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Julian:
上次給你的一封信已經過了一個星期,不知你收到沒有?
我特意逐字抄寫了上個世紀政治犯的獄中書信,希望你在獄中,可以感受到前輩的亡靈和現世同志的精神陪伴,不會孤獨無依。我想,在你那個世界裡,精神生活的需要,應該會更為突顯吧。上次你在皇后碼頭被警察踩碎了胸骨,現在胸口還痛嗎?你血壓高,年紀也不復少年了,要小心身體。
你又再被針對打擊而入獄之後,我與利東街的街坊開會,或平時做著什麼,時不時錯喊別人作你的名字,然後又驚覺:哦你暫時不會在我們身邊了。
雖然,屈指一算,2006年12月以來,因為表達意見、爭取權利而被拘捕的人次,已然超過了80人,平均每個月抓5.7個政治犯,即是每星期抓1.4個。好像已是稀鬆平常,然而,我還是無法去習慣這種事:
無事無幹,一個警察跟你說說話,忽然自行大字形跌下,然後幾個警察作供說見到你打他,然後律政司就用一條本來用來對付打家劫舍的罪犯拒捕和打警察的「襲警」罪,來控告你。這還不算,到了法庭,法官說,辯方證人有相同政治理念因此所有辯方證供都不可信──但警察不都要宣誓效忠同一套東西的嗎?然後,操控著全城的人去判斷什麼算是「重要議題」的大眾傳媒,對這種事,也往往只有幾百字和幾十秒報導,而且資料錯誤者還不在少數。
──這種卡夫卡式的荒謬,實在讓人無法不心寒。
近年上索歷史,追本溯源,讀了許多為追求人的基本自由和尊嚴,而付出了一生的努力、絕望、甚至失敗的故事。有一天,我在翻一本關於意大利導演柏索里尼的書時,忽然揭到一頁全頁大照片。這個最終為自己的藝術和思想而被殺的人,他正眼看著我,我便忽然忍不住流下淚來,只感到自己受不起這樣的凝視──我到底付出過什麼呢?憑什麼接下許多先人留下來用他畢生付出爭取回來的權利?兩百年前,中國女子要入大學讀書,幾乎是不可能的。想自由戀愛?下八輩子吧。要遊行反對政府?不只拉去坐牢,可能當場就斃了!(雖然,這在很多第三世界國家仍是每天的事實。)
過後,內心安定了下來,感到一種莫名的幸福和親密。只要想想,有那麼多人不問我們是誰已經躺下來為我們舖下了這些路,就如我們只要存在就有價值,就值得他們用一生去付出。既然我們每一個人的存在價值,已經在上幾個世紀,有許多許多的人用他們畢生作代價去確認了,實在我們無須什麼權威確認,也無須比這更多的確認了。尤其是,我知道你是基督徒,人子為所有人做的犧牲,本來也應該足夠讓任何一個信基督的人不應感到任何欠缺、匱乏吧。
多麼珍貴的禮物啊!
人的安全感,無非都是希望獲得他人確認自己的存在價值,獲得他人愛護關懷,有了這些前輩的珍貴禮物,再有像你這樣因維護我們所有人的價值而犧牲的同志,又怎不能更覺得,自己實在擁有太多,多得可以為其他人去付出更多呢?
記得讀書時,讀過一個叫沙林斯(Sahlins)的人寫的書,裡面談到一些部落以「送禮」為主題的經濟模式。這個禮卻不是中國人那種「禮尚往來」的「禮」,而是,當一個人收到禮物,有禮貌的「回禮」方式,就是送有近乎相等價值的禮物給另一個人。這真是與現代社會的利己主義模式大相徑庭啊!我想,人的幸福感,不一定像現代消費社會所鼓吹,只是要自己不斷去「獲取」的──事實上,一個不斷要向外攫取的人格特徵,不就是一種自我匱乏的表現嗎?
我相信,人的幸福感,不單靠獲取,而也靠付出和分享,而最幸福者,都不過是在接受他人施予與自己的付出之間取得平衡。現在,想起你,與其他努力去付出的先輩,還有現世那些,為著人基本應有的尊嚴而努力的朋友(即使我可能覺得他們做事的方法是有問題的,甚至是錯的),已讓我覺得,可以半點不面紅、正眼看著任何人去談論關於真理和正義的問題,甚至,覺得自己不努力一點也過意不去呢。雖然,在歷史的洪流中,我們都不免成為小人物,但人們常常都忘記了,改變這個世界的大事件中,都有許多名不經傳的小人物。(這不是大家常常都看輕自己重要性的表現嗎?)
