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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nmediahk.ne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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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page view for full feed except 行動日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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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浙江教育学院老师初亮讲民主被剥夺教权十年‏</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955</link>
 <description>&lt;p&gt;《浙江教育学院老师初亮讲民主被剥夺教权十年‏》&lt;/p&gt;
&lt;p&gt;遭殴打是家常便饭并送精神病医院，近十年至今未安排课堂工作&lt;/p&gt;
&lt;p&gt;金现代&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392146/node392148/userobject15ai5313975.html&quot; title=&quot;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392146/node392148/userobject15ai5313975.html&quot;&gt;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392146/node392148/...&lt;/a&gt;&lt;/p&gt;
&lt;p&gt;这是一位在媒体实习的大学研究生写的采访手记，作者见证了浙江一高校老师屡遭该校书记及保安多次骚扰殴打真相。&lt;br /&gt;
作者写道：我作为新闻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前在一家大型媒体实习期间，见证了某高校利用黑社会手段打击报复教师的违法犯罪经过，这是我认识社会的深刻一课，促使我思考至今：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lt;br /&gt;
近几年，杭州各高校中流传着&quot;中国的杜丘&quot;的故事。获悉新闻线索后，新华社浙江分社领导让我们着手初步调查，案情露出了冰山一角。&lt;br /&gt;
1999年，杭州的浙江教育学院中文系的初亮老师（下称c老师），为原杭州大学（现在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在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支部会上，针对学校的丑恶现象提出批评意见，不久后，一伙校外歹徒冲进学校对c老师行凶致伤，事后证实是系主任的儿子带一帮人殴打的。但事情远远不止于此。&lt;br /&gt;
2000年，c老师成了全校唯一下岗待聘的教师，而当时由于教师纷纷调离，严重缺编。&lt;br /&gt;
2001 年7月，校方指使人员将c老师打伤后，勾结警方反而将其抓进派出所，作出治安警告处罚，得知c老师要提起行政诉讼时，警方竟将处罚书索取了回去，&lt;br /&gt;
致使法院因没有依据而不能立案。&lt;br /&gt;
2001年10月19日，校党委书记某丧心病狂地指使人员将c老师绑架至校外，非法拘禁，私设公堂进行拷打，要其承诺不再举报申诉。事后经医院检查，鼻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接下来几天警方反复接到报案，却拒不立案受理。此后数月c老师卧床不起。处于崩溃的边缘，头发大量脱落。&lt;br /&gt;
慑于c老师的不断举报，校方惧怕违法行径遭到追究。于2003年12月19日，向c老师发出辞退书，上列三条理由：&lt;br /&gt;
1） 2000年2月以来，拒不接受教学任务。&lt;br /&gt;
2） 殴打学校主要负责人致伤。&lt;br /&gt;
3） 2003年10月16日通知去图书馆上班，拒不接受，已旷工超过15天。&lt;br /&gt;
与此同时，党委书记住进医院&quot;治伤&quot;2个多月，花去三万多元&quot;医药费&quot;.借此施压,在此期间，以其家属的名义向公安局和浙江省有关部门递送控告材料，要求将c老师法办。各有关部门均未予以认同。其间，12月22日，校方交给辖区派出所所长5000元人民币。&lt;br /&gt;
2004年1月c 老师向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开庭过程上演了一场哄，诱，骗的滑稽剧。要求原告2月份即向被告提交证据材料，而在4月14日开庭的中途，才将被告的证据材料&quot;交换&quot;给原告，短促的时间内，不容细看数百页材料，却要求原告一一回答其中的各种问题。&lt;br /&gt;
5月份，裁决书认定：校方的1），2）项辞退理由因事实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第3）项，没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校方的主张，认定10月16日的通知已送达原告。故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原告旷工已超过15天，对辞退决定予以维持。同时裁决书上写着&quot;校方的辞退决定存在不当之处。&quot;&lt;br /&gt;
6月份，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9月，西湖区法院作出维持辞退的判决。这次的判决书上认定，从校方提供的各项材料互相印证，表明原告已收到10月16日的通知。&lt;br /&gt;
9月，浙江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凌林担任c老师的代理人，予以免费法律援助，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lt;br /&gt;
2005年3月，二审作出判决，对辞退作出维持。这次的判决书上理由摇身一变,认定，仲裁开庭记录中原告已承认10月16日收到过通知。&lt;br /&gt;
随即原告申明：恰恰相反，仲裁开庭记录中是驳斥了校方的伪造证据行为，白纸黑字。而被告在一审，二审中也从未主张过原告曾在仲裁时承认收10月16日的通知。&lt;br /&gt;
9月1日，中院发出通知，经过材料审核，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决定予以立案复查。&lt;br /&gt;
但至今一年已过，复查却无限期地拖了下去，致使原告无法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lt;br /&gt;
校方不知进行了多少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活动。2004年12月19日，二审开庭三天后，星期一，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到省总工会找到凌林，送上请帖，遭到严词拒绝：&quot;我与你们素不相识。如果发生工作关系，你们去找教育工会。&quot;&lt;br /&gt;
c老师在校工作期间，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均获得全体学生的最高分，97年和98年获科研成果奖，论著曾由中华书局出版。&lt;br /&gt;
校方布置人员长期潜伏在宿舍楼旁废弃的瓦砾成堆的小平房内，对c老师进行暗中监视，掌握其他教师与他的来往情况，长达数年。&lt;br /&gt;
90年代，一位历史专业研究生来校工作，不久向校方提出辞职，领导一把撕毁辞职书，怒斥：&quot;辞什么职！要滚你就滚！&quot;现在街头卖报为生。&lt;br /&gt;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起，校方将函授教学承包给各系，各系将面授安排在生意清淡的偏远宾馆，学员办理各种手续需请假往返奔波于校园和住地，给教学造成很大混乱，费用高昂，贫困地区学员难以承受，而校内廉价的函授宿舍空置。经手人从中大肆收受回扣。&lt;br /&gt;
