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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再口誤稱「唐英傑案」為「唐英年案」,法庭充滿黑人問號 鄒幸彤:不要用「疫情」和「人多路窄」迴避政治目的

法官一再口誤稱「唐英傑案」為「唐英年案」,法庭充滿黑人問號  鄒幸彤:不要用「疫情」和「人多路窄」迴避政治目的

鄒幸彤繼續穿著招牌風衣,不過換上黑色而已。她雙手捧著厚似數本磚頭書的文件,步出犯人欄繼續為自己擔任辯方律師。

2021 年的六四清晨,警方以「煽惑」之名拘捕鄒幸彤,她在結案陳辭形容以言入罪的「預防性拘捕」違反「相稱性測試」,即執法的必要與權利的傷害不成比例。裁判官陳慧敏說即使沒人真的受煽惑,有充分的合理懷疑依然可以執法。

然而鄒援引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iegler [1],解釋該案是公然抗命的堵路,仍須檢視「相稱」原則,何況她是因言遭禍。「拉我阻止唔到文章傳播,反而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悼念六四。」

陳官質疑香港是否援引過此案,鄒幸彤篤定地答一定有。原來該案在原審時判被告勝訴,上訴時政府雖曾扳平,但今年英國終審庭裁定被告得直。香港上訴庭曾援引英國上訴庭對政府一方有利的判辭,卻不知會否效法終審庭的定讞。陳官一度住口無言。

在囚的鄒幸彤只有一份案例在手,上呈法庭後便再無宗卷可以參詳。由於控辯雙方已看過對方書面陳辭,陳官想當然以為控方有案例在手以資應對,兩次詢問控方有沒有多一份複本。

哪知控方沒帶相關案例,不是只有一份自用,而是根本沒有帶,「我睇咗但冇帶嚟。。。」陳官為之愕然,唯有著職員影印自己手上案例,期間無聊地托腮。旁聽席群相起哄,嘲諷控方「雲遊」,陳官發聲要求肅靜。

之後鄒幸彤便與陳官逐點爭拗「相稱性測試」,「政府聲稱唯一嘅目的就係疫情,但警方已經控制咗維園,捉我根本不必要。」為了所謂「防疫」而針對言論逕行拘捕,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陳官答「你可否講慢啲俾我抄低。」轉而質疑歐洲的人權案例是否適用香港,而且當時未有疫情。「我地本土有自己案例」、「過去案例不適合。」鄒答各國案件都有不同的「因素」,但「相稱性測試」作為通用的「原則」,依然一體適用。

陳官又問鄒文的「堅守陣地」是否指維園,鄒答她的意思是「悼念無罪,用任何方法都得。。。我係『煽惑』每個人都參與悼念行動,但不犯法。」

而且她認為公安條例的權力有限,法例只是授權禁止支聯會申請的集會,但無權禁止民眾自行到維園悼念六四。

陳官指出「關鍵唔係支聯會,而係集會。」鄒同意控方或可指控她煽惑一個「新集會」,但前提是「要先證明有未經批准集結」,才有所謂「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大家不約而同去銅鑼灣,不用通知亦不能禁止。」

控方陳辭時老調重彈,謂鄒可按機制上訴乃至司法覆核。鄒須反覆澄清她不爭拗制度是否合法,而是爭拗「有合法制度一樣都可以有非法決定。」她解釋自己並非集會申請人(蔡耀昌),所以沒有資格司法覆核,但自己卻僅僅因言論而被捕,當然可挑戰決定合法與否。

「喺集會被禁下尋找其他行動嘗試,可以去其他地方點起燭光,喺香港所有角落,何罪之有!」她亦不避諱當日若非一早被捕,夜晚就會去維園悼念。

陳官再次問兩篇文章是否「叫人去維園。」鄒立即答「唔同意」:「係呼籲大家去任何地方悼念六四,同解釋自己點解去維園。」她直言讀者的感受因人而異,「可能有人睇咗想去維園,但不等於煽惑。」

然而陳官一再重申香港「人多路窄」。鄒幸彤經驗老到,瞧出陳官的路數,將會順應政府說法,藉著「疫情」和「人多路窄」將案件去政治化,再判她罪成。

於是她趁著最後的陳辭機會,點出此案不成比例的打壓有著政治目的。她說唐英傑案只牽涉八個字 [2],而她的文章大約有千六至二千字,將來會否有萬字長文墜入猶如「閱讀理解」的審訊?

她語重心長呼籲陳官:「法庭應避免陷入文字獄嘅泥沼。」

陳官押後到下年 1.4 宣判。法庭的掌聲不歇,鄒幸彤向公眾揮手和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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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法夢「腸」曾撰文解釋英國終審庭的裁決:cutt.ly/HYadfos

註 [2]:爭論期間陳官一再提到「唐英年案」,筆者因孤陋寡聞而不敢造次,一度真的相信有一宗案叫「唐英年案」,直到鄒幸彤回應時說「唐英傑案」才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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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攝於 2019 年支聯會最後一次舉辦六四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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