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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Comments for &quot;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quot;</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90850</link>
 <description>Comments for &quot;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quot;</description>
 <language>zh-hant</language>
<item>
 <title>再回應《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的事</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90850#comment-96600</link>
 <description>&lt;p&gt;&lt;font face=&quot;細明體&quot;&gt;&lt;font size=&quot;3&quot;&gt;　　在十一月號《動漫線》，我寫了《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續談十月號裏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提出了的版權與二次創作問題，並反駁了Hong Kong Podcast Group（ &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lt;/a&gt; ）中的發言。當我把文章轉貼至「香港獨立媒體」（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inmediahk.net&lt;/a&gt; ，下稱「inmedia」）時，引起了一些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在該討論區內及在自己的Blog上作出反駁。當我作出一些回應（包括澄清、道歉和反駁），得到的是另一些反駁。 &lt;/font&gt;&lt;/font&gt;&lt;/p&gt;
&lt;p&gt;　　《動漫線》編輯告訴我，網站是給「論點」而非給「論戰」的平台。然而在論爭裡，我作為《動漫線》的作者，也有責任向各讀者交待一下。我希望大家關注的，仍是在我所談論的話題之思考，而不是在於罵戰。 &lt;/p&gt;
&lt;p&gt;　　如果大家對我的原文，以及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的原文看得明白，亦沒有以為我的原文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相信現在這篇文章只是累贅。若真的看不明白，我個人認為現在這篇文章最重要的，是第三部份。 &lt;/p&gt;
&lt;p&gt;一：文章的出處 &lt;/p&gt;
&lt;p&gt;　　作為《動漫線》作者，我原來的文章是發表在《動漫線》中，文首就說：「看了上期《動漫線》，發現內木一郎、阿晨等朋友，都討論了相似的問題&amp;hellip;&amp;hellip;」 &lt;/p&gt;
&lt;p&gt;　　後來我把文章轉載至「inmedia」，雖然我沒為意，《動漫線》編輯原來未替我加上內木一郎、阿晨等原文的連結，但原文的訊息仍相當清楚，而「香港獨立媒體」專欄動漫戰線內亦有列出「相關網站：《動漫線》」及其網址。 &lt;/p&gt;
&lt;p&gt;　　Hong Kong Podcast Group其一發言者sidekick反駁：「我查過了，第二段的&amp;ldquo;反應&amp;rdquo;，是因應這篇文：（&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5418&amp;amp;group_id=64&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lt;/a&gt;），而不是&amp;ldquo;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amp;rdquo;（&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frm/thread/dfd8893a013bcb3b?tvc=1&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見這裡&lt;/a&gt;）」，繼而批評有些言論非在原文中，及指責我「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 @_@ 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lt;/p&gt;
&lt;p&gt;　　我澄清文章的出處，指出是sidekick資訊錯誤，而得出對我的錯誤譴責。sidekick則反駁：「你的文章內, 一個動漫線的連結也沒有，全部皆來自inmedia及Hong Kong Podcast Group，這是事實。」 &lt;/p&gt;
&lt;p&gt;　　由於《動漫線》內容的文章連結，過去由《動漫線》編輯所處理，因此我在轉貼時，忽略了它原來並未加上《動漫線》連結。然而，我個人仍不明白sidekick何以把「上期《動漫線》」這清晰的字詞誤解。 &lt;/p&gt;
&lt;p&gt;　　勿論如何，我的原文確是發表在《動漫線》，立意對《動漫線》內說及版權與二次創作的問題發表意見。這是事實，到Google、到多處地方也輕易查到。而我個人認為，針對這源於資訊錯誤的批評，不見得比討論大家對版權、二次創作的觀點與論據，更為有益。 &lt;/p&gt;
&lt;p&gt;二：使用「播客群」一詞 &lt;/p&gt;
&lt;p&gt;　　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我所批評的是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聲音，而這聲音又是Hong Kong Podcast Group中的主流。 &lt;/p&gt;
&lt;p&gt;　　鑑於每次都這樣指出，實在相當麻煩，不便行文，而該討論區和那些發言者亦自我標籤作播客，因此我才用些「播客群」一詞。然而我在文首亦強調了這只是個方便的簡稱，不是要指每一個播客，一竹篙打沉一船人。 &lt;/p&gt;