连学生询问成绩都要收取咨询费，1999年底杭州《都市快报》对此作过报道，但校方肆无忌惮，无所顾忌。&lt;br /&gt;
2000年浙江教育学院在该院内建造一幢培训楼，面积一万一千八百平方米，正常建筑造价应为一千多万，而实际支出竟是五千多万，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用来报批项目，另一套实际施工，造好后面积缩小了两千多平方米。其他多项工程均存在类似问题。&lt;br /&gt;
情况反馈到社内，社领导连夜召集我们对进一步深入采访作了部署，将之列为重点报道任务。几天后，我们接到通知，此题材不适合报道。&lt;/p&gt;
&lt;p&gt; 附诉讼相关人员名单:&lt;/p&gt;
&lt;p&gt; 仲裁 浙江省人事仲裁委员会(即人事厅开发处)&lt;br /&gt;
 仲裁员 李根美 浙江省人大代表&lt;br /&gt;
 陈 桓 杭州市某委员会副秘书长&lt;br /&gt;
 龚和艳 劳动厅副处长&lt;br /&gt;
 一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全国十佳法院)&lt;br /&gt;
 审判员 金秀娟&lt;br /&gt;
 二审 杭州市中级法院&lt;br /&gt;
 审判员 张巧微 民一庭副庭长&lt;br /&gt;
 宋 倩&lt;br /&gt;
 张一文&lt;/p&gt;
&lt;p&gt;新情速递:&lt;br /&gt;
2007年3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2.撤销校方辞退决定.&lt;br /&gt;
至今很长时间过去,校方百般耍赖,不服从法院判决,但又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而是走非法律的渠道,向某些方面递送,铁了心要通过旁门左道扳回官司.同时,又故伎重演,雇佣农民工对C老师时时进行跟踪,拦截,并且又发生过几次打人事件.&lt;br /&gt;
这一案例向大众尖锐地提出问题:上述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什么能够长时期地存在,犯罪行为人为何会如此地肆无忌惮?&lt;br /&gt;
中国当前社会改革和治理的深层症结在哪里?&lt;br /&gt;
到2009年，初亮已47岁，人生还有几个十年被浙江教育学院某些人胡折腾？&lt;/p&gt;
&lt;p&gt;附&lt;/p&gt;
&lt;p&gt;古典文献研究学者8年维权&lt;br /&gt;
日前省高院支持其再审申请&lt;/p&gt;
&lt;p&gt;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韦佳佳  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2007年2月8日&amp;gt; 维权版头条&lt;/p&gt;
&lt;p&gt;浙江工人日报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韦佳佳报道&lt;br /&gt;
今年45岁的初亮，1980年以瑞安市文科第二名的成绩进入温州师范学院学习，1993年，他再以优异成绩考进当时杭州大学古籍研究所，攻读古典文献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三年后，他分配到浙江教育学院中文系工作，不久，却因故与学院发生纠纷，2003年底，被辞退。从此他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一裁、两审先后败诉，后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07年1月31日，初亮执着地站在杭州市中院再审法庭上。&lt;br /&gt;
   拒绝试聘遭辞退&lt;br /&gt;
2000年2月，初亮被浙江教育学院试聘为中文系教师，聘期半年。初亮拒绝试聘。&quot;因为根据学院聘任教职工的有关规定，聘任期限应为3年，即使未达到有关岗位要求的试聘教职工，聘任期限也是一年。&quot;初亮认为没有理由让他试聘，且聘期只有半年。他说，他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估都获得高分，1997年、1998年先后获得科研成果奖，他还曾是42所高校合作编写《古代汉语》教材的第一副主编，所著论文《洪兴祖楚辞考异问题》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这些成绩都说明他完全是一位称职的老师。&lt;br /&gt;
   其间，初亮多方努力，希望学校改变试聘做法，也因此与学院有关领导发生多次争执。2003年10月16日，学校又一次将试聘通知书送达初亮住处。但初亮称他没有收到。同年12月19日，学校重新作出决定，要求初亮4天内到图书资料中心报到上岗，否则辞退。初亮仍然没有去。同年12月26日，初亮收到学校的辞退决定：学校认定他在工作期间，违反法律、劳动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的工作和教学秩序，且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lt;br /&gt;
   初亮为此多次向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交涉，又先后向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仲裁、一审、二审，要求撤销学院的辞退决定。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学校认定初亮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事实不成立，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的事实成立，学校辞退做法符合有关规定。&lt;br /&gt;
辞退导火线是因为曝光不正之风？&lt;br /&gt;
   初亮认为学校辞退他是打击报复。据初亮回忆，1998年年底，他在党员民主评议支部会上，对学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提过意见，此事后被有关媒介曝光，有关领导因此与他产生了隔阂。次年上半年，该领导的家属会同校外无业人员共四人，手持铁棍冲进他宿舍，对他施以暴力。验伤证明显示：脑震荡；头皮两处4厘米钝器挫裂伤；全身（腹部）多次软组织挫伤，腹腔脏器损伤待查等。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对行凶者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quot;我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责任人连医药费都一分未赔。&quot;初亮于是多次寻求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处理。初亮认为，有关领导与他的芥蒂由此越来越深，并最后导致将他辞退。&lt;br /&gt;
   三大焦点促成高院发回重审&lt;br /&gt;
   一裁、两审先后败诉后，2005年6月，初亮以三个理由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得到省高院的支持。&lt;br /&gt;
   焦点一：2003年10月16日，初亮到底有没有收到试聘通知。&lt;br /&gt;
   学校认为，当天下午，有关领导找初亮谈话，之后把试聘通知书送到他的住处，他应该收到了试聘通知书。&lt;br /&gt;
   而初亮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收到过该通知。如果他收到了，学校何必再在2003年12月19日再次送达上岗通知？&lt;br /&gt;
   初亮代理人认为，从2000年2月到2003年12月的三年间，学校从未安排初亮合适岗位，无形中剥夺了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初亮具有良好业务水平，却先后两次试聘，时间都是六个月，这严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初亮在未遭到学校某领导家属的暴力前，是一位领导、同事、学生以及国内同行都给予高度评价的青年古汉语人才，学校对他采取试聘用工方式，明显存在报复嫌疑。&lt;br /&gt;
