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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日跑三場示威,但我不是職業示威者,沒有人是職業示威者,只是有些事情,你不能容忍自己沉默。那三件事,大概就總結了上星期編輯部最重要的議題。
一﹞馮炳德襲警罪成立被判入獄十五星期,不准保釋等候上訴,要賠償八千港元給「受傷」警察,而警察還可以繼續循民事向馮炳德索償。
旁聽法官林鉅溥的判語,心裏不其然想起學園傳道會那張經典小冊子《你聽過四個屬靈的原則嗎?》不是說林裁判官靈性高尚,相似的只是那自圓其說的能力,還有由前線警員 → 警務署/律政署 → 裁判官提供的一條龍屈人服務。
繼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那篇令人咋舌的定罪判詞後,林裁判官昨日的判刑發言更上層樓,開始天馬行空了。
法官說「我們知道視乎情況的嚴重性,一般會判監禁九星期至九個月。上訴庭在cacc399/1993說,任何人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都不能被法庭同情......被告上次有刑事紀錄,積犯應比沒有犯過的人得到較重的判刑。
「本庭見到,被告有很多朋友和支持者稱讚他,亦詳細地看過求情信。但係,有人在信中教法官判案,也有人提醒法庭應該如何緊守崗位。辯方說事件在遊行期間發生,想說被告情有可原,也說在遊行裏面情緒比較容易激動,但被告不能以遊行做擋箭牌,什麼也可以做得出。﹝多份報章在這部分引述說「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wee man lee的案例指,情緒衝動並不是求情的理由.....pw2﹝「被襲」警員﹞只是履行由上司指派他做的職務。
「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pw2﹝「被襲」警員﹞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被告態度強硬,並無悔意,同佢的背景報告所述一樣,亦都冇認罪,冇節省到公帑同埋證人的時間。被告上次已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
因此,法官提出兩項刑罰:
第一:監禁起點十五星期,因為不認罪,不能減刑;
第二,賠償pw2 8000元,需於三月廿七日之前交錢。如果不足以賠償佢的損失,可以循民事索償。
罪定了、刑罰也定了、剩下來就是會否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辯護律師沈士文在這個環節上極力爭取,他表示,要求保釋是基於兩個原因,一是他已代表馮炳德撰寫了清晰的上訴理由書,二是因為上訴排期需時,若不准保釋,極有可能坐完十五星期監還沒開始上訴聆訊﹝馮炳德和馬楚明今年年中定罪的皇后碼頭襲警案,上訴審訊排期至今月初,足足半年後﹞。如果不准保釋,變相是先罰後審,剝奪了就刑期上訴的權利。
接着,沈士文詳細列出了六點上訴理由,包括:
一﹞法官因辯方證人有相同的政治觀念或同屬一個政治組織而相信他們隱瞞案法經過是錯誤的判斷,因為以上所講的政治觀念,和本案兩位證人是否可信完全冇關。如果同一套邏輯適用於警方,則pw1﹝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有好強的的正義感,所以偏幫警察pw2,可信性也會存疑。
二﹞法官不接受辯方質疑控方證人pw2倒地的動機,不接受辯方指出其證供浮誇、誇張失實。法官的理由是辯方沒有提出理據為何警方會誣告被告。沈士文指這是法官的嚴重錯誤,辯方沒有理由需要解釋點解控方會誣告﹝此時,法官打斷沈士文講話,說高等法院上訴庭最近已有案例駁倒這一點。﹞
三﹞辯方提出一些重要環節,有關警員描述點樣俾被告的右手肘撞到,叫證人描述過程,示範動作,跌低的反應。控方各證人有矛盾,辯方的講法和控方證人也有不同的描述。法官否定的理由,是這一類的問題完全無關,只需要同意「是用右手肘撞」,並指針對這類矛盾屬於雞蛋裏挑骨頭。沈士文回應指:「現在不是講當日天氣,不是講緊一些同撞擊的事實好遠的問題,而是右手肘是輕輕伸展,還是轉身撞埋去的分別。如果這一類矛盾是毫無關係,辯方不知道什麼才是重要的地方。」
四﹞要求上訴法庭重新睇審訊過程謄本,再示範被襲的姿勢,這類重大的矛盾和犯駁,若有疑點,其利益應該歸於被告。
