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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疑似便衣警 兩青年認暴動等罪囚26個月 官:警或過度用武或犯法 惟受罰較重

私了疑似便衣警 兩青年認暴動等罪囚26個月 官:警或過度用武或犯法 惟受罰較重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3日有人發起「大三罷」行動,一名21歲男學生在銅鑼灣被懷疑為便衣警員,並被發現其背包有警察標誌的頸繩,及後遭包圍襲擊。兩名青年涉對事主拳打腳踢,均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今(23日)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囚26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指,示威者的行為是另一種暴政,是對異己使用暴力及滅聲。練官又提到,示威者的仇警情緒基於警方濫用暴力,惟警方濫用暴力是示威者在街上的表現引起;他又指政府只可授權警方維持社會安寧,警察雖有機會行使過度暴力或乾脆犯法,但強調警察是執法者,受法律控制,所受責罰比他人嚴重。另本案有人用雨傘遮掩襲擊,練官指雨傘本是對抗強權的標誌,最後成為遮掩真相、逃避刑責的工具。

官:示威者提出「攬炒」、破壞市民多年辛苦經營

兩名被告為23歲的王家俊及21歲的李樂恆。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本案有三十多人參與,有十多人出手打事主,兩被告極賣力襲擊事主,導致事主失去手機及自尊受創。他又指即使事主是警員,他行使的亦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及自由,這並非施襲原因。

練官續指,2019年的下半年動蕩不安,社會爆發大大小小的衝突,一開始有頭腦冷靜的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對政府不滿,但被滋事暴力者騎劫,以為只要達到他們心中的「義」就可以違法,因此而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練官指示威者的手法變得與他們聲稱的暴政相同,用自己的自由凌駕其他人的自由。他又指,示威者所為實際上是另一種暴政,是對異己使用暴力及滅聲,只為了宣洩個人或對社會的不滿,他們爭取的是甚麼,變得模糊不清。練官續指,更有示威者提出要「攬炒」,是破壞香港市民多年辛苦經營所得,惟之後的建設會是甚麼,卻無人提出合理可行方案。

官:警受法律控制

練官指,在現行的制度下政府只可授權警方維持社會安寧,雖然警察有機會行使過度暴力或乾脆犯法,但受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及社會法律控制。練官強調警察是執法者,所受的責罰比其他人嚴重。

另外,練官表示,示威者暴力的不理性表現,令事主不幸成為示威者對警方宣洩不滿的對象,而本案中有人未完全失去理智,令事主未有重大損失,但仍為他帶來身心損害。練官又指,香港以治安良好聞名,而且銅鑼灣為繁榮地區,購物名店林立,示威者隨便將遊人圍堵,並施以不合理要求隨後更施襲,其行為對香港聲譽的損害難以預計。

官:雨傘本是對抗強權標誌 變武器及遮掩真相

練官直言,本案為大型霸凌及滅聲行動,示威者人多的優勢,並非襲擊的藉口。當時示威者對事主施以不合法要求再毆打他,有人更打開雨傘掩蓋示威者的行為,他指雨傘本來是對抗強權的標誌,其後變成武器,最後更用以遮掩真相,逃避刑責及欺凌弱勢的工具。練官認為示威者此舉與他們稱的暴政相同,不比對方高尚,由於須向社會大眾作出清晰訊息,顯示行為不被社會容許,因此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警方濫用暴力是示威者引起

練官考慮到兩名被告的求情,首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沒有暴力傾向,行為亦與一向表現沒有關連;而次被告的報告亦正面,但練官指其情況奇怪,因他一早認出事主為其學長,亦曾協助解釋事主並非警員,更嘗試保護他,後來被告卻對事主拳打腳踢,其扭曲的邏輯有問題。練官指被告伙同市民作出不合理要求,不是被告的心路歷程可以解釋到。

練官最後指,示威者的仇警情緒基於警方濫用暴力,惟警方濫用暴力是示威者在街上的表現引起,而警方有的是權力,得到社會及法律支持,並有更嚴峻監管,要求更高。練官又以「小狗追咬自己尾巴」比喻情況,指令人難以明白。

練官最後考慮到兩被告背景正面,因此扣減2個月刑期,暴動罪判囚42個月;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囚24個月,扣減後各被告囚2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事主被人群要求拿出背包檢查

案情指,當晚大批示威者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聚集,案發時21歲的男學生X出於好奇,站在附近行人路觀看示威者堵路情況。

約晚上11時30時,X決定離開回家,但卻被人偷拍,當X沿百德新街步行時,被10名戴口罩示威者包圍,他們懷疑X是便衣警員,並要求檢查其背包,惟X拒絕。

事主稱認出次被告與他就讀同一中學

近凌晨12時,X走至金百利商場時,示威者繼續尾隨X,大部分人戴上口罩遮蓋容貌,同時更多人加入人群。X在金百利商場外見人群前排的次被告李樂恆,他當時未蒙面,X認出兩人就讀同一中學,X是次被告的師兄。

包圍期間X試圖離開不果,並遭人群以粗言穢語辱罵,次被告此時拿出面巾遮蓋面部,人群亦大聲指罵X,要求查看其背包。次被告則不停遊說X打開背包展示物品。

次被告起初站一旁觀看 其後加入襲擊

其後X的背包被人搶走,有人發現當中有一個印上警察機動部隊標誌的水樽,以及一條印上「Hong Kong Police」字樣的頸繩。人群於是開始襲擊X,對他拳打腳踢,最後X倒地。期間有人打開雨傘遮掩襲擊行為。次被告起初站近X觀看情況,其後加入襲擊X,並嘗試拉開一名用身體保護X的男子。次被告對X拳打腳踢,襲擊持續2至3分鐘。

經過一輪襲擊後,部分人離開現場,X從地上站起。數十秒後人群再施襲,有人用長柄雨傘襲擊X,首被告王家俊加入人群,用腳踢X,並以右手用力打X後腦。次被告則踢X的下半身,揮拳連續打X頭部數下,並用雨傘打X。X最後不支倒地,首被告躍起,用右手肘及下半身大力襲擊X。次被告則踢X的背部,在旁人士則對X拳打腳踢。

事主事後耳廓瘀傷、頭皮血腫

襲擊後兩名被告離去,警員到達現場。X發現自己遺失電話及學生證,並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其耳廓有瘀傷,頭皮有3處血腫。警方於同年11月26日拘捕兩名被告。

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人群包圍X期間,次被告站在一旁,其後主動加入人群,期間有人搭他肩膊。片段亦見X的背包被打開,當中有記事簿及紙張,有人問:「點解唔可以俾人睇呀?」,其後有人查看物品後即起哄襲擊。在襲擊期間,有人稱:「好啦,夠啦,唔好打啦!死人㗎!」X於首次被襲後身上的白色恤衫佈滿血跡。

辯方求情時曾指,次被告本來是希望協助師兄解圍,但不成功,現場人群更包圍X。辯方指被告起初只站在一旁沒有襲擊,其後被現場人士言語挑釁,例如「你都俾呢個人跣!俾呢個人點咗!」被告受氣氛影響下失控,失去自制能力,所以加入襲擊。練官一度質疑被告是主動加入,並非被逼,但辯方稱被告走近人群時被搭膊頭,被推向人群堆之中。

被告王家俊(23歲,學生)及李樂恆(21歲,侍應),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李另被加控非法禁錮罪,經協商後此罪由法庭存檔。兩人原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囚3年;及後遭改控更嚴重、可囚終身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件編號:DCCC 5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