   焦点二：初亮是否连续旷工15天。&lt;br /&gt;
   初亮代理人认为，初亮真正获知要求4天后上班的时间是2003年12月19日，７天后，即2003年12月26日，学校即作出辞退的决定，其间根本没有达到连续15天旷工的事实。&lt;br /&gt;
   焦点三：旷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lt;br /&gt;
   初亮代理人认为，初亮在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学校却要求他遵守有严重缺陷的试聘做法，这显然不公平。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呼吁有关部门纠正学院的错误做法，利用上班时间维权上访，应当属于正当理由&quot;旷工&quot;。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当理由旷工不应作辞退的法定理由。&lt;br /&gt;
   学校代理人认为，初亮以学校处理他与其他教师家属纠纷不公为由，连续几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为对初亮进行教育挽救，学校在2003年10月16日书面曾通知他5天后到图书资料信息中心工作，试聘期为六个月。但初亮一直没有报到，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学校本着负责的态度，在同年12月19日，再次通知他４天内必须上班，否则作辞退处理，但初亮仍未按规定报到，经学校集体研究后作出辞退初亮的决定，完全符合有关规定。&lt;br /&gt;
   学校代理人同时提出，如何鉴别旷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如果被处理人都以纠纷不公为由，拒不执行单位管理，如果这样，一个单位很难正常运行。&lt;br /&gt;
   采访札记：2004年12月14日，我曾经旁听初亮案二审的庭审，记忆犹新。初亮本是风华正茂，正是大干事业的黄金时期，但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本已经准备攻读博士学位的他却学业中断，没有正常上班，业务几乎荒废，还曾被强迫送进精神病院，身体每况愈下，实属可叹可惜。&lt;br /&gt;
   其间，学院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也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lt;br /&gt;
   如果当初学院工作细一点，多一份关爱，彼此多一份宽容，事情也许不至于这样。但愿这样的劳动纠纷少些。&lt;br /&gt;
  (c) 浙江工人日报  &lt;a href=&quot;http://www.78edu.com/x/gudianwenxian/38820.html&quot; title=&quot;http://www.78edu.com/x/gudianwenxian/38820.html&quot;&gt;http://www.78edu.com/x/gudianwenxian/38820.html&lt;/a&gt;&lt;/p&g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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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07:29:47 -0800</pubDate>
 <dc:creator>昝爱宗</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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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闻总署新建楼堂馆所太奢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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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新闻总署新建楼堂馆所太奢侈&lt;/p&gt;
&lt;p&gt;    12月30日上午，新闻出版总署迁入新办公楼，还不合时宜地举行一场新办公业务楼竣工典礼。总署署长柳斌杰，副署长李东东、禁书出名的副署长邬书林、阎晓宏、孙寿山，退休人员老代表、原副署长桂晓风等与总署机关全体公务员、所有参建单位代表一起，参加了“隆重而又简朴”的庆典仪式。&lt;/p&gt;
&lt;p&gt;    孙寿山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党组致辞。他说，总署新办公业务楼建设历经两届国务院主要领导朱镕基及温家宝提议批准立项，2003年7月，新办公业务楼项目经温家宝总理及国务院各位领导同志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立项。从立项到竣工，工程历时5年多，得到了中央和北京市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设集现代化、智能化于一体的综合性办公业务楼，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改善新闻出版工作的基础条件，促进新闻出版事业产业的发展，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lt;/p&gt;
&lt;p&gt;    新办公业务楼坐落在宣武大道东侧，于2006年3月18日开工建设，2008年11月28日全面竣工，总建筑面积38999.2平方米，地上15层，总高63.5米。大楼的建筑外形新颖独特，正面显示电视屏幕和多列书籍组合，喻意着新闻出版的主题。&lt;/p&gt;
&lt;p&gt;    典礼由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主任刘建国主持，总署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王平介绍了新办公业务楼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与会领导还向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集团、中国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网通公司等参建单位赠送了纪念牌。&lt;/p&gt;
&lt;p&gt;    估计这个15层高楼花费财政资金约有几千万造价，真是劳民伤财搬进新大楼。新闻总署迁址之前，国务院三令五申节约行政开支，严禁新盖楼堂馆所，但这些纸面上的规定，丝毫不妨碍新闻总署新换办公大楼。新闻总署原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的大楼并不陈旧，为什么要新建大楼换地址呢？新闻总署建新大楼，多少城市居民住房为之让路，多少户居民遭遇不合理拆迁？&lt;/p&gt;
&lt;p&gt;    国务院60年都在中南海办公，不少国家政府部门也都是原址办公几十年，为什么新闻总署喜新厌旧呢？多少民脂民膏被总署挥霍一空？&lt;/p&gt;
&lt;p&gt;    新闻出版总署不落实、不实践科学发展观，至少耗资上亿元财政资金建新大楼，严重铺张浪费，为什么纪委监察部门不采取行动紧急查处有关责任人呢？&lt;/p&gt;
&lt;p&gt;    较为讽刺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于2008年12月19日在新大楼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署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大谈“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自觉性坚定性”，做足表面文章，称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找了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个人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尤其是主观原因，全面制定了整改要求和实现新闻出版业科学发展的主要措施”，“不搞形式，不走过场”。&lt;/p&gt;