&lt;p&gt;　　儘管如此，文章發表後仍有批評指我「將group內所有網友都定性為『播客群』，然後只列出 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我在回應中已說：即使在文首已特別說明，「若這樣稱呼仍令人誤讀，我道歉。」但之後，仍有人要求我「對香港所有Podcaster公開道歉」。 &lt;/p&gt;
&lt;p&gt;　　我在此再一次就我這樣稱呼，作出道歉。要是再次的道歉，能消除誤解，讓人明白我的原意，回到原先我對事的觀點、討論，為何不道？ &lt;/p&gt;
&lt;p&gt;　　但我仍然保持，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列出的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是該討論區內的主流聲音。這是我在看過該討論區上，關於「吉蒂與死人頭」、關於二次創作歌曲、關於同人等的多番言論後，才得出的結論。在相關討論中，主要的發言確是批判二次創作者，指責他們不合法或有損商業利益，而迴避另一些發言者提出的二次創作應有空間、文化符號不應被壟斷等討論。 &lt;/p&gt;
&lt;p&gt;　　縱使有播客聲稱「我們支持任何原創和再創作」，但我確實看不到在這些討論串中，有證據支持。相反，那些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文中所引出及批評的言論，不但在原討論中並沒看見被反駁，更有不少方向、立場相同和相近的發言。而發表那些被我引用的言論之發言者，如「Kli」等，亦是該討論區中的主流發言者。 &lt;/p&gt;
&lt;p&gt;三：版權、二次創作、同人、歌曲的關係 &lt;/p&gt;
&lt;p&gt;　　寫《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立意是討論二次創作的問題。被我這原文引用了言論的發言者「Kli」，卻指我「將『同人』、『CASH開會』、『再創作』等毫不相干的事扯上一起」。 &lt;/p&gt;
&lt;p&gt;　　從這言論，可見有讀者還是未認識清楚所討論的問題，對它所知有限。本來內木一郎的文章早已說過這方面，看不到的話，網絡上亦有大量資料，像「維基百科」對「同人」的解釋：「同人作品包括了改編的──對正式出版的漫畫進行再創作（二次創作，re-creation））；也包括原作的。」 &lt;/p&gt;
&lt;p&gt;　　我以為一個負責任的讀者、討論者，應該輕易知道這資料。原來我錯了。 &lt;/p&gt;
&lt;p&gt;　　阿晨、內木一郎的文章，都說出了創作總要從過去發展而來的，因此二次創作（再創作）也是一種創作，而創作的權利不應被壟斷，不同的人亦應有權運用不同的東西進行創作，包括運用過去的文化符號。 &lt;/p&gt;
&lt;p&gt;　　「同人」正是這樣創作的示範單位。在日本的同人界，有原創作品，有利用已有東西，包括商業動漫畫產物，作二次創作的作品。而整個業界，都視之為大家可以擁有的創作權利，表明歡迎二次創作，不以「版權」把這創作壟斷。 &lt;/p&gt;
&lt;p&gt;　　「同人」在香港，不少漫畫商採取與日本相同的做法。但非漫畫商則有不同態度，例如在動畫歌曲方面，版權是由C.A.S.H.控制，而C.A.S.H.採取拒絕二次創作的態度，以致與動畫歌曲相關的「同人詞」發展空間受限制，而「同人CD」、「同人MV」的空間則更可憐。 &lt;/p&gt;
&lt;p&gt;　　為何日本的業界認同這種二次創作，並發展成空間很廣的創作文化？為何香港卻採取相反態度，結果導致即使有這種創作需求，創作空間卻受壓，甚至有人指責「二次創作」是不應該？兩種態度，哪種可取，哪種值得批評？我寫《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為的就是抒發我對此的意見。 &lt;/p&gt;
&lt;p&gt;　　看到「Kli」等的批評，我最初以為自己的文章真的很差。幸好我詢問了20多個網友，他們都沒有遇到像「Kli」的理解問題。 &lt;/p&gt;
&lt;p&gt;四：為何批評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的主流言論 &lt;/p&gt;
&lt;p&gt;　　《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中，我引述了一些Hong Kong Podcast Group發言者的言論中，對二次創作的鞭韃。有人批評我引述討論區裡最負面的言論，但我已說過，在我個人的觀察中，主流發言是相同方向的內容。我在原文中亦列出了資料源的連結，供各讀者查證和自行判斷。 &lt;/p&gt;
&lt;p&gt;　　我在原文已說過，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這種鞭韃，既有曲解之處（例如二次創作者非「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內木一郎、阿晨亦無說過要求任何情況都可不付版權費的話），同時亦有許多邏輯錯誤，如：把「對（應有的）創作空間設限」的質疑者，與只求「免費午餐」的零付出者，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對「創作受限制」、「因少部份有錢人的絕對私有化和商品化，使其他人某些方面的創作可能性變成零」等問題視而不見。 &lt;/p&gt;
&lt;p&gt;　　在只高舉版權的權威（這可導致以版權作霸權、其他人創作受壓的情況）之語境下，Hong Kong Podcast Group裏對不獲版權持有人批准二次創作，作了許多批判，指二次創作者應先獲版權持有者的同意，或向版權持有者完成交易，才可作二次創作。而不能沒「搵人授權」。 &lt;/p&gt;
&lt;p&gt;　　但我留意到一個問題：現時一個二次創作者，要取得版權持有人允許的道路，尚未打開。好像動畫歌，即使二次創作者得到日方的原作者同意，但在香港，版權仍是持有在C.A.S.H.手上，而C.A.S.H.從未批准過非商業唱片市場的二次創作。 &lt;/p&gt;
&lt;p&gt;　　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一些發言者，批評別人不走此路在先。但明明此路還未存在。這種批評不是太沒道理了？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中，只是批評這種沒道理的批評。若他們要堅持這種批評，較合理的做法應是：他們自己也應盡力去開啟了這門，開啟過後別人仍不依，才作批評。 &lt;/p&gt;
&lt;p&gt;　　正如你不許一個和尚吃肉，但卻完全不讓他得到齋菜，那麼和你要這和尚餓死，有何分別？ &lt;/p&gt;