五﹞法官不接受辯方第一證人﹝街外人﹞的供詞,說他不是醫生亦不是醫護人員,這是誤解了街外證人的證供。他並非在解釋為何pw2跌低,而是形容他「好似因身體不適跌低」,並非專業判斷,因此是否專業醫生同本案無關。
六﹞「遇襲」警員pw2沒有在適當時機向人講出跌低的原因
a) 點解會認錯了在現場唯一的控訴對象是李展超督察,而不是控方第三證人沙展。警員的解釋不應被接納。
b) 法官亦都沒有處理到在律敦治醫院,「遇襲」警員pw2沒有向醫生講如何跌倒。他在表格中漏空了「說明如何受傷」的column10 column11。法官也沒有處理。
辯方律師沈士文當着裁判官面指出其六點錯誤,大家記着,律師不是要求法官改判無罪或減刑,只是要求保釋等候上訴。林裁判官回話說:「未看得見有基礎需要改判或讓被告人保釋」,就此揚長而去。現場聲援者初時都傻了眼,接着罵聲四起,大喊「政治法庭可恥、政治法官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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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報紙,才察覺到林裁判官陰濕之處。在法庭上,法官講的就是權威,記者在紀錄的過程中,往往將最不合符常理的話神不知鬼不覺地混入報道之中,結果,大家今日讀到:
「裁判官林鉅溥判刑時指,被告參加遊行時情緒激動,並非犯案藉口,事主只是執行職務,無理由遭受被告欺負及虐待。」﹝蘋果﹞
「林官即怒斥被告『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強調衝動亦非求情理由,一般理智的香港市民也會認同,一個遵循上司命令執行職務的警員,不應遭受
欺負和虐待.....」﹝香港商報﹞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馮視法律為無物,喜歡襲警便襲警,又指遊行並非「擋箭牌」,警員亦無理由受到欺負和虐待,最後更拒絕馮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明報﹞
「裁判官表示遊行人士不能以遊行示威作擋箭牌,遊行時情緒激動亦非犯案理由,理智及受過教育的人都不會接受警察被欺負及虐待。」﹝香港經濟日報﹞
同一件事,在零八年十二月廿五日﹝即判罪後翌日﹞的報章的重點又有不同。
「裁判官林鉅溥昨裁決時指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憎恨警員」﹝新報﹞
「林官又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因憎恨警方收窄遊行路線而犯案。」﹝明報﹞
「林官表示....有理由認為被告因為警員收窄遊行路線而憎恨警員.....」﹝大公報﹞
上次是「憎恨」,今次是「施暴」、「欺負」、「虐待」再加「擋箭牌」,林裁判官在口頭判案時用上這些吸引傳媒注意的字眼,潛移默化地誤導公眾。然而,林裁判官日後在書面判詞裏,卻可以寫出另一個沒有加鹽加醋的版本給上訴庭,上面那些偏頗失實的字眼只會封鎖在法庭錄音裏。
「憎恨」?究竟誰憎恨誰?
「施暴」?究竟誰向誰施暴?
「欺負」?究竟誰欺負誰?
「虐待」?究竟誰虐待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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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報道中,只有明報有做跟稿《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見附錄﹞,訪問了陳文敏和張達明,但記者根本未明白問題的關鍵,白白浪費了請教兩位學者的機會。
如果我係明報記者,我在訪問中會關注以下幾點:
一﹞警方選擇條例檢控﹝36b或63﹞的酌情權及因而引起的後果。「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更多討論。」這點不知是陳教授主動提到還是記者問到,絕對應該追問下去,現在是捉到鹿唔識脫角。
二﹞應把辯方律師提出問題交給兩位教授。辯方律師其中一個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是,此案判刑不長,若不准保釋等候上訴,即是剝奪了被告上訴刑期的機會。香港法庭為何會容許低級法官變相代替上訴庭就刑期作決定?辯方律師說馮炳德願意交出旅遊證件及三萬蚊保釋金,裁判官不批准保釋是否合理?