哦,對了,有一個問題,可能我們一起想想怎樣做吧。記得今年社運電影節我們放映的《巴黎公社,1871》嗎?真是了不起的電影。我最欣賞的元素之一,就是找來現實中的小人物,飾演當年運動中的小人物。如你所知,我們今年的拍攝計劃中,是包括這個自2006年底開始的一連串大遞捕事件;亦如你所知,這八十多人當中,大部份都是如你如我一般的小人物,有紥鐵工人、貨櫃車司機、的士司機、社工、學生、小文員、散工工友、議辦助理等等。我們正在構想,這許多短短的紀錄影像,如果要變成一齣影片的話,要用什麼方式?如何突顯每一個小人物的故事?還是不要變成一齣影片,而是多齣影片?秉承我們一向希望被拍攝者一起參與拍攝工作的想法,就請你有空的時候,也一起構思一下吧。還有,關於你上庭前和我一起拍攝那齣短片,還有其他關於你這次政治事件的短片,點擊率尚算不俗,我們會再盡力在大眾傳媒以外繼續發掘獨立傳播的渠道的了,請放心。
想不到我們要在此恢復一種我以為已經消失了的文體──獄中書簡。外面的朋友們都在念著你,你要支持住,如你在信中所言「純良如鴿,靈巧如蛇」。
「我認為我的處境並不十分美妙。但是生活中的一切事物都會根據我們的所采取的態度,所保持的感情而改觀。我很冷靜,對一切處之泰然,充滿信心......我相信我絕不會在此獄中了卻此生......」
安東尼奧.葛蘭西,1927年6月6日,獄中致母親
祝:身體健康
維怡
2009年1月18日
註:馮炳德將於今日,即1月19日,打一場官司希望可保釋在外等候上訴,如果今日他可以出來,便會在報章上見到這封公開信;如果官司失敗,他就要在牢中看到這封信……
後記:這是1月19日登於信報的文章, 這裡與報紙版有一點點不一樣
回應
「送禮」的補充
願就'「送禮」的經濟模式'作一些補充。
Gift interchange, instead of market exchange or goods transaction, 方是更基本的社会協作形式.
奉行gift interchange的一個原則: 今天所收的禮該轉送給明天需要該禮物的人,而非據為己有. Some kind of sharing, that is.
其实一直在Inmedia寫文章的"contributors",他們所contribute的文章,也可视為給大众的禮物.
阿媽比奶兒女飲,(肯定不是什么市場交易,)不亦是一种禮物的施與嗎.
所以 gifting 並非只是盛行于什么原始部落的行為,而是每天發生在你我身上的事,包括這刻你在此的閱讀, since these words didn't come from nowhere. (How well you appreciate them is another matter.)
This is the kind of spirit behind every social movement! So our understanding of it is important.
可是,好些論述禮物的書, especially by some anthropologists,卻令人覺得這行為是一些原始部落的習俗. In effect, 咁咪好似imply市場交易方是夠文明的. (Well, 人類学冒起於帝國主義時期,原本是一种统治工具.)
「禮物的美学」則值得一讀,明顯更好果隻.
警員若違法在前,襲警者應無罪
轉載
信報財經新聞
P08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09-01-21
警員若違法在前,襲警者應無罪
如警察不合法地干擾市民遊行示威憲法權利,因該警員的行為本身是不合法,若因而引致被襲擊,罪名就不能成立。這一觀點,最少有一件高院案件及一件終審庭案例作支持,馮炳德兩件襲警案的上訴,皆可以加入這一抗辯理由。長毛的襲警案,若然他真的上訴,也應是依賴終審庭在二○○四年的案例。
同樣是襲警,在同一天的遊行集會中發生,長毛案還加上了燒車軚的激烈元素,同樣是東區裁判法院,同樣由有資格到區域法院暫委審案的資深裁判官審理,同樣的侵害人身襲警罪,判刑的落差之大,令人驚訝。一方面是不准保釋,馬上入獄四個月,另一方面兩名政客,其一為尊貴的立法會議員,有十多次案底,卻能優待只判百多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法官大人,你在告訴港人,刑不上大夫,是真有其事的嗎?
