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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上訴至高院 爭議中英版本條文有不同詮釋

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上訴至高院 爭議中英版本條文有不同詮釋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有區議會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集會,地產經紀陳俊傑在附近被搜出48條膠索帶,去年8月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星期,成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兼判囚的案件。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獲原訟庭准保釋。案件今(2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爭議中英版本條文有不同詮釋,而索帶並非屬於條文中的工具類別。首席法官潘兆初強調,詮釋條文須符合立法原意;法官彭寶琴則指詮釋條文要「與時並進」。案件押後至8月6日再訊,待上訴及答辯雙方作書面陳詞的補充,上訴人繼續保釋。

上訴方:條文的「其他工具」依附於爆破工具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關文渭指,本案控罪條文為「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他認為條文的中英文版本有不同詮釋,並爭議上述條文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依附在前文「撬鎖工具、百合匙」等,兩者掛鈎為同一類,即入侵處所或密閉空間的爆破工具,而索帶並不屬於此類別。

為答辯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在書面陳詞指,條文包括所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只限於爆破工具。

法官:詮釋條文需要符合立法原意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需要視乎條文中標點符號的運用。關大狀表示,需要找到符合中英文版本的詮釋,惟首席法官潘兆初強調,詮釋條文需要符合立法原意。法官彭寶琴補充,詮釋條文需要「與時並進」。

最後潘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6日再訊,給予時間上訴及答辯雙方補充書面陳詞,但強調不希望將議題轉移至標點或文法上的研究。期間上訴人繼續保釋。

原審官鄭紀航:索帶可連接駁長將圍欄組合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時指,被告管有的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並將圍欄組裝成大型組合,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

地產經紀陳俊傑(3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涉事索帶共有48條。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