三﹞辯方律師多次強調事件是在示威遊行中發生,並不是想以示威做「擋箭牌」,而想希望法官根據案情和衝突程度,「將呢一類在公眾集會內所干犯所謂的襲警罪和刑事罪犯犯案逃跑或拒捕時犯的襲警有所區分」﹝辯方律師零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求情語﹞。法律最重公平,那個什麼女神的天秤的兩方,一方是行為,一方就是相對稱的刑罰。現在涉及示威者襲警的判刑卻失去了平衡,之前也說過,一名拒捕然後出拳打傷警察嘴的人,跟一個在示威期間與警察為示威範圍角力的人,在裁判官面前可以面對同樣的刑罰和更加脫離現實的譴責。就在幾年之前,在示威期間出現同樣的行為和衝突,結果是罰款了事,例如法輪功。為什麼會出現這些情況?是馮炳德比較好蝦?
四﹞法官在庭上說:「被告上次都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這句話不單止污蔑了馮炳德,污蔑了所有參與零八年一月十三日爭普選示威的人,也污蔑了在場的聲援者。林裁判官可能留意到蘋果日報零八年一月十四日的報道,可能是聽到辯方律師多次提到現場示威者大聲指警員「插水」跌低,也可能是見到一大班聲援和寫求情信的朋友,忍不住要連群眾也一併抹黑。法官這類評語是否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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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炳德視法律如無物。
──馮炳德很憎恨警察。
──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喜歡怎樣就怎樣。
──馮炳德有恃無恐,因為身邊的示威者﹝包括本人﹞都很憎恨警察,而且認同馮炳德向警察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察。
究竟是誰發了神經?
......當我們在法庭後門等候囚車接走馮炳德時,居然被我們碰上放工離開的林裁判官。變回一個普通人的林裁判官,走後門,低着頭,不敢正眼看身旁怒視他的示威者。他急步走到法院正門前的馬路對面,急急上車,好像剛剛被宣判有罪的犯人一樣。
長氣得滯,另外兩次示威情況,再續。
附錄:
版面/版頁: 法庭/A08 明報日期: 2009-01-08
拒納辯方口供 本土行動成員指官偏見
本土行動成員葉蔭聰昨聽罷判刑後,不單對馮炳德被判囚15 周大為不滿,更指裁判官本身有偏見,質疑司法制度的
公正,他更不滿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是由於證人與被告有相同的政治觀點。但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張達明認為,很難斷言裁判官接納警員的口供是對是錯,因警員並無必要在庭上說謊,不過也有案例是裁判官沒有
接納警員口供,且每件案件的情况也有不同,難憑單一案件作判斷。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指出,警方有酌情權去決定控告哪項罪名,若可增加酌情權的透明度,社會可以有
更多討論。至於警員在庭上的口供是否較可信,陳表示很難斷言,但可能警員受過作供技巧訓練,作供較有條理。
他建議示威者在遊行時可拍下錄影帶,若真的與警方發生衝突則盡快用筆記下細節,萬一被檢控亦較有保障。
針對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口供,葉蔭聰質疑警員也有相同的理念,而他們更屬相同的組織,而且有關警員
的證供更有多處矛盾,但裁判官卻認為矛盾的地方與本案不相干,葉質疑法庭的獨立及公正性。
葉更指裁判官說遊行人士欺負和虐待警察是荒謬,究竟是哪一方欺負對方也未能說準。葉續稱,有專業法律意
見指襲警案中法庭下令被告賠償公職人員乃屬罕見情况,他擔心這個做法可能會鼓勵警員在處理示威場面時「插水
」(即自己故意跌倒)。
回應
欺負十一次、虐侍十次、擋箭牌十八次﹝今日中文報紙關鍵詞出現頻率﹞
欺負十一次
虐待十次
檔箭牌十八次
也許以後遊行要一人
也許以後遊行要一人一部攝錄機了。
林法官教造句
碰=施暴、欺負和虐待
碰碰車=施暴、欺負和虐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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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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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賽上總有一些施暴、欺負和虐待..
幾人合作做的法庭紀錄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
馮炳德襲警案判刑對答:
辯方律師:
今日為判刑作出概括......
上次已為馮生作了求情陳詞
報告內容跟背景相同,沒有任何相矛盾地方
在補充求情上
兩星期以來,馮生和友人預備了求情說話
我邀請他們寫低
總共有三十九封求情書信
作出人格背景陳述和支持,首先交給法官
當然法官作出量刑時會考慮被告人的背景
點解會干犯
同埋佢求情的說話
三十九封書信中,
我邀請官睇最典型
12, 22, 7號書信
描述其品格好細緻。
回到12號陳浩倫先的求情信
陳先生作出的陳述裏
陳先生是科大一個研究員
「茲證明......香港電台......社會事件時的客觀觀察。」
法官:你可以指出你認為重要的部分?