&lt;p&gt;　　也許有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以為是我先作出批評。「小金星老豆」反駁我說：「開一次會就想人地即刻比個價錢你係唔係妙想天開。唔再搞係因為了解到要播歌根本唔止關C.A.S.H.事，而重關IFPI事，搞咁多野，我哋PODCASTER了解到好麻煩，同埋好多技術上要注意的地方，所以就唔再跟進。」 &lt;/p&gt;
&lt;p&gt;　　在開會前，是有人早料到C.A.S.H.的回應，並提出向C.A.S.H.議價的聲音，會議間的代表如何處理，由於「小金星老豆」說那些部份「關係其他公司/歌手資料，不便公開」，我無從知道。但既然結果是播客群亦打不開這扇門，那麼他們譴責二次創作者不穿過「搵人授權」這扇門，與餓死和尚有何分別？ &lt;/p&gt;
&lt;p&gt;五：網上言論的責任 &lt;/p&gt;
&lt;p&gt;　　我在《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一文中，引述過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Kli」，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這樣回應內木一郎的《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lt;/p&gt;
&lt;p&gt;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 &lt;/p&gt;
&lt;p&gt;　　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發言者「sidekick」認為，這「反應」是因為內木一郎的文章張貼在「inmedia」時，加了一句「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的義務呼籲。 &lt;/p&gt;
&lt;p&gt;　　我不同意這說法，在回應時指出「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這句話，本身亦在譴責被「Kil」形容為「佔人平宜攞人着數唔俾錢」的人。而這些人的身份，在我引述「Kil」第二句句子很清楚：同人詞人、創作《吉蒂與死人頭》的好戲量劇團，亦即二次創作者。 &lt;/p&gt;
&lt;p&gt;　　「Kil」的回應卻是：「將別人在討論區的片言隻字抽出來大造文章，我稱為『網路文字獄』手法，怪不得一眾名人如馬家輝麥玲玲等都對網上寫blog的回應功能表示有所保留了。」 &lt;/p&gt;
&lt;p&gt;　　如果是「私人」名義的網上日記、新聞組，到底算不算公眾空間，或許有爭論。但一個名叫「Hong Kong Podcast Group」的主題討論區上發言，確是一種公開言論。公開言論自然有其言責，別人有權對任何公開言論，作出認出或非議。 &lt;/p&gt;
&lt;p&gt;　　「文字獄」是指把文字違背原意地曲解，來冤屈別人，興起大獄。但一來，我純粹在討論，興不了什麼「獄」。二來，我批評「Kil」那番言論時，作了明確的解釋，力求並非誤解，若真的誤解了，「Kil」亦可以用理據反駁。「Kil」沒有說我有否誤解他的話，更沒有舉出相關的論證，卻扣來「網路文字獄」的帽子。這與人們去對事的理性討論，相距甚遠。 &lt;/p&gt;
&lt;p&gt;　　三來，「Kil」在Hong Kong Podcast Group中，不是先將別人（內木一郎、阿晨等）在《動漫線》/Blog/「inmedia」上的片言隻字抽出來大造文章，得出「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等不符文章原意的話嗎？按照「Kli」的邏輯，不是他先玩「網路文字獄」？ &lt;br /&gt;
　　至於「Kli」多次沒有論點而扣我帽子，例如他自己對同人、二次創作無知，我解釋得長，就扣我作「思考盲頭烏蠅」、「思維特異的人」，即使我多次直接要求，他都拒絕去討論現行CASH、版權法對創作壓制的實況，以這些帽子為其遁詞。又如在我沒為意《動漫線》編輯沒加上連結的事借題發揮，屈我「想搞文字獄的人，當然只會找別人的說話來做文章，而為避免自己的閒聊給拿來照辦煮碗」。這種地痞惡鬥手法，無益於理性討論，亦不是我撰文交流的原意，我亦不再多言。&lt;br /&gt;
&lt;br /&gt;
　　最後，為免再因連結予人口實，我盡量在這裡附上： &lt;/p&gt;
&lt;p&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續談：&amp;quot;吉蒂與死人頭&amp;quot;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hk/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b336497b33a87863#b336497b33a87863&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groups.google.com.hk/group/HKBloggersGroup/&lt;br /&gt;
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b336497b33a87863#b336497b33a87863&lt;/a&gt;&lt;/p&gt;
&lt;p&gt;Hong Kong Podcast Group：Podcast播歌問題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frm/thread/dfd8893a013bcb3b/e9c85dd49702040b&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frm/thread/dfd8893a013bcb3b/e9c85dd49702040b&lt;/a&gt; &lt;br /&gt;
內木一郎：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amp;task=view&amp;amp;id=50&amp;amp;Itemid=31&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amp;task=view&amp;amp;id=50&amp;amp;Itemid=31&lt;/a&gt; &lt;/p&gt;
