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本可以讓你追蹤文章的多個版本的不同之處。
前言:發起人不是我,我不過是轉貼罷了。
http://makblogg.wordpress.com/2009/08/11/%E5%8F%8D%E7%B6%B2%E7%B5%A1%E6%...
近日幾位有份量的博客,被一位甚有地位的知名博客網絡”通輯”,該知名博客具體行為如下:
1. 向網民徵召其他博客的個人資料,並威脅公開
2. 行使語言暴力,向幾位博客作人身攻擊,並禁制反對的言論
尤於此位博客頗有知名度,其行為有示範作用,或會吹起一股”網絡白色恐怖”。本人對此等網絡暴力,深感憤怒,故書此”反網絡暴力宣言”,以作抗議。
如有支持者,可抄錄以下宣言,貼於自己博客之上(因留言可假冒而貼文難冒),作和平抗議。希望星星之火傳播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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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絡暴力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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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是自由媒介,所有網民都享有言論和思想自由,不容干涉。
* 思想和言論自由,是香港社會的基石。網上網下,我輩都有責任好好維護這個權利。
* 反對一切防礙網絡自由的行為,包括:
1. 壓制甚至禁止反對意見
2. 利用軟/硬手段,甚至恐嚇,去令反對聲音消失。
本人對網絡暴力行為深表遺憾,故貼此宣言,希望網上的言論自由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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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是誰?當然是黃世澤了。
事緣有幾位博客發表了一些和黃世澤意見不同的言論,黃世澤就在其博客公開呼籲要讀者提供對方的個人資料: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E5%9C%9F%E5%85%B1%E8%BF%BD%E7%B7%9D%E4%B...
本人對個別土共膠人,講說話不負責任,忍受已久,現特推出土共追緝令,目的是迫使這些比五毛黨還不如人士,不要再做中共狗腿。這追緝令將有效至中共倒台為止。
任何人,有以下人等的個人資料,請與本人聯絡,本人將會對有關資料提供者身份保密,並對合符條件的資料提供者致薄酬
而觀乎黃世澤的往跡,他要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的原因很明顯,就是纏繞對方:
http://evchk.wikia.com/wiki/%E9%BB%83%E4%B8%96%E6%BE%A4
大口組成員「無鋒慧劍」為了威迫chimaigun.com的關站,將Tabris起底,並用分身在高登大肆公開Tabris的私隱(工作地點、生意夥伴等),及後無鋒慧劍玩分身起人底的技倆被揭穿,在高登Forum被大部份會員恥笑。
Tabris被起底後仍一度堅持運作chimaigun.com,但黃世澤迅速在其BLOG責罵Tabris及公開其真名、工作地點等,估計Tabris不想步NgLengJai的後塵而受到黃世澤的電話滋擾和死咬唔放,只好結束網站。黃世澤再度以這種手段取勝,其行為被質疑有違「民主和法治精神」。
而我本人也是其纏繞行為的受害者: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2009/07/11/%E7%A4%BE%E6%9C%83%E5%B7%B2%E7...
社會已經給了他寬容,沒有第二次機會
有人問小弟為何如此下狠手打翁文鏗,好歹都曾是學生。但今天見他在香港人網把小弟列為極右時,小弟認為,這個人社會已經給他一次寬容,如果不現在就下狠手把他趕出政界或政論界,一旦中國大亂,這類人會做羅伯斯庇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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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世澤本人對此的反應,卻只是重複說他針對的人是邪惡的,所以他的行為是正確的。其行為基本上和中共對付新疆動亂時,重複"熱比婭是反動勢力!",而逃避面對別人對其行為的批評完全一樣。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2009/08/11/%e5%85%ac%e5%91%8a%e5%82%b3%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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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讀者覺得我和他有仇,所以只是我單方面"唱衰"他,但我先問你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個人,在網上不夠人說 / 遇到異見者,他的行為不是去說服對方接受自己的立場,而是以各種手段去防止對方的意見在網上出現、以起人底(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和私隱)來威嚇對方及妨礙對方的現實生活和網上聲譽,這種行為你是否接近?
如果你覺得沒有問題的話,那你就忘記這篇文的內容吧。
參考資料:
香港仔公國:致黃世澤先生的公開信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23281
網上文革?請黃世澤停止網絡暴力
http://myosotis_lee.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9...
回應
一點建議
我想這種網絡批鬥的行為,已逐漸蔚然成風,不獨獨是個別博客的操守問題。
獨立媒體向來自詡為悍衛言論自由的地方(這也是獨立媒體呼籲各界捐款支持的理據之一),那麼獨立媒體本來很應該將你這篇文章置頂。
但是我實在的認為,在標題上明確顯示這次抗議行動的對象是誰,只怕容易落入「人身攻擊」的窠臼之中(雖然很明顯個別博客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唯我獨尊」的典型),從而模糊了焦點。
因此我建議,指明這種網絡批鬥的風氣已經變得逐漸普遍,並以這次事件的主角為例,引起關注。
不過觀乎近期獨媒的表現,我想你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關注,不會得到編輯的青眼。
題目已改
http://makblogg.wordpress.com/2009/08/11/%E5%8F%8D%E7%B6%B2%E7%B5%A1%E6%...
很多人也希望我我刪去標題上的對象,我已經刪了。
雖然我真的看不出除了林忌和黃世澤外,還有甚麼人會這樣系統性地玩網絡批鬥。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學他們罷了。
純粹八卦一下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有甚麼問題????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的情況: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的情況:
http://www.cuhkacs.org/~henryporter/Bo-Blog/read.php/641.htm
沈迷幻想的是你,翁文X,不斷重覆早已駁斥掉的論點,就是精神病患者常見的徵狀。你的朋友也說你是一個病弱,為甚麼你還不面對現實?
若有需要,我有些精神科醫生的名單可推薦給你,而若你堅持繼續沈淪,也可介紹一些和你有相同症狀的網站給你,好讓你和他們痴痴呆呆,坐埋一檯打麻雀,不過為免我忍不住再下重言,讓你病情惡化,這是你最後一篇獲批准登在這裡的文章了。
夠鐘了,食藥吧。
Henry又何來起底
讀中文大學的又比較關心世事的,豈會不知閣下全名及事跡呢 ... -.-
你也可以這樣說
你也可以這樣說,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這也正正應了宣言所說的:
"尤於此位博客頗有知名度,其行為有示範作用,或會吹起一股”網絡白色恐怖”。"
翁文x,由你搞網絡批鬥宣言,真係笑大人個口
如果我都叫網絡暴力
咁誾下個blog叫「狩獵極右」,又成日去人地部落格度撩事鬥非,再將騷擾內容轉貼自己果度耀武揚威,已經係網絡暴力既極致啦
自己騷擾人又唔計,人地反擊你又話批鬥,你都幾巴閉
我講既野全部基於客觀事實,法官話你有性格缺撼,叫你唔好沈溺網絡世界,何來起底恐嚇之有?你叫人甲澤,同甴曱同音,咁又唔叫人身攻擊?
黃世澤呢單野我仲未有立場,不過如果佢同林忌知道由你呢個問題人物扯頭纜搞呢單野搞到變哂質,變左你批鬥自己唔鍾意既人既工具,我諗佢地一定好高興
我跟林忌黃世澤二人?你想屈打成招嗎?
幾時我同黃世澤同林忌歸左邊?
東寶單野我有出過聲嗎?人人都鬧膠袋稅,咁佢地又全部都係黃世澤既跟尾狗嗎?
你就真係有知名度勒,又去環保觸覺痴餐,人地聲討黃世澤你又痴埋去抽水,用你果尾「聲勢滑坡理論」狐假虎威黎批鬥我?講「網絡白色恐怖」,你認第二黃世澤都要諗諗夠唔夠膽認第一
又一個小朋友要處理了。
1.
/咁誾下個blog叫「狩獵極右」,又成日去人地部落格度撩事鬥非,再將騷擾內容轉貼自己果度耀武揚威,已經係網絡暴力既極致啦/
我的blog名是paulymh,不是狩獵極右,這句不過就像個人介紹或是背景那種東西罷了,不過,這又有甚麼問題?
我如何撩事鬥非?
在網絡上,人人都有言論自由,你有講歪理的,我也有指正你的自由,又如何撩事鬥非?
不過是那些不夠人說,又不讓人看到"自己在講歪理",又沒有自省能力的小朋友,才會用"撩事鬥非"來抽空別人的批評來說別人不對。
2.
上面宣言的網絡暴力的定義很清楚:
a. 壓制甚至禁止反對意見
b. 利用軟/硬手段,甚至恐嚇,去令反對聲音消失。
a.
你有刪我留言,我沒有刪過你留言
b.
我沒說過你不能反對我,我只是清楚地表明你的那幾篇文在說歪理罷了;反而你一刪我留言,二用我個人的行為來上綱上線。
那你說網絡暴力的是你還是我?
3.
/自己騷擾人又唔計,人地反擊你又話批鬥,你都幾巴閉/
我次次都用過千字去指出你的文章的問題所在,
http://www.cuhkacs.org/~henryporter/blog/read.php/638.htm
反而你次次都沒有交出理據,只是在針對他人的用心和精神病症:
/算吧啦翁生,你D文我會留低比其他人「鑑賞」,不過無人會再理你架啦,收皮啦,講完/
/我想說以前曾有段時間是你的擁躉,不過自從你的文字沾上了仇恨後,變得一點也不美,只好像精神病患者般不停重覆又重覆的漫罵,叫人厭倦。/
你逃避現實的能力,簡直就是典範。
3.
/我講既野全部基於客觀事實,法官話你有性格缺撼,叫你唔好沈溺網絡世界,何來起底恐嚇之有?/
人身攻擊的謬誤,通常簡稱作人身攻擊,是指在討論時針對或提出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而進行攻擊或評論,並以此當作提出了理據去駁斥對方的論證或去支持自己的論點,此乃犯了人身攻擊謬誤。
你在沒有交出理據,卻只是在不斷地重複我的刑事罪行和精神病症,不是人身攻擊是甚麼?
4.
/幾時我同黃世澤同林忌歸左邊?/
幾時我把你同黃世澤同林忌歸邊?
我在說你用我往跡來轉移視線,逃避面對理據的手法,和黃林二人同出一轍。
你卻自己又扮被害者地老屈我說你在東寶問題上和黃林一樣
5.