&lt;p&gt;    12月24日，笔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者网了解到，总署对于记者证核查与注销网页的更新严重滞后，目前记者证注销资料自2008年9月1日起至今都没有更新，仍是 2008年8月31日之前的数据，新闻总署行政不作为，说一套，做一套，由此可见其行政效能低下程度之高。如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本不顾当前经济危机、社会面临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而铺张浪费，建新办公大楼加重国家的经济负担，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责令新闻总署迁回原址旧大楼继续办公，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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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07:17:52 -0800</pubDate>
 <dc:creator>昝爱宗</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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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953</link>
 <description>&lt;p&gt;【原載自 2009 年 1 月 8 日《&lt;a href=&quot;http://leeyuiwah.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08.html&quot; title=&quot;李銳華。啓文。雜思&quot;&gt;李銳華。啓文。雜思&lt;/a&gt;》】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US License )&lt;/p&gt;
&lt;p&gt;有關《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爭議， 筆者經過多日來的思考， 在加上與朋友的討論， 總結出以下三個關鍵問題。&lt;/p&gt;
&lt;p&gt;＊　＊　＊　＊　＊　＊　＊　＊　＊　＊　＊　＊　＊　＊&lt;/p&gt;
&lt;p&gt;第一個關鍵的問題， 是我們應該怎樣的去看待同性戀行為： 同性戀是否正常？ 有沒有錯？我們是否應該要求同性戀者「改正」過來？&lt;/p&gt;
&lt;p&gt;反對人士（注 1）說：「我們愛， 但我們不包容錯誤。 因為我們『愛』這些同性戀的兄弟姊妹， 我們希望他們『改正』過來。」&lt;/p&gt;
&lt;p&gt;他們認為同性戀是錯的， 是可以改過來的， 所以法律不應該縱容這些同性戀人士。 但同性戀者則認為同性戀沒有錯， 只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性取向， 不必改， 也不能改。 （ 歷史上異性戀者強人所難地要把同性戀者改正， 曾經造成了不少人間慘劇。 各位可以參考音樂家柴可夫斯基和電腦先驅 Alan M. Turing 等人的故事。）&lt;/p&gt;
&lt;p&gt;好了，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互相不能說服對方。 哪麼「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誰呢？ 應該歸於每日要面對這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本人呢？ 還是他們身旁反對他們的路人甲乙丙？&lt;/p&gt;
&lt;p&gt;如果反對人士堅持「疑點利益」歸於路人甲乙丙的。 那麼， 我想請他們想像一下， 如果把上述的爭議， 由「同性戀取向」， 改為另外的一些個人的取向， 例如「是否相信神」， 他們會怎樣想？&lt;/p&gt;
&lt;p&gt;換言之， 如果有一些「無神論」的路人甲乙丙， 堅持要有信仰的人「改過」來 ── 不再信神， 才算「正常」。 而且， 這些路人甲乙丙在制定法律時， 還要以此一己之見為依據， 故意地急略了有信仰人士的法律權益。 不知各位反對人士會怎樣想呢？&lt;/p&gt;
&lt;p&gt;在怎樣看待同性戀行為這一個問題上， 我選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普世價值， 我不會強求要他們「改正」過來。 您呢？&lt;/p&gt;
&lt;p&gt;＊　＊　＊　＊　＊　＊　＊　＊　＊　＊　＊　＊　＊　＊&lt;/p&gt;
&lt;p&gt;第二個關鍵的問題， 是反對人士所經常提到的「家庭價值」的問題。 他們堅稱通過有關的修訂， 會「導致家庭的制度受到破壞」。 真的會這樣嗎？&lt;/p&gt;
&lt;p&gt;我認為， 家庭作為一個合宜的生活單位， 相信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上是很早就出現了的。 其出現， 有可能比人類文明（舊石器時代）的出現還要早， 也比現今存有的各種宗教也要早。 甚至， 在動物界中， 也處處可以見到家庭的踪影。&lt;/p&gt;
&lt;p&gt;無疑， 人類之中， 大部份人都是異性戀的， 而極少數是同性戀的。 因為人數上的差異， 人類在歷史上， 出現了不少錯誤， 迫害了不少的同性戀者。 但相信今天我們應該已經超越了這個水平了吧。&lt;/p&gt;
&lt;p&gt;如今我們思想啓蒙了， 理應平等的對待同性戀的伴侶。 即使我們把他們組成的生活單位， 也稱作家庭， 是否就會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lt;/p&gt;
&lt;p&gt;我們是不是對「家庭」， 哪麼的缺乏信心？&lt;/p&gt;
&lt;p&gt;如果我們真的是哪麼的害怕「家庭」這一個價值會倒下去， 我們豈不應該立法禁止離婚？ 亦應該立法禁止同居（異性戀的和同性戀的都不准）？ 也要懲罰終身獨身的人士？ 如果同意的話， 我們會不會是在走回頭路， 走向政教合一， 回到以前國家機器事事要過問家庭和私人事務的日子？&lt;/p&gt;
&lt;p&gt;我相信， 人類社會的觀念是會隨着時日改變， 但改變了不見得一定會是世界末日。合宜的自會保留，不合宜的自然會為人所唾棄。&lt;/p&gt;
&lt;p&gt;以前人們相信君權天授， 以為沒有了皇帝就會天下大亂。&lt;/p&gt;
&lt;p&gt;又曾以為《聖經》只能以希伯來文和拉丁文來寫， 由教士來詮釋。 不可以翻譯成各民族的語言。&lt;/p&gt;
&lt;p&gt;也曾經以為日月星辰繞地而轉（地心說）， 而不是如科學觀察所得到的結論：地球繞大陽運行（日心說）。 （順帶一提， 關於日心說和地心說這場經歷三百多年的爭議， 羅馬天主教會已經承認了錯誤，  但羅馬天主教會有沒有倒下去？）&lt;/p&gt;
&lt;p&gt;這一個個改變， 並沒有帶來世界末日。&lt;/p&gt;
&lt;p&gt;反而， 過份的神經緊張， 為不會發生的世界末日而担憂， 反而有可能被人利用去復辟已經不合時宜的歧視行為。&lt;/p&gt;
&lt;p&gt;我覺得我們作為異性戀的， 應該要對自己有信心。 義者， 宜也。 家庭作為一種合宜的制度， 一定不會輕易的被推倒的。 我選擇對家庭價值有信心。 您呢？&lt;/p&gt;
&lt;p&gt;＊　＊　＊　＊　＊　＊　＊　＊　＊　＊　＊　＊　＊　＊&lt;/p&gt;
&lt;p&gt;有些反對人士提出，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這又有何不可呢？&lt;/p&gt;
&lt;p&gt;這似乎就是《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第三個關鍵的問題。&lt;/p&gt;
&lt;p&gt;關於這一個問題， 本人另外寫了一篇《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分析了四個概念的異同。 不幸該文目前仍在報館等候老編發落， 暫不能上網。（各位朋友如果有興趣先睹為快的，歡迎來郵索取  leeyuiwah AT hknet DOT com。）&lt;/p&gt;
&lt;p&gt;但是， 我認為上述字眼間的爭議， 遠不如前述的兩個關鍵問題重要。 第三個關鍵問題反而以下的這個問題。&lt;/p&gt;
