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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3人涉欺詐罪 控方申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明年3月開審

黎智英等3人涉欺詐罪 控方申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明年3月開審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地契而出租將軍澳工業邨的處所,致使獲利,3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後,今(6日)首次提訊,控方透露已去信向法庭申請本案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因本案搜證涉及《國安法》搜查令,預料辯方會在審訊中爭議證物的可呈堂性。《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質疑本案僅涉「欺詐罪」而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但考慮到是次爭議將影響往後的案件,故押後至12月21日再提訊,以處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押後期間,控辯雙方須提交書面陳詞。案件暫定於2022年3月14日開審,預計需時25日。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表示,昨日(5日)已去信法庭,申請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張解釋稱,本案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至今調查仍在進行中,其中黎智英和周達權曾被警方以《國安法》罪名拘捕,黎智英更涉另案被正式起訴。

張續指,本案涉及大量證物,當中包括警方於去年8月10日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內以及在被告住所搜獲的證物,預料控方將會在審訊中依賴該些證物。由於搜查令是根據《國安法》的權力而獲法庭簽發,而警方亦執行該些搜查令去搜證,預料會涉及新聞材料和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爭議,例如證物是否合法被檢取、性質和內容是否可呈堂(admissible)等,事實上辯方正進行司法程序去提出挑戰。張認為,較穩妥的做法是直接在排期審訊時,將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則指,《國安法》訂明若果被告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法庭便需要安排指定法官處理,可是本案僅涉及《盜竊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而非《國安法》罪行。此外,陳官指區域法院的指定法官數目有限,若果不須指定法官,排期審訊可以快很多。

張卓勤則表示,若果由非指定法官審理本案,他/她或未能處理證據是否可呈堂的爭議,因搜集證據的過程涉及《國安法》下簽發的搜查令、《國安法》條文和搜查令字面意思,「會令到嗰個法官為難」。

陳官回應,控方正在將舉證問題「發大」至《國安法》層面的問題,但是控方應考慮現有證據是否足夠,若果10件證物中,其中7件已足以證明控罪元素,那餘下3件牽涉《國安法》搜查令的證物便可捨棄。

陳官建議,控辯雙方正式提交書面陳詞,然後押後作一個提訊,以處理有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又指相關裁決將影響往後的案件。辯方則表示需時研究控方文件,未知會否正式提出爭議。

首被告黎智英去年12月獲高院批准以500萬元保釋,惟另涉《國安法》案件而正在還柙,上月因8.18集會及8.31案被判監,他今透過代表律師申請撤銷擔保。另兩名被告周達權及黃偉強,則分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兩周一次和每月一次。

黃偉強早前耳蝸接受手術,陳官一度問黃是否需要助聽器,但黃則表示不需助聽器,因對他沒有幫助。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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