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去年七一擺放交通圓筒堵路 65歲老翁認罪判囚3周 官批「喪失自制能力和理性」

去年七一擺放交通圓筒堵路 65歲老翁認罪判囚3周 官批「喪失自制能力和理性」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一名64歲老翁將一個交通圓筒放在斑馬線上,其後遭警察截停及拘捕。老翁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案發時銅鑼灣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已經是一個危機」,老翁受到此氣氛影響,再做出涉案的堵路行為,會再影響其他人的情緒,不能忽視所帶來的潛在風險,故最終判囚3周,沒有進一步的刑期扣減。

被告周立坤(現年65歲)承認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至31號樂聲大廈外的行人斑馬線上,留下一個交通圓筒。

代表周的大律師求情指,周在一間慈善機構任職助理,至今已有10年,該機構的行政總裁在求情信中稱讚被告有愛心及主動幫助復康人士。此外,周的太太有長期病患,身體有一個良性水瘤,須服食藥物防止任何病變,及需要被告的照顧。

辯方指,被告當日打算經SOGO前往中央圖書館,以搭巴士回家,可是途中受到社會氣氛的影響而犯下本案,事後已深切反省,上一次犯案亦已是16年前。辯方盼裁判官考慮本案非同類案中最嚴重,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加上年紀大、須照顧有長期病患的太太,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指,案發當日是7月1日,是公眾假期,也是「敏感的日子」;案發時間是下午4時許,是「較為方便人群聚集的時間」;在場人士叫喊的口號涉及一些訴求和侮辱警方,容易挑起他人情緒激動。

羅官指,被告所拋出的交通圓筒沒有擊中任何人,也沒有導致任何人受傷,可是法庭考慮涉及公共秩序案件的判刑時,不單只局限於被告一個人的作為的實質影響,亦不能莫視其行為的潛在風險。羅官續指,案發時很多人的情緒高漲,「已經是一個危機」,被告每做一個動作,都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情緒。

羅官指,被告當時只不過是一個過路人,也受到現場氣氛所影響,「喪失自己的自制能力和理性,以身試法」,可見現場氣氛為他人帶來的影響以及當中危機,是不容低估,故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羅官採取監禁4.5星期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可獲扣減刑期至3星期,「此外看不到任何原因扣減」。

案情指,當日銅鑼灣發生一場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反對《港區國安法》,至下午4時09分,約100人在現場叫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侮辱警察的口號。期間一名警員目睹被告在樂聲大廈外的行人路上,將一個一米高的交通圓筒放在斑馬線中間。警員其後在附近將被告截停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28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