辯方律師:
第三段
作專業採訪時的觀感及第四段
第22號求情信
梁文道先生親筆書寫的
第7號陳劍青先生
法官:梁生的信有沒有特別?
辯方律師:第二段,好有意思
法官:第七號?
辯方律師:第三頁第一段。
法官:除了為人開始,...
辯方律師:
在眾多信裏面
三個典型求情說話之外
有好多社會賢達為馮生求情
雖然每一人的言行在法律前都一樣
但若有咁多社會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都為他求情,
希望法官認真考慮
去到事情本身,
馮生真係為左社會利益
這不是個人問題
譬如保育普選都不是個人利益為出發點進行活動
正如好多朋友所講
馮生為了公眾利益的爭取放棄了自己的專業
佢有兩個degree
第一個是藝術學士warwick
第二個是設內設計
在這幾年期間
part-time形式
不是全職設計師
佢為香港的保育做了好多野
因為此事
在皇后碼頭干犯了刑事罪行
法官:但佢上訴緊,話冇干犯
辯方律師:
希望以最輕的判罰形式處理
談到案本身
佢所用的力量法官也不認為力太大
只不過警員不是札馬,所以向後跌
今次事件,襲擊成分,無論從結果或者從用的力度──行過時用有限的力量有所碰撞
如果襲警可以0至10設一個spectrum
那被告犯的就是最輕微的一種
官說襲警是嚴重
正常可以引致入獄
我冇爭議
但那不是必然結果﹝straight jacket﹞
馮生已還押十四日
不理什麼原因也是失去自由一段時間
我提議的判罰是十四日監禁,已經足以顯示其刑罰
若被接受,法官可以作出一個刑罰可以令佢得番自由......
●下午三點,法官看過求情信後,判刑繼續
法官:
量刑的理由
案情.....﹝從略﹞......
引用案例
hcma1257/2002
hcma1316/2000
hcma104/2000
hcma58/1998
我們知道視乎情況的嚴重性,一般會判監禁九星期至九個月。
上訴庭在cacc399/1993說,任何人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都不能被法庭同情。﹝原文是"anybody who attacks a public officer who is simply carrying out his duties, a task which is often unpleasant, can expect no sympathy from the courts."﹞
yao chi yeun﹝hcma104/2000﹞案例裏面話,"In fact it is necessary that courts do protect police officers and that they are entitled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urts when, in the course of their duty, they are attacked."﹝第十六段﹞。另一案例hcma569/2004﹝陳偉國﹞,襲擊執法人員,就算是初犯,判入獄都係沒有判錯。﹝原文似乎是It is clear from a number of cases that officers of the law, or persons who are carrying out public duties, often unpleasant ones, must be protected from assault by citizens simply because they are carrying out their duties. Deterrent sentences in all but exceptional cases are imposed for this type of offence.﹞﹝第七段﹞
●●●
被告上次有刑事紀錄,積犯應比沒有犯過的人得到較重的判刑。
本庭見到,被告有很多朋友和支持者稱讚他,亦詳細地看過求情信。
但係,
有人在信中批評﹝教﹞法官判案,
有人提醒法庭應該如何緊守崗位,
辯方說事件在遊行期間發生,想說被告情有可原,
也說在遊行裏面情緒比較容易激動,
但被告不能以遊行做擋箭牌,什麼也可以做得出。
wee man lee的案例指,情緒衝動並不是求情的理由
pw2只是履行由上司指派他做的職務。
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
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