/你就真係有知名度勒,又去環保觸覺痴餐,人地聲討黃世澤你又痴埋去抽水,/
你就真係有知名度勒,又去批鬥環保觸覺,人地聲討黃世澤你又痴埋來去抽我水。
小朋友對罵,真無聊。
Henry,一代新人勝舊人呀
論搞網絡暴力,黃世澤十大都未到,點敢同周圍咁多新人爭。
不過,我都係勸曾經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先,去精神病院休養一下,已經有成班友俾tungpo搞到搭沉船,你依家搞到佢地衰多兩錢重,咁唔好喇。
你想將這裡變成我和你單挑的舞台嗎?沒問題,我誓死守護你派膠既權利
1. /我的blog名是paulymh,不是狩獵極右
呢o的字眼既野只有小朋友先會同你斟酌,大家一去翁文x個blog就知狩獵極右大大隻字印響度
2. /在網絡上,人人都有言論自由,你有講歪理的,我也有指正你的自由,又如何撩事鬥非?
你講野,就係言論自由,我講野,就係網絡暴力,有無咁著數呀?全世界都要圍住你轉嗎?
3. /不過是那些不夠人說,又不讓人看到"自己在講歪理",又沒有自省能力的小朋友
呢堆算唔算「網絡暴力」呀?梗係唔算啦,因為出自你把口嘛
4. /你有刪我留言,我沒有刪過你留言
我唔小心刪左(因為太大堆字,以為係廣告),叫你再貼番,又比你貼wor,之後你一大堆垃圾有邊一次無比你貼?大家得閒可以去我果度參觀你堆垃圾,睇下少左邊忽字
你梗係無刪過我留言啦,我都無留過!淨係睇到呢度都知你歪理連篇啦!
5. /用我個人的行為來上綱上線。
上綱上線我擔當唔起,不過你四處挑釁既行為賓在可憎可厭,特別係煩倒我,我基於客觀事實批判又唔得?咁你果o的「那些不夠人說,又不讓人看到"自己在講歪理",又沒有自省能力的小朋友」又是甚麼垃圾?
6. /我次次都用過千字去指出你的文章的問題所在
對啊,每次都將自己的論點重貼又重貼,重貼又重貼,人家(未必是我)早已駁斥了,也還是繼續周圍貼,可能你會覺得好「環保」
7. /反而你次次都沒有交出理據,只是在針對他人的用心和精神病症
如果沒有交出理據,你會有咁多追加垃圾?你果一大堆論點就真係穿插住「針對他人的用心」啦,好一句自摑嘴巴
8. /你逃避現實的能力,簡直就是典範。
o華,哈哈,這句形客你實在是.....這又係唔係網絡暴力啊,你講就梗係唔係啦,我講又會比你當成迫害了
9. /你在沒有交出理據,卻只是在不斷地重複我的刑事罪行和精神病症,不是人身攻擊是甚麼?
成日話我人身攻擊,你抽「那些不夠人說,又不讓人看到"自己在講歪理",又沒有自省能力的小朋友」就唔係,好勒,先當我有人身攻擊你,你無,咁樣
「世柒,你要玩人身攻擊,那我又玩了。」出自你口,又算唔算人身攻擊啊?哦,我估倒你會答:「人家攻擊我,難道我不能反擊麼」ok,你當然能夠,但當你變成自己口中所講既「人身攻擊的謬誤,通常簡稱作人身攻擊,是指在討論時針對或提出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而進行攻擊或評論,並以此當作提出了理據去駁斥對方的論證或去支持自己的論點,此乃犯了人身攻擊謬誤。」時,你有資格鬧人咩?
10 ./幾時我把你同黃世澤同林忌歸邊?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學他們罷了。」
「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sorry,可能呢句係人身攻擊,但我真係想講句:「自己寫完的矛盾可以完全無視,你真係short得暈秦」
11. /只是在不斷地重複我的刑事罪行和精神病症,不是人身攻擊是甚麼?
精神病症呢,就係客觀事實,你的刑事罪行呢,其實我完全無提過,唯一一次係我叫你回應一條你笠水既連結,入面有提過呢樣野
12. /你卻自己又扮被害者地老屈我說你在東寶問題上和黃林一樣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學他們罷了。」
「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唔關我事你又響呢篇聲明度拉埋我落水?
13. /小朋友對罵,真無聊。
呢句你講o岩左一半,你的確係小朋友,不過我都抵死,中你計,竟然真係花我大半個鐘去打文回應你呢條友,響呢一點上面,你嬴了
不過都好,藉住呢度可以講下我對Tung Po事件。雖然我愈來愈唔同意Tung Po講的野,但無可否認,我係佢FAN屎,至於歌德,我唯一恨佢係成日洗BLOG,同埋鎖左BLOG搞到我入唔倒去睇佢D正文(唔通睇翁生你果D咩)。不過呢件事,我係未有立場既,因為其實我有少少想吊世澤,不過都係諗清楚先。
先面對別人的批評再說吧,黃世澤。
別人說的不是tungpo的問題,而是你自己老是禁止異見出現、老是要用別人的個人資料來纏繞對方、恐嚇對方禁聲,tungpo不tungpo根本不是問題關鍵,就和熱比婭是否邪惡也根本不是新疆問題的關鍵一樣。
別人針對的不是tungpo,也不是你,而是你這種行為,不過你作為最經常使用這種手法的人,不說你還能說誰?
至於你人身攻擊我那部份,人人看到都知道你不過又用回中共慣技:把事情轉移到對方的個人頭上,再抹黑對方,從而逃避面對批評罷了,詳細回應你就中你的計了。
先面對自己的問題再說吧,Paulymh
別人說的是網絡恐嚇問題,我根本唔係關鍵,你就借勢抽水拉我落水,諗住借刀,好卑鄙啊
不過你又有句講得好o岩「把事情轉移到對方的個人頭上,再抹黑對方,從而逃避面對批評罷了,詳細回應你就中你的計了。」
我真係中哂你計了。
順便覆Henry關於Tungpo
如果Tungpo唔係公務員,我最多鬧爆佢,而唔會用到CSR呢招咁辣。
依家佢自己身為公務員,犯CSR在先,然後仲好意思為律政司追朱凱迪同何來數辯護,佢呢鋪律人以嚴,待己以寬,以為匿名就可以唔理CSR的結果,就係對住大學時刨晒成本CSR的人,我一鋪打到佢訓響度。
我大學時做論文研究,曾經去過幾次公務員事務局認真研究CSR實際執行,所以我好清楚通寶自己要付乜代價,佢的個案正如有位網友講,係同郭冠英事件一樣。
世澤,我諗大家都係驚緊一樣野
有朝一日,如果網上一言不合,會唔會比人起底搞自己甚至屋企人先
一旦諗到呢樣,就會好怕得罪一d人,例如你,咁算唔算變相恐嚇?
我自己都仲諗緊,因為驚係自己諗,因為自己驚去批鬥人有無理據呢?另外,自己有唔見得光野亦要承擔責任
不過,我真係好驚有*日*比人搞囉
詳細回應翁文鏗係無用
一個連自己個案底都唔在乎的人,你認為可以同佢有乜辯論。
呢個世界好多發表謬論,做膠事而不負責、不認帳的人,特膠政府好多,在網上世界一樣咁多。
世澤,我都唔想理佢,但弊在佢周圍貼我o的連結呢
一時又貼去環保觸覺,一時又貼響呢度,自己無人理,就想「班馬」玩借刀
我怕其他人「義憤填胸」殺錯良民咋,點都要上黎澄清下
大家唔去限制無限制潛艇戰爭結果咪係咁
起底係一項好花時間和功夫的工作,如無必要無人想起人個底。
自黐孖筋.com出現後,某程度已經出現無限制潛艇戰爭。而通寶身為公務員,竟然敢話律政司追本土行動獲批法援前堂費係啱,佢自己認為只要合法乜都得的邏輯,等於同大家講,打無限制潛艇戰無問題,我出手係深思熟慮過。
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呢鋪竟然挺通寶,佢條友係咪真心支持本土行動,大家心照喇。如果我係極右,點會出嚟打到通寶呢班人訓響度呀。
呢條友周圍想班馬借刀的行為,亦係我忍咗咁耐,一係唔打,一打
呢條友周圍想班馬借刀的行為,亦係我忍咗咁耐,一係唔打,一打佢重手到咁的原因。
兩個人一唱一和地轉移視線
重複一次:
別人說的不是tungpo的問題,而是你自己老是禁止異見出現、老是要用別人的個人資料來纏繞對方、恐嚇對方禁聲,tungpo不tungpo根本不是問題關鍵,就和熱比婭是否邪惡也根本不是新疆問題的關鍵一樣。
又黎屈打成招,班馬借刀:咁又叫一唱一和?
我講左呢件事上面中立架啦,幾時又變左黃世澤一夥?插親你果d就叫一唱一和,好叫其他反世澤既人反埋我?你可唔可以唔好咁卑鄙?
另外,又一字不漏咁重貼自己o的垃圾,唔怪得次次都有一千字「指正」他人啦
我諗我唯一幫左世澤的,就係搞爛呢串原本應該討論「東寶事件」既討論串,不過論功勞你一定第一
從這貼開始,我只會處理黃世澤,henrypoerter的請看新文
從這貼開始,我只會處理黃世澤,henrypoerter的請看新文
給henryporter小朋友的人身攻擊專貼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4245
為了不讓henryporter小朋友在"反網絡暴力宣言"一文上不斷地人身攻擊、轉移視線,把原貼所說的反網絡暴力宣言的內容和焦點模糊掉,本人特開專貼處理,讓henryporter小朋友沒借口轉移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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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澤說:/一個連自己個案底都唔在乎的人,你認為可以同佢有乜辯論。/
我如何不在乎?
像你這種對使用各種惡劣手段去逃避討論、打擊對手的網絡惡霸,你以為你可以打橫行,但我就用行動告訴你:這世界不是你玩哂的。
要對付你這種爛人,就只有不怕被你這種人起底的人了,而我正好不怕。
黃世澤說:/呢個世界好多發表謬論,做膠事而不負責、不認帳的人,特膠政府好多,在網上世界一樣咁多。/
呢個世界好多像你一樣發表完謬論,做膠事而不負責、不認帳,被人指正還要惡意攻擊對方、起人底、恐嚇對方來逃避現實的人,在網上世界一樣咁多,在你身邊更多了。
黃世澤說:/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呢鋪竟然挺通寶,佢條友係咪真心支持本土行動,大家心照喇。如果我係極右,點會出嚟打到通寶呢班人訓響度呀。/
又扣帽子了,
1.這個宣言清楚地寫明不是為任何人解釋,也不是針對你,而是針對你經常做的行為
2.本土行動不是你的政治資本,不是你不夠人說時用來站在道德高地轉移視線的工具
3.我早就給了$500支持他們了。
4.你是不是極右和通寶的言論有何關係?
