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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裡看到這題目的人,還會猜不出我在說的是誰嗎?
當然就是黃世澤了。
這一次: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2009/12/27/%E8%AD%9A%E7%94%9F%EF%BC%8C%E4...
作者:
黃世澤
標題:
譚生,不如你監察吓中國嘅碳排放
內文:
「 環 保 觸 覺 主 席 譚 凱 邦 認 為 , 本 港 部 份 上 市 企 業 的 碳 排 放 問 題 嚴 重 , 建 議 針 對 股 票 市 場 , 就 碳 排 放 設 立 監 察 制 度 。 」
如果譚生認為上市公司碳排放要公眾監察,咁不如咁,譚生你會唔會促請中國,即係出糧俾你果位,喺碳排放接受國際監察咁,既然上市公司都要監察,咁中國作為堂堂大國,更加應該好好監察喇。
我相信,監察中國碳排放,有效過監察上市企業十倍,大家都知上市公司嘅工廠喺邊度,係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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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已屬誹謗。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defamation/meaning_of_defamatory/index.s...
誹謗一般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而發布那些字句會:
1. 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
2. 令他們避開受害者;
3. 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或
4. 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
要決定某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會構成誹謗,並非由始作俑者(即被告人)去下定論,而應該由聽過或看過有關陳述的人,或以一般明事理的市民之角度,去決定這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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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世澤指稱譚凱邦為"譚生你會唔會促請中國,即係出糧俾你果位",明顯在說譚凱邦收別人錢,暗指對方是收中共錢來發言的五毛,已經非常明顯,根本無從辯駁。
另外,黃世澤和其友甲事實上已經誹謗了譚凱邦很多次的了,不過我沒時間數那最少4-5次的詳情罷了。
所以,黃世澤用發律師信去恐嚇他人時,其實在香港網絡界上誹謗他人最多的,真是非他莫屬。
又例如,上次黃世澤誹謗我為"沒有反高鐵",和前一次誹謗我為"五毛"、"思覺失調",我完全可以告他,我不告的唯一原因,是不想浪費我的時間和金錢在這種人身上
罷了。
而我亦相信,很多被黃世澤誹謗過的人都是這樣,例如上次那5個被他扣上五毛帽子的人。
也因此,我才會說:如果黃世澤真的向人發律師信,他可能最終會收到十位數字的律師信。
回應
回 心心不忿又沒膽在這裡說的麥當勞
麥當勞說:
小p 很像以前的黃世澤,但相比而言傷害地與破壞性言論甚多,走火入魔。
入番正題,有一點不得不說的,如果小p 只是針對黃世澤施行網上暴力的,我還可以坐著不管。但事實上小p 是對所有香港論政人施行網上暴力,我就不行不說。小p 理解的四個條件(卻漏了最重要的一個反條件),基本上可以訂所有論政人士誹謗,所有簽過零八憲章的人都是刑事誹謗者,咁,中國政府仲唔叫人地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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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很了解為甚麼他沒膽在這裡說,因為他根本只是在扣我帽子說我"對所有香港論政人施行網上暴力"。
上面的四個條件,不是我說的,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講的,你說我上面寫的四個條件不對,是在說香港現在教法律那些人錯,而不是我錯。
而香港教法律的人,講錯法律的機率會是多少?
2.我根本不是說刑事誹謗。
3.心心不忿又沒膽在這裡說的麥當勞用以幻想他對我錯的所謂反條件,就是"只要言論有根有據,誹謗就不成立"。
而行普通法的地方,包括香港,誹謗是出了名難判勝訴的,只要自問自己講事實,基本上就無法被人告誹謗。香港絕大多數論政人士不會怕被人告誹謗,也是基於此理。
但麥當勞自問,黃世澤誹謗我為:
"對翁文鏗這類白痴五毛的看法好簡單:中共玩完之時便是他出街乞食之日,完。"
他能不能用言論有根有據來作抗辯?他交過甚麼"我收中共錢"的証據?交不出証據的負面描述,不是誹謗還是甚麼?
