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去年九月中,智經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家長支持校園驗毒,卻只有三成六家長了解有關計劃。十月初,中學校長會的調查指八成校長認為,只要家長簽同意書,學生不可拒絕驗毒。上述結果反映,成人往往以家長式、威權式對待年青人,縱使動機良好,完全為了保護學生,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一則學生覺得未被尊重,易生反叛情緒,二則有違兒童主見權,《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訂明「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學生全民投票定奪驗毒計劃
雖然政府從善如流,驗毒同意書需學生簽署,惟整個驗毒計劃的制訂以至執行細節,學生缺乏影響力,連場答問會只是嘗試釋除學生疑慮,而非討論驗毒計劃應否推行和如何推行。作為自願性質的校本驗毒計劃,學校可舉辦各項活動,例如徵文比賽、辯論、反濫毒計劃設計比賽(學生的計劃很可能較驗毒計劃有效),以及舉辦論壇,邀請不同意見的團體和人士,包括反對驗毒的青年團體到校辯論,激發思考和討論,而非現時校內較單向的灌輸驗毒計劃的正面訊息,還可考慮辦學生全民投票,決定或讓校董會參考是否參與驗毒計劃。畢竟,驗毒計劃可能只對某些學校有點作用,對另一些學校可能明顯弊多於利,區本(大埔)驗毒計劃輕視了學校的特殊性。
無研究指校園驗毒計劃有效
澳洲毒品局在2009年發表的報告(Education & Health Vol. 27 No. 2 2009)顯示,驗毒計劃不可靠、昂貴、道德和法律上備受質疑和無阻嚇作用。相反,逾四分一參與驗毒計劃的學生感到憂慮和憤怒。驗毒計劃在學校產生不信任氣氛和標籤效應,令學生更遠離學校和對學校產生負面態度。可是,研究卻顯示,學生與學校的連繫愈強,愈有助遠離毒品。更糟的是,亦有研究顯示,參與驗毒計劃的學生日後有更大機會濫毒(Goldberg 2007)。此外,澳洲報告指,驗毒計劃有損親子關係。在本港,倘親子缺乏有效溝通而家長簽了同意書,子女會否懷疑家長不信任自己?若子女產生芥蒂而一直藏在心中,這對家庭關係的損害實在不可以低估。要做到良好溝通,政府應投放更多資源,如辦工作坊,與家長探索如何與子女坦誠討論是否參與驗毒計劃,這不是幾百人的大型家長答問會可以辦到。
未閱畢守則已同意者應撒回
大埔驗毒計劃守則訂明,參與計劃的學生將不會被開除學籍,然而,有何機制避免學校以其他藉口處分或歧視測試呈陽性反應的學生?學生有何有效申訴渠道?政府會否促請校方就此公佈政策聲明及訂明明確申訴渠道?從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去年11月25日會議的文件顯示,政府完全迴避上述問題。倘家長和學生在簽署同意書前,察覺守則只限制學校不可開除參與計劃的學生,卻無措施防止對學生有任何不利後果,包括給予較低操行分、被處罰或被排斥等,可見魔鬼往往在細節。然而,同意書已明言:「我們已經閱讀並明白守則和本同意書的內容。」假如家長和學生未閱畢整份守則,明白箇中細節,便已簽署,理應立刻撒回同意。
2008年,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Wahkiakum School Board)向參與體育活動的學生作尿液驗毒違反州憲法,並指無合理懷疑下強制驗毒有損教育目的,包括培養學生成為明白和欣賞人權價值的負責任公民。須知道《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訂明教育兒童的目的包括對人權的尊重,然而,驗毒計劃卻可能對權利(如私隱權)被侵犯喪失警覺性,變得習以為常。
人權委員會批校園驗毒計劃
驗毒計劃還可侵犯學童的私隱權和免自入罪權,本文未能細述。南非人權委員會在2002年批評當地校園驗毒計劃有違憲法對學生私隱權、尊嚴和享有公正程序的保障。2009年,菲律賓人權委員會強烈要求當局延遲實施校園驗毒計劃,以作進一步研究,並指計劃只會浪費納稅人金錢,歐洲普遍採用健康教育等其他策略而非驗毒來打擊濫毒。在香港,還可能需要多點時間讓公眾明白反對驗毒計劃與反對濫毒是兩回事,無論如何,任何計劃必須在毋損兒童權利的大前提下進行。
連結:
[1] 香港人權監察: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按此
[2] 保安局回覆香港人權監察就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之查詢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廿六日 按此
[3]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按此
[4]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按此
[5] 香港人權監察:大埔校園驗毒計畫 眾多疑慮亟待澄清 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