黃世澤說:/呢條友周圍想班馬借刀的行為,亦係我忍咗咁耐,一係唔打,一打佢重手到咁的原因。/
打打打,打甚麼?
自己做錯事,引起公憤,還是不斷地想把視線轉移到其他人身上,然後抹黑對方,卻毫無自省能力;聲稱民主自由,卻做得最多恐嚇、威脅他人言論自由的事。
縮回自己的小角度,不讓別人還手地批鬥別人,去打XX吧,黃小朋友!
o華,呢度你話事牙?給henryporter小朋友的人身攻擊專貼:獨立媒體其中一個服務就係比作者人身攻擊他人?
你仲未回應我呀,你叫人「甲澤」係咪人身攻擊呀,你做乜話我係跟黃世澤一唱一和呀,又做乜暗示我同黃世澤同林忌係一路之後又否認呀
我不對!我寫不清楚標題,標題的意思是讓你不斷人身攻擊我。
其他的請看新貼。
你最大的不對,就是亂開post,四處挑釁罵戰!你搞清楚自己的不對沒有?
你欠我一個道歉!
Paulymh,請你看看自己的矛盾!
paulymh說:
/幾時我把你同黃世澤同林忌歸邊?/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學他們罷了。/
/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1. 你看清楚你的矛盾沒!睜開雙眼看啊!庸才!
/抱歉,我把你和黃世澤的言論混在一起了,但是你依然無法逃避掉
"只是在不斷地重複我的精神病症,不是人身攻擊是甚麼?"
2. 你欠我一個道歉!我要的不是抱歉!
假若有一個人傷風,我不停說他傷風,就是人身攻擊嗎?用腦想想吧>>這是建議,不是人身攻擊!
你沒做錯事,又為甚麼怕別人提起你?
3. 我不怕別人提起我,我是覺得你很煩,要我花時間澄清你錯誤的指責!你若真有道理,用得著隨處貼嗎?你不夠人說,就要班馬借刀,這是卑鄙的懦夫行為!
你是一個反環保的典型例子,為甚麼我不用你做例子去說明反環保的人是這樣的?
4. 你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兼x事犯的典型例子,需要我去其他地方張貼去說明精神病和x犯是怎樣的嗎?(為免又說我人身攻擊,先消音)
5. 我本來的確沒打算說你。不過,為了不讓你不斷地人身攻擊、轉移視線,把原貼所說的反網絡暴力宣言的內容和焦點模糊掉,就算你有使用網絡暴力的事實已經明顯到不行,但是我蓋著良心說話,說你沒有網絡暴力,以換來你不再轉移視線,那行不行?
「本來的確沒打算說你」,然之後一大堆人身攻擊,再屈打成招把我拉上成為黃世澤一伙,把原本批判「起底」的網絡暴力宣言變成你借刀的工具,你已人格破產了,還有人會相信你嗎?網絡暴力宣言和獨立媒體也因你的參與而被污染!
除了道歉以外,你還欠我一個交待!
你仲未回應我呀,你叫人「甲澤」係咪人身攻擊呀,你做乜話我係跟黃世澤一唱一和呀,又做乜暗示我同黃世澤同林忌係一路之後又否認呀
Paulymh,你今天開一個貼人身攻擊我,明天開一個人身攻擊黃世澤,後天開一個人身攻擊林忌
你認為獨立媒體的讀者會想看你濫用言論自由的垃圾嗎?
成Henry貴言
依家成班抽水狂魔在tungpo件事抽水,呢啲係幫tungpo定想佢死快啲就我都想知,tungpo件事搞到咁大的結果,就係公務員事務局無可能不了了之。
如果tungpo真係公務員,佢潛水潛到唔係公務員佢就可以甩身,依家佢真係唔駛旨意甩意,佢班「朋友」仲狠過黃世澤。
黃世澤,你又轉移視線了。
重複兩次:
別人說的不是tungpo的問題,而是你自己老是禁止異見出現、老是要用別人的個人資料來纏繞對方、恐嚇對方禁聲,tungpo不tungpo根本不是問題關鍵,就和熱比婭是否邪惡也根本不是新疆問題的關鍵一樣。
補:henry在這貼的言論,除非必要,否則我不會回。
補:henry在這貼的言論,除非必要,否則我不會回。
Paulymh 你又重貼垃圾+轉移視線了
你連人家的論據也懶得看,有何資格與人辯論?
你欠的道歉,何時還?
你仲未回應我呀,你叫人「甲澤」係咪人身攻擊呀,你做乜話我係跟黃世澤一唱一和呀,又做乜暗示我同黃世澤同林忌係一路之後又否認呀
除非必要,否則我不會回>>原來你是獨立媒體主持人?
你喜歡辯論,就貼1000字
到你不喜歡了,就說懶得看,懶得貼
你想不足新的論據,就重貼垃圾
你不想聽倒自己真實的一面,就說被人人身攻擊,到自己想罵人呢,就開專貼人身攻擊別人
你此人還有廉恥嗎?
插嘴:人身攻擊定義
部分人對人身攻擊定義較闊,認為辱罵已屬人身攻擊.個人也覺得,如罵對方是狗,或用粗話問候對方家人亦然.若「甲澤」影射「曱甴」,當然算,同樣「垃圾」,「小朋友」,「夠鐘食藥」,「去精神病院」等皆然.
但在學術上,以羞辱,謾罵取代理據才算,維基已有詳述,相信大家清楚:
李天命認為:「其實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那批判就沒有犯人身攻擊的謬誤。否則的話,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人身攻擊的謬誤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A%BA%E8%BA%AB%E6%94%BB%E6...
我對Galileo理解有保留.我不是中大人,過去一直不知paulymh是誰,因為他們留言才知其姓名及案底.案底屬私隱,除非他出任公職,或從事工作與之有關,但多屬入職條件,由僱主衡量,毋須公開.有些西方國家為保護兒童,認為性犯罪應該起底,但也受到抨擊,paulymh所犯亦非性罪行.p的身份非自願,沒必要地遭宣揚並針對.
「一個連自己個案底都唔在乎的人,你認為可以同佢有乜辯論。」
「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呢鋪竟然挺通寶,佢條友係咪真心支持本土行動,大家心照喇。如果我係極右,點會出嚟打到通寶呢班人訓響度呀。」
以上言論,不論從寬從嚴,必屬人身攻擊.
比起雙方互相「人身攻擊」(辱罵),針對p的身份,背景,是更加明確人身攻擊,更有侵犯私隱之嫌.
抱歉很少去各位地頭,只在這裡看過p的文章,他從不保留地羞辱你們,但我至少看到其理據與辱罵並舉,而非純粹辱罵,如有關環保袋爭拗.但僅看幾位在這裡留言,不見什麼理據,卻不斷辱罵.請幾位可否先從理據開始,如就環保袋反駁對方,再從不同途徑羞辱對方?
翁文鏗的犯案紀錄是新聞來的
用Google打翁文鏗三個字都可以查得到,何有私隱可言?
不誠實使用電腦翁文鏗如不停止他的行動,或者去青山接受治療,小弟不打算停火。
我想解釋一下
1. 上面兩句不是我說的
2. 這裡罵戰的起因,至少於我而言,是翁君張貼我的連結,然後暗示我與黃世澤及林忌一伙,又說我跟隨他們的立場,這是子烏虛有的誣陷,所以我針對他的,就只有這點
3. 這裡的題目是「反網絡暴力宣言」,我針對他的,也只有他自己掛著宣言於口邊,本身卻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如我本身就是受害人,幾乎被他誤導他人,以為我是黃世澤支持者的奸計得逞
至於他的環保立場甚麼的,只是他在老屈本人後言窮理屈之下轉移視線的手段,就算要辯論也毋須,亦不應在這裡討論
For henryporter
我都好怕 paulymh 個樣貼通街式討論,為左明哲保身,我都費時同佢講乜,無時間同佢無限回覆。但今日佢講人地施行「網絡暴力」,唉,真係唔知乜叫做「網絡暴力」,世界真係賊喊捉賊。
案底是私隱
在google找,記得看過新聞,但我一直不知他是p.
我們不是p的僱主或什麼人,就算是也不得公開.(認為)其他人都清楚,仍然無權公開,宣揚p的身份並案底.亦與爭論無關.
公務員不得發表政治言論, 是否合憲?
請看基本法
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九十九條 (略.......)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上就是我找到的所有可能有關的條文.
如果某位公務員, 在辦公時間以外使用個人電腦, 以個人身份, 特別是以虛假筆名, 發表任何言論, 我看不出政府有任何權力作出干預; 政府一旦干預, 弄出一次司法覆核, 從基本法看來, 政府非常不利.
當然, 如果那位公務員在辦公時間內, 濫用政府資源, 作出與公務無關事情, 那肯定有問題, 但這是濫用資源問題, 而不是言論有問題; 如果該人以其職稱發表政治文章, 亦肯定有問題, 因其無資格代表政府發表政治言論.
如果有一位公務員也開了blog,
如果有一位公務員也開了blog, 都是寫通寶寫的那類型的文章, 但其論點全都對黃先生而言很順耳, 奉公守法的我們是否仍應該以人肉搜尋把其人搜出來、按照「 《公務員事務規例》… 以他言論違反政治中立,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投訴到底」呢?
如果有一位公務員寫Blog, 支持2012雙普選, 奉公守法的我們是否仍應該以人肉搜尋把其人搜出來、按照「 《公務員事務規例》… 以他言論違反政治中立,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投訴到底」呢?
自欺欺人
古惑的狼的問題
這個是有趣的問題。通寶無疑是立法會主要職員之一(無實據,只從內容推斷所得),但有關法律的 intent 是什麼呢?是保護政府信用,還是認為高級公務員在工作以外必須政治中立?這個政治中立的重要性在何?真是願聞其詳。
如果有一位公務員寫Blog,
如果有一位公務員寫Blog, 支持2012雙普選, 奉公守法的你以人肉搜尋把其人搜出來、按照「 《公務員事務規例》… 以他言論違反政治中立,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投訴到底」, 你就是五毛, 土共.
