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曾任「義勇軍」成員的73歲退休電子技工,因被懷疑與屯門爆炸品案有關,於去年1月被搜出家中藏有26枚訊號彈、爆炸彈藥筒及拳刺等,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共3罪。被告曾還柙近本年,早前承認所有罪名,求情指物品為經營遊艇時擁有,他今(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7個月及罰款6千元。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被告無意圖使用涉案物品,因物品只是閒置家中角落被忽略,而且其潛在風險較低,「不如真槍實彈般致命」。他又強調雖然無法證明物品與非法活動有關,但管有物品已屬嚴重。
被告求情指90年代清理船隻時將涉案物品帶回家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引述海事處指,被告即使擁有俗稱「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亦不得在陸上管有訊號彈等物品。土木工程拓展署則確認被告沒有合法管有爆炸品的牌照;被告的住所亦非合法管有物品的處所。
林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自1978年至1995年任「義勇軍」,於1973年至1990年持有由海事處發出、俗稱「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被告於八十年代與朋友擁有遊艇,當時他是合法管有信號彈。其後於90年代被告出售遊艇,他在清理船隻時將涉案物品帶回家,多年來一直收藏家中。至於涉案的拳刺則是他與妻子到德國旅行時購買的紀念品,一直放在書櫃頂,並無使用。林官接納被告曾合法擁有信號彈。
官:被告對香港防衛及安全有貢獻
林官續指,被告有良好品格,亦對香港防衛及安全有貢獻,而且被告從去年1月被捕後不獲保釋,還柙近半年才准保釋。林官認為涉案物品如信號彈的潛在風險較低,「不如真槍實彈般致命」,而且物品被閒置家中角落及忽略。惟林官一度指不解為何被告指爆炸筒是用作拋繩,他引述報告指這是爆石裝置的一部分,單一使用難以爆炸。林官又指,雖然無證據指出物品與非法活動有關,但管有物品本身已屬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官:被告有軍事背景,拳刺明顯用作收藏
林官就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管有爆炸品,以一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8個月,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曾服務社會,再扣減一個月,兩罪各囚7個月,同期執行。而就管有違禁武器,林官指被告有軍事背景,物品明顯用作收藏,故判罰款6千元。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警方搜查被告家中時,發現其睡房的一個小提琴盒,內有訊號彈及訊號槍連上彈器等,並有爆炸彈藥筒;而被告的書房則有一個以膠袋包裝的拳刺。被告在警誡下稱,涉案物品為他作為義勇軍成員時所購買。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時大意收藏物品、無使用意圖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物品以膠袋包着,並放置在雜物堆之中,被告作為長者很少清理雜物,他亦沒有使用物品的意圖。辯方又指,被告曾經是俗稱「義勇軍」的皇家香港軍團成員,期間因工作關係買下涉案物品,後來一時大意收藏家中。他亦擁有俗稱「大偈牌」的輪機長牌照,以為自己擁有涉案物品為合法。
現年73歲被告陳建達,報稱為退休人士,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違禁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9樓一單位內,無牌管有26枚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一枚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各上了6枚訊號彈);另指他管有3枚爆炸彈藥筒(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以及管有一個「拳刺」。
據相關報導指,案件早前提堂時曾透露,被告疑曾與去年12月一宗在屯門的爆炸品案有關,該案的被告被指在屯門小冷水路偏僻處,涉嫌以遙控裝置進行爆炸試驗被捕,疑曾與本案被告聯絡。
案件編號:DCCC 107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