&lt;p&gt;現在正反雙方多番討論後， 正方仍然不能說服反方接受以下兩點：&lt;/p&gt;
&lt;p&gt;（１）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應強求同性戀者變回異性戀者。&lt;br /&gt;
（２）	異性戀的主流社會不懼怕所謂「家庭制度會因為更包容同性戀者而受到破壞」的說法。&lt;/p&gt;
&lt;p&gt;這時， 我們作為正方的， 在面對《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時， 應該如何是好？&lt;/p&gt;
&lt;p&gt;這才是問題的所在！&lt;/p&gt;
&lt;p&gt;-- 完 -- &lt;/p&gt;
&lt;p&gt;後記： 成文之後，讀到張超雄先生的文章（明報 2009.1.8）。 他提議把該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 本人認為， 這個名稱並不是最理想。 但是， 觀乎近日為該例而引起的紛爭， 幾乎已經發展成為香港社會上一場文字上和口頭上的「聖戰」。 從歐洲和中東 (注 2) 的無數次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 我們可以看到， 有時意識形態和觀念之爭， 不是三言兩語﹑ 一時之間可以說得清的。 因此， 為息干戈， 我個人同意改變立場，作出妥協， 接受將改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lt;/p&gt;
&lt;p&gt;----------------------------&lt;br /&gt;
注 1：  指反對在今次《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中「一視同仁地保護同性伴侶」的一方， 包括要求改名的， 或要求另立條例的&lt;/p&gt;
&lt;p&gt;注 2：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感到自豪。 中國自古以來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對寛容的， 有信奉不同的滿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 各種不同宗教觀念的人們，一直是和平共存。 中國雖然也有暴君亂政﹑內戰連年等人間慘事， 但絕少是以神的名義來進行。 「聖戰」這一個觀念， 可以說是舶來品。&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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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李銳華</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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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撐julian 短片系列3.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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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聽過julian被控襲警於7/1/2009的宣判後,我們政藝小組覺得辯方律師向法官即時當面提出的六點上訴理由,不但十分合情合理,亦點出了法官下判時的錯誤與荒謬想法。故此,我們當日立即動手試把這些論點,以一系列短片的方式呈示,以供流通及廣傳。此片為同系列3之1,同系列片將陸續貼上。&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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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撐julian 政藝小組短片(2) 秋生 莫須有 mv -- 撐julian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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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馮炳德被屈:法官敵視關心社會人士的判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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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對示威遊行人士咁偏激地憎恨的法官判詞,&lt;br /&gt;
真係連專業律師都聽到口啞啞,&lt;br /&gt;
直稱天下第一人&lt;br /&gt;
馮炳德被人屈, 不單只屈到他入獄十五個星期,&lt;br /&gt;
仲要罰八千元俾個插水的差佬!&lt;br /&gt;
無端端毫無證據,法官竟然話馮生憎恨警察,喜歡襲擊警察!&lt;/p&gt;
&lt;p&gt;正式係:&lt;br /&gt;
政治檢控乞人憎&lt;br /&gt;
警察法庭一家親&lt;br /&gt;
插水獎金八千蚊&lt;br /&gt;
警察個個都跌親&lt;br /&gt;
(鄧公小樺之審後詩文)&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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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02:18:3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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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主主義的悲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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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當我們都抬頭看著漫天煙火慶祝新一年的來臨時，有沒有想過那些璀璨的火花會倒過來射向地面上的我們？加沙地區的巴勒基坦人，就是在威力比這些煙火強上千千萬萬倍的硝煙與炮火中渡過新年的。&lt;/p&gt;
&lt;p&gt;當人們談到民主制度的失敗，很多人都會拿出阿扁來當例子。然而政治家貪污受賄只是個人的腐敗，當政治家貪污受賄時人民不能加以批判，那才算是政治的腐敗。民主政治從根本就去除了偉人主義，反而正視人們自私、貪婪及棧權等劣根性，所以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監察和批判。從阿扁現時淪為階下囚來看，台灣的民主政治是正朝著成功的方向發展的。更何況，阿扁的所作所為要是比起以色列的政客，實在是微不足道。&lt;/p&gt;
&lt;p&gt;從古至今，軍事行動都要有出師之名，才可以獲得民眾的支持。這一次以色列出兵當然也有個堂而皇之的理由，他們自稱要「保護南部邊境國民免受哈馬斯火箭炮襲擊，並要搗毀哈馬斯組織以恢愎和平」。記得以前是必修科，其中有一個叫的chapter我印象特別深刻。（特別深刻的原因是我在那一課Lecture時公然吃雞腿被Lecturer指責，到現在還是會被同學們拿來當笑柄）「理論」上，一場戰爭被稱為「正義戰爭」，第一個條件必先是出師有名。而這些所謂出兵的理由，大都離不開「為和平而戰」。&lt;/p&gt;
&lt;p&gt;我打從心底裡不相信有所謂「正義戰爭」這回事。戰爭一旦開打，就不可能沒有死傷。波及踏實地過活的平民們，亦是在所難免。而且今次以軍的行動雖然聲稱是針對哈馬斯的組織，但事實上跟本是狂轟濫炸，民居、難民營甚至學校都不能倖免於難。十誡中最普世的一條就是不可殺人，猶太人自稱上帝的選民，我倒是很想聽聽他們到底如何解釋「為和平而戰」所包含的巨大矛盾。&lt;/p&gt;