pw2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
被告態度強硬,並無悔意,同佢的背景報告所述一樣,
亦都冇認罪,冇節省到公帑同埋證人的時間。
被告上次都入獄了兩個月,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
pw2遇襲跌倒,醫生俾佢兩日假,又有報告證明佢背部受了傷,所以他受的傷害不是微不足道。
沒有理由接納求情的理據。
●判刑
第一:監禁起點十五星期,因為唔認罪,不能減刑
第二,賠償pw2 8000元
要在三月廿七日之前交錢。如果不足以賠償佢的損失,可以循民事索償。
辯方律師:
判刑的理由裏面,如果我沒有聽錯,有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係監禁十五個星期
我有指示向法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面對這個性質的申請,是否俾被告保釋上訴,要視乎
一﹞上訴的理由,是否有適當和好的上訴理由
二﹞判監時間。
第二點成為本案好重要的問題
現在判十五星期,被告已服刑兩個星期
十三星期,大約講緊三個月
在這個時間裏面,無論如何叫高等法院快速處理
可能性是得到上訴庭聽時,已經服刑完畢,
這個時間問題希望法庭着重。
另一個問題是上訴的理由。
在裁判官面前講,不是好舒服。
我已經預備了上訴理由書,
身為律師,有責任要法官考慮。
我仲係未有正式指示,這只是初步草擬的上訴理由書
我們會盡快時間提出對控罪和判刑的上訴。
這裏提出六點
一﹞閣下的控罪的判辭裏,就辯方證人的陳述,
法官提出他們有相同的政治觀念,
第一證人強烈到要出黎參與遊行;
第二證人是和申請人同屬一個政治組織
故有理由相信係隱瞞案法經過。
這裏的上訴理由係,以上所講的政治觀念,和本案兩位證人是否可信完全冇關,
如果同一套邏輯適用於警方,則pw1是警察,有好強的的正義感,所以偏幫警察pw2,因此可信性存疑。
這是第一個理由。
二﹞有關辯方曾提出種種原因,辯方的辯解針對控方證人pw2倒地的動機,指出其證供浮誇、誇張失實。
法官否決的原因,是辯方沒有提出理據點解警方會誣告被告。
這是法官的嚴重錯誤,辯方沒有理由需要解釋點解控方會誣告.......﹝法官打斷辯方律師講話﹞
法官:你知否高等法院有一個上訴法庭的判例﹝辯方律師:唔知道﹞,你睇睇,這案例對你不利。
辯方律師:希望法官聽我講。就算有此案例,也有可能以更高級的法院質疑這個觀點
法官:你唔使講,第三點係咩。
三﹞辯方提出一些重要環節,有關警員描述點樣俾被告的右手肘撞到,叫證人描述過程,示範動作,跌低的反應
控方各證人有矛盾,辯方的講法和控方證人也有不同的描述。
法官否定的理由,是這一類的問題完全無關,只需要同意「是用右手肘撞」
並指針對這類矛盾屬於雞蛋裏挑骨頭,吹毛求疪,說不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
我們不是講當日氣候,不是講緊一些同撞擊的事實好遠的問題,
而是右手肘是輕輕伸展,還是轉身撞埋去的分別。
如果這一類的矛盾是毫無關係
辯方不知道什麼才是重要的地方。
四﹞要求上訴法庭重新睇謄本,示範姿勢點樣被襲
呢類咁大咁重要的矛盾和犯駁,若有疑點,其利益應該歸於被告
五﹞辯方第一證人,法官不接受街外人的供詞時,
說他不是醫生亦不是醫護人員,
這是誤解了街外證人的證供
因為佢唔係解釋點解pw2跌低
而是話呢種形態好似因身體不適跌低
不是專業判斷,是形容
是否專業醫生同件案無關,只是更生動咁形容。
六﹞點解pw2第二證人無在適當時機向人講出跌低的原因
a)點解會認錯左唯一的控訴對象是李展超督察,而不是pw3沙展。警員的解釋不應被接納。
b)閣下亦都沒有處理到在律敦治醫院,pw2沒有向醫生講如何跌倒。他在表格中漏空了「說明如何受傷」的column10 column11。
法官沒有處理。
作為職業大律師
在這裏指出法官的錯不容易
法官亦係一個專業的法官
希望裁判官保持客觀和中立,考慮埋判刑期的長度,讓上訴人保釋。
上訴人願意交出任何的旅遊證件,可以有三萬蚊作為保釋期的擔保。
法官:
被告人申請保釋。
本庭已經把定罪的理由詳細說出。
本庭也有大律師書面的論點,
所以有仔細咁了解佢的講法,
作出適當的考慮。
但考慮後仍未看得見有基礎需要改判或讓被告人保釋。
例如大律師的第二點,
有上訴庭的判例否定大律師的說法。
按cacc527/2007內所說的,按以上的理由,申請不獲批准。
黑暗
社會現實越來越黑暗.....................