一堆回應
henry說:/翁君張貼我的連結,然後暗示我與黃世澤及林忌一伙,又說我跟隨他們的立場/
我說的話: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手法上)學他們罷了。/
/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我說henry學他們兩人的行為,就如一個小朋友學著一隻猴子跳入水池一樣,henry卻轉移視線為我把"你和黃林歸邊",那在你眼中,只要我說"小朋友"和"猴子"做過同一個動作,就是歸邊了。
不斷地誣指他人老屈他,來不斷地灌水,模糊原貼的焦點,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下,henry也依然能夠聲稱他和林黃二人毫無聯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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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說:/也只有他自己掛著宣言於口邊,本身卻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如我本身就是受害人,幾乎被他誤導他人,以為我是黃世澤支持者的奸計得逞/
例如?你用甚麼定義的網絡暴力來說我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用上面的定義,你不讓我在你的blog留言,還加上"精神病"、"吃藥"的字眼,為甚麼不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不過,我早就說過了:
我本來的確沒打算說你。
不過,為了不讓你不斷地人身攻擊、轉移視線,把原貼所說的反網絡暴力宣言的內容和焦點模糊掉,就算你有使用網絡暴力的事實已經明顯到不行,但是我蓋著良心說話,說你沒有網絡暴力,以換來你不再轉移視線,那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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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說:/至於他的環保立場甚麼的,只是他在老屈本人後言窮理屈之下轉移視線的手段,/
我從來不打算在這貼講環保,是你自己明明在不夠我說,我問你四個問題你又不答的情況下,還是反過來說我不夠你講,我才不得不重複一些案例來說明是誰不夠誰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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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奴:/我都好怕 paulymh 個樣貼通街式討論,為左明哲保身,我都費時同佢講乜,無時間同佢無限回覆。但今日佢講人地施行「網絡暴力」,唉,真係唔知乜叫做「網絡暴力」,世界真係賊喊捉賊。/
同上,你你用甚麼定義的網絡暴力來說我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為何我不可以用網絡暴力來形容你這種不提理據,只講立場的做法?
還有,說到無限回覆,我才是受害者,今日全日幾乎都被henry這種不斷灌水的行為浪費掉了。
這宣言針對的是是起人底來恐嚇對方封嘴的行為!
重複又重複地說:這宣言針對的不是人,無論是通寶還是黃世澤,而是起人底來恐嚇對方封嘴的行為!
就算支持民主的公務員,犯CSR都要拿去查辦
我講這句話認真
如果公務員不守政治中立,大家想想是什麼光景?
Johnson Lau同古惑的狼,你們自己想想,到底你們想抽怎樣的水先。
至於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如果他不改其暴力的作風,以暴易暴行動不會停止。
黃世澤,你還是在轉移視線。
重複三次:
別人說的不是tungpo的問題,而是你自己老是禁止異見出現、老是要用別人的個人資料來纏繞對方、恐嚇對方禁聲,tungpo不tungpo根本不是問題關鍵,就和熱比婭是否邪惡也根本不是新疆問題的關鍵一樣。
說到暴力,我如何暴力?和民建聯一樣,自己不合意的行為,就在毫無理據的情況下扣上暴力的帽子。
你自己在朱凱迪、何來被追數時去咗邊,翁文鏗
無面對問題果個,係你自己
我無打算同你無限回覆
我只可以唯心地講「買你怕」,只講唯心,只係一種無奈的態度,我無時間 profiling 你,亦無法知你底線係乜,只係講過去嘗試論理的經驗之談。同你講道理,係浪費我時間。
「說到無限回覆,我才是受害者」......你去咁多個場,好多個我都唔識,不過,你是否「無限回覆」的始作俑者,我心裡有數。
問 CSR
並不是每個國家都重視 CSR 這一套,重視公務員政治中立,公務員政治中立有乜咁重要先?係為保護官僚系統所必要?香港有乜咁特殊?同埋重要到,唔可以在工餘時間違反先?
你自己在朱凱迪、何來被追數時去咗邊,黃世澤?
重複一次,
1.這個宣言清楚地寫明不是不是針對你,而是針對你經常做的行為
2.本土行動不是你的政治資本,不是你不夠人說時用來站在道德高地轉移視線的工具
3.我早就給了$500支持他們了。
麥當勞,你說總之我無理據地不妥我,總之我說的就是不對,不就行了?
麥當勞,你說總之我無理據地不妥我,總之我說的就是不對,不就行了?
用不用硬要找甚麼無限回覆做借口?
有點失望
「我是不太會翻舊賬的人,因為翻了舊賬就不能純粹辯論。」
其他人我不在乎,但對麥兩篇留言都對人而不對事比較失望.
我不清楚「貼通街式討論」,「無限回覆」是否屬網絡暴力.網上很多人傳教,或者爭在最後留言,精神勝利.我反感,但不會定義為網絡暴力而須制止.「心裡有數」是諸訴內心,令人無所適從反駁,即好「屈機」.
不論是非,公務員應該有私下發表意見言論自由,除非上級找公務員當政策擋箭牌,或迫他們以個人名義放風,說違心話等.過去已有例子: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406/09/0609188.htm
如果你覺得我有唔妥你
如果你覺得我有唔妥你,咁就算數了。還有,「無限回覆」並唔係借口,我就是恐懼「無限回覆」,尤如我恐懼文學一樣。世界沒有無緣無故的愛與恨,但我無打算講那些緣故是理性的。
如果是從找尋出路的角度講,我會話「同你的理性對話成本太過高,高到我放棄」。
覆朝雲、麥當勞
公務員政治中立,是確保民主政治選出來的政府有效運作的必要法門。
台灣本身就是公務員政治不中立的受害者,民進黨上台後,國民黨籍的公務員不執行政府命令,或陽奉陰違,同樣的,國民黨上台後,民進黨的公務員又玩這套,那誰尊重民主政治?英國要求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倫理,便在這裡。而紀律部隊和軍人,對這方面管得特嚴。
現時香港對公務員言論管制,可以用三級制來形容,香港電台是不能管(因為架構協議,CSR 520-525幾乎全數豁免),大部分公務員都不大管,查實主要防公務資料外油,但首長級、政務主任、行政主任、新聞主任以及紀律部隊,是沒有written approval發表政治言論後果嚴重。
朝雲:無意尋求勝利
我這個 post 的確是對人而不對事,但我認為要這裡寫,是因為「人」出了問題而不是「事」出了問題(或許「事」也出了問題,但那是支節)。我亦唔想研究是什麼人出了問題,一隻手指指向人,三隻指向自己。
但如果這件事被單純定位為「事」,而不是「人」的問題,那就大錯特錯。承認吧,一些人都只是在找理據去把另一方全數剿清,如果這樣還是停留在「事」上,在定義什麼是「網絡暴力」上,那會是迷失方向的,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回應
『如此一來,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就必得遵循「政治中立」的原則了。因為既要「永業」,他們就不能太有政黨色彩,無論誰上台執政都得不存偏見地奉命效勞,執行政治領袖的政策方針,此之謂「中立」(impartiality)。順這個原則再往下推,就會得出英式文官體制的第三特色,即「匿名」(anonymity),意思是他們只需按政治任命的長官要求埋頭苦幹,如非必要不用上議會面對質詢,對付議員的工作是政治人物的本分。』
http://specials.mingpao.com/cfm/News.cfm?SpecialsID=20&Page=6&News=fe882...
不執行政府命令,或陽奉陰違,即不能在公務上貫徹政府意志,當然違反政治中立,但不等於保留思想自由,私下發表意見違反政治中立,若如此對言論自由損害更大.梁指香港政治中立有名無實,是由於香港本無民主,AO自然越俎代庖,而非他們有違中立原則.
打工必須犧牲部分自由,當公務員固然更多.但止於效忠國家,奉命行事,在內部固然可提出意見,改善政策執行,在外部也不等於噤聲.難道連陳方安生也不准說「挑撥離間」(相信中央和董建華都不願她「公開」)?當時她尚未正式退休,還未有問責制.我也沒聽說其他民主國家會禁止公務員私下發言權利.
回應黃世澤
我就唔抽水, 但希望你解答一下CSR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我認為就事而言出現很大問題
p的的留言的確好難頂.但僅就我過去所見其文章,我沒見過他會以「你自己在朱凱迪、何來被追數時去咗邊,黃世澤?」此類手法攻擊對手.若p好戰,喜歡羞辱對手已屬暴力,道德有虧,那麼我們就事得面對更嚴重問題.
我在這裡老實說,我沒有參與當年保衛天星運動,(暫時)也沒有捐錢.我相信這裡所有人知識水平都清楚,除非p對「去咗邊」有不實陳述,否則其立場不用「去咗邊」來證明,此質問是典型人身攻擊.
我不害怕p和我糾纏.但我一定要趁此機會認真地說,我真的害怕他們.我常在網上發表政見,將來若得罪他們,他們會成功起我底,以後對付我,每次都加上什麼什麼的朝雲,「你認為可以同佢有乜辯論」.我真的害怕.
同意朝雲粗體的部分
這些講法(不包括通寶的部分,那些不是人肉起底,而是重大誠信問題,CSR 係重要爭論點,唔可以直接跳過而橫指之),其實有早有更有資歷的人跟黃世澤講過,所以我都無加嘴。我唔加嘴,並唔係同意黃世澤同林忌既起底行為。
不過,我並唔同意你標題所說(暗示主要問題出處網絡暴力)。在未有起低時件之前,問題一早就出現左,問題亦唔係乜野「網絡暴力」,而係當各方都在嫉惡如仇(嫉惡如仇係好事,本應宣揚)的時候,應該點樣降低對話成本,而唔係「我戴面具戴得好辛苦」式不斷將問題惡化,互視為惡,又像一些人把明光社想像為好戰派偽基督教的化身一樣。
悲哀的事,我講了一整天,才有人明白發生了甚麼事。
悲哀的事,我講了一整天,才有人明白發生了甚麼事。
還要有人還是在嘗試各打八十板。
民主社會所需之說
「是確保民主政治選出來的政府有效運作的必要法門」,可以歸類為「民主社會所需」。這個是很強的宣稱,因為就連人權(更遑論 johnsonlau 提出的基本法問題)都必須對「民主社會所需」屈服。
我質疑這個講法。
首先先說台灣的情況,台灣所有的「政務官」都是政治任命(香港的行政官員他們稱為政務官,言語不通),政治任命官員當然不需要政治中立,你也不會期望英國內閣成員也政治中立吧。台灣有個官叫做郭冠英,以筆名寫了種族仇恨的內容,結果台灣(忘了是考試院還是監察院)罷免了他,用的理由也是「官員身份發表不未經上級許可言論」之類。你會否認為這個處理是陳義太低?郭冠英並不是錯在因為官員身分發言,而是發言內容顯示中國人對台灣人的種族仇視,那是一般人說說也是危害民主社會秩序的。
郭冠英的例子可能是很不相干,因為通寶的內容看似未通到這個地步。我想問的是,「不執行政府命令,或陽奉陰違」與「網上發言」有什麼關係?他們的意見表達會導致他在工作出偏心?台灣有很多法官都沒有在網上發表什麼,一樣可以對基本法令陽奉陰違。
這個關係一定要能清楚可見的,而且,因為人權也要屈服,所以要乎合三個原則:
* 需要說明「民選政府有效運作」的具體內容
* 這些限制與「民選政府有效運作」是合乎比例而不是過多的
* 這些限制能有效保護「民選政府有效運作」
香港基本上照抄英國
英國內閣成員係不可能政治中立,因為佢地係Member of Parliament或者Lord,點政治中立。
英國政治中立是針對Permanent Secretary,因為他們不會因政黨輪替要被替走,還有紀律部隊,因為大家都怕紀律部隊淪為個別政黨爪牙。網上發言政治不中立,有損公眾對政府行事中立的信心,已經是不可接受。
台灣的公共行政,基本上最大問題是政黨輪替了,但公務人員心態沒有向多黨政治這方向走。
覆朝雲
你了解一下起底現象的前世今生再說,現時是一個「保證相互毀滅」的核武年代。當小弟被網典、或一些土共無數抹黑都無人援助時,小弟只好武裝自己。
我會遲點有篇文章,由高登年代說起,講清楚這現象的前世今生。當然,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翁文鏗沒資格裝受害者。
有關郭冠英
說郭冠英用筆名發表種族仇恨的內容,似乎與事實不符。 正確來說那是族群仇恨,除非硬要說閩南移民(本省藉人仕)與外省人(外省藉人仕)為不同"種族"(台獨基要派就是這樣說的)。
有關范蘭欽事件: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83%AD%E5%86%A0%E8%8B%B1&va...