&lt;p&gt;以軍今次出兵實際上是出於政客們的政治考慮。以色列大選將於2月進行，外長利夫尼（ Tzipi Livni ），為了擊敗右翼鷹派對手內坦亞胡問鼎總理寶座，決意擺出一副戰鬥格，大力推動今次軍事行動。以軍到目前為止的行動都節節勝利，軍事的成功是一種催化劑，它往往能使潛伏在人們心中的好戰幻覺一下子爆發出來。美聯社報導指，民意調查顯示支持以軍行動的以色列國民高達93%。相信利夫尼的支持度也提升了不少吧？為了一己獲得權力，而將與自己無關的人推上戰場，令無數無辜的平民血流成河，而自己卻躲在安全的後方，歌詠著戰爭的偉大。這簡直是對民主主義的最大污辱。阿扁在她面前，大概只算是滄海一粟罷了。&lt;/p&gt;
&lt;p&gt;以色列總理奧爾默特去年9月因貪污醜聞下台，軍事行動能夠挽回民心，助同屬前進黨的利夫尼上位，當然樂意為之。政治家們總是認為軍事上的勝利可以彌補政治上的缺失。美軍在2001年911後展開的阿富汗戰爭成功令塔利班政權倒台，亦令在2000年大選中只能極具爭議性地險勝的布殊，在2004年輕鬆連任。然而軍事始終只是政治的一部份，而且是其中最為不文明的一部分。如果政治家倚靠戰事來獲得支持，那就必須一直勝下去。但事實上戰線的擴大與經濟的發展是互成反比的，當經濟的問題開始浮現，人民生活直接感受到戰爭的影響時，民心自會思變。所以相對上較為反戰的奧巴馬就得以輕取麥凱恩。在民主制度下，人們雖然比較後知後覺，也已經付出了極大的犧牲，但最後還是可以作出選擇，避免泥足深陷。現代的民主政治才不過出現了僅僅兩個世紀多一點，在人類五千多年的文明中，只能算是個初生嬰兒吧。民主主義雖然陳義過高而且一再犯錯，但勝在有自省和自淨的能力，只要人類的文明繼續發展下去，悲歌總有一天會成為絕響吧。&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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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01:38: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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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國藍藻污染仍未受控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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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lt;img src=&quot;http://www.greenpeace.org/raw/image_big_teaser/china/ch/photosvideos/photos/chaohu-blue-algae-05.jpg&quot; alt=&quot;藍藻臭氣沖天&quot; /&gt;&lt;br /&gt;
2007年，中國有二百萬人由於太湖爆發大規模藍藻，沒法取得清潔食水，而同時，自2006年開始，治理太湖藍藻污染二期工程預計需要的資金不斷增加，估計要一千億元人民幣。中國藍藻污染不斷惡化，沒有改善的跡象，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綠色和平在太湖進行調查，找出了端倪。&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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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00:27:12 -0800</pubDate>
 <dc:creator>綠色和平</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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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俾吓面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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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lt;img src=&quot;http://www.keen-idea.com/ricky_pic/P101.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今日記得落些粉買「溫暖人間」呀!!!&lt;br /&gt;
我個新專欄開波啦!!&lt;br /&gt;
唔係佛教人一樣啱睇,&lt;br /&gt;
佛教人就必睇啦!!^++++++++++^&lt;br /&gt;
溫暖人間」245期&lt;br /&gt;
俾吓面啦!!!&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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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編輯室周記：馮炳德判監兼罰錢  警察個個都跌親﹝待續﹞</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945</link>
 <description>&lt;p&gt;&lt;a href=&quot;http://www.flickr.com/photos/94614832@N00/3178487057/&quot; title=&quot;IMGP6265 by hoidick, on Flickr&quot;&gt;&lt;img src=&quot;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470/3178487057_4d674183f1.jpg&quot; width=&quot;375&quot; height=&quot;500&quot; alt=&quot;IMGP6265&quot; /&gt;&lt;/a&gt;&lt;/p&gt;
&lt;p&gt;昨天一日跑三場示威，但我不是職業示威者，沒有人是職業示威者，只是有些事情，你不能容忍自己沉默。那三件事，大概就總結了上星期編輯部最重要的議題。&lt;/p&gt;
&lt;p&gt;一﹞&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856#comment-1003164&quot;&gt;馮炳德襲警罪&lt;/a&gt;成立被判入獄十五星期，不准保釋等候上訴，要賠償八千港元給「受傷」警察，而警察還可以繼續循民事向馮炳德索償。&lt;/p&gt;
&lt;p&gt;繼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那篇令人咋舌的&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856#comment-1003000&quot;&gt;定罪判詞&lt;/a&gt;後，林裁判官昨日的判刑發言更上層樓──開始天馬行空了。&lt;/p&gt;
&lt;p&gt;法官說「我們知道視乎情況的嚴重性，一般會判監禁九星期至九個月。上訴庭在cacc399/1993說，任何人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都不能被法庭同情......被告上次有刑事紀錄，積犯應比沒有犯過的人得到較重的判刑。&lt;/p&gt;
&lt;p&gt;「本庭見到，被告有很多朋友和支持者稱讚他，亦詳細地看過求情信。&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但係，有人在信中教法官判案，也有人提醒法庭應該如何緊守崗位&lt;/font&gt;。辯方說事件在遊行期間發生，想說被告情有可原，也說在遊行裏面情緒比較容易激動，但被告不能以遊行做擋箭牌，什麼也可以做得出。&lt;font color=&quot;blue&quot;&gt;﹝多份報章在這部分引述說「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lt;/font&gt;wee man lee的案例指，情緒衝動並不是求情的理由.....pw2﹝「被襲」警員﹞只是履行由上司指派他做的職務。&lt;/p&gt;
