。45歲的徐順全及其妹徐淑真由於2006年在民主黨黨報刊登文章，影射新加坡政府貪瀆，已被判誹謗罪成立。 &lt;/p&gt;
&lt;p&gt;    　新加坡最高法院25日起開庭聆訊3天，要裁定徐順全兄妹應該對內閣資政李光耀及其子李顯龍總理支付多少名譽損失賠償金。主審法官洪素燕在聽取了兩造說法後，近期將擇日做出裁決。 &lt;/p&gt;
&lt;p&gt;    　李光耀已表明要在法庭上追擊他的批評者，讓他們知所分寸，以及如他所說言，澄清籠罩其名譽和政治遺產的任何疑雲。 &lt;/p&gt;
&lt;p&gt;    　李光耀提到新加坡人民說：「他們已十分了解我，如果有人質疑政府清廉，當年身為總理的我必須對此提告。」 &lt;/p&gt;
&lt;p&gt;    　蝦米對鯨魚 破產庭訟終不悔 &lt;/p&gt;
&lt;p&gt;    　徐順全早已破產，他之前因為在2001年國會選舉期間批評李光耀和前總理吳作棟，被判犯下誹謗罪，必須支付兩人50萬新加坡幣（約新台幣1114萬元）的名譽損失賠償金，但他卻付不出來。 &lt;/p&gt;
&lt;p&gt;    　經過多年的政治對抗後，徐順全與李光耀兩人顯然彼此已不在乎對方感受，罵起來也就不假辭色。李光耀談到徐順全說：「他是說謊專家、騙子，根本是狂妄之徒。我還可以說，我有認識幾名醫師很了解這些行為，他們告訴我他已幾近&lt;strong&gt;精神病&lt;/strong&gt;。」 (這個詞似曾相識)&lt;/p&gt;
&lt;p&gt;    　至於徐順全對李光耀作何感想呢？他在法庭上正對著李光耀說：「我並不恨你。我替你感到可憐。我認為你就是一副可悲相。」&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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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小狼, thank you!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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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I never expected anybody to agree with my naive opinions.  This world is so horrible.  How come some people can like something we all think is bad, and even want to promote it to make us copy from it?&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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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Fri, 06 May 2005 21:42:13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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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所見與Frostig盡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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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一個環境不錯的地方，一大群大群可憐的群眾，全都成為李光妖一個野心家掌心裡，所攪碎後再啤出來的肉腸。&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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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 hate Singapore</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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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more than I hate the US, Communist China, Iraq and even many more countries.  I have my reasons, not only because of their proud people, the ones who were so respected by claiming they are not Chinese and the nasty Singlish accents, also their government and many policies including education and the lack of freedom (no right to own bubble gums) and privacy (you get shot when you are going to a public toilet!!!).  &lt;/p&gt;
&lt;p&gt;How come people can imagine our lovely, wonderful HK learning from this big rubbish?&lt;/p&gt;
&lt;p&gt;P.S. Please forgive me if my wordings are not too polite today, for sth terrible has happened.  Please pray for them, may peace be with them......&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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