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7月7日九龍區遊行後,示威者轉移至旺角,一名女子被指拍攝示威者,被群眾懷疑為便衣警員並遭包圍,期間她稱被摸胸。男社工及中學女教師等3人被捕,他們否認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另一名男廚師亦否認非禮罪。審訊後3人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廚師囚15個月,社工囚1年,女教師囚10個月。另各人須向受害人賠償1萬元。法官練錦鴻在判刑時強調,拒接納被告稱在場幫忙調停,又指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所指的「暴政」如出一轍。練官亦提到男被告非禮事主為滿足私慾,透過欺凌女性宣洩性別支配權。
辯方求情:女教師在收押所內編寫教科書
代表女教師蘇瑋善的律師求情指,被告自小品學兼優,在父母眼中孝順,亦得到任教學校同事的高評價,各人均指她善良、有愛心,亦關注弱勢社群。辯方指被告已無法重執教鞭,希望法庭考慮她因一時衝動犯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為個人利益或報仇等意圖不同。辯方指昨日探望被告時,她已在收押所內完成編寫數學教科書,她沒有因案件而氣餒,並打算進修其他課程,於另一崗位作貢獻。
官:事主拍照不犯法 就算是便衣警亦非凌虐理由
法官練錦鴻就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判各被告囚1年,首被告黃子隆連同非禮罪共囚15個月,次被告社工吳睿哲則囚1年;而練官考慮過第三被告女教師蘇瑋善的求情後減刑2個月,即囚10個月。另每人須向事主賠償1萬元。
練官指,黃子隆的角色最為吃重,他一直箝制着被指為便衣女警的事主X,更以手及下體觸到X的臀部,而吳睿哲用身體擋着X去路,又叫人築起人鏈阻X離開;蘇瑋善則語氣溫和地向X查問有否拍攝,又指若她交出電話可獲放行。
練官認為,即使蘇稱在場希望調停,但X在公眾場所拍照並非犯法,就算X真的是在場調查的便衣警員,也非將她拘留及凌虐的理由,而蘇亦施加壓力,對X作出不合法的要求。
官:被告非禮事主為宣洩性別支配權
就黃子隆犯的非禮罪,練官指被告為滿足私慾,亦透過欺凌女性宣洩性別的支配權,以男性文化傳統對女性有不公平待遇。練官續指,一般非禮案不涉及眾人的大型欺凌,但被告卻與眾人大聲侮辱事主X的工作,即女警,又指X為同性戀,更拍下她的樣貌。練官亦拒接納被告稱不知X為女性的說法,因X雖然打扮中性,但旁人曾稱她為女警,從其聲線及身形亦可辨別。練官指被告對X的傷害嚴重,與其他案中趁他人不察覺,鬼鬼祟祟犯案不同,因此練官就非禮罪判囚半年。
事主患創傷後遺症 染上酒癮及怕被跟蹤而搬屋
就各被告的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練官指未能顯示本案有預謀,因當時有人見X拍攝,所以武斷地認為她是女警在拍攝,對示威者不利,有20至30人包圍及公然侮辱X,眾人沒有武器,並非打算嚴重傷害X,但X身體卻有受傷。練官又指事發地點為遊人眾多的旺角,其他人容易受感染而加入對X的凌辱。另外,他指三名被告的參與程度不同,但根據夥同犯罪原則,他們有相同目的,故刑責相同。
練官又指,本案涉及仇警、霸凌等,眾人亦欺負單身女子並打算滅聲,即不敢把示威者的身分及行為曝光。而X的創傷報告指她患上創傷後遺症(PTSD),症狀包括失眠、發惡夢、對家人愧疚及對前途絕望。X亦因此染上酒癮,更因被人「起底」無法找工作,同時擔心被跟蹤而搬屋,現時須住酒店。
官:被告做壞事卻諉過於受害者
練官認為即使X的攝錄行為及被箝制時的反應看來不智,但無證據顯示X有犯錯,而這亦非群眾集體欺凌她的理由。他指被告「做壞事卻諉過於受害者」,無論是道德及法理上亦說不過去。
官拒接納兩被告稱幫忙:善心抵不過對事主的惡
就次被告吳睿哲,練官引述指他任職照顧長者的社工,在家人上司眼中是好青年。本案中他介入的時間較短,但其暴力不在於用身體阻擋X離開,而是大聲叫人包圍及對X作仇警指責,因此被告是集體欺凌的中堅份子。官又拒接納被告聲稱當日是希望協助、沒有政治動機,並指此說法不足以開脫對X的仇警辱罵,只顯示他無悔過之心。
至於第三被告蘇瑋善,練官指她成績亮麗,並在名校任教,若非本案她會與任職社工的次被告一樣,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從事令人尊敬的職業。而被告在感化報告中稱,當日只是到場協助,又表示對法庭不信任而裁定她有罪感失望。惟練官指,兩名被告的動機不影響其犯罪意圖,「兩人的善心抵不過對X造成的惡」,他們明知會傷害到X仍作侮辱。
官重申其他人亦有同樣的行動及言論自由
練官提到,兩人的想法是社會事件中常見的現象,他們極自我中心,以為自己行使公義,行一己之善,但卻不管社會大部分人同意的社會規矩,而其他人亦有同樣的行動及言論自由,同時亦有不受騷擾下享用社會設施的權利。練官強調,被告相信自己不為私利行公義,並認為行為理直氣壯,應該得到社會的縱容及從輕發落,但實際上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所指的「暴政」如出一轍。練官最後指,被告的行為自以為是,無論他們以為出發點多高尚,亦須對行為造成的惡果負責任。
3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廚師黃子隆(32歲)、社工吳睿哲(24歲)及中學教師蘇瑋善(26歲),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禁錮女子X及非法集結。黃子隆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非禮女子X。
案件編號:DCCC 893/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