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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令人心寒的判詞——皇碼阿草罪成週三, 2008-11-19 16:57 的修訂版本

修訂版本可以讓你追蹤文章的多個版本的不同之處。

零七年八月一日皇后碼頭最後一位守衛者阿草,今天在東區法院被裁定違反《侵害人身條例》36b,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因需等候感化官報告,押後至十二月四日日判刑。因為判詞未有hardcopy,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阿草的案件,至今已是與保衛皇后碼頭行動者的第三宗,但這一宗,對搞社會運動的朋友,或者到今天還從未覺得自己有一天會參與社會運動的朋友,同樣意義深遠。

案件爭議點

首先,關於清場前地政署根據土地雜項條例所發出的告示,爭議的處是告示所指需要移除的,是否包括在場的示威人士。

其次,關於土地雜項條例列明有關當局可指示警務人員協助移除有關的佔用官地物品,爭議之處是當天地政署的人員有否按法例「指示」警務人員清場。

第三,警察的「高空服務隊」,即所謂「小紅帽」,是「協助」皇后天台的示威者回到地面,還是按土地雜項條例「移除」官地上的霸佔物。

第四,阿草在皇后碼頭天台的行為,是否構成阻礙。

第五,若其行為的確構成阻礙,這阻礙是否「有意」造成。

因筆者在庭內未有坐到記者席,故未能白紙黑字記下法官游德康所用的一字一句。有判詞時可再補上,或者有到場聽判的朋友可以補充。

五項爭議點,游德康均裁定都認為阿草沒合理的抗辯理由。換言之,雪崩一樣,全軍覆沒。法官提出的理據之宏大,波及的不止阿草,不止不本行動,更包括所有投身社會行動,及還未投身社會行動的所有朋友。

持久運動的矛盾

法官認為地政署發出警告,是地政和警察執行職務的合法基礎。法官解釋到,即使發出警告的地政人員,他只從電視新聞看到皇后碼頭被示威人士佔用,並發出要清走「unauthorized structures」和「miscellaneous objects」,這也只是發出警告的主觀因素,而客觀因素是皇后碼頭自零七年一月起已有示威人士進行示威活動,並在四月正式停用之後也沒有立即封閉,而是等到七月底才要求佔用人士移除佔用物,在在證明發出警告是合法合理的。

而這「由零七年一月到七月底都有示威活動進行」,更進一步成為把阿草定罪的一股陰魂不散的暗流。法官為指出,無論是地政、警察,甚至法庭本身,有否考慮示威者由基本法所賦與的示威與表達權利和自由時,都會指出保衛皇后碼頭運動已進行了大半年,而且事情也獲得香港及國際媒體的廣泛報導,有關保育的議題也在全香港「前所未有」地討論,這說明示威和表達權已獲得彰顯!

甚麼時候,法官也變成了本土行動的一分子,為本土行動定立運動目標,與及量度目標否達到了的標準了?

最令人背後一涼的是,原來運動搞得越持久,運動的合法性就越來越低,尤其是當與行政部門產生矛盾時。意思就是,若運動已持續了一段時間,透過各種方式得到支持,辰時卯時當行政部門按奈不住要動手,運動一方便立刻失去堅持下去的合法性,而行政部門亦無需要解釋決定時機的理據,至少於本案無此需要。

行政司法的天衣無縫?

當論及爭議點第三時,法官的裁決是即使小紅帽在執行任務是一再強調,他們只是協助示威者回到地面,而非土地雜項條例所列明「移除」官地的佔用物,他其中一個理由是如此說法可避免刺激示威者!換言之,警方的用語是甚麼並不重要,與條例所示有否抵觸也不重要,法官考慮的是不知甚麼地方甚麼條例中冒出的「避免刺激示威者」——這究竟是裁決還是辯護呢?