我會對麥當勞不客氣,主因就是這人常常朋友及立場大於理據、很多時候無論朋友講的東西如何歪理,"朋友說甚麼都對"。
完全無視公眾利益的「誹謗」論述
我見過不少人因為被直接批評而直指對方誹謗,那些人若是性情中人,收唔到火,其率直還可以理解。可是,paultse 並不是被原文直接批評的人,他指黃世澤言論誹謗,絕對是經過小心計算而作出,他只是一味找道理把他的指控合理化,甚至把社區法網拖下水。如果其論點是置公眾論政自由於不屑,不惜使用威脅大眾的「核彈」來對付黃世澤,這個好明顯就是「敵人及立場大於理據」的實證。對人不對事是人人都有的習性,但 paultse 特別強烈。我唔係想佢做敵人,而係想佢知錯而改。
其實用 paultse 的標準,他指責我「常常朋友及立場大於理據」、「心心不忿又沒膽在這裡說的麥當勞」其實都是誹謗。搞清楚,我沒有指 paultse 對我誹謗,我是指他對我的指稱正正合乎他原文所指的「誹謗」。他說我「常常朋友及立場大於理據」,其實是他心裡的倒映,胡亂失控死撐地以己度人。
以上的言論其實並不適合 inmedia,我唔太想將 inmedia 變成 paultse 那樣的批鬥場所,所以原本無打算放在這裡。但很明顯,paultse 不但無承認其惡意所在,還越講越狠,反問我一些無關的問題(好像有責任為黃世澤辯護一樣,我不是第一時間就說明「如果小p 只是針對黃世澤施行網上暴力的,我還可以坐著不管」嗎?)。我認為有必要解釋一下誹謗的特性,近年發展,有關其倫理。這樣的長回應,放在黃世澤的 blog 可會斷成好幾節。
誹謗的特性
香港雖有誹謗條例,但主要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誹謗的具體內容都是由案例而不是法例指明。這樣的特性令公眾難以掌握,社區法網對此作出說明,無論如何都是好事。然而,社區法網事實上是一批法學博士所寫,即使寫下免責條文,亦不得不謹慎。他們並不是沒有漏掉抗辯理由,但是寫得很簡略,道理並不難於明白,就是免得他日有人睇錯,還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敗訴後招致怨恨。但無論如果,把四個條件當成誹謗的要件,而不提抗辯理由,這豈不是給獨裁者中門大開?
另外,誹謗有分語言誹謗與文字誹謗,文字誹謗又稱刑事誹謗(雖然刑事罪可民事追究)。指控別人網上長時間保存的言論為誹謗,就是指控刑事誹謗。
普通法誹謗易入罪
「而行普通法的地方,包括香港,誹謗是出了名難判勝訴的」完全是開口亂說。香港的誹謗罪大致繼承英國,而星加坡是有名濫用誹謗罪迫害異己的國家,倫敦更是有名的誹謗訴訟之都,皆因人人都知英式誹謗罪易入。如果星加坡好像倫敦一樣接受外國的誹謗訴訟,星加坡要效法倫敦成為東亞訴訟之都根本都不難。香港之所以不能成為東亞訴訟之都,只是因為不能與同是英式誹謗制度的星加坡競爭,而不是英式誹謗制度「出了名難判勝訴的」。只有「有理可據」一點抗辯是完全不足以保護論政者的言論自由。
誠實評論
誠實評論在條例上被稱為公允評論,但那其實是歷史因素。在謝偉俊訴鄭經翰中,李啟新勳爵在終審第 15 段判詞中提到「公允評論這個標題是誤導的,應直稱「評論」或「誠實評論」」。一個法官的評論好像並不重要,但這個評論卻實際地影響誹謗的內容,而澳洲更受此影響,在立法中把「公允評論」改成「誠實評論」,把「惡意」的反證要求剔除。
誠實一詞需要有一定事實基礎,內容必需是評論而不可以是事實,但「誠實」並不排除敵意,誇大,仇恨(見第 75 段)。
「五毛」之本質
上段雖然花不少時間於誠實評論的法律技術因素上,但這並不是問題的本質,因為法官與法律根本就不是真理,只作參考之用,而且有保守與及與時代滯後的傾向。
指控別人是「五毛」,可以是字面上 literal 的意思,但如果出現在網上,亦可以是通俗的網上用語,五毛黨成員與中國/中共/社民連/有關團體的真實利益關係是什麼反而是次要,這在網上已是約定俗成。要求把「五毛」當成事實而非評論一樣以「有理可據」作抗辯,基本上是牛頭唔搭馬嘴。
誠實評論只能由當時人主張
paultse 認定任何針對他的五毛黨評論都不可能合理抗辯,因此他認為所有人都應該同情 paultse 而不是黃世澤,相反的人都是歪理。這個想法簡直自我中心到極點,不單在法律上「誠實評論」不成立一點不能由 paultse 主張(現實上亦不可能主張,在沒有對質的 context 根本無人有本事證明黃世澤的評論是不誠實),更重要的是 paultse 認為旁人必須從他與黃世澤兩人中二選其一,必須歸邊,而不可以作出維護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我們的網絡上批評別人是「五毛」的下場是被法律與訴訟所纏,這個網絡世界還得了的麼?我們根本無需要考慮到法律是如何,因為這些法律都是危害論政的自由,根本是不會是公義的。大佬,唔通性情中人收唔到火的網絡留言都要法例管嗎?我當然主張只管那些小心計算的惡意說話。
長篇累贅的無point死撐。
很簡單一件事:如果你要死撐說黃世澤沒誹謗我的話,那你就代他 / 要求他交出我收中共錢 / 沒反高鐵的証據吧。