&lt;p&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pw2﹝「被襲」警員﹞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lt;/font&gt;。被告態度強硬，並無悔意，同佢的背景報告所述一樣，亦都冇認罪，冇節省到公帑同埋證人的時間。被告上次已入獄了兩個月，&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lt;/font&gt;」&lt;/p&gt;
&lt;p&gt;因此，法官提出兩項刑罰：&lt;br /&gt;
第一：監禁起點十五星期，因為不認罪，不能減刑；&lt;br /&gt;
第二，賠償pw2 8000元，需於三月廿七日之前交錢。如果不足以賠償佢的損失，可以循民事索償。&lt;/p&gt;
&lt;p&gt;罪定了、刑罰也定了、剩下來就是會否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辯護律師沈士文在這個環節上極力爭取，他表示，要求保釋是基於兩個原因，一是他已代表馮炳德撰寫了清晰的上訴理由書，二是因為上訴排期需時，若不准保釋，極有可能坐完十五星期監還沒開始上訴聆訊﹝馮炳德和馬楚明今年年中定罪的皇后碼頭襲警案，上訴審訊排期至今月初，足足半年後﹞。如果不准保釋，變相是先罰後審，剝奪了就刑期上訴的權利。&lt;/p&gt;
&lt;p&gt;接着，沈士文詳細列出了六點上訴理由，包括：&lt;br /&gt;
一﹞法官因辯方證人有相同的政治觀念或同屬一個政治組織而相信他們隱瞞案法經過是錯誤的判斷，因為以上所講的政治觀念，和本案兩位證人是否可信完全冇關。如果同一套邏輯適用於警方，則pw1﹝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有好強的的正義感，所以偏幫警察pw2，可信性也會存疑。&lt;/p&gt;
&lt;p&gt;二﹞法官不接受辯方質疑控方證人pw2倒地的動機，不接受辯方指出其證供浮誇、誇張失實。法官的理由是辯方沒有提出理據為何警方會誣告被告。沈士文指這是法官的嚴重錯誤，辯方沒有理由需要解釋點解控方會誣告&lt;font color=&quot;blue&quot;&gt;﹝此時，法官打斷沈士文講話，說高等法院上訴庭最近已有案例駁倒這一點。﹞&lt;/font&gt;&lt;/p&gt;
&lt;p&gt;三﹞辯方提出一些重要環節，有關警員描述點樣俾被告的右手肘撞到，叫證人描述過程，示範動作，跌低的反應。控方各證人有矛盾，辯方的講法和控方證人也有不同的描述。法官否定的理由，是這一類的問題完全無關，只需要同意「是用右手肘撞」，並指針對這類矛盾屬於雞蛋裏挑骨頭。沈士文回應指：「現在不是講當日天氣，不是講緊一些同撞擊的事實好遠的問題，而是右手肘是輕輕伸展，還是轉身撞埋去的分別。如果這一類矛盾是毫無關係，辯方不知道什麼才是重要的地方。」&lt;/p&gt;
&lt;p&gt;四﹞要求上訴法庭重新睇審訊過程謄本，再示範被襲的姿勢，這類重大的矛盾和犯駁，若有疑點，其利益應該歸於被告。&lt;/p&gt;
&lt;p&gt;五﹞法官不接受辯方第一證人﹝街外人﹞的供詞，說他不是醫生亦不是醫護人員，這是誤解了街外證人的證供。他並非在解釋為何pw2跌低，而是形容他「好似因身體不適跌低」，並非專業判斷，因此是否專業醫生同本案無關。&lt;/p&gt;
&lt;p&gt;六﹞「遇襲」警員pw2沒有在適當時機向人講出跌低的原因：&lt;br /&gt;
a) 點解會認錯了在現場唯一的控訴對象是李展超督察，而不是控方第三證人沙展。警員的解釋不應被接納。&lt;br /&gt;
b) 法官亦都沒有處理到在律敦治醫院，「遇襲」警員pw2沒有向醫生講如何跌倒。他在表格中漏空了「說明如何受傷」的column10 column11。法官也沒有處理。&lt;/p&gt;
&lt;p&gt;辯方律師沈士文當着裁判官面指出其六點錯誤，大家記着，律師不是要求法官改判無罪或減刑，只是要求保釋等候上訴。林裁判官回話說：「未看得見有基礎需要改判或讓被告人保釋」，就此揚長而去。現場聲援者初時都傻了眼，接着罵聲四起，大喊「政治法庭可恥、政治法官可恥」。&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www.flickr.com/photos/94614832@N00/3179332502/&quot; title=&quot;東區法院門外 by hoidick, on Flickr&quot;&gt;&lt;img src=&quot;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533/3179332502_f08189d514.jpg&quot; width=&quot;500&quot; height=&quot;333&quot; alt=&quot;東區法院門外&quot; /&gt;&lt;/a&gt;&lt;br /&gt;
&lt;em&gt;葉蔭聰博士攝。&lt;/em&gt;&lt;/p&gt;
&lt;p&gt;●●●&lt;/p&gt;
&lt;p&gt;今日看報紙，才察覺到林裁判官陰濕之處。在法庭上，法官講的就是權威，記者在紀錄的過程中，往往將最不合符常理的話神不知鬼不覺地混入報道之中，結果，大家今日讀到：&lt;br /&gt;
「裁判官林鉅溥判刑時指，被告參加遊行時情緒激動，並非犯案藉口，事主只是執行職務，無理由遭受被告&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欺負及虐待&lt;/font&gt;。」﹝蘋果﹞&lt;br /&gt;
「林官即怒斥被告『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擋箭牌&lt;/font&gt;，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強調衝動亦非求情理由，一般理智的香港市民也會認同，一個遵循上司命令執行職務的警員，不應遭受&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lt;br /&gt;
欺負和虐待&lt;/font&gt;.....」﹝香港商報﹞&lt;br /&gt;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馮視法律為無物，喜歡襲警便襲警，又指遊行並非&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擋箭牌」&lt;/font&gt;，警員亦無理由受到&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欺負和虐待&lt;/font&gt;，最後更拒絕馮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明報﹞&lt;br /&gt;
「裁判官表示遊行人士不能以遊行示威作&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擋箭牌&lt;/font&gt;，遊行時情緒激動亦非犯案理由，理智及受過教育的人都不會接受警察被&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欺負及虐待&lt;/font&gt;。」﹝香港經濟日報﹞&lt;/p&gt;
&lt;p&gt;同一件事，在零八年十二月廿五日﹝即判罪後翌日﹞的報章的重點又有不同。&lt;br /&gt;
「裁判官林鉅溥昨裁決時指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憎恨警員&lt;/font&gt;」﹝新報﹞&lt;br /&gt;
「林官又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因&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憎恨警方&lt;/font&gt;收窄遊行路線而犯案。」﹝明報﹞&lt;br /&gt;
「林官表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憎恨警員&lt;/font&gt;.....」﹝大公報﹞&lt;/p&gt;