寧信林官犯錯
筆者寧相信審馮炳德案的林鉅溥裁判官犯了錯誤,馮炳德理應無罪釋放。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分析,林官說遊行人士作為證人的口供不可信,是犯了嚴重錯誤,因為這顯示他有偏見,他的裁決就是不安全及不可靠(Unsafe & Unsatisfactory),馮炳德案應被撤銷。林官在判詞中說:「但我相信,辯方證人(另一名示威者與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第二辯方證人及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與被告為同一組織成員,經常見面,所以『講話睇唔到』是很容易說出來,會比『具體情況』更加容易說出來」。問題是,控方證人為警員,與被襲的警員也是同一組織(警隊)甚而是同一警署的同僚,他說出與被襲警員同一證供,更加容易,因為他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作供者。
筆者上星期文章已經介紹,單憑警員是公職人員因而可信是不足夠的,必須有其他理由支持,這觀點有上訴庭的案例支持,再加上林官對控辯雙方證人明顯有不同標準,帶有偏見,筆者對馮炳德的上訴是樂觀的。據同樣來自「獨立媒體」網頁的報道(周一早上十時三十分,朱凱迪報道),馮炳德申請保釋在高院審理,內庭聆訊由彭偉昌暫委法官主持,彭官批准保釋的主要原因,正是認為林鉅溥裁判官指政治理念相同的證人口供不可信的判斷有問題。消息人士引述彭官說,「如果政治理念相同就不接受口供,陳方安生都不可信啦」。
與長毛案上訴理據相同
這個比喻可能不太好,因為陳老太已經淪為政客,帶有不可信的原罪,不如說陳日君主教的話也不可信,因為主教也有為民主自由而上街遊行。
馮炳德正就二○○七年皇后碼頭襲警案被判兩個月監禁的案件進行上訴。筆者認為兩件馮案與長毛案都有一點相同的上訴理據,就是當市民進行合乎憲法權利的活動(遊行示威),而被執法人員不適當地干擾之時,警員是在進行超越權力的行為,而因警員行為本身不合法行使權力而被襲擊之時,襲擊者就算行為不當,卻是無罪的!
筆者要重提二○○四年(終院刑事上訴第十九號)楊美雲(法輪功成員)及其他十五名被告的案件。在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在西環中聯辦外行人路的地方,進行和平示威。他們未有理會警方要求離開的警告,結果全數被捕,被控以阻礙公眾地方的罪名,而當中兩人被控襲警。
原審裁判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各上訴人提出上訴成功推翻阻礙公眾地方的判決,但上訴法庭維持蓄意阻差辦公和毆打執行職務人員兩項罪名。終審庭推翻了上訴庭的決定,法輪功成員全部脫罪。
呼籲目擊者出庭作證
終審庭認為,假若阻礙公眾地方人士正行使着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執法人員執行的便是不合法的拘捕,那麼,警方其後在警署內對被告採取的行動,便不是在正式執行職務,因而襲警及妨礙警務人員的罪名,便不能成立。
二○○五年的關健森案,高院引用了相同的法理邏輯。上訴人為髮型師,無刑事記錄,案發時正在馬會投注,途經富源街時被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及搜身。其間發生爭執,被告人被指襲警,他指警員「屈」良好市民,事後馬上投訴。
法庭的決定基於當時根本沒有足夠理由,顯示上訴人干犯了管有危險藥物罪,警方當時是無權截查上訴人,上訴人推開警員是合理反抗,不構成襲警之罪,定罪被撤銷,這案也成為襲警案上訴成功的少有例子。
法律是清楚說明,當警員干犯了公民的權利在先,而引致襲警的情況出現,責任是在警員。法例只保護執法人員合理合法的執法,不表示警方可以濫權。筆者再次祝願馮炳德兩件案件皆上訴成功,並呼籲當日遊行現場的目擊者主持公道,出庭作證。
捐款給在中大意外傷亡員工方法?
如題:
暫借版面,因在「中大工程 工人工殤死亡 判頭賴帳 校方冷眼」文章 找不到回應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