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打犯」案判刑恐怕過輕 要求律政司研究上訴加刑 (人權監察)

香港人權監察:警長「打犯」案判刑恐怕過輕 要求律政司研究上訴加刑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二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對昨日兩名年資逾20年的現役及前資深警長分別因放高利貸及在警署內濫用私刑而被裁定罪成表示關注。人權監察促請警隊嚴格徹查各警署的紀律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濫權事件再次發生。就警長蓄意打嫌疑人士一案,案情嚴重,人權監察恐防判刑過輕,建議律政司研究案情和判例,以便決定是否需要上訴加刑。

據報導,該名警長在油麻地警署內要求對懷疑身懷毒品的事主「通櫃」並遭事主反對,在毫無挑釁的情況下警長向事主頭顱的手術傷口施襲,後來更反過來誣告事主襲警,被裁判官狠批為「心態狠毒」、「隻手遮天的惡行」,「只於上世紀的黑暗年代或電影橋段才看到的情節」,「發生在…警署內,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動搖市民對警員的信心,損害香港警隊聲譽」,「嚴重違反誠信」。法官考慮被告對社會的貢獻、並無預謀、事件對他和家人的衝擊等因素,以一年為量刑起點,酌情減至判囚十個月。人權監察認為案情嚴重,判囚十個月恐怕過輕,因此要求律政司研究案情和判例,以便決定是否需要申請上訴加刑。

人權監察更擔憂警隊無法遏止警隊中濫用私刑、屈打疑人的風氣(警隊中俗稱為「打犯」),憂慮警署不但未能保障市民安全,更恐怕已成危害市民安全的地方。

警員濫權毆打疑人並非個別事件,無獨有偶,何秀蘭議員的前助理謝德文,兩年前在長沙灣警署內疑先遭警員濫權毆打、繼而被誣告襲警,連裁判官也質疑警員證供的可靠性,謝得以無罪釋放,不過警隊其後未見有認真調查真相,讓事件不了了之。

人權監察擔心,警員「打犯」以及誣告仍屬慣常的濫權現象,同僚若不是「警警相衛」、視若無睹,便是警隊無力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前線「打犯」的濫權行為。事件亦反映現時的警務設備和措施根本不足以有效監督警隊的濫權分子,無法保障公眾安全。

三十多年前,葉錫恩女士已公開指出,市民被警察毆打後,如果即時投訴或在警察知情下驗傷,警隊往往會以攻為守,誣告傷者拒捕、襲警等罪名。如果傷者並非即時由警察陪同到醫院驗傷或投訴,而是事後自行找醫生檢驗,則又會被警方指傷勢由傷者自已或他人在離開警署後造成,與警察無關,投訴毆打因此存疑而不能成立。三十多年後的今天,由於投訴制度不公和警隊並無採用有效的措施和設備,令公眾在遭到警察毆打時,仍然缺乏保障。

人權監察認為:政府和警方應檢討以及向公眾交代具體保障公眾安全的警署設備和措施,包括在警署內適當地安裝攝錄措施,並設立獨立巡察員制度,讓獨立人士出任巡察員,突擊到警署巡察,揭露和防止警署內的濫權問題,並就警務措施和設備提出改善建議。

人權監察亦再次促請,警方全面公開《警察通例》、《警察程序手冊》、《總部命令》等手冊、指引等資料,並就草擬中的《公眾秩序守則》作公眾諮詢,讓公眾清晰知道自己的權利,以便維護自己的利益,捍衛自己的人權。

警方亦應在警員訓練以及晉升過程中,參考聯合國等方面的教材,加強警員的人權知識和意識訓練。

人權監察認為,若要有效防止警察濫權,關鍵在於是否有獨立的監察制衡制度。因此,人權監察促請警隊不要繼續阻撓監警會獲得獨立調查權力,以調查警隊的濫權行為,警方並應嚴懲濫權的警務人員。

人權監察亦促請警方,就所有涉嫌誣告以及「打犯」狀況進行徹底調查,為其他誣告的案件翻案平反,以保司法公義,並將濫權者繩之於法。

就謝德文一案,警方至今並無就屈打的指控作公開交待。人權監察促請警方,立即向公眾交代該案的相關資料,包括有否調查、調查結果、長沙灣警署內的紀律情況、該署「打犯」和誣告狀況、有否警員需要受到懲處、受到何種懲處、以及該署保護市民免受警員屈打的措施。

連結:
警權單張:〈認識你的權利:當你遇上警察〉。2008年7月第一版。 (1) (2)

回應

高院法官不公平!!

保育人士馮炳德去年 1月參加爭取普選遊行時,因不滿警員拉起膠帶,將人群趕入兩條行車線內,被指向警員「鬆踭」,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 15周及賠償受害人 8,000元。馮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昨遭高等法院法官駁回。由於馮服刑 21天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宣判後即時還柙,須繼續服刑。
馮炳德( 42歲)曾因反對政府清拆皇后碼頭,被抬離場時向警員施襲,去年 7月因襲警罪判監兩個月。高院法官杜麗冰昨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確錯誤地因馮是第二次干犯同樣罪行,便視他為積犯。但本案中,馮在無理的情況下,向執行職務的警員採取暴力,是第二次犯襲警罪, 15周監禁是適當刑期。
案件編號: HCMA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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