&lt;p&gt;阿晨：創作與知識的意義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amp;task=view&amp;amp;id=51&amp;amp;Itemid=31&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cabeat.com/pu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amp;task=view&amp;amp;id=51&amp;amp;Itemid=31&lt;/a&gt; &lt;/p&gt;
&lt;p&gt;梁文道：蒙娜麗莎死人頭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c112842261761352831&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c112842261761352831&lt;/a&gt; (By Florence, at 4/10/05 6:43 PM) &lt;/p&gt;
&lt;p&gt;葉蔭聰：尊重知識&amp;ne;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4891&amp;amp;group_id=49&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4891&amp;amp;group_id=49&lt;/a&gt; &lt;/p&gt;
&lt;p&gt;sidekick：異議&amp;ldquo;鳥籠評論者&amp;rdquo;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lt;/a&gt; &lt;/p&gt;
&lt;p&gt;我對sidekick的回應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90940&amp;amp;group_id=22&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90940&amp;amp;group_id=22&lt;/a&gt; &lt;/p&gt;
&lt;p&gt;Hong Kong Podcast Group：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 &lt;br /&gt;
&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frm/thread/5db5f5964eb11fc9/&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lt;font size=&quot;3&quot;&g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lt;br /&gt;
browse_frm/thread/5db5f5964eb11fc9/&lt;/font&gt;&lt;/a&gt;&lt;br /&gt;
&amp;nbsp;&lt;/p&gt;
</description>
 <pubDate> <key>pubDate</key>
 <value>Fri, 17 Feb 2006 04:25:49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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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chihiro</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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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多次嘗試貼sidekick不成功</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90850#comment-91191</link>
 <description>&lt;p&gt;我之前又沒發言，不知為什麼有”Duplicate comment”之類，搞了一大輪。唯有不貼在那裡。&lt;br /&gt;
我的討論重心，其實就是關心在sidekick版上港燦所提問的問題。&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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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 <key>pubDate</key>
 <value>Tue, 10 Jan 2006 03:28:39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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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的回應</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90850#comment-91184</link>
 <description>&lt;p&gt;先此聲明，作者的文字本身並不好，上文雖然已是經動漫線編輯整理過的，但也自知寫得混亂。加上中文輸入能力極差，要持久回應很難，我大概只可以說出大意，接著的回應文字亦相信不會好。&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看過了葉蔭聰的轉貼，可以想像到我是有回應的。其實在我把文章貼至IN-MEDIA時就早已預料有回應。當中的確有我的錯誤（這點不必死撐，任何人在理解事件過程，及提出的論點中，存有一些錯誤並不出奇），也有對我文意的曲解（看過討論後，也許把我的曲解改為”誤解”會更好，但上文已在用，&lt;a href=&quo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quot;&gt;sidekick的回應&lt;/a&gt;亦在用，下文仍繼續用”曲解”一詞，但希望大家可視為”誤解”），亦有一些相信有助深化討論的部分。&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首先，我本身是動漫線的筆者，我的文章大多是在看到動漫線上有其他作者討論，或者看到ACG圈子內有大家都熱衷討論的題目，就嘗試說說我的看法。所以我只是在動漫線的文章中，看到內木一郎等人的文章，才接著寫一篇我自己的想法。