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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2人得直無罪釋放 官:裁判官參與盤問如加入戰場致不公

8人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2人得直無罪釋放 官:裁判官參與盤問如加入戰場致不公

【獨媒報導】前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9人被裁判官鄭念慈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其中兩人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餘7人判入獄4個月至半年。8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裁定其中兩人上訴得直,其定罪及判刑獲撤銷,無罪釋放;男被告申請審訊及上訴訟費獲批。而上訴得直的女文員聞結果後激動痛哭,並與親友相擁。張官今指,認同上訴方指裁判官鄭念慈參與盤問被告的範疇及程度,會令旁觀者認為裁判官已「加入戰場」,再加上他不信納被告在盤問下給予的答案及證供,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男學生獲批訟費 官:他非自招嫌疑

被裁定定罪上訴得直的兩人,分別為第八被告的伍兆銘(25歲經理),及第十被告的蘇澄怡(24歲文員),兩人的定罪及判刑獲撤銷,無罪釋放。兩人在原審期間均選擇自辯,第八被告伍兆銘供稱當日欲步行往尖沙咀複印文件辦理簽證以及到旺角買遊戲卡帶,期間見尖沙咀情況混亂故戴上護目鏡及口罩等,並改為步行至旺角時突然被捕。惟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卻不接納被告說法,認為他購買遊戲卡帶沒有迫切性,他亦無理由先前往尖沙咀,且他戴上裝備必然早已身在示威人群中,沒有理由在離開危險地方後不解除裝備。

法官張慧玲的判詞提及,原審裁判官鄭念慈無充分考慮被告證供,如被告會否在帶備所有證書正本的情況下參與非法集結。另外,張官認為被告所言有可能是真的,因每人做事方式不同,不能說一定會在較近距離的地點先處理何種事情。張官最後指,被告可能只是路過,並非參與堵路,故裁定上訴得直。

伍兆銘向法庭申請審訊及上訴的訟費,最終張官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並非自招嫌疑,決定批出審訊及上訴的訟費。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參與盤問造成不公 官:令人認為加入戰場

至於第十被告蘇澄怡,她自辯稱當日晚飯後欲回家時與朋友失散,到彌敦道找尋期間卻被捕。惟原審裁判官鄭念慈不接納其說法,指友人非小孩,被告沒有責任照顧友人,又指被告只須以電話聯絡友人,無須走入彌敦道人群,其說法不合理。上訴方在上訴時投訴鄭官在控方盤問被告期間,身為裁判官卻充當檢控官,親自參與盤問,造成不公。

張官今指,認同上訴方指裁判官參與盤問的範疇及程度,會令一名旁觀者認為裁判官已「加入戰場」,再加上他不信納被告在盤問下給予的答案及證供,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張官續指,被告所言並非無可能屬實,在考慮其行為時要顧及事出突然,被告當時是即時決定,非在安靜環境下仔細思量後才作的決定,因此不能以「事後孔明」的心態來衡量,裁判官以失散友人並非小孩,被告無責任照顧友人來批評被告,是忽略被告的即時決定。

6人被駁回上訴 官不接納其中2人為急救角色

其餘被駁回定罪上訴的6名被告,分別為:蕭浩賢(17歲學生)、鄧榮熙(17歲學生)、陳駿霆(20歲學生)、韓明恩(24歲學生)、廖智峯(23歲學生)、陳嘉汶(36歲文員),各人須即時服刑。

其中第三被告陳駿霆及第七被告陳嘉汶,上訴方均指兩人擔任急救角色,但張官不接納,她認為前者身處堵路者前排,非一位無辜的「救護員」;就後者而言,張官認為真正的救護員不會「以身犯險」,置身於示威堵路人士中,以免令自己受傷及不能為傷者施救。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3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鐳射筆。原本第九被告方施陽亦申請上訴,但他早前選擇放棄上訴,即時入獄服刑。

案件編號:HCMA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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