&lt;p&gt;上次是&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憎恨」&lt;/font&gt;&lt;/strong&gt;，今次是&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施暴」&lt;/font&gt;&lt;/strong&gt;、&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欺負」&lt;/font&gt;&lt;/strong&gt;、&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虐待」&lt;/font&gt;&lt;/strong&gt;再加&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擋箭牌」&lt;/font&gt;&lt;/strong&gt;，林裁判官在口頭判案時用上這些吸引傳媒注意的字眼，潛移默化地誤導公眾。然而，林裁判官日後在書面判詞裏，卻可以寫出另一個沒有加鹽加醋的版本給上訴庭，上面那些偏頗失實的字眼只會封鎖在法庭錄音裏。&lt;/p&gt;
&lt;p&gt;&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憎恨」&lt;/font&gt;？究竟誰憎恨誰？&lt;br /&gt;
&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施暴」&lt;/font&gt;？&lt;a href=&quot;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07/3/a3rx.html&quot;&gt;究竟誰向誰施暴？&lt;/a&gt;&lt;br /&gt;
&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欺負」&lt;/font&gt;？&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707&quot;&gt;究竟誰欺負誰？&lt;/a&gt;&lt;br /&gt;
&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虐待」&lt;/font&gt;？&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685&quot;&gt;究竟誰虐待誰？&lt;/a&gt;&lt;/p&gt;
&lt;p&gt;●●●&lt;/p&gt;
&lt;p&gt;今日的報道中，只有明報有做跟稿《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見附錄﹞，訪問了陳文敏和張達明，但記者根本未明白問題的關鍵，白白浪費了請教兩位學者的機會。&lt;/p&gt;
&lt;p&gt;如果我係明報記者，我在訪問中會關注以下幾點：&lt;/p&gt;
&lt;p&gt;一﹞警方選擇條例檢控﹝36b或63﹞的酌情權及&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687&quot;&gt;因而引起的後果&lt;/a&gt;。&lt;font color=&quot;blue&quot;&gt;「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更多討論。」&lt;/font&gt;這點不知是陳教授主動提到還是記者問到，絕對應該追問下去，現在是捉到鹿唔識脫角。&lt;/p&gt;
&lt;p&gt;二﹞應把辯方律師提出問題交給兩位教授。辯方律師其中一個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是，此案判刑不長，若不准保釋等候上訴，即是剝奪了被告上訴刑期的機會。香港法庭為何會容許低級法官變相代替上訴庭就刑期作決定？辯方律師說馮炳德願意交出旅遊證件及三萬蚊保釋金，裁判官不批准保釋是否合理？&lt;/p&gt;
&lt;p&gt;三﹞辯方律師多次強調事件是在示威遊行中發生，並不是想以示威做「擋箭牌」，而想希望法官根據案情和衝突程度，「將呢一類在公眾集會內所干犯所謂的襲警罪和刑事罪犯犯案逃跑或拒捕時犯的襲警有所區分」﹝辯方律師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求情語﹞。法律最重公平，那個什麼女神的天秤的兩方，一方是行為，一方就是相對稱的刑罰。現在涉及示威者襲警的判刑卻失去了平衡，之前也說過，一名拒捕然後出拳打傷警察嘴的人，跟一個在示威期間與警察為示威範圍角力的人，在裁判官面前可以面對同樣的刑罰和更加脫離現實的譴責。就在幾年之前，在示威期間出現同樣的行為和衝突，結果是罰款了事，例如法輪功。為什麼會出現這些情況？是馮炳德比較好蝦？&lt;/p&gt;
&lt;p&gt;四﹞法官在庭上說：「被告上次都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lt;font color=&quot;red&quot;&gt;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lt;/font&gt;。」這句話不單止污蔑了馮炳德，污蔑了所有參與零八年一月十三日爭普選示威的人，也污蔑了在場的聲援者。林裁判官可能留意到蘋果日報零八年一月十四日的報道，可能是聽到辯方律師多次提到現場示威者大聲指警員「插水」跌低，也可能是見到一大班聲援和寫求情信的朋友，忍不住要連群眾也一併抹黑。法官這類評語是否很不負責任？&lt;/p&gt;
&lt;p&gt;●●●&lt;/p&gt;
&lt;p&gt;──馮炳德視法律如無物。&lt;br /&gt;
──馮炳德很憎恨警察。&lt;br /&gt;
──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喜歡怎樣就怎樣。&lt;br /&gt;
──馮炳德有恃無恐，因為身邊的示威者﹝包括本人﹞都很憎恨警察，而且認同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lt;/p&gt;
&lt;p&gt;究竟是誰發了神經？&lt;/p&gt;
&lt;p&gt;......當我們在法庭後門等候囚車接走馮炳德時，居然被我們碰上放工離開的林裁判官。變回一個普通人的林裁判官，走後門，低着頭，不敢正眼看身旁怒視他的示威者。他急步走到法院正門前的馬路對面，急急上車，好像剛剛被宣判有罪的犯人一樣。&lt;/p&gt;
&lt;p&gt;長氣得滯，另外兩次示威情況，再續。&lt;/p&gt;
&lt;p&gt;&lt;strong&gt;&lt;font color=&quot;blue&quot;&gt;附錄：&lt;br /&gt;
版面/版頁: 法庭/A08 明報日期: 2009-01-08&lt;/font&gt;&lt;br /&gt;
&lt;/strong&gt;&lt;br /&gt;
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lt;/p&gt;
&lt;p&gt;本土行動成員葉蔭聰昨聽罷判刑後，不單對馮炳德被判囚15 周大為不滿，更指裁判官本身有偏見，質疑司法制度的公正，他更不滿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是由於證人與被告有相同的政治觀點。但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很難斷言裁判官接納警員的口供是對是錯，因警員並無必要在庭上說謊，不過也有案例是裁判官沒有接納警員口供，且每件案件的情况也有不同，難憑單一案件作判斷。&lt;/p&gt;
&lt;p&gt;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更多討論。至於警員在庭上的口供是否較可信，陳表示很難斷言，但可能警員受過作供技巧訓練，作供較有條理。他建議示威者在遊行時可拍下錄影帶，若真的與警方發生衝突則盡快用筆記下細節，萬一被檢控亦較有保障。針對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口供，葉蔭聰質疑警員也有相同的理念，而他們更屬相同的組織，而且有關警員的證供更有多處矛盾，但裁判官卻認為矛盾的地方與本案不相干，葉質疑法庭的獨立及公正性。&lt;/p&gt;
&lt;p&gt;葉更指裁判官說遊行人士欺負和虐待警察是荒謬，究竟是哪一方欺負對方也未能說準。葉續稱，有專業法律意見指襲警案中法庭下令被告賠償公職人員乃屬罕見情况，他擔心這個做法可能會鼓勵警員在處理示威場面時「插水」（即自己故意跌倒）。&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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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Jan 2009 23:09:36 -0800</pubDate>
 <dc:creator>朱凱迪</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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