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刊於2009年12月23日明報(政制向前走——政改評論系列)
1987年民主派爭取八八直選以失敗告終,當時中央政府反對的理由是港英偷步,《基本法》還在草擬,倘在1988年已引入部分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安排,未必能銜接九七年後的政制。八八直選運動也不算徹底失敗,至少在1991年,立法局引入部分直選議席。
1992年的彭定康政改方案,當中的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被指不符合《基本法》。儘管《基本法》已在1990年制訂,而英方認為新九組並無違反《基本法》,故不存在肥彭方案不銜接《基本法》,但中方對《基本法》的理解跟英方大不同,結果立法局無直通車,要成立一個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 。
千方百計阻民主
回歸後12年來,民意一直要求盡快普選 ,但人大常委在2004年否決07、08雙普選,復再2007年否決2012雙普選,及至今次政改諮詢,強調政制向前走,但不肯承諾取消功能組別,中央和特區政府 ,均不肯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安排表態。
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一直強調政制要銜接,未知最終方案,政制不應發展,現在中央卻鼓勵政制向前走,卻不肯就最終普選的模式表態,這豈不是前後矛盾?
固然,從另一角度看,中央並無矛盾,97年反對肥彭政制方案,因新九組選民基礎太廣泛,制度安排太民主,不符中央對《基本法》的理解。而目下的政改方案,中央之所以沒提出銜接論,因為中央對2017年及2020年的選舉安排大致有腹稿,就是希望盡可能保留功能組別選舉。正由於這個質疑,泛民主派 要求展開最後普選方案的討論,但特區政府指人大常委07年的決定並無授權討論2012年後的政制安排,但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的決定並無限制特區政府不可就2012年後的選舉作討論。
因此可見,九七前未知《基本法》定案前反對八八直選,現在卻拒絕探討政制最終普選方案下要所謂政制向前走,說法前後不一,但一貫的是,千方百計的阻礙民主發展,普選愈遲愈好,愈不普及愈不平等愈好,這從不遵從國際人權公約又得到印證,根據《基本法》第39條,香港的政制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央和特區政府一再強調,特區保留不實施公約第25(丑)條,即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惟有關觀點不為聯合國所接受。
聯合國指香港違公約
早在199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作出的審議結論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以及第2、3和26 條。」1999年,人權委員會重申對此事的關注。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1年的審議結論指出,「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有部分安排並不民主,妨礙香港特區市民充分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6年的審議結論進一步說明為何有關保留不實施第25(丑)條的條文無效,指保留條文「訂明香港毋須設立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委員會認為,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一經設立,其選舉便須符合公約第25條的規定。」換言之,立法局議員在1985年前完全由委任產生,基於保留條文而沒有違反公約,但自1985年起引入民選成分,聯合國便認為必須完全遵行公約第25條。
按1976年的保留條文,也不要求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而至今,行政會議 成員仍然全部由委任產生,因此保留條文對行政局適用,聯合國並沒要求行政會議成員須由普選產生,而是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國際人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人權委員會是解釋公約的最權威機構,但中央和特區政府卻無視國際人權標準,按一己理解而行事。
普選變成離譜的選舉
撇開人權公約,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理應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第21(3)條指「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而選舉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投票權」。因此,不管各國選舉安排有何差異,國際標準的要點是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民意能透過選舉自由表達。假如功能組別得以保留,民意被扭曲,常出現少數選民基礎的議員否決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便有礙民意表達,不符國際標準。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人權與選舉》(1994)中說明提名候選人的法律和程序,不可偏袒支持政府的候選人,但特首的提名委員會卻可以阻礙反對政府的人成為候選人。
國際人權標準在選舉方面十分明確,功能組別選舉不符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卻是徹頭徹尾的「譜選」:離譜的選舉,連公司也可投票,可以說是「非人的制度」,諮詢文件竟還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公司票,實在距離國際標準十萬九千里遠!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
回應
2012政改諮詢啟示錄之一
2012政改諮詢啟示錄之一
(唔使理佢嗡乜)
11月18日,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到立法會公布2012年政改諮詢文件,翻叮05年區議會方案,提出「優化版」,政府傾向2012年立法會增加10席,直選及功能組別各佔一半,委任區議員沒有投票權,立法會區議員功能組別議席6席,全部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
增加直選議席,相應減少是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直接選舉產生,「循序漸進」在第二屆已經開始。政改諮詢文件建議增設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違反「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原則,是一個向後轉的方案,與普選的目標背道而馳,如果被否決亦屬罪有應得。07年《政制發展綠皮書》與《2012政改諮詢文件》都「奴味」十足,特首曾蔭權「當奴」已成習慣,必將「名留青史」。
立法會增加功能組別議席,政制發展沒有承接性和方向性,功能組別的存廢又再成為話題,相信不少市民都感到迷惑和煩悶。泛民主派準備以「五區總辭」回應政府,要求承諾取消功能組別,落實「真普選」。政府表示只處理2012的兩個選舉辦法,「功能組別」的存廢,留下任特首處理。