&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我必需承認，我是一個事後才了解事件的人，雖然我曾翻查過不少討論，但有看漏的並不為奇。例如會議的原定目的等資訊。&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不過，不管會議原定目的如何，之後的相關討論，有不少確實在說播客若播CASH版權歌的問題，而且在會議之前，已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討論點，起碼在會議前大家就在談此事，有不同的人說對此的看法，例如我所引的「大腦電波」的發言，是比較傾向希望向CASH爭取的，而有其他人則有不同看法。而這個討論點，”Podcasting/網上電台播歌版權問題”也是&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podcast/browse_thread/thread/dfd8893a013bcb3b/e9c85dd49702040b#d2adab7d4c075178&quot;&gt;在Agenda以內&lt;/a&gt;。&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這類的資訊出錯，我的確應當更正和道歉，始終我是事後了解的，但我確實花過不少時間去查。而我相信，我的資訊雖然有些錯誤，但我已就我為何這樣想說過，沒有到達影響到所分享的主要思想，不論大家同意或反對我的想法。&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其次，我既然閱讀的文章是從動漫線的，我自己依據的是動漫線的版本，”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就是上期（我文是在十一月撰寫的，上期是指十月號）的版本。其中內木一郎那篇就是&lt;a href=&quot;http://tc.cabeat.com/cab/0510/051007.htm&quot;&gt;&amp;lt;&amp;lt;尊重版權&lt;br /&gt;
vs 尊重創作&amp;gt;&amp;gt;&lt;/a&gt;，sidekick說找不出的一句，則來自阿晨的文章（&lt;a href=&quot;http://tc.cabeat.com/cab/0510/051008.htm&quot;&gt;動漫線轉載版&lt;/a&gt;／&lt;a href=&quot;http://aahsun.com/wpblog/?p=682&quot;&gt;原版&lt;/a&gt;／&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comments/view-comment?comment_id=75321&amp;amp;return_url=/public/article?group%5fid=49&amp;amp;item%5fid=74891&quot;&gt;IN-MEDIA回應版&lt;/a&gt;）”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在動漫線的版本，與在IN-MEDIA的版本，又或是blog上的原版，並沒什麼分岐。&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由此可見，我並沒有sidekick所說的‘&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lt;/font&gt;’，更不是在”片面地曲解”。sidekick有這一個論點，似乎是出於資訊錯誤，查証不足，而且比我的資訊錯誤錯得更大。但sidekick帶著這些錯誤就已”惹火”地指責我‘&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lt;/font&gt;’&lt;br /&gt;&lt;br /&gt;
&lt;br /&gt;&lt;br /&gt;
唯一一個可爭議的，是sidekick說‘又，網友回應：&lt;br /&gt;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amp;#25886;人&amp;#30528;數唔俾錢」時，已寫明是因為該篇文末有“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這一句。’這一點的確是動漫線版本和IN-MEDIA版本不同的一處。然而我並不認為那個播客的說法，純粹是源自這一句，這就請看回原文：&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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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20分 &lt;br /&gt;&lt;br /&gt;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 &lt;br /&gt;&lt;br /&gt;
又大大隻字聲明：「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lt;/font&gt;&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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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句子中的後半句，即”支持獨立媒體”那句是用一個”又”字來連接，”又”就是同時發生的意思，這當然是Kil這個播客的不滿點之一。但這個”又”除了此一樣東西，同時”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amp;#25886;人&amp;#30528;數唔俾錢”本身亦在譴責另一樣東西，就是被Kil形容為是”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或事。Kil先不滿這批人或事，同時”又”不滿獨立媒體去維護這批人或事。那麼這批人或事是什麼？再看原文：&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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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Kli 2005年10月18日 下午1時43分&lt;br /&gt;&lt;br /&gt;
