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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阻街可以很合理(全文版)

去年的「利東街阻街案」,上星期五終於有了判決:包括筆者在內,反清拆利東街的12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奇怪是,裁判官宣判我們勝訴之後,卻畫蛇添足的在裁決之外發表一番「評語」,說此案件反映了示威者有「街頭鬥仕的虛榮」、「傲慢」和「野蠻」。

誠然,示威現場兵荒馬亂,面對警察強行施加的「組織化武力」,很多時候「公民抗命者」的言行舉措給人的印象往往模稜難辨(經常由於誤解):他們的不服從是堅持抑或野蠻?是信守抑或傲慢?是自尊自信抑或虛榮作祟?誰也沒有斬釘截鐵的答案。作為社會行動的一份子,我唯有時時警惕自己,盡量避免引起讓公眾誤會。

不過,今次判案的重點昭昭顯示了警方沒有尊重當日我們的示威權利:由頭至尾,警方只顧重覆「警告」示威者移上完全不適合示威、十分狹窄且遠離市民的行人路,「警告」不遂就動武/強行清場。更大問題是,不尊重示威權,似乎是香港警察處的慣性(下文會談到):警告、抬人,再告阻街。

在另一宗有關示威的案件中,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強調:「徹底維護公民自由」;遺憾是,此一精神沒有放在裁判官自己的「評語」中。反過來,他刻意使用煽情字眼(街頭鬥仕的虛榮、傲慢和野蠻) ,引導輿論聚焦於示威人仕的動機人格上頭。本來,如此缺乏根據的「審後感」,筆者實在沒有興趣多談。但這種扯開話題的手段,即把問題從對不合理權威的指控(這裡即指警權),突然轉移至指控者的人格態度上,倒是瀰漫著一股家長心態。

難道我們忘記了《監獄風雲》裡那段經典情節嗎?瀆職濫權的懲教人員殺手雄(張耀楊飾)遭囚犯阿正(周潤發飾)義無反顧地指出其國王新衣之後,氣急敗壞的殺手雄在上級面前遂轉移視聽地反問道:「你做乜咁大聲同阿sir講野?」阿正回說:「我講野不嬲都係咁大聲,我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阿sir!」

如同探戈,「現實裡裁判官的評語」和「電影中懲教人員的指控」製造了同一效果。

既然十二位少年男女夠不夠成熟謙虛並非本案的法理重點,故容許我不跟此番「審後感」糾纏了。

重新定義阻街,或者重新定義示威權

話說回頭, 此一判案意義重大,因它進一步澄清了我們示威權利的根本內涵,重申公民固有的示威自由,而這說明了,我們常識中(猶指警察)很多有關示威權利的觀念都過於落伍,經不起法理方面的考驗。

一直以來,示威活動常被視作「阻礙」,正如電視新聞的主播總喜愛找個路人甲來問:「今次遊行有冇令到你受阻呀?」答:「我覺得好唔方便囉!」。另一邊廂的示威現場,警方總會想方設法限制示威、把集會範圍緊縮至最少。你若不乖乖服從安排,像我們,便極可能被控阻街。警方重視的是:如何保持行人路及馬路暢通無「阻」。正如負責利東街案的總督察庭上憶述案情時說,自己只考慮三件事:行人、交通和公眾安全。是呀,腦袋中就是沒有示威權利的觀念。憲法保障的公民自由都忘記得一乾二淨了,「示威就是阻街」就慢慢成了不証自明的金科玉律。

但在零五年終審法院有關「楊美雲案」(法輪功成員於中聯辦外的示威被控阻街)的裁決卻扭轉了局面,摑了香港警察一記耳光(我們的案也遵循此法理邏輯)。警方指該次集會,使途人需要繞車路而行,這構成了阻礙。然而,終院認為這不等於足以構成「阻街罪」。因為在公眾地方示威,幾乎無可避免地會為其他人仕造成「實際阻礙」(physical obstruction)。在這種前提下,也在維護示威權利的大原則底下,法庭需要分辨的不僅是示威有否造成「實際阻礙」,而是它構成的阻礙是否「合理」(reasonable)。

關鍵的一大步是,終院把問題從「有沒有產生『實際阻礙』」的狹窄焦點 ,轉移至「阻礙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合法辯解(lawful excuse)」的豐富面向上。例如,在楊美雲案與今次案件中(政府都被判敗訴了),警察都不由分說地指前者(指法輪功) 阻礙了途人、後者阻礙了交通,故強行清場。若單從有否「實際阻礙」的角度來考慮請況,這無疑是對的;可是,若由「合理性」的角度出發則問題就複雜許多了。

所謂「合理」,需按當時情況與阻礙程度來具體衡量,取決於多種相關情況,包括阻礙行為的「範圍、為期、時間、地點和目的」。放回兩次事件中來看,示威者阻礙的範圍和程度十分有限,而其他道路使用者均可以在附近的道路繞道而行;此外,兩個「地點」各自對示威者來說均有其特殊重要性(前者為中聯辦外的公眾地方、後者為利東街街口),他們在哪裡示威的權利因而該受尊重,而非一味叫他們移開讓途人和行車通過。

此外,有種更古怪的箝制示威的方法。話說警方為了將我們從道路移離,便設計了一個示威區。我們不肯進去,遂被清場。然而,該區非常狹窄只一米寬,受鐵馬及利東街地盤的石躉圍困。若身處其中,示威者連展示橫額都有困難。後來,法官也表示無法接受這個示威區適合示威。趣味在於,這讓人想起北京因奧運而設立的三個「公園示威區」,它們距離會場很遠、人跡罕至。說穿了,示威區的存在絕非為了方便示威進行,恰恰相反:設立它為的是替示威活動滅聲。

「後楊美雲案」的示威在哪?它必會從警設的「示威區」出走,化身成各種合理的阻街方式。我們不再用舊時代的封建語言,「合理的阻街」都不再稱為阻街,而它的真實名字是:「徹底維護公民自由」。(短版在今天《明報》世紀版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