10月21日,前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中方委員王振民在北京一公開活動中表示,香港實現普選是大眾願望,《基本法》已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在2007年底的決定列出時間表,現時應該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步一步往前走,他認為特區政府已有諮詢安排,不需要在諮詢以外採取其他行動。
對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退休後的繼任人選安排,王振民表示要按照《基本法》規定去遴選和委任。他相信各界有共識,繼任人選由法律界及司法界有崇高地位、有威望的人擔任,且要對普通法、《基本法》和國家法律有一定認識。
王振民以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身份發表意見,談論《基本法》的普選規定,打倒昨日的我,屬於好事,但對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繼任人的條件說三道四指,是從事與身份不相符的工作,王振民可是家中的老七,因此「指點江山」過咗界。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對口單位是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也應該出嚟講番兩句,評一評下任國家主席應具備乜嘢條件。
「普選在《基本法》已有規定」,當然是普選的模式已有規定,否則就沒有方向和目標一步一步往前走。從《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從不少歷史記載都清楚說明,「功能組別」必須廢除。香港被北京引發爭拗普選定義,而社會從來沒有探討兩個普選的意義;兩個普選是落實港人治港的選舉,譚惠珠認為「普選定義最後一定是中央政府決定」,佢酷愛「中國文化」,全身都貼滿生草藥,唔使理佢嗡乜。
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時,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繁榮安定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姬鵬飛主任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是《基本法》草案,講述的是草案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港英時期並沒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沒有什麼“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可保持;姬鵬飛講述的是草案內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具體規定,“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指前三屆立法會保留了港英時期的功能組別議席。
“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是指立法會第二及第二屆增加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對應減少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在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之下,逐步增加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是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並且符合「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原則。
姬鵬飛曾經說明,香港07/08年可以實行雙普選,已清楚說明,附件二規定逐步增加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最終達至全部議席由直接選舉產生,是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終極模式。因此,民主黨、民建聯及自由黨,都分別將爭取07/08雙普選寫入黨綱。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鵬飛主任這一段說話,一直被「別有用心的人」引經據典,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發展須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並且延伸至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別有用心的人」完全脫離「一國兩制」的原則解讀《基本法》,不明白附件一、二的具體產生辦法,只有過渡性方案,政制發展方向和目標,最終要達至「一國」的原則──權力屬於人民的人民共和政治體制原則。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人民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與前港澳辦主任魯平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談話,魯平在回答記者問及香港民主發展時說,「我們一貫主張在香港發展民主,但由於香港一百多年來在英國統治下根本沒有民主可言,因此,我國主張香港的民主應該按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發展。」「《基本法》對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作明確規定……至於第三屆以後(二○○七年以後)立法機關怎樣組成,將來完全由香港自己決定,只要有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就可以,不必要中央同意。將來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權範圍內的事,中央政府不會干涉。」
「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作了明確規定,第三屆以後以後立法機關如何組成,將來完全由香港自行决定,」直選議席作了明確規定是前提,將來香港如何發展民主,第三屆以後以後立法機關如何組成,是指直選議席增加或全部由議席由直接選舉產生,完全由香港自行决定。
姬鵬飛主任說的“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以及魯平主任說」我國主張香港的民主應該按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發展,《基本法》對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作明確規定」,姬鵬飛及魯平的表述,都明確說明「循序漸進」是指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的規定,明確標示了立法會發展的路線圖──增加直選議席,直至全部議席由直接產生。這是人民共和體制的必然,魯平主任在回歸十周年之時,接受香港有線電視專訪,再度重申,立法會最終當然是全部直接選舉。