不過我肯定他交不出我"沒反高鐵"的証據,因為我要找人証去証明我有反高鐵的話,最少能找到五六個。
批評和誹謗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批評要有理據,而誹謗沒有。而麥卻蓄意混淆兩者來長篇累贅地轉移視線。
還有,就算你故意寫錯我名,只要你寫的內容讓人覺得你是在描述我,一樣能被當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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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是經過小心計算而作出,他只是一味找道理把他的指控合理化,甚至把社區法網拖下水。/
你除了玩修辭外,你有提出過理據嗎?
我如何把社區法網拖下水?
如果我"只是一味找道理把他的指控合理化",那你有責任指出我的理據有何不合理之處,而不是去蓄意混淆批評和誹謗去轉移視線。
/如果其論點是置公眾論政自由於不屑,不惜使用威脅大眾的「核彈」來對付黃世澤,這個好明顯就是「敵人及立場大於理據」的實證。對人不對事是人人都有的習性,但 paultse 特別強烈。我唔係想佢做敵人,而係想佢知錯而改。/
一直在"不惜使用威脅大眾的「核彈」來對付"異己的,是黃世澤,你自問他在明明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告不入的情況下,用誹謗去恐嚇他人收口用了多少次?
為了合理化自己立場,就把自己一方做過的事硬是扭曲事實地推到對方頭上。
黃世澤多次在毫無理據的情況下扣別人帽子為五毛,其中包括了相當一部份明顯地是支持民主運動的人,例如中大學生會。這個好明顯就是「敵人及立場大於理據」的實證。
相反,除了蓄意混淆批評和誹謗去轉移視線外,麥交得出我「敵人及立場大於理據」的實證嗎?
能扭曲事實至此,麥的誠信早就沒了。
我一直不是麥或黃世澤的敵人,而係想佢地知錯而改,但他們卻老是心心不忿,老是只能用盡各種邏輯謬誤和扣帽子去逃避自己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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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朋友及立場大於理據」、「心心不忿又沒膽在這裡說的麥當勞」其實都是誹謗。/
心心不忿又沒膽在這裡說的麥當勞用以幻想他對我錯的所謂反條件,就是"只要言論有根有據,誹謗就不成立"。
1.你的確是為了合理化自己和朋友的立場,就連我說的是甚麼都故意解錯。而且你上次不是說我甚麼"為了抹黑黃世澤,就把他當作獅子山學會一員",卻無視他本來就是獅子山學會一員的事實嗎?
2.你的確是做完又沒膽在這裡說。
我講得出我就當然會知道我要提出甚麼理據去証明這不是誹謗的了,不信的話,歡迎你找律師去浪費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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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提抗辯理由,這豈不是給獨裁者中門大開?/
有人用電腦科技去介紹網絡過濾技術,卻沒有說網絡過濾的倫理問題,那用麥的標淮,就是是給獨裁者中門大開了!
典型的無限上綱。
/另外,誹謗有分語言誹謗與文字誹謗,文字誹謗又稱刑事誹謗(雖然刑事罪可民事追究)。指控別人網上長時間保存的言論為誹謗,就是指控刑事誹謗。/
拜托你死撐時找一找資料吧,你完全幻想錯了。
是否刑事誹謗是看誹謗的內容,而不是看是文字還是言論的。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defamation/what_constitutes_defamation/i...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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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時間,以後繼續。
講多無謂
係咪誹謗﹐係網上齋講係冇用架﹐要告得入先叫構成誹謗。一日未告上法庭﹐一日個法官未下判決﹐在無罪推定的大前題下﹐不論是黃生或麥記或者paulymh都唔係誹謗。
講多無謂一於出律師信告黃生喇。
長篇累贅的無point死撐(2)
http://lifestyle.omy.sg/News/World%2BNews/Story/OMYStory200912060421-110...
