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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者淺論纏擾

前言:斜體的字只是被引用的資料,可以不看。

近日,黃世澤在其博客說我纏擾他,又拋出一堆甚麼報告說,說自己對別人錯,我批評他及他的友好就是纏擾。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2009/02/13/%e6%87%89%e6%8b%97%e5%94%94%e6...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e7%ba%8f%e6%93%be%e8%a1%8c%e7%82%ba%e6%9...

纏擾行為政策
1. 就本博客而言,纏擾行為可被定義為

「添.羅遜魯德敦對纏擾行為有類似的見解。他指出纏擾行為是 “ 針對另一人的一連串持續不斷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可以是靜止或以活動的形態出現,經過某段時間之後,它們的整體效果是會對當事人構成騷擾或煩擾。」(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2000年)。

2. 任何用戶,不論於本博客還是本博客以外地區,曾作出有令博客主人或其讀者或其朋友認為纏擾行為,博客主人就可以公開列為不受歡迎人士,這類人士將不會獲准許於本博客留言,本博客主人亦會立即刪除任何留言,亦不會回覆任何相關電子郵件。本政策同時適用於,所有由本人管理的博客,並且在其他博客主人邀請下,延伸至其他博客。

3. 以下人士因這類行為,列入黑名單
a. 翁XX,paulymh(多次針對博客主人,以及其他多位獅子山學會成員作出言語纏擾)
b. Brian Indiana Chung(在湯家驊的facebook notes中,對博客主人及湯家驊作出言語纏擾)
c. 世紀佳緣(在繆美詩博客中發表有性騷擾成分的纏擾言論)
d. 高登會員133282(由於其纏擾行為,他將不獲授權轉載版權有本人持有的文章,往任何網站。)
e. K.LmA(博主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有可能對本博客的女用戶構成實質威脅)

其中,我就是第一個。只看這資料,看起來,我真的是在多次針對博客主人,以及其他多位獅子山學會成員作出言語纏擾,但當看到下面的資料後,我不覺得還會有人說我纏擾他。

法改會發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
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stalks-c.pdf

纏擾者可以下述方式騷擾受害人: 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 發出他人不欲收到的通訊; 致電受害人時默不作聲; 不斷在街上尾隨受害人; 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 不斷給受害人送贈他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 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 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 破壞受害人的財產; 及/ 或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如果要說我言語纏擾,那依黃世澤的可能說法,我應該是做了 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 或 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stalk-c.pdf

網上纏擾者── 互聯網的用戶可能受到通過電子網絡作出的騷擾。37 網上纏擾者為了避免其活動受人偵察, 可以藉偽擬電子郵件頁首的資料, 在網上創造一個虛擬身分。網上騷擾可以有以下形式︰
l 發出毀謗、恐嚇或淫褻的不受歡迎的電子郵件;
l 發出成千上萬的垃圾電子郵件;
l 發出電腦病毒;
l 在網上假冒受害人身分發出毀謗的電子郵件或發出大量垃圾電子郵件;
l 在未得受害人同意下以受害人的名義在多個郵寄名單上登記, 導致受害人每天收到數以百計不欲收到的電子郵件;
l 把受害人的姓名放在談論性愛的新聞組上, 並邀請異性致電或到訪受害人的家; 及
l 在Usenet 論壇上發放受害人不曾發放的廣告, 內容謂受害人願意提供性服務, 並附有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 使受害人收到更多內容淫褻的電話和電子郵件。

但問題是,我完全沒做過以上的行為,這又如何可能是網上纏擾?假設我不是在網上纏擾他,而是言語纏擾他,先不論黃世澤所指控我的言語纏擾是否成立。

如果要說我是在劣評獅子山學會和黃世澤,這很明顯是成立的,但當要說我作出虛假指控 或 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我完全不覺得有可能會成立。

先說虛假指控,這根本不可能成立,因為我自問寫的東西都有根有據,都是基於獅子山學會等人的發言和我從以往自身經驗及所看的資料來作出的評論。
假設所謂的虛假指控等如誹謗,那很明顯根本無法成立,

誹謗不能成立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

(4)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而最後一個被告可作辯護理由的叫公正評論,亦是最具爭議性的。它是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有著莫大的關係,因為牽涉到公正評論這個問題的案件,大多都是傳媒或新聞工作者對政府或社會事務的批評。而法庭亦嘗試在言論自由和誹謗之間找一平衡,以確保公正而自由的言論不會對社會大眾構成傷害。

被告要證明三點:
(a) 他的評論是基於真人真事上;
(b) 評論要合乎公眾利益;
(c) 評論並非出於惡意。

a和b也毫無疑問地成立,但c很模糊,很難說是否有惡意,因為惡意是很難評斷的,我說沒有,他說有只能用雞同鴨講來形容。

但如果將c條件放在傳媒報導新聞、議員對其他議員或政治勢力作出評論時,就能看出,如果只用是否有惡意來判斷評論是否誹謗,就會對言論自由造成很大的傷害,法官也很不可能不管條件a和b。
所以,我個人覺得,他要告我誹謗的話,根本不可能成立。

至於"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謾罵是很難定義的,但謾罵指的一般是毫無理據可言的人身攻擊,而非評論,而且我又沒有傷害受害人的身體,所以,這也不可能成立。

因此,我個人認為,所謂的"我是在多次針對博客主人,以及其他多位獅子山學會成員作出言語纏擾",就和上次"全民發布大行動:抗議youtube封殺聖經亂倫動畫"事件中,youtube加上警告字句:
"警告: 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詅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
的行為完全一樣:找些甚麼能污名化對方的罪名,套在對方身上,從而就能避免面對"對方所說的東西是否正確"的問題,直接說對方是在XX,所以是錯的。而且,黃世澤很明顯地不能用誹謗的名義要我不評論,結果就只能用"我在多次針對博客主人,以及其他多位獅子山學會成員作出言語纏擾"來污名化我了。

最後,根據法改會發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也是纏擾行為,而黃世澤在其博客中公開我的姓名,如無意外,已經觸犯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我已經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作出投訴,要求黃世澤移除我的姓名。雖然政府部門多半是能不管就不管,很可能不了了之,但我倒是很期待,如果黃世澤要因為別人指出他和他的友人的文章是如何不對,就要用纏擾行為來要對方封口的話,最終被告的會是我還是公開他人個人資料的黃世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