立法會及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的確不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訂,而是按照國家憲法的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由《基本法》按照香港特區的具體情況,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規定。香港《基本法》是一部特別而又複雜的「憲法」,既要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實踐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也要按具體情況落實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原則,規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中國憲法第一條雖然間接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共和國的唯一的執政黨,但第二條已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共和國原則。國內在一黨專政之下,政治體制仍然貫徹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人民共和的根本原則,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存亡的不變原則。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都是落實人民共和體制的法律,規定實行的政治體制都是人民共和體制,法律條文都是以此目的而制定。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在人民共和體制之下實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實行人民共和體制。
國內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下,香港不竐立人民代表大會,特區居民是通過選舉立法會和選舉行政長官直接行使自治權。
國內是行政主導,權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亦是行政主導,權力在立法會。國內的行政和司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香港是三權分立,都是向人民負責,向全港永久性居民負責,是體現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回歸後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為什麼要經過授權?向誰人授權?為什麼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而不是國家主席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中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權力機關,香港特區作為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地方行政區域,自治權必須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是代表全國人民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是體現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人民共和國原則;特區的自治權是由全國人民授予,不是由中國共產黨授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什麼人授權實行高度自治?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是向居住於香港的港人授權;根據《基本法》的第十三條的規定,香港居民的定義,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
香港是從英國殖民地回歸成為別行政區,考慮到歷史因素和現實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分為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和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兩大,類,兩類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規定的政治權利是不平等的。香港民主派一直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爭辯兩個普選的定義,令人沮喪。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一國是什麼?兩制是什麼?什麼是一國兩制?什麼港人治港?
歷史記載,世上的侵略戰爭,大都是以「國家利益」動員人民。一國高於兩制,是胡說八道的憨道理,是以「國家利益」凌駕在公民利益之上,是國家法西斯主義者的語言;「一國高於兩制」,潛台詞合理化中央不遵守國家憲法和踐踏《基本法》的行為,推翻港人治港的《基本法》規定。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範圍由中英聯合聲明具體規定;“一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兩制”是國內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一國兩制”,是一國之內兩種制度各自實踐人民共和體制;“港人治港”是居住在香港的人民治港。
中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參選人民代表的規定。
《基本法》兩個普選的原則,不是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定義而制定,是依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原則而制訂,是貫徹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國內人民是通過參選人民代表行使國家的權力,香港人民是通過兩個普選行使特區的自治權,兩個普選是落實港人治港的選舉。
香港是從英國殖民地回歸成為別行政區,基於歷史因素和現實情況,按照香港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中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經過《基本法》重新立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的具體規定,兩頪永久性居民的政治權利有原則上的分別,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七條的法律定義明確規定,所有合資格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是當選的比例受到限制,是以人口比例作出的規定,不屬政治限制。《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具體產生辦法都是過渡性方案,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的兩普選,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極政治體制,是貫徹港人治港的政治體制。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規定。
循序漸進的原則是指第二屆及第二屆分別增加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對應減少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就是最終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全部議浿,第六十八條「循序漸進」的原則十分清晰。