“誹謗之都”
....
因為英國誹謗法較有利於原告。在英國誹謗法下,索賠人只需要證明針對其作出的言論具誹謗性,而被告必須證明言論在一個課題是真實、“公平言論”,或是為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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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無損我的立論:誹謗是難判勝訴的,原因:
1.倫敦是“誹謗之都”,一來當然是法制,二來是多律師,更多有名律師,在一個國家首都,甚至是一種法制的發源地,法律訴訟多,包括誹謗,又有何出奇?
2.上面的條件和香港的制度其實有何分別?如果和香港沒分別,那「公正評論」(Fair Comment)的辯護理由完全成立,這不就是誹謗是難判勝訴的,原因了?
3."而星加坡是有名濫用誹謗罪迫害異己的國家,"那你不如說中國也有商業合同,英國也有商業合同,所以英國也是獨裁國家吧。把本來就選擇性地尊重法制的地區來說英式法制有問題,不是笑話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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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別人是「五毛」,可以是字面上 literal 的意思,但如果出現在網上,亦可以是通俗的網上用語/
你又轉移視線了,黃世澤是間接地說我和譚凱邦收中共錢,這無論用甚麼網上用語來死撐,也死撐不了黃世澤的用法是誹謗,而不是網上用語那麼簡單。
/要求把「五毛」當成事實而非評論一樣以「有理可據」作抗辯,基本上是牛頭唔搭馬嘴。/
自己偷換概念到"黃世澤說人收中共錢"->五毛是收中共錢的->五毛也是網上用語->五毛只是網上用語->所以黃世澤只是在用網上用語
這的確是心心不忿又理屈詞窮的人才會說得出的牛頭唔搭馬嘴。
我會在這裡留下黃世澤和你的原文,就是為了不讓有人用刪文來逃避法律責任罷了。
/paultse 認定任何針對他的五毛黨評論都不可能合理抗辯。因此他認為所有人都應該同情 paultse 而不是黃世澤,相反的人都是歪理。這個想法簡直自我中心到極點/
用不用我的社民連朋友一人一回應來証明?
用不用我出示我近三年的政治捐款收據來証明?
用不用我向銀行申請我開戶到現在的紀錄再貼上來?
用不用我去找社民連的議員助理朋友寫口供,証明我經常出席社民連遊行?
現實不是我"認定",而是我能輕易地証明我沒收中共錢,而黃世澤和你完全交不出,更加從來就沒交過。
只懂玩修辭去逃避自己理屈詞窮的現實,這種死撐法簡直逃避現實到極點。
/如果我們的網絡上批評別人是「五毛」的下場是被法律與訴訟所纏,這個網絡世界還得了的麼?/
又偷換概念。
你有証據的話,你怕甚麼說對方是五毛?
例如張志剛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背景人人都知,所以他是中共打手,証據多的是,說的話更加符合公眾利益,說了又怕甚麼?
相反,像黃世澤那樣,老是毫無証據地扣對方帽子,說對方收中共錢,難道就要縱容他嗎?
現在我在說的是毫無根據地誹謗對方為五毛,而不是批評對方為五毛。你自問証據足的,沒有法律會妨礙你批評,但法律阻止像黃世澤那樣老是毫無証據地扣對方帽子的行徑。
/我當然主張只管那些小心計算的惡意說話。/
那你自問,一個人不斷地、系統地和毫無証據地誹謗他人為五毛,又是不是小心計算的惡意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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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麥是「敵人及立場大於理據」的實證,真的多的是。
未入法律程序前,你是可以自由評論的
未入法律程序前,你是可以自由評論的,我現在就是在"評論"黃世澤是誹謗我。
還有,
http://news.gov.hk/tc/category/lawandorder/091105/html/091105tc08002.htm
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採用集體訴訟機制的最常見情況,是當某人的行為對很多人造成不利影響,但每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都不足以令各自提起訴訟符合經濟原則,例如消費者案件、保險案件、人身傷害案件等。
我很有興趣看黃世澤到時成不成得了香港第一個被人用集體訴訟來告誹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