Paulymh 你悲哀個屁!讓我踢爆你這次「扯頭纜」的陰謀吧!
1. 沒有看你的BLOG和文,你就借勢搏出位
2. 不甘黃世澤壓著你來打,借「網絡暴力宣言」攝位,又開FACEBOOK,又周圍轉貼,試圖奪得這次批鬥黃世澤運動的領導地位
3. 明明「網絡暴力宣言」是針對黃世澤的起底行為,你卻連自己被黃世澤及林忌踢爆你的背景也拉在一起講,塑造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的身份,名正言順借助他人之手討伐己敵
4. 最明顯的證據,就是連我的連結你也貼上,並聲稱我學他們、跟他們一起,意圖連我也拉進討伐名單之中!
以你如此卑鄙的行徑,有資格做「網絡暴力宣言」FACEBOOK小組的發起人嗎?
paulymh,你還欠我一堆回應!
henry說:/翁君張貼我的連結,然後暗示我與黃世澤及林忌一夥,又說我跟隨他們的立場/
我說的話:
/就算是"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http://henryporter.cuhkacs.org/
他也不過是(手法上)學他們罷了。/
/但稍為多看一點,就能看到無論時序和內容,都是henry跟著林黃二人說的。/
我說henry學他們兩人的行為,就如一個小朋友學著一隻猴子跳入水池一樣,henry卻轉移視線為我把"你和黃林歸邊",那在你眼中,只要我說"小朋友"和"猴子"做過同一個動作,就是歸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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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地誣指他人老屈他,來不斷地灌水,模糊原貼的焦點,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下,henry也依然能夠聲稱他和林黃二人毫無聯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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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前面的一段狡辯的極致,睜著眼睛說瞎話,你這句不是又暗示我和他們是一路嗎?你這卑鄙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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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說:/也只有他自己掛著宣言於口邊,本身卻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如我本身就是受害人,幾乎被他誤導他人,以為我是黃世澤支持者的奸計得逞/
例如?你用甚麼定義的網絡暴力來說我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周圍轉貼他人的連結,借刀,班馬,難道還不能算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用上面的定義,你不讓我在你的blog留言,還加上"精神病"、"吃藥"的字眼,為甚麼不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
>>>>先不說你其實真有精神病,真需要吃藥,當我是網絡暴力的執行者好了,至少我不會像你這個網絡暴力執行者一樣無恥,去周圍張貼「網絡暴力宣言」,聲稱討伐他人
不過,我早就說過了:
我本來的確沒打算說你。
不過,為了不讓你不斷地人身攻擊、轉移視線,把原貼所說的反網絡暴力宣言的內容和焦點模糊掉,就算你有使用網絡暴力的事實已經明顯到不行,但是我蓋著良心說話,說你沒有網絡暴力,以換來你不再轉移視線,那行不行?
>>>>你的本來已很多次了,事實上你一直周圍張貼我的連結,意圖讓他人誤解的我原意,迫得我要出來解釋!然後到我回應你時,只懂不斷重貼垃圾來掩飾自己的理曲言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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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說:/至於他的環保立場甚麼的,只是他在老屈本人後言窮理屈之下轉移視線的手段,/
我從來不打算在這貼講環保,是你自己明明在不夠我說,我問你四個問題你又不答的情況下,還是反過來說我不夠你講,我才不得不重複一些案例來說明是誰不夠誰說罷了。
>>>>他媽的這裡說的是網絡暴力,你說甚麼環保?全世界也要繞著你來轉嗎?
還有,說到無限回覆,我才是受害者,今日全日幾乎都被henry這種不斷灌水的行為浪費掉了。
>>>你這無限回覆魔人,單是新疆那段垃圾也重貼了四次,還夠膽說自己是受害者?是誰最先貼了我的連結,還加了子虛烏有的評論?不就是你這回覆魔人嗎?
除了道歉以外,你還欠我一個交待!
你仲未回應我呀,你叫人「甲澤」係咪人身攻擊呀,你做乜話我係跟黃世澤一唱一和呀,又做乜暗示我同黃世澤同林忌係一路之後又否認呀
有關群族仇恨
群族仇恨是種族仇恨的一種,種族一次過包括「種族、民族、群族、色系、膚色」等,好像仇視新移民我亦廣義視為種族仇恨之一。
因為種族一詞在公約內有廣義與窄義之分,所以有此誤會。我唔想分清楚是「種族、民族、群族」哪一個,仔細分類亦無益,集合來說就是。
中文維基一向是是統派強勢,採用時我會小心許多。
(後追:我唔開新 post 回答了,正如鐵甲人以下所言,上文應該改說「種族仇恨一次過包括針對「種族、民族、群族、色系、膚色」等的仇恨」才恰當)。
立 法 會 四 題 : 公 務 員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立 法 會 四 題 : 公 務 員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以 下 為 今 日 ( 六 月 九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李 華 明 議 員 就 公 務 員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的 提 問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的 口 頭 答 覆 :
問 題 :
上 月 底 , 數 份 報 章 登 載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一 名 助 理 處 長 在 該 署 內 部 刊 物 撰 寫 的 政 治 評 論 文 章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該 位 官 員 的 有 關 做 法 有 否 抵 觸 公 務 員 須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沒 有 , 理 據 是 甚 麼 ;
( 二 )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規 例 及 守 則 如 何 界 定 及 規 管 公 務 員 在哪 些 情 況 下 , 可 公 開 發 表 具 職 銜 的 政 治 評 論 文 章 ;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所 受 的 規 管 是 否 較嚴 格 ; 及
( 三 ) 當 局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 確 保 公 務 員 在 處 理 公 務 時 不 會受 其 本 身 的 政 治 立 場 影 響 、 他 們 不 會 被 上 級 要 求 就 政 治 議 題 表 態 , 以 及 同 類 事 件 不會 再 次 發 生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在 回 答 李 議 員 的 問 題 前 , 我 會 首 先 解 釋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並 簡 述 有 關 文 章 轉 載 的 經 過 。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元 素 :
( 一 ) 公 務 員 的 政 治 中 立 , 建 基 於 效 忠 政 府 的 責 任 ;
( 二 ) 所 有 公 務 員 應 對 在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主 要 官 員 盡 忠 ;
( 三 ) 公 務 員 必 須 衡 量 各 項 政 策 方 案 的 影 響 , 在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中 坦 誠 而 清 晰 地 提 出 意 見 ;
( 四 ) 在 政 府 作 出 決 定 後 , 不 論 個 人 立 場 如 何 , 公 務 員 應 全 力 支 持 , 把 決 定 付 諸 實 行 , 並 且 不 應 公 開 發 表 個 人 意 見 ; 以 及
( 五 ) 公 務 員 應 協 助 主 要 官 員 解 釋 政 策 , 爭 取 立 法 會 和 市 民 大 眾 的 支 持 。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 事 件 涉 及 有 關 人 員 以 個 人 名 義在 入 境 事 務 處 通 訊 《 境 象 》 內 發 表 題 為 「 政 改 隨 想 曲 」 的 文 章 , 表 達 他 聽 罷 一 課 「基 本 法 與 政 治 發 展 」 的 個 人 感 想 , 其 意 見 並 不 代 表 特 區 政 府 或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立 場 。文 章 發 表 在 該 刊 物 時 並 沒 有 附 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銜 。 在 文 章 發 表 後 , 有 關 人 員 獲 得 一些 部 門 同 事 及 朋 友 的 正 面 回 應 。 在 徵 詢 其 上 司 的 意 見 後 , 有 關 人 員 透 過 入 境 事 務 處傳 訊 及 公 共 事 務 組 與 報 章 接 觸 , 隨 後 文 章 由 該 組 傳 真 予 報 章 並 被 轉 載 。 在 發 表 該 文章 的 過 程 中 ,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該 人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而 並 非 以 官 職 身 分 發 表 。
就 問 題 的 各 部 分 ,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有 關 事 件 源 於 一 位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公 務 員 以 個 人 名 義在 入 境 事 務 處 內 部 刊 物 內 發 表 文 章 , 其 後 得 到 部 門 同 意 , 把 文 章 的 影 印 本 傳 真 予 報章 。 傳 真 時 沒 有 附 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銜 , 亦 沒 有 表 示 這 文 章 是 代 表 政 府 或 入 境 處 的 立場 。 因 此 , 整 體 而 言 , 有 關 人 員 並 無 牴 觸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 二 ) 所 有 公 務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或 出 席 與 公 職 有 關 的 活 動 , 並 在 獲 得 有 關 部 門 授 權 或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其 職 銜 發 表 文 章 或 演 說 。