而關於阿草的所為究竟是否構成阻礙,法官反駁辯方律師的觀點說,他的裁決已充份將阿草的示威和表達自由考慮在內,因此不單是阿草在天台上做了甚麼而警察如何把他制服,還有又是那一句——保衛運動已持續了八個月了。

法官在判詞中如此定義社會運動,毋寧是說明法庭已採納了政府的看法:(政府的)容忍是有限度的,拍拍照亮亮相還不滿意嗎?但對保衛皇后碼頭的運動來說,把碼頭保下來才是理所當然的目標。這份判詞關鍵之處,就是說明了再公正的法庭,也會觸碰到某些根本沒有中立middle ground可能公正處理論點的位置——要麼將社會運動視為現現身的秀,要麼把它視為向著目標堅持到底的行動。以前者為假設,阿草的行為當然是大逆不道,而這恐怕也是政府的假設。法庭在這問題上,正正未能提出第三種假設,作為其考慮及衡量控辯雙方的看法,或至少,他未曾為其接納前者提供任何理由。

在朗讀判詞其間,法官不止一次地提出某些法律觀點,指出那些觀點與阿草案的相關性,然後說這是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的;或者把一些爭議的法論觀點重新frame得更配合其最終裁決。效果上,幾乎是幫控方上一課,教他如何建立一個更加宏偉的檢控策略,一個覆蓋範圍廣寬得幾乎你對政府說不便能構成阻礙的執法論述。

阿草案判決之大膽,無論在legal imagination(改裝c.w. mills的sociological imagination)和政府處理社會運動的態度也好,都是不容忽視的。筆者不懂法律,無法完全帶出這份彷彿山雨欲來的判詞的關鍵位,了解案情或了解法律的朋友請幫忙補充。但點都好,請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後記

不得不一提,游官在把他長達一小時的判詞唸完前,還不忘稱讚小紅帽專業…

影像串流: 
影像串流: 

回應

政治事件

其實我覺得呢啲政治事件,律師慣用一啲技術的打法,打甩係幸運。
成個問題係政治問題,抗議行政機構的粗暴與不合理。「阻差」是必然的。

因為尊重市民的權利,一般來說示威與公民行動是不會被檢控的。所以,問題的核心是,律司署情願浪費那麼多公帑,去恫嚇示威者。

但市民沒有投訴,似乎認可了這些用市民錢,掠奪市民權利的做法。我覺得要為過去一年的案盆點一下究竟花了多少錢。

高院法官的低級錯誤,上訴得直變駁回

法官頒錯判辭 李國能失笑
明報專訊 2008年11月18日

高院法官彭鍵基早前「擺烏龍」,將原本口頭宣判上訴得直的案件,在頒下的書面判辭時表示駁回上訴。他得悉事件後迅即開庭收回有關書面判辭,並另頒下一份上訴得直的判辭。終審法院昨就法官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時的權責進行審理,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庭上亦不禁失笑,指不明白彭官出錯的原因,聽罷陳辭將押後頒下判辭。

彭鍵基烏龍 上訴得直變駁回

律政司代表指出,法官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時,口頭宣判並非案件的最終判決,由於所有上訴判決必須要有書面判辭,然後由高院司法常務官加簽,並以備忘錄形式通知裁判法院,再由裁判法院的文員在登記系統輸入上訴結果,這才算是上訴的最終判決,故理論上法官有權在最後輸入上訴結果前更改判決。

不過,律政司代表續稱,只有牽涉嚴重的偏見或不公平,又或沒有其他解決方法,法官才會罕有地更改書面判辭的裁決,而這種修改的權力,不應被法官用作修正自己的錯誤,否則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

向終院提供獨立意見的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則認為,只要高院司法常務官加簽書面判辭,以備忘錄通知裁判法院的文員,法官則已算完成頒下判辭的權責。林資深大律師又認為,彭官當時只是一時錯失,相信是由於他在撰寫判辭時,沒有以審訊錄音謄本及相關文件作參考所致,故不涉嚴重不公平。

【案件編號﹕FACC 5/08】

如果有審判委員會就能懲戒犯錯法官.

今日庭外行動短片及阿草心聲

都放了在
白色恐怖及公民社會電視台
http://actingcivil.wordpress.com

法庭的國度

小時候對港片的印象,總是法庭...

覺悟

沒有會被人拉的覺悟﹐就唔好攪公民抗命式的行動。要做烈士又怕死﹐真攪笑。

沒有市民投設﹐不正是代表沒有市民支持本土行動嗎﹖

hev

這篇文哪裡說阿草沒有被人拉的覺悟?
更重要的是,判決是否不義,與事主是否有入罪的準備,有何關係?
連最最基本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你也要明明白白的告訴我們你是完全缺乏嗎?

