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就十一判案公開發言維護香港的所謂「法治」,呼籲公眾不應不滿法官的裁決而質疑及攻擊法官,破壞香港「法治」。他的一番似是而非的言論,香港傳媒輿論和法律界一眾德高望重之士,包括大律師公會,竟然噤若寒蟬,萬籟無聲,沒有人夠膽挺身而出,指出張舉能的謬誤。我看到的就是日益荒誕的香港,有言論自由也沒用,因為愈來愈多「有識之士」,不敢講真話,人人看到「皇帝的新衣」,也視若無睹,沉默不語。
我不是讀法律的,毋須引經據典,已經可以指出法官胡雅文重判組織和參加所謂「非法集會和遊行」,觸犯公安條例的一眾民主派,本身就是違反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法官只須/只可按照法律條文(即使是違反社會公義的惡法也不是問題,因為修改過時和不合理的法例是立法機關的責任,與司法機關無關)作出裁決,唯一需要考慮的是法律因素,無須也不應考慮法律以外的社會和政治因素。她史無前例的重判,就是考慮在前年十月抗爭高潮時期組織和參與和平示威遊行可能會引致的政治後果,尤其是遊行後勇武示威者和群眾會堵路甚或暴力衝擊警察和破壞社會設施的非法行為。這是政治判斷多於法律判決,正確與否不是關鍵,所以在公眾眼中,重判是政治審判而非法律裁決,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和法治精神。公眾不滿,提出批評,不是破壞法治,反而是捍衛法治,而破壞法治的,正正是「知法犯法」的胡雅文法官。當然,恫嚇法官是犯罪行徑,不能認同,相信絕大部分公眾也不會苟同。但作為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張舉能為下屬護短而曲解法冶,指鹿為馬,水平之低,愧為香港司法機關的最高領導,實為香港法治之恥,但香港法律界明哲保身,不發一言,撥亂反正,同樣令香港蒙羞,教人失望。
大家應該記得,幾年前,黃之鋒幾個年輕人曾經犯案被罰社會服務令,刑滿後再被拘控,結果引起國際輿論和司法界嘩然,有十多名海外德高望重的普通法法官聯合發表聲明,指出二次拘控明顯違反「一案不能二審」的普通法原則,不符法治,結果馬道立在國際輿論和國際法律界的壓力下,撥亂反正,撤銷控罪。關鍵之處,不是黃之鋒等人有沒有犯法,觸犯的法例又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屬於惡法,而是違反「一案不能二審」的基本原則,不符法治精神。今天胡雅文的重判,明顯考慮的是政治因素多於法律因素,而為何同是「犯法」,都是參加所謂「非法集會和遊行」,有人重判即時入獄,有人卻可緩刑(不要誤會,我並非反對緩刑),理據何在?是不是又是政治考慮?
我只是一個法律幼稚園生,但我卻也可以輕易看到「皇帝的新衣」赤裸裸的醜態,香港法律界高明之士多得很,為何沒人發聲,難道真的是哀莫大於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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