( 三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二 ○ ○ 二 年 六 月 發 出 通 告 第 8 ╱ 2 0 0 2 號 , 詳 細 說 明 公 務 員 必 須 恪 守 的 原 則 和 信 念 , 包 括 :
( 一 ) 堅 守 法 治 ;
( 二 ) 守 正 忘 私 ;
( 三 ) 對 在 履 行 公 職 時 所 作 的 決 定 和 行 動 負 責 ;
( 四 ) 政 治 中 立 ;
( 五 ) 在 執 行 公 務 時 不 偏 不 倚 ; 以 及
( 六 ) 全 心 全 意 、 竭 盡 所 能 , 以 專 業 精 神 服 務 市 民 。
所 有 公 務 員 都 有 責 任 遵 守 通 告 內 的 基 本 信 念 和 行 為 準 則 。
以 下 是 王 永 平 局 長 就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只 有 中 文 ) :
局 長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第 一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主 席 , 我 在 主 要 答 覆 中 已 屢 次 聲 明 , 文 章 是 入 境 事 務 處 一 位公 務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發 表 , 將 影 印 本 傳 真 給 報 章 , 影 印 本 的 傳 真 是 「 政 改 隨 想 曲 」 及附 有 姓 名 , 但 並 沒 有 職 銜 , 傳 媒 如 何 處 理 文 章 , 是 傳 媒 的 事 。
正 如 我 的 答 覆 所 說 , 他 這 篇 文 章 得 到 一 些 朋 友 及 同 事 的 認 同, 他 一 腔 熱 誠 , 希 望 與 多 些 人 分 享 。 他 接 觸 傳 訊 及 公 共 事 務 組 , 同 事 亦 基 於 好 意 ,將 文 章 傳 真 至 有 關 報 館 。 在 過 程 中 , 傳 媒 如 何 處 理 , 是 傳 媒 的 事 。
如 果 大 家 有 機 會 像 我 一 樣 , 詳 細 閱 讀 這 文 章 , 嚴 格 來 說 , 這不 是 一 篇 政 治 評 論 的 文 章 , 文 章 內 容 是 同 事 聽 完 一 課 後 , 表 達 一 些 個 人 感 想 , 我 讀 給 大 家 聽 : 「 我 們 便 應 該 團 結 , 共 闖 明 天 , 包 括 切 切 實 實 參 與 政 改 的 討 論 , 表 達 自己 的 意 見 」 , 他 沒 有 就 政 改 提 出 任 何 具 體 的 方 案 , 雖 然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這 位 同 事 ,將 文 章 傳 真 給 報 館 , 但 我 覺 得 不 需 要 深 責 。
局 長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第 二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我 覺 得 每 件 事 件 都 要 整 體 看 看 所 涉 及 的 人 力 及 資 源 的 比 例 如何 , 當 然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再 看 一 次 的 時 候 , 可 能 文 章 若 由 這 位 同 事 親 自 傳 真 , 比 較 上較 為 完 善 。 我 們 已 就 這 方 面 提 醒 有 關 部 門 , 但 我 認 為 這 件 事 整 體 來 說 是 無 須 再 進 一步 跟 進 。
局 長 就 曾 鈺 成 議 員 第 一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主 席 , 我 在 主 要 答 覆 已 首 先 聲 明 ,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所包 括 的 主 要 元 素 , 其 中 第 五 點 是 「 公 務 員 應 協 助 主 要 官 員 解 釋 政 策 , 爭 取 立 法 會 和市 民 大 眾 的 支 持 」 ; 而 第 四 點 亦 提 及 「 在 政 府 作 出 決 定 後 , 公 務 員 應 全 力 支 持 , 把決 定 付 諸 實 行 」 , 所 以 政 府 如 已 提 出 了 明 確 的 政 策 的 時 候 , 有 關 公 務 員 是 完 全 可 以在 其 有 關 的 範 疇 , 以 其 職 銜 發 表 意 見 及 文 章 以 表 示 認 同 政 府 的 政 策 。 除 此 之 外 , 公務 員 作 為 一 般 的 市 民 亦 有 個 人 基 本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
局 長 就 張 文 光 議 員 第 一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主 席 , 我 在 主 要 答 覆 已 屢 次 強 調 , 我 今 次 亦 要 再 次 強 調 , 這篇 文 章 是 一 個 同 事 以 個 人 名 義 首 先 在 內 部 刊 物 發 表 , 然 後 再 傳 真 予 報 章 以 個 人 名 義發 表 , 而 報 章 如 何 處 理 當 然 是 報 章 的 事 。 我 亦 看 過 很 多 報 章 , 有 些 是 刊 登 了 、 有 些是 全 文 、 有 些 是 撮 要 、 有 些 則 是 報 導 , 而 文 章 的 題 目 我 剛 才 亦 說 過 , 我 手 頭 上 亦 有一 份 是 「 政 改 隨 想 曲 」 , 但 以 我 和 大 家 以 往 的 經 驗 都 是 一 樣 的 , 我 們 都 知 道 ( 文 章) 去 到 傳 媒 的 時 候 , 傳 媒 的 處 理 手 法 我 們 是 管 不 到 的 。
我 在 主 要 答 覆 亦 已 說 過 , 如 果 說 入 境 事 務 處 這 次 是 比 較 積 極去 幫 助 同 事 , 接 觸 及 傳 真 予 報 章 而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 這 方 面 我 們 已 提 醒 了 入 境 事務 處 將 來 在 這 方 面 比 較 上 要 小 心 處 理 。 整 體 而 言 , 無 論 在 文 章 表 達 的 方 式 ( 即 以 個人 身 份 表 達 ) , 及 內 容 其 實 並 無 就 政 改 任 何 一 方 面 提 出 任 何 的 方 案 , 只 不 過 是 一 些個 人 的 隨 想 , 希 望 市 民 大 眾 可 就 政 改 提 供 一 些 意 見 。 文 章 無 論 是 表 達 方 式 及 表 達 的內 容 , 均 沒 有 違 反 我 們 非 常 重 視 的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局 長 就 張 文 光 議 員 第 二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其 實 我 已 回 答 了 張 議 員 的 問 題 很 多 次 , 即 是 說 一 個 公 務 員 完全 可 以 在 得 到 上 司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 以 個 人 身 份 發 表 一 些 意 見 , 而 意 見 的 內 容 , 我 剛才 已 說 了 多 次 , 我 不 想 再 重 覆 。
局 長 就 梁 富 華 議 員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是 完 全 不 希 望 剝 奪 任 何 公 務 員 個 人的 言 論 自 由 , 我 在 主 要 答 覆 及 回 答 議 員 時 強 調 , 我 們 認 為 同 事 以 個 人 名 義 發 表 文 章 與 政 治 中 立 沒 有 抵 觸 。
局 長 就 李 卓 人 議 員 第 一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類 似 李 議 員 的 問 題 , 我 已 答 了 。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我 們 現 在回 顧 整 件 事 , 可 能 會 覺 得 部 門 是 否 比 較 積 極 , 可 能 引 起 李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顧 慮 。 但是 整 體 來 說 , 同 事 自 己 寫 一 篇 文 章 , 得 到 別 人 認 同 , 於 是 希 望 與 多 些 人 分 享 , 我 覺得 是 一 腔 熱 誠 , 文 章 內 容 亦 ? 有 甚 麼 問 題 , 而 部 門 亦 幫 忙 處 理 。 整 體 而 言 , 我 已 屢次 強 調 是 沒 有 抵 觸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 我 亦 就 這 件 事 提 醒 了 部 門 , 可 能 將 來 在處 理 上 或 者 要 小 心 一 點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或 猜 疑 。
局 長 就 李 卓 人 議 員 第 二 條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入 境 處 傳 訊 及 公 共 事 務 組 與 報 章 接 觸 , 我 的 理 解 是 他 與 比 較相 熟 的 報 章 有 接 觸 , 隨 後 將 文 章 傳 真 給 有 關 報 章 參 考 , 看 他 們 願 意 怎 樣 處 理 , 全 由報 章 決 定 , 這 是 我 所 知 的 詳 情 。
局 長 就 陳 鑑 林 議 員 補 充 提 問 的 答 覆 :
主 席 , 我 剛 才 已 說 了 , 公 務 員 政 治 中 立 的 原 則 是 保 障 公 務 員可 以 不 偏 不 倚 地 服 務 市 民 , 絕 對 不 是 要 剝 奪 公 務 員 個 人 的 言 論 自 由 。 至 於 談 到 政 改一 事 關 乎 所 有 香 港 市 民 包 括 十 多 萬 公 務 員 未 來 的 福 祉 , 所 以 譬 如 說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小 組 」 現 在 正 值 諮 詢 期 間 , 任 何 市 民 可 以 向 小 組 提 交 政 改 意 見 時 , 在 這 過 程 中 , 所有 公 務 員 無 論 其 職 位 高 低 或 所 屬 部 門 , 完 全 有 權 利 發 表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 所 以 我 覺 得一 定 要 說 清 楚 這 事 , 我 不 希 望 這 件 事 變 成 影 響 公 務 員 的 言 論 自 由 。
二 ○ ○ 四 年 六 月 九 日 ( 星 期 三 )
史上最大規模借刀自爆事件
To henryporter:
這次有很多人都犯了與翁文鏗一樣的低級錯誤就是,一群人以為這是借刀好時機,怎知有兩個搭沉船專家借刀自爆累街坊,一個是翁文鏗,另一個小弟都不想提這個人。
過去四年小弟所受無數的抹黑和借刀攻擊,甚至起底,小弟可以說,除非你本身是公務員,或身份上不適合發言,或者像翁文鏗一樣,因一些很離譜的事情上了報,否則起底咁又點,查實無乜效果。
所以我說,如沒必要沒人會花費大量心力去起底或儲黑材料
覆古惑的狼
我已經第n次回覆,那些只看王永平回覆,而沒看CSR具體條文的傢伙,以下是小弟的回應:
公務員係唔係完全唔可以寫blog或發表政治評論,無話唔得,不過根據王永平在以上立法會提問作出的答覆,要隨心所欲發表政治評論,要先做三件事:
1. 除非在內部刊物發表(內部刊物一般會在內部通函上講明作出豁免,免生疑問),否則要每篇文章都要得到上司書面批准,你有批准就可以發表。
2. 每次發表果陣,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見不代表部門意見。
3. 發表時,不得附上職銜。
如果通寶是公務員,他除非能出示他上司對他每一篇文章作出的批准,或者作出豁免(但小弟並不認為他事先取得這些文件),並且附上他不代表部門意見的disclaimer,否則他仍然犯規,這也是他若然是公務員,必須潛水的原因。
但以小弟理解,政府一般很難批出這類許可,自2004年政改動員入境處人員發表讀者來函,玩到膠咗後,都沒人再夠膽玩這類把戲,因為會引起不必要的政治麻煩。
世澤,好似發表時想附上職銜,先至要上級批准
果o的附加條件,應該係要加職銜先需要依循
用 A 解釋番 A 自己
>> 種族一次過包括「種族、民族、群族、色系、膚色」等...