保留立法會「功能鉢組別」議席,或由功能團體提名,由全港選民選舉,不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不符合權力屬人民的原則,不符合所有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原則,不符合港人治港的原則。立法會「功能組別」必須取消,是人共和國政治體制的必然。
《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權力屬人民的原則,特區政府只能全港市民負責,而不能向「功能組別」負責;第六十四條的法律定義清楚說明,立法會最終必須取消「功能組別」,全部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只能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是對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限制,屬體現主權行為,規定合理。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是兩層選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必須能夠代表所有永久性居民的選民,按照合權力屬人民的原則,按照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原則,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必須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所有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可按相關規定獲得提名成為候選人,由全港選民直接選出行政長官。
附件一規定由選舉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和選出行政長官,是小圈子選舉,屬過渡性方案;由特定階層提名候選人,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不符合權力屬人民的原則,不符合港人治港的原則,不符合人共和的政治體制,選舉委員會絕對不能過渡至普選的提名委員會。
中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貫徹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於立法會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規定是貫徹特區自治權屬於全港永久性居民的原則;全港選民通過直接選舉選出全部立法會議員,是落實港人治港的選舉。
中國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屬間接選舉,是貫徹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人民共和國原則。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代表全港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是貫徹特區自治權屬於全港永久性居民的原則;由全港選民直接選出行政長官,是落實港人治港的選舉。
中國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此規定是落實行政機關向人民負責的原則,是貫徹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此規定是立法會有權罷免行政長官,是落實行政機關向人民負責的原則;國內的制度,只有人民有權權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亦只有人民有權罷免行政長官。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的法律定義清楚說明,立法會全部議員必須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功能組別」必須取消。
立法會香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中央人民政府不能否決人民的決定,「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是體現主權的程序。
《基本法》第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行政長官只能向全港市民負責,因此,立法會功能組別必須取消。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的法律定義清楚說明,國內的司法不是向執政黨負責而是向人民負責,是貫徹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的原則。
《基本法》第90條規定:「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區是三權分立,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徵得立法會同意,是體現司法向人民負責的原則,貫徹權力屬於人民的的精神。立法會的同意是實質的決定,行政長官的任命只是程序。第90條的法律定義清楚說明,立法會最終必須取消「功能組別」,全部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三十一條(2)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按照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附件一及附件二具體產生辦法修改後的終極方案,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政治制度。
王振民──香港實現普選是大眾願望,《基本法》已有規定: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1302704/1.html
譚惠珠──普選由中央定義: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1090/3/1/1334982/1.html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
2012政改諮詢啟示錄之二
2012政改諮詢啟示錄之二
(唔使做鵪鶉)
2012年政改諮詢文件,翻叮05年區議會方案,提出「優化版」,政府傾向2012年立法會增加10席,直選及功能組別各佔一半,委任區議員沒有投票權,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6席,全部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於第二屆增加六席由直接選舉產生議席,對應減少六席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第三屆增加十席由直接選舉產生議席,對應減少十席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直接選舉產生,「循序漸進」在第二屆已經開始,「循序漸進」的原則和目標都非常明確。政改諮詢文件建議增設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違反「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原則,是一個向後轉的方案。
