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首名被控《國安法》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的23歲男子唐英傑,將於今年6月23日受審。案件今(29日)於高等法院提訊,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更多控罪詳情,包括澄清暴力手段是否「煽動分裂國家」的必要控罪元素之一,以及「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是否屬「恐怖活動」罪的必要控罪元素。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暴力手段並非「煽動分裂國家」控罪中控方必須證明的罪行元素,因為根據《國安法》條文,「分裂國家」手段包含「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另外,法官亦裁定就「恐怖活動」控罪,控方必須在審訊中證明被告有「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控罪元素。
法官指,控方現階段毋須修改控罪詳情,但需要在開案陳詞中具體說明被告曾做過什麼行為,可被視為煽動分裂國家、煽動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以及有什麼客觀效果能顯示被告構成煽動的行為。
聆訊中,署理副副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只要證明到被告曾對他人施以的嚴重暴力,已足以證明「恐怖活動」罪。惟法官彭寶琴質疑,若果某人導致另一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那是否就代表他必然危害了社會或有意圖危害社會;若果是的話,那每個干犯「有意圖傷人」(俗稱「傷人17」)的人是否同樣干犯了《國安法》第24條的「恐怖活動」罪。
法官陳嘉信又舉例,條文提及「恐怖活動」罪行為之一是「破壞電子設備」,但未有清晰指出哪種破壞程度才算干犯《國安法》,那麼僅在走廊移除一個燈泡或剪掉一條電線,是否會構成意圖實施恐怖活動呢?另一方面,若果一個人進入建築物,僅剪掉一至兩組電線,有限度地破壞了電力供應設施,他的行為未必構成脅迫政府或威嚇公眾;可是他在日記中表明有意圖截斷整個香港的電力供應,那便構成「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被告唐英傑(23歲)今由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及劉偉聰大律師代表。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另外,他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案件定於今年6月23日開審,為期15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被告已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將於5月10日審理。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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