麥記,你唔係呀? 唔好用政治傾向去夾硬扭曲常識喎。
用符號rephrase你上面所言一次:
A includes A, B, C, D and E, etc
問題一: 閣下陳述硬要在邏輯上講得通,除非B/C/D/E/等均為A的subset 才可。
問題二: 假設講得通(我唔覺得可以),你亦犯了用A解釋番A自己的毛病(即係冇講過野)。
鐵甲人:「種族歧視」一詞行文真係咁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定義:
the term "racial discrimination" shall mean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restriction or preference based on race, colour, descent,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which has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nullifying or impair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on an equal footing,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any other field of public life.
譯做中文仲麻煩。種族仇恨的解法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前文的「種族」與後文的「種族」不相同。
之前政府話歧視新移民唔係種族歧視,佢才是講大話。
都係同一句,我唔想分清楚問題句係 based on race, descent, or national 還是 ethnic origin,總之四中一、四中二或以上我都通稱為種族仇恨。我只是想使用通稱,不管是叫做什麼也好。
我都好同意用「種族」去解釋「種族」會製造語文理解阻礙,但「種族仇恨」已約定俗成如此使用(五類合一)。我下次會講清楚,是「種族仇恨」指包含「針對種族、民族、群族、膚色、世系一個元素或以上的仇恨」,但係咁好似太長氣。我亦唔想太 specific 只說是群族仇恨,因為應該今次仇恨可以合理理解為唔只一個因素。使用通稱才是迴避爭拗的方法。
覆Henry
分兩級的
如果唔係首長級, EO, AO, IO同紀律部隊,你唔附職銜講乜都唔駛CSR管,香港電台更加唔駛講,廣播主任未到首長級都係架構協議去管。
但首長級、EO、IO、AO同紀律部隊,你談及政治一定要上司批准。好似王永平去立法會解畫果次,之所以搞到解畫咁大鑊,因為作者係紀律部隊成員。當然,果鋪係上司批准,又係經GIS機出,咁寫果個無事,係佢啲老闆被議員盤。
你見凌劍剛,都係退咗休至出嚟寫嘢同代表匯賢智庫參選。
黃世澤
單純用人權角度,真係拆唔點,所以改用另一個問題問。
你有無想過,政府真係有可能畀左所有必要的 exemption 畀通寶呢(當然,咁樣係行政濫用,但咁就罪不在通寶了)?這個你真係唔知道 wor。
呢一點好重點,因為如果有此可能(不論幾少都好),咁你做 d 野就出師無名,係唔係?你有行動,就承擔起 burden of proof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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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追:我決定唔用這個論點。如果政府畀左大部分或全部 exemption ,咁基本上佢就變成合法五毛黨,這個情況只會更壞。
個exemption唔係咁易俾
咁我都諗過有無呢個可能性,俾晒所有exemption,但可能性極低。
如果係成個site exemption,一般只係俾內部刊物、工會網站,因為其中一個原因係,果些刊物、網站對象根本唔係公眾,咁內部交流吹水方便,公務員事務局一次過批出exemption都合情合理。
但不理點的exemption,係一定要聲明呢啲言論不代表政府言論,即係表明佢的公務員身份,但撇清言論同政府關係,通寶無呢個disclaimer。如果佢一早拎咗exemption,咁佢點解唔講明佢的公務員身份呢。
所翻中文同英文定義有出入
你係寫種族一次過包括「種族、民族、群族、色系、膚色」等... 而唔係寫種族歧視包括有關「種族、民族、群族、色系、膚色」等的歧視。 所以人地「誤解」你係有原因的。
Definition of ICERD: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vention_on_the_Elimination_of_All_Forms_...
另外定義下面亦有寫到"This definition does not make any difference between prosecutions based on ethnicity and race, in part becaus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remains debatable among anthropologists."
要駁「族群」同「種族」本身有冇交集,駁+日+夜都駁唔完。
問題二沒有問題
解釋何謂種族(歧視)本來就是概念句,就像解釋男人是男性.沒裝成經驗句就不是空廢句,當然鐵甲人可以質疑構成概念的經驗,如有男人不是男性,或族群不算是種族等.但事實上閩南人和客家人,苗人一樣,除了可以形容為族群,亦可形容為少數族裔.
我在網上找資料,發現原來英國真的有公務員私下發電郵批評政府官員濫用津貼一事被炒.我過去所聞不確,謹此致歉.
http://news.bbc.co.uk/2/hi/uk_news/england/manchester/8143391.stm
http://www.guardian.co.uk/politics/2009/jul/08/email-calling-hazel-blear...
我真的無法想像英國政治中立原來無所不包到此地步,我始終不能接受.希望將來英國法院澄清出任公務員究竟要犧牲多少言論自由,是否合法合理.
台灣中立法:
三、中立法並無任何規定限制言論自由與講學自由
中立法第9條第1項係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行政資源或職銜名器,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編印製、散發文書等宣傳品;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等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以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講學自由,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中立法並未就公務人員基於公民身分評論政策的權利,以及研究或學術言論自由部分予以限制,自無剝奪憲法言論自由與講學自由等之疑慮。
http://www.mocs.gov.tw/class/news_view_1_PDA.aspx?news_id=20090731200455365
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張炳良認為,作為公務員要遵守《基本法》,但 23條沒有具體列明如何立法,這些應由社會討論及立法會決定。所謂政治中立,主要指不應牽涉入政黨間的政爭,但若政府要求公務員執行一些違反法治精神等基本原則的施政,公務員可表達不同意見。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成員李卓人批評徐澤的言論是「大石壓死蟹」,剝奪公務員應有的政治權利,「咁樣講好危險,豈不是要政治審查?以呢個邏輯推論,公務員豈不是要挺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3101...
本港公務員不可罷公,但可以上街,09七一便有千人.若可以接受上街,我無法理解居然不可以開blog發表意見,除非他泄露政治機密,或是政府刻意收賣的五毛.
就三個限制人權的測試而言
之前我說過三個限制人權的測試:
* 需要說明「民選政府有效運作」的具體內容
* 這些限制與「民選政府有效運作」是合乎比例而不是過多(excessive)的
* 這些限制能有效保護「民選政府有效運作」
如果要打憲法官司(例如侵犯有無人權之類),這三個測試還是要問的,因為概念(包括政治中立之概念)是不可以片面拋出,限制人權而又不被挑戰的。這三個測試係 court case 係好常見。
我仲未知道應該如何處理這三個測試。
(小離題,民間電台又傳被人抄家,有待查證)
To: 鐵甲人,就你提出的部分,我在有關之處作出「追加式」修改。修改只以追加方式作出,讀者依然可以看見原文。
唔講明公務員身份
唔講明公務員身份, 正係代表佢完全無意用公務員身份講野. 當一個公務員放左工, 以個人身份用筆名講一D唔係直接有關工作的內容, 政府根本冇資格干預.
咁多年七一遊行, 唔通就冇一個公務員講過要"董建華/曾蔭權下台", "2012雙普選"? 如果政府用CSR處理哩D公務員, 你估會有乜野政治同法律後果?
我唔識tungpo, 亦對哩度一大班人的私怨冇興趣. 我只係要一般地講, 公務員的言論及學術自由, 受基本法保障. 基本法甚至對一般公務員的政治立場完全沒有要求, 公務員可以反共反23反基本法, 只要佢"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工作時盡力協助推銷23條同推廣基本法, 就算佢放工之後點鬧都唔係問題. 王永平的答案已經好清楚, 已經令公務員對他們的言論自由有合理期望, 政府若濫用CSR將帶來嚴重的政治及法律後果; 而事實上, 政府又點會蠢到俾人借刀, 仲要倒轉頭插死自己?
覆johnsonlau和朝雲
覆Johnson Lau
你的推論結果,就係五毛黨合法化,如果你認為我地交稅可以養五毛,咁你交你的稅。
覆朝雲
香港的CSR是英國的複製版,所以英國公務員政治中立要求到什麼程度,香港一樣。你明白通寶的言論,在英國負上什麼後果,亦將在香港負上什麼後果。
台灣郭冠英案係,你可以講,但唔該你講明你的身份係乜水,郭冠英參與倒扁無被炒,但郭冠英用范蘭欽筆名唔認,就成為佢第二個被炒魷的理由。順便覆埋Johnson Lau,如果照你的邏輯,點解台灣要炒郭冠英,郭生真係應該來香港。
仲有一樣嘢,你由頭到尾都誤會CSR的強力管制適合每一位公務員,實際上只適合AO, EO, IO, 紀律部隊同首長級五種,七一遊行好多公務員係合約制,同埋唔係果五大職級,梗係無問題喇。
朝雲唔該睇清楚麥記原文先講野
朝雲:
>> 就像解釋男人是男性
比喻不恰當。 男人是Man,男性是Male,起碼不是絕對同義對等(起碼是不同詞)。 麥記原句用"種族"去define返"種族",梗係空廢...
依家連麥記都知原句問題出喺邊度,唔該你睇清楚麥記原文先講野。
>> 當然鐵甲人可以質疑構成概念的經驗,如有男人不是男性,或族群不算是種族等.但事實上閩南人和客家人,苗人一樣,除了可以形容為族群,亦可形容為少數族裔.
同埋拜託唔好猜想我會質疑什麼,然後當那些猜想是真的而去大做文章。 有冇聽過乜野叫做GIGO?
麥記:
已見閣下修改,亦知道你是明理的人。 OT了太久,是時候大家回歸正題了。
加拿大案例
4.23 In 1991,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s decision in Osborne v. Canada would effectively change the entire landscape for public servants wishing to participate in political activities.
4.24 In the Osborne case, several public servants challenged the prohibition on political activity on the grounds that it violated their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reedom of association under the Charter. The majority of the Supreme Court judges held that the prohibition on political activity was not a reasonable limit (as permitted under section 1 of the Charter) on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Court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maintaining the neutrality of the public service but explained that the broad and general language of the PSEA meant that the restrictions applied to a great number of public servants who in modern government are completely divorced from the exercise of any discretion that could be in any manner affected by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The Court further stated that impartiality and the appearance of impartiality do not remain constant throughout the public service hierarchy and that the legislation was "over inclusive and went beyond what i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 of an impartial and loyal civil service". The Court struck down the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political activities of public servants, except those requiring leave to be a candidate and except as they applied to deputy heads.27
4.25 The Osborne decision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both the political neutrality of the public service and the right of public servants to participate in political activities. The Court stated that the prohibition on political activities should not be absolute and should have regard for such things as the nature of the work performed; the employee’s role, level, or importance in the public service hierarchy; and the visibility or nature of the political activity. The Court did, however, make a distinction between ordinary public servants and deputy heads by upholding the rules that applied to deputy heads.
