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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扯掉8國旗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告誡珍惜自由否則後果自負

男子扯掉8國旗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告誡珍惜自由否則後果自負

【獨媒報導】38歲物業管理員去年10月3日凌晨,因政見及醉酒扯掉掛在元朗街頭的8面國旗,棄在路上及河道,又拆下一面區旗放在褲袋,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今(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批評,被告飲酒後做出此「唔經大腦」的行為,是「無端端搵嘢搞」、「完全冇需要發生」,但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力求上進,案件性質亦不算嚴重,終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水官最後特別告誡被告:「你一隻腳已經入咗監房,如果唔珍惜呢次機會甚或再犯,就另一隻腳都會入埋去。」

被告黃卓傑(38歲,物業管理),被指於2020年10月3日,在元朗安寧路,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8支國旗及一支區旗。

官:被告犯法前應「諗諗屋企人」

裁判官早前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今引報告指,被告已明白犯事根源問題、有悔意,亦獲家人支持,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望裁判官能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令他能從工作之中反省自己,勿再行差踏錯。

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表示,被告有良好教育背景,過往多年力求上進,今時今日工作亦相當不錯;而他父親已逝世,母親只有兩個兒子,他有必要珍惜已擁有的一切,明白在家庭中的責任。水官語重心長指,被告已是成年人,如要求法庭體恤他的家庭困難,則應在犯法前先想清楚家人對自己的期望和依賴,不應犯法。

官批行為「唔經大腦」 惟性質不嚴重終判240小時社服令

就被告稱醉酒後才破壞國旗區旗,水官批評,不清楚被告為何要在飲酒後做這些「唔經大腦」的行為,「無端端搵嘢搞」,直言「完全冇需要發生」。她又提到,「法庭上醉酒犯事、醉酒鬧事的被告多不勝數」,此案反映了被告有酗酒問題,能提醒他戒酒也是好事。

另外,21歲冷氣學徒羅敏聰於前年9月「沙田和你shop」中,踐踏國旗並將之棄於噴水池,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改為即時入獄20天,法官批羅「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應判處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

水官接納,此案性質與羅敏聰案相當不同,嚴重性亦遠不及羅一案,加上被告感化報告表現良好,亦是有參與慈善活動的良好市民,故「有空間畀一次機會你」,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但她也強調,「機會只有一次,唔會再有,唔珍惜嘅話後果自負」。

水官判刑時多番語重心長告誡被告:「請你珍惜你嘅自由、擁有嘅一切,否則有日發覺全部失去嘅話,只不過係你自己一手造成」。

她最後亦嚴肅向被告說:「你一隻腳已經入咗監房,如果唔珍惜呢次機會甚或再犯,就另一隻腳都會入埋去。」

案件編號:TMCC5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