其實,

其實, 殖民地時代香港留下好多惡法,
都未修訂, 正好利用來限制市民表達權利

義與不義

今次判決﹐司法程序沒有問題﹐引用的法律亦沒有問題﹐何來不義﹖天星的本土行動﹐從一開始就沒有合法性可依﹐亦沒有任何道理可言﹐不過是本土行動一廂情願在反對清拆吧。最重要是天星皇碼本身﹐並沒有本土行動所說的歷史價值。爭取民主自由去公民的抗民命﹐我當然會支持﹐但現在的本土行動是阻住地球轉﹐影響全香港的市民喎﹗

你們說判決不義只是不服氣﹐不甘心爭取不到你們的無理要求罷了。

無人性

heavangel你有無人性架?爭取保留碼頭比你講做只為自己

你呢類自由主義者,可謂無人性。

不用感到太心寒

我雖然不同意hevangel,也希望阿草能脫罪,不過,阿野亦無需太心寒。

法律及法官當然是站在維護秩序的一邊,示威者當然是要挑戰秩序,「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我不大意外,社會運動參與者平來就預料到會遭檢控,當然,控罪有輕有重。

我反而認為,法官對社會運動的細緻判準,說明了香港的管治特色(對,法庭及法官當然是管治者,不要對「法律公義」有太多的幻想),是綿密的規管,連社會運動需要多少時間也考量了,真是傅柯所說,權力(關係)也是生產性(productive)的。

人性﹖

那本土行動又有沒有考慮反對保留碼頭的市民的權利﹖本土行動強佔公地﹐阻礙城市的正常發展﹐影響市民生活﹐咁條數又點計先﹖若果警察唔清場﹐反對保留碼頭的市民自行走去抬你們走﹐又或者自己開架推土機來拆碼頭﹐咁又得唔得﹐算不算是另一個形式的公民抗命﹖

阿草被判刑很可憐值得人同情﹐但不等於他是無辜﹐更加不等於司法制度不公義。What comes around goes around。若果阿草應該是無罪的話﹐咁私自拆走碼頭的市民都一樣無罪﹗

歪理

就把 hevangel 的回應稍為修改、便可察覺他/她歪理連篇。毫無說服力!

[ ]內文字取代 ( )的內容。

那 [遊行人士] - (本土行動) 又有沒有考慮反對 [遊行] - (保留碼頭) 的市民的權利﹖[遊行人士] - (本土行動) 強佔公地﹐阻礙 [商店正常做生意] - (城市的正常發展)﹐影響市民生活﹐咁條數又點計先﹖若果警察唔清場﹐反對 [遊行] - (留碼頭) 的市民自行走去抬你們走﹐又或者自己 [用欄杆鐵馬] - (開架推土機來拆碼頭)﹐咁又得唔得﹐算不算是另一個形式的公民抗命?

日鹿

不義

"司法程序沒有問題﹐引用的法律亦沒有問題" 便不是不義?hevangel 你真的攪錯了!就是因為沒有問題才彰顯司法的不公義!

日鹿

回日鹿

就算把本土行動改為遊行﹐我的點論也佷合理很有說服力。看看台灣的藍綠支持者的對決﹐外國工會罷工設路障的情況﹐甚至早前村民欄路不準發射塔施工﹐不正正就是你描述的狀況嗎﹖基本上你的描述﹐適合用在任何兩個民間陣營﹐因為要使用同一地點而引起的利益衡突。法律制度正是用來判決不同利益各方﹐如何應該合理分配利益和維持社會的秩序。遊行的人先要申請遊行﹐若申請路線獲得通過﹐反對遊行的人不可以擅自阻止遊行﹐這正是法律的機制的作用啊﹗試若想保留碼頭的人擅自佔據﹐想拆碼頭的人又擅自走去拆碼頭﹐社會還有秩序可言﹖

你口中說的司法不公義﹐你們爭取不到想要爭取的東西﹐不過是輸打贏要就投訴不公義﹐同小朋友沒有糖吃就喊沒有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