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 &lt;br /&gt;&lt;br /&gt;
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 &lt;br /&gt;&lt;br /&gt;
我鍾意撻你個logo引人買飛又得 &lt;br /&gt;&lt;br /&gt;
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 &lt;/font&gt;&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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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所形容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之人，是不是就等同剛引述這段所指的人，亦即是同人歌曲、歌詞的創作者，以及好戲量劇團？我的理解的確如是，而且我也在原文中把這些都引述出來（從來引述就只能節錄，反駁者總會說是曲解，我也不能排除這可能，但我也有加上原討論的連結）。若果真的是，我之後的推論和指責，就是建基在此點上。&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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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本來已充分解釋了像同人曲詞作者、舞台劇作者等創作人，何以有必要利用一些已存在的文本去進一步創作，解析了為什麼不應把這些必要的事情去作限制，亦說了二次創作者的努力及他們應有的道德。我不知其他讀者讀到什麼，但起碼這一點在他們的文中是很突出的。但花了一番唇舌，到頭來只換成像Kli之類的言論，視他們為”佔人平宜囉人著數唔俾錢”或曲解內木一郎、阿晨等人的原文作”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岩”，這不正正就是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嗎？&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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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sidekick認為我把“播客群”定性和打倒，這一點我在文章一開始就已說明，畢竟相關的討論發言眾多，我的行文要像上面解剖Kli兩個發言般寫法，篇幅將比現在長很多倍，現在的我已覺太長。行文中有時難以不使用概括性字眼，但我就是因為用了“播客群”作為”（播客群的）group&lt;br /&gt;
內較負面的言論”（sidekick語）的概括稱呼，才特別作出說明，而且是在文首。播客群本來應是一個本應是眾聲喧嘩的族群，亦即sidekick所言”不像一個組織/&lt;br /&gt;
團體”。這個亦是我所想的。&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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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為在翻看Hong Kong Podcast&lt;br /&gt;
Group的討論中，這種譴責好戲量等的二次創作的看法，是佔相當大多數的（沒有正式統計，但看過討論串後就看到這樣），所以我才用”播客群”一詞。若這樣稱呼仍令人誤讀，（是否特別在”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一句？我的原意是這”播客群”也是簡稱來的）我道歉。但我的文首本來就是說明這情況，避免讀者誤讀。&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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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sidekick說‘&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播客群”（對二次創作、版權法掣肘）都有提及過，亦認同&lt;/font&gt;’，對不起，在我寫文前，多次看了這次相關的討論串（我的原文都有link）後，看不到這樣，卻見不少二次創作的強烈譴責。但我也補充，不同人的譴責度確有不同，不是每一個都像Kli那種極力地“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的程度，我在原文沒指出這點，是錯誤的，也是應作澄清。－－可是在討論串中，我確看不到參與討論的播客對二次創作／對內木一郎等人的原文有客觀的理解（而不是曲解），但見不少對二次創作不公的譴責。況且我所‘挑’的‘&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最“惹火”的言論&lt;/font&gt;’，在整個討論串中，我看到整體上大家都對這言論是認同的，而不是對這言論異議駁斥。（若有，請提証據，我會為查証不足以致錯誤道歉）&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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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樂於見到像sidekick所說，播客群是應同二次創作有必要性、應有合理的空間，不能扼殺創作等的情況。既然我是一個事後理解者，自己找不到，只好向sidekick討教呈現到這現象的東西，例如一些討論串（芸芸討論串中，我很可能看漏）。&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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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sidekick說‘&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這樣的責難，是否太過嚴荷了？“播客群”只是第一次跟 C.A.S.H.&lt;br /&gt;