在家與出外,要小心一些..................................
點解D法官判案時可以豬蹹廿三?
裁判官在判刑發言的過程中向julian作言語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julian沒有理由接受裁判官的言語欺負和虐待。裁判官態度強硬,並無悔意......喜歡豬蹹就豬蹹,因為他知道xx會在背後支持他
讀報時,經常看到有法官指責他人『喪盡天良』、『喪心病狂』......乜法官擁有這類道德責難的職能?佢可以/有能力/有必要判別一個人是否喪心病狂?
感謝各位的文字報導。我在中學工作,身邊的老師很多也有評論時事的熱情,但他們所依靠的,大多是主流媒體的流水作業報道、及念口簧式的責難:他的xx不能成為他犯事的藉口,還以這種『看似公平公正』的原則為榮。當學生們也用著同一種口吻評論自己的同學,這種傲慢與無知的傳承,著實令我不安。
"居然被我們碰上放工
"居然被我們碰上放工離開的林裁判官。變回一個普通人的林裁判官,走後門,低着頭,不敢正眼看身旁怒視他的示威者。他急步走到法院正門前的馬路對面,急急上車,好像剛剛被宣判有罪的犯人一樣。" this is no more than unfounded smearing
港府選擇性+政治性執法、檢控、判決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有很大希望接受港府一條龍服務進入監房,成為龍的傳人.
司徒華在庭外批評,考慮向政府申請索償.
民間電臺案又押後 泛民六被告埋怨浪費時間
星島環球網 2008-03-03
香港的支聯會主席司徒華與涉及民間電臺非法廣播案的其他五名泛民主派被告3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次提堂,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第四度押後至7月8日。
《星島日報》消息,控方指出,由於高等法院將會在3月審理裁判官是否有權暫緩《電訊條例》違憲的裁決,因此要求將案押後,等待高院完成有關案件的司法復核後,再進行審訊。
教協及學聯約50人在東區裁判法院門外聲援司徒華。司徒華在庭外批評,政府浪費他的時間,在案件審結後,他考慮向政府申請索償。案件其中一名被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有關審訊不斷延期,認爲律政司是浪費他們的時間,要求律政司道歉。
民間電臺早前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復核,有關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遊德康裁定,電訊條例部份違憲後,法官是否有權暫緩執行自己的裁決,以及這樣做是否恰當。
由於聽審的人太多,法庭沒有空間,有媒體未能內進,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李柱銘向法庭提出,案件涉及公義,應該安排在容納多些人的法庭審理。裁判官在庭上道歉,表示下次會儘量安排。裁判官原本將案押後至7月7日,但由於數名被告表示當日要參加蘆溝橋事變的紀念活動,因此將審訊再押後多一天。
高院法官馮驊1月10日接納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民間電臺廣播,受禁令限制的被告包括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曾健成、陳妙德、潘達強、楊匡及梁國雄。不過民間電臺卻不理法庭發出的禁制令,於同一天廣播在旺角街頭舉行的公開論壇,內容主要宣傳周日爭取2012雙普選的遊行活動。六名立法會議員包括前線劉慧卿、民主黨李永達、公民党張超雄、職工盟李卓人及社民連陳偉業、梁國雄也都參與其中。
此次民間電臺發起的“公民抗命”直接挑戰香港的法治,可說是將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逼到牆角”,令黃仁龍不得不採取法律行動反擊。針對民間電臺無視法庭禁令在旺角街頭“非法廣播”,律政司已就被禁制的六名民間電臺成員展開處理干犯藐視法庭罪的法律程式;至於沒有被禁制的五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李永達、張超雄、李卓人和陳偉業,律政司則正在搜集證據。
司徒華被檢控 黃仁龍拒評
明報專訊2007-11-25
支聯會主席司徒華被控參與民間電台非法廣播,但同樣曾出席民間電台節目的行政會議成員張炳良及民建聯蔡素玉卻一直未被檢控,被司徒華質疑是「選擇性檢控」。律政司長黃仁龍昨日出席母校皇仁書院的活動時,被問到同校「師兄」司徒華被檢控一事,他閉口不答,帶笑離開。
合十拒答檢控有否「選擇性」
支聯會常委張文光批評,律政司的決定是政治檢控,他會發動教協退休教師周一到法庭聲援華叔。
1983年在皇仁書院畢業的黃仁龍,昨天出席母校歷史回顧的分享會。雖然同屬皇仁舊生、在1950年畢業的司徒華未有現身會場,但較早前舊生會攝製一輯舊生片段,曾訪問「華叔」等知名皇仁舊生,訪問片段在展覽會場播放,黃仁龍亦在場。分享會完畢後,記者問黃仁龍有關司徒華被檢控是否有「選擇性」,黃仁龍只作微笑,雙手合十,不發一言便離開。