現立法會已有30名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代表全港選民,直選產生的區議員與立法會直選議員的選民基礎重疊;區議員互選產生六名立法會議員,並無增加民主成份,而且不是選民的抉擇,並不能代表選民,只是代表區議會;互選的方式非常「騎呢」,連間接選舉都不如。
回歸十二年多來,政府的任何錯誤政策,都得到區議會支持,事實反映區議員普遍議政水平不高。現時立法會的整體表現,已經令市民非常不滿,一直期待普選早日實現,吸引較多優秀人士參選,提升立法會的水平;立法會是政權機關而不是政治學校,增設區議會「功能組別」,是阿蘭嫁阿瑞。
區議會方案並無增加立法會的民主成份,並且違反「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原則;區議會方案不是政制向前走,而是政制向後退,社會不應該支持,即使立法會通過,也必定出現司法覆核。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七條的法律定義十分清晰,永久性居民中合資格的選民,在立法會都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一般選民在「功能組別」並無被選權,第六十七條的法律定義明確規定,立法會「功能組別」必須廢除。
廢除立法會「功能組別」的主要阻力不是來自香港商界,而是來自中央。政改必須得到中央同意不是憲政制度而是政治現實,只要中央同意,取消「功能組別」,泛民主派加民建聯加工聯會加自由黨再加「潛水左派」,方案一定得到立法會通過 ,「功能組別」根本無還架之力。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只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不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但曾蔭權和林瑞麟都是鵪鶉一族,冇膽頂住人大常委會的野蠻亦是政治現實。
胡錦濤主席最近表示,中央是真心誠意讓香港發展民主。曾蔭權及特區政府應該「食住上」,通過本地立法,2012年將現有28個「功能組別」合併成為15個,擴大選民基礎,每個組別由2名議員代表,為2020年取消「功能組別」打下基礎。此方案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並無違反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相信亦能夠獲得較多市民的支持。
曾蔭權已經揸著「最高指示」在手,重新制訂2012年政改方案,應該不需先食豹子膽。合併「功能組別」及擴大選民基礎,並無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俾足面,如果人大常委會仲係阿吱阿咗,曾蔭權如想升呢唔使做鵪鶉,可以買啲「過期鹵味」,連同香港《基本法》一本,速遞到北京送予吳邦國委員長。
2016年15個「功能組別」,每個組別由1名議員代表;,減少15席「功能組別」的議席,對應增加15席由直接選舉產生議席;2020年取消所有「功能組別」的議席,立法會60個議席全部由直接選舉產生,達至《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的普選規定。這樣的「循序漸進」已是十分溫柔合理,對社會的影響亦是最小,中央要反對應該也找不着藉口。
《2012政改諮詢文件》,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四個組別各增加100人。第二屆的選舉委員會相對第一屆的推舉委員會,選民基礎擴大了很多,增加了民主成份及符合「循序漸進」的要求;諮詢文件建議政界加入100名區議員,區議員與立法會直選議員的選民基礎重疊,並無增加民主成份;其餘三個組別只增加人數,沒有擴大選民基礎,亦是無增加民主成份,建議是原地踏步的方案。
曾蔭權既然認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係「打風都打唔甩」,普選是全民選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因此,2012年應增加400名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選舉委員,為選舉委員會2017年過渡成為提名委員會做好準備。選舉委員會原有的四個組別,2017年時歷史任務已經完成,叫佢地返屋企早抖。
《2012政改諮詢文件》第二章2.24條(第16頁),表明政黨成員如當選為行政長官,須書面承諾放棄黨籍,以確保施政保持中立。
《基本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不是向政黨負責。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第七十三條第九項亦規定,立法會有權罷免行政長官;強制行政長官須無黨籍,以確保施政保持中立,理由相當牽強,並用違反《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屬違憲條例。
《2012政改諮詢文件》第三章(第23頁),諮詢應否調整目前有關可由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安排;《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所有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於立法會都有選舉權和被選權,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所佔比例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
現時的《立法會條例》,規定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能參選指定的十二個「功能組別」,不准參選直選議席,此項規定違反《基本法》第六十七條「所有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權」的規定,剝奪少數族後裔及持有外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直接選舉的參選權和被選權,《立法會條例》SECT 37屬不公義的違憲條例。
現立法會由三十席「功能組別」議員和三十席直選議員組成,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應獲分配各六席參選,並且不應限制參選指定的「功能組別」。
回歸前,民主派在立法會直選是雄霸一方;回歸後,立法會直選由單議席單票制,改為比例代表制,以及限定非中國籍和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能參選指定的十二個「功能組別」,目的都是希望削弱民主派在立法會直選的機會。
陳偉業為參與直選,亦被迫放棄外國居留權,但民主派對違憲的《立法會條例》又係粒聲唔出。回頭望過去,始終都係嗰一句,得罪阿爺冇運行,既要選票又望招安,泛民;陣營難有作為。
回歸後,中央不管是張三還是李四,都對香港特區胡言亂語,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又一次的「釋法」和「決定」,粗暴地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侵犯特區的自治權;泛民;陣營如有理有據地每事應,提高市民的政治水平,支持度一定更進一步,但泛民人士志不在此,精力都消耗在「爭凳仔」的事業上。
回歸十二年多來,中央不斷為香港民主派送槍送炮送彈藥,但泛民;陣營不懂得用亦不敢用,全部丟入大海,然後日日「狂呼我空虛」,呼籲市民支持,簫都俾佢吹鬈。
2012政改諮詢文件
http://www.cmab-cd2012.gov.hk/tc/consultation/index.htm
立法會條例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42/s37.html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