開會，就必須負上這麼大的使命？先「睇清楚遊戲規則」又有甚麼不對？&lt;/font&gt;’。我想說，不是我對”播客群”嚴苛在先，而是在”播客群”（仍是概括稱呼，不指全部，請注意。下同）對二次創作作曲解而譴責在先。我亦不是”你有批評，我就要駁”，批評得有道理為何不聽？我只是看到”播客群”的譴責譴得不合理，而針對這些不合理的想法加以反駁。&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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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文我已說過，我也沒強迫播客們一定要公民抗命，去播二次創作歌曲。然而是在”播客群”中，先對二次創作作出這樣（「佔人便宜&amp;#25886;人&amp;#30528;數唔俾錢」、沒「搵人授權」等）的譴責，我才作出這樣的反駁。現時根本就沒有一個讓二次創作人可以”搵人授權”、”付（合理）費用”的渠道（但日本的同人界就有了：官方會說明允許怎樣的二次創作，允許了在二次創作中如何使用原作，像”同人曲／詞／MV〔用一部或多部的原曲、原片重新剪成的MV〕”就允許）。沒有這門路，又批評二次創作者不走這門路，我才去批評他們不先打開這門路。否則我不會作這樣”嚴苛”的批評，不會”將波踢給別人”！&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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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睇清楚遊戲規則”沒有不對，但睇”清楚”而知道當中有問題而不爭取，同時譴責爭取改變這有問題的規則（包括抗命）的人，不是成為了這”有問題規則”的衛兵嗎？如果這”有問題規則”的問題大得很（像現在大到可以扼殺創作應有的空間）猛若虎，這就不是成了”為虎作倀”嗎？&lt;br /&gt;&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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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從來都只是個人發言，我在IN-MEDIA量發言極少，”彼此的熟悉程度並不算很高，亦沒有太多共識”。而我看IN-MEDIA說明是強調文責自負的，在IN-MEDIA貼是因為從動漫線中接觸到它，然後也想多個空間發表自己想法。另外，”同人”這個族群，比播客群的情況更為複雜，相信沒有人可說自己是整個同人界的”代表”，要了解它的話，可以先找找中文維基百科的”同人”和它的相關詞，再多看看動漫線或吳偉明的知日部屋。不過以個人來說，我樂見“同人們”與“播客群”為爭取更多合理權益共同努力。－－但希望真的是”&lt;font color=&quot;#FF0000&quot;&gt;共同努力&lt;/font&gt;”，而不是像”播客群”（”一部份Group上發言的播客群”）般的曲解而強烈譴責。&lt;br /&gt;
&lt;/p&gt;&lt;P&gt;後記：本來我的思考重點是二次創作的問題，或者以後多”隱其名”，只說”某人／有些人有如此看法：……這看法因因果果”這格式，不必說什麼Group或Forum，可以減少一些對原文重心的偏離，減少一些被視為什麼”分化群體與群體”吧？可是，老師不是說，要為討論舉出証據時，若是實例，就應盡量具體嗎？又是一個煩惱！&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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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Tue, 10 Jan 2006 02:47:37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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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chihiro</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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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不妨看一下sidekick對你的批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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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也許你想回應她．&lt;br /&gt;
&lt;a href=&quo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quot; title=&quo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quot;&gt;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6/01/08/717/&lt;/a&gt;&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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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Sun, 08 Jan 2006 10:43:57 +0800</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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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葉蔭聰</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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