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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前年九龍遊行非法集結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等5人囚6至8個月

涉前年九龍遊行非法集結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等5人囚6至8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0月20日,民陣發起九龍遊行但遭警方禁止,示威者在旺角一帶堵路示威,與警方發生衝突。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前機電工程署主任等5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還柙至今日(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葉啓亮指,判處勞教中心反映不到本案的嚴重性,故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項,最終判處各人監禁6至8個月不等。

被告依次為:謝煒洛(21歲,學生)、區倬僖(22歲,學生)、胡耀生(49歲,機電工程署主任)、梁馨俊(21歲,學生)、楊卓穎(21歲,學生)。其中區倬僖為中大學生會前會長。

裁判官葉啓亮引用上訴庭案例指,考慮判刑須視乎案件整體嚴重性,不能忽略公眾利益,一旦涉及社會事件的罪行,被告的個人情況和更生因素是微不足道,故此勞教中心並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

就非法集結罪,葉官不同意辯方所指稱本案情節較為輕微,相反,當日交通被堵塞範圍較大,大量欄杆被拆掉,磚頭亦佈滿馬路,在警方的警告和驅散下,人群沒有散去,並持續癱瘓交通。葉官續指,尤其是本案正值社會動亂、公共秩序問題頻生的時期,也是具爭議性的《禁蒙面法》出台之時,考慮案例、案情等,監禁6個月是恰當的刑罰。

至於各人的使用蒙面物品罪,葉官指蒙面使執法者難以辨認犯罪者容貌,有壯膽作用,可毫無顧忌地使用暴力,故判監禁一個月。

謝煒洛另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葉官指,謝舉高鐵通欲攻擊警長X的頭部,警長X見狀用盾牌擋格,雖頭部沒有受傷,可是攻擊力度亦傷及他的膊頭,考慮案情後,認為合適的刑罰是監禁4個月。

胡耀生另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葉官就此罪判處3個月監禁。至於各人涉及的藏有工具罪行,葉官認為合適的刑期為2個月。葉官再考慮刑期整體性,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最終5人刑期由6個月至8個月不等。

以下為各被告的刑期:

謝煒洛(21歲,學生)
非法集結:囚6個月
襲警:囚4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囚2個月
蒙面:囚1個月
總刑期:8個月

區倬僖(22歲,學生)
非法集結:囚6個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囚2個月
蒙面:囚1個月
總刑期:6個月

胡耀生(49歲,機電工程署主任)
非法集結:囚6個月
阻差辦公:囚3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囚2個月
蒙面:囚1個月
總刑期:7個月2周

梁馨俊(21歲,學生)
非法集結:囚6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囚2個月
蒙面:囚1個月
總刑期:6個月

楊卓穎(21歲,學生)
非法集結:囚6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囚2個月
蒙面:囚1個月
總刑期:6個月

判刑前,裁判官引述報告內容指,區倬僖否認干犯本案控罪,又稱戴藍色口罩是因為呼吸得不好,顯示他沒有意識到案件的嚴重性。區的代表大律師指,區「絕對願意付上責任」,此態度也反映於他親自撰寫的自白信裡。律師又指,區已申請延遲一年畢業,盼能早日重返校園。

此外,多名辯方律師均指本案相比於鍾嘉豪案和袁志成案,情節較為輕微,聚集人士沒有與警方對峙,也沒有對罵和情緒高漲,盼判處不多於6個月的刑期。律師又指,區已申請延遲一年畢業,盼能早日重返校園。

此外,多名辯方律師均指本案相比於鍾嘉豪案和袁志成案,情節較為輕微,聚集人士沒有與警方對峙,也沒有對罵和情緒高漲,盼判處不多於6個月的刑期。

控罪指,5人於2019年10月20日,在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另指首被告同日於介乎亞皆老街及旺角道之間的一段塘尾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X」,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石頭、一塊磚頭和一把鉗。

次被告區倬僖被指同日於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因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第三被告胡耀生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和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他同日於亞皆老街及塘尾道交界阻撓在執行職務的總督察「Y」;以及管有一支行山杖、5包膠索帶和一卷黑膠紙。

第四被告梁馨俊被指管有兩卷黑膠紙;第五被告楊卓穎被指管有一包膠索帶和一支行山杖,兩人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5人另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涉及圍巾、口罩及防毒面具。

案件編號:KCCC55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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