何俊仁:事件或動搖司法制度
民主黨主席兼支聯會常委何俊仁質疑,是次律政司起訴出席民間電台節目的支聯會主席司徒華,是否選擇性的檢控。何俊仁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目前法庭正處理泛民成員曾健成被控非法開設民間電台的案件,被告的辯護律師正就廣播發牌條例是否違反人權法作出挑戰,當局不應在這階段再提出新的檢控。何認為事件或會動搖本港司法制度,認為律政司長有必要向公眾解釋。
何又補充,曾出席民間電台的嘉賓,包括行政會議成員張炳良、民建聯成員蔡素玉,甚至他自己也曾出席,但都沒有被檢控。另一支聯會常委、教協會長張文光更直言檢控是「公然挑戰平反六四訴求」,不只是選擇性的檢控,更是「政治性檢控」。
張文光動員教協支聯全力聲援
張文光表明,會動員教協全力聲援司徒華;支聯會亦向會員發出電郵,呼籲他們在明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支持華叔。司徒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被電訊管理局票控,須於下周一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司徒華在今年5月25日,以嘉賓身分出席民間電台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舉行的要求平反六四論壇,至日前收到警方為電訊管理區傳達的告票,指他參與非法使用無線電設備。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刑事案件要求控方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ut in this case, a reasonable person like you and me will certainly have substantial degree of doubt. 所以我們好有理由認為這個官 failed to carry out his very job duty.
跟阿luke章
碰=施暴、欺負和虐待
打麻將碰牌,要叫「施暴、欺負和虐待」;
「嗌碰要碰呀!」=「嗌『施暴、欺負和虐待』要『施暴、欺負和虐待』呀!」
陶 君 行 梁 國 雄 襲 警 罪 成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陶 君 行 梁 國 雄 襲 警 罪 成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2009-01-16 HKT 11:02
社 民 連 成 員 陶 君 行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於 07 年 底 , 在 禮 賓 府 外 焚 燒 車 呔 和 襲 警 , 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裁 定 襲 警 罪 成 , 分 別 被 判 100 及 120 小 時 社 會 服 務 令 。
裁 判 官 在 判 刑 時 表 示 , 案 情 嚴 重 , 警 員 撲 熄 焚 燒 的車 呔 , 沒 有 越 權 , 是 法 律 賦 予 的 權 力 , 不 應 該 受 挑 戰 , 任 何 人 亦 不 能 隨 意 將 法 律 放在 自 己 手 中 , 認 為 正 確 的 事 就 去 做 , 無 論 遊 行 和 示 威 , 都 需 要 守 法 。
但 裁 判 官 接 納 兩 名 被 告 , 並 非 有 意 圖 傷 害 警 員 , 他 們 亦 願 意 接 受 社 會 服 務 令 , 懲 罰 是 適 合 , 要 他 們 明 白 假 如 做 了 犯 法 的 事 , 需 要 作 出 補 償 。
案 情 透 露 , 07 年 12 月 底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在 禮 賓 府 演 講 期 間 , 兩 人 在 門 外 燒 車 呔 及 襲 警 。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兩保育漢襲警上訴終審被拒
(星島)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20:55
兩年前為保衛皇后碼頭 不被遷拆的兩名保育人士,早前被裁定四項襲警罪成,被判遭判因四個月和兩個月。五十三歲馬楚明及四十二歲馮炳德不服裁決,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 ,但遭終審法院拒絕。
馮炳德又欣賞本港司法制度獨立性,罪有應得, 對它感到快樂。兩人更在庭外表示會繼續刁民抗命。
冥得 冥得 冥得 冥得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7vUVhVIyz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