4.26 The decision left the public service facing a legislative void that Parliament would fill only in 2003. In the meantime, although the political activities provisions no longer applied, public servants continued to be bound by their duty of loyalty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o maintain a non-partisan public service. A 1991 statement from the PSC reminded employees of these obligations.
http://www.psc-cfp.gc.ca/plcy-pltq/rprt/impart/chapter4-chapitre4-eng.htm
不清楚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對英國有沒有效力,但至少可以參考.就我們對人權的理解,且英國和加拿大同屬英聯邦,一樣接受歐洲人權公約.我相信那位英國公務員興訟,應該會得到和加拿大相同結果.亦不見得加拿大政治中立因而崩壞.
而且我們也不知道哪人是否AO, EO, IO, 紀律部隊或首長,我和樓上幾位著重人權不等於是五毛黨合法化.
回鐵甲人:
man的定義: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man
man和male的異同如同族群和種族異同,man和male不過更接近,當然誰是總集,完全重疊或有子集很難判斷,但比喻沒有不當.
「麥記,你唔係呀? 唔好用政治傾向去夾硬扭曲常識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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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閣下陳述硬要在邏輯上講得通,除非B/C/D/E/等均為A的subset 才可。
問題二: 假設講得通(我唔覺得可以),你亦犯了用A解釋番A自己的毛病(即係冇講過野)。」
為何這樣不可形容為質疑?我以為質疑已夠中性,抑或你覺得我的形容還不夠好,應該叫求教,指正,還是什麼?要求我改我沒所謂,但我很奇怪你的反應.
覆朝雲
1. ECHR不適用於加拿大,因為ECHR只適用UK本身,不適用於其他Member of British Commwealth,但英國引用ECHR的判例,可以在加拿大發揮影響力,基於兩者共同的Common Law傳統。
2. 同樣,加拿大案例,對英國有影響力。
3. 據我所知,那人是五大職系的成員,否則我何來理據打他打到這個地步。
4. 如果香港有人挑戰CSR,這個加拿大案例一定有人用。
大致上了解
這個政治中立的觀點,雖然具體內容仍然有技術爭拗,但說引用政治中立為網絡暴力就是太過了。
另外,我看見王永平的口頭答覆,感到心寒,他應該明白政治中立之含意,他有責任解釋此概念之由來與及對香港的必要性,而不是借「言論自由」之云云,達到阻止政府的有效輪替的目的,這導致樣香港就永遠都沒有辦雙普選的充份條件了。
不能不說,「政治中立」對我是新名詞,最少,我是重新學過。
言論自由不是抹黑
你之所以經常性地被人罵,不是因為別人抹黑你,而是因為你老是用理性討論之外的方法去嘗試妨礙他人行使其言論自由。
你和林忌之所以被人起底,還不是因為你們經常起人底在先?
你這種毫無自省能力的人,一被人批評,就老是抹黑對方,卻完全不去反省自己。
黃說:/除非你本身是公務員,或身份上不適合發言,或者像翁文鏗一樣,因一些很離譜的事情上了報,否則起底咁又點,查實無乜效果。/
依你所說,那這件事:
Tabris被起底後仍一度堅持運作chimaigun.com,但黃世澤迅速在其BLOG責罵Tabris及公開其真名、工作地點等,估計Tabris不想步NgLengJai的後塵而受到黃世澤的電話滋擾和死咬唔放,只好結束網站。
也是對方錯,你對了?
http://blog.hoiking.org/2009/08/12/1900/
胡亂想起「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句話。放在這事件上,或者可以解說成:斷沒理由因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而遭受其他人不合比例的威脅,被迫作出最終犧牲自己應有言論自由的規避行為,以免因對方威脅而受傷害。如果因為僅僅不同意,或不滿對方的言論(認為律政署追數有理VS認為律政署追數無理),就用上如此手段,這種「你不仁我不義」(是否「不仁」,也值得商榷!)的邏輯,實在危險得很!正如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般(宋生的東南西北記載了不少),不少源起於一些網民/民眾心目中的「不中聽」言論/行為,但是大夥兒找出了對方底細,逞了一時威風,取得精神上的快感後,卻有可能帶來寒蟬效應。
henry,除了人身攻擊和誣衊,你還懂甚麼?
第一,你猜度我"自己blog沒人看"不是人身攻擊是甚麼?
第二,我開的facebook根本沒有轉貼過,我不過是先開了,再問一問發起人的意見,他們說不想用faceook,那我就立即關了它。
那facebook根本沒有人看得到,除了我之外也沒有人加入過。
第三,
henry該:/明明「網絡暴力宣言」是針對黃世澤的起底行為,你卻連自己被黃世澤及林忌踢爆你的背景也拉在一起講/
兩者有分別嗎?
你卻硬要分開來說?
第四,
你事實上是學他們啊!不然你為了甚麼原因,就在我和你討論膠袋稅時,完全交不出有關膠袋稅的理據,卻貼上黃林二人有關我的刑事罪行及精神病症的連結、及相關的批鬥字句?
至於你那些只會逃避理據的人身攻擊,我懶得處理。
黃先生
我沒去細心查你說的是不是對的,就退一萬步姑且先當是吧
黃先生你現在是在「懷疑」他是那5級,而起他底(有確切證據就不用起底了吧)
萬一證實不是,那你算是甚麼?
第二,又假設他是公務員,在放工後發表私人意見(何況是沒有表露自身身份的匿名Blog),根本不可能構成政治不中立的指控
再者,發表「法律下應該交堂費」, 我也不認為是政治意見(就算事件有政治因素,但他的評論有涉及嗎?」
參考: 曾參加七一遊行的香港政策透視主席邵家臻說:「當日好多人都扮到古靈精怪,所以無特別留意到有徐步高呢個人。徐步高參加遊行,現在諗番都無乜驚奇,佢都係香港人箧,都有表達爭取民主意願既自由。」
第三,「五毛黨合法化,如果你認為我地交稅可以養五毛,咁你交你的稅。」
工作時間去發表還說得通,如果是放工後寫文的話,我想不透關稅款屁事。
P.S. 我也想找《公務員守則》,上網說去年6月開始寫,12月出了草擬版本,但找不著。
覆古惑的狼
1. 台灣郭冠英案正是小弟這種起底方法起出來,如果通寶根本不是那五級,不用封blog。
2. 放工後發表私人意見,都是政治不中立,你看英國處理私人電郵鬧大臣件事,都可以引用Civil Service Code炒魷。
3. 你要找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要嘛找位公務員朋友給你電子版本,要嘛正式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去影印,這是很有意思一份政府文件。
我可以說,這裡與朝雲、麥當勞討論還有點意思,但與抽水怪,或一些通寶朋友的討論,你只會感到對牛彈琴。
paulymh,你除了人身攻擊和誣衊,你還懂甚麼?
1. haha,想不到連「你的blog沒人看」也變成了人身攻擊了,要駁斥我還不簡單,把你的點擊率公諸於世不就可以了嗎?噢,差點忘了,原來xanga是有點擊率可看的,如此不就更加證明你四處張貼和騎劫宣言的企圖了嗎?
2. 我開的facebook根本沒有轉貼過>>你有轉貼,不過因為被我揭破了奸計,才不得不刪改了連結和設定為隱藏,還要假惺惺的說「噢,原來group是不能delete的」!你的group當然沒有人加入,不過為何在隱藏之前的幾個小時完全沒有人加入呢?原因嘛,你自己好應檢討一下
3. 黃世澤的起底和你被害妄想下所謂的「迫害」當然有分別,你看這裡除了我和世澤兩名被針對者,有人願意討論你的內容嗎?不是我們硬要分開來說,而是根本是兩件事!你想騎劫這個運動作「借刀」的動機更加明顯了!
4. 首先,要駁斥你環保方面的論據實在是太容易了,不過有看這個討論串的人都知道,和你辯論是多餘的,因為你:
你喜歡辯論,就貼1000字
到你不喜歡了,就說懶得看,懶得貼
你想不出新的論據,就重貼垃圾
你不想聽倒自己真實的一面,就說被人人身攻擊,到自己想罵人呢,就開專貼人身攻擊別人
5. 至於連結嘛,我針對的是你不停挑釁別人不回應你的留言,結果呢,卻有幾個留言發現你「潛水」,不過為何當中的一兩個連結內容是和你所顧忌的東西有關這樣而已。其實你的所謂「私隱」不就是目前你唯一僅有剩下的「最強武器」嗎?只要不夠人說,就搬出「私隱」來扮演受害者的角色,懦弱而卑鄙。
如果連張貼討論連結也叫做人身攻擊,那麼不若拉哂炸迪迪尼的人去差館吧。
6. 你懶得處理?呢度又變左你話事?鍾意討論果d人地唔同你講就叫「迴避」,自己駁斥唔倒就叫「懶得」,你這種垃圾討論態度有資格叫人回應你嗎?不過這兩天我已reserve了給你,只要你一留言我必回應,好讓你嘗嘗自己過去「死纏爛打」式留言的惡果,也為被你騷擾的其他人出出氣!
paulymh,你還不明白你騎劫「宣言」的計劃經已失敗了嗎?
你在別處說「dirtywork總要人做」,你的work的確很dirty,竟妄想騎劫整個宣言運動成為你解決私怨的工具
其實在群情胸湧的情況下,你的確有可能成功的,黃世澤那種據人於千里外的辯論方法,的確會引來更多的討伐,你的計劃可能就要得逞了。
可惜你太貪心,不單將「起底」的指責歪曲成自己妄想迫害的內容,好把自己加入受害者名單之中,而且你還算漏了我──竟然想連帶把我加入討伐名單之中。
和johnsonlau(噢,好久沒見了)相反,我對這次宣言的討論根本毫無興趣,甚至乎若果你不是張貼我的連結,然後寫一些誤導他人我和世澤是一路的訊息的話,我根本連文章也懶得看,但既然你要把你的私怨帶進獨媒,而獨媒又容許你這樣做的法,那我只好揭破你的謊言,讓世人好好看看你的真面目
客觀來說,你根本沒有領導才能,甚至在網絡上非常討人厭,所以不單你的奸計失敗了,就連這串討論也被你搞爛──世澤今次避過一劫,好應多謝你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