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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改建是誰的責任?

僭建改建是誰的責任?

同時轉載於《每日一膠.荒謬的香港》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10.html

2010年9月9日的明報社評《部門縱容車房變住宅商舖 申訴專員應查究行政失當》說政府部門漠視建築物改變用途,與圖則不符云云,更說到「香港社會崇尚法治,若有老師把此事列為通識教材,老師該如何向學生解釋合法與否的分際?政府和官員們,有(何)以教老師和學生!」我深有同感。

為何深有同感呢?香港真的有很多奇怪的現象,是不能用法律或者邏輯來解釋的;為何香港的建築物,居然有很多奇怪的僭建物、改建物?明報社評把責任歸咎於個別業主去,歸咎於誤買這種單位的可憐小業主去,可是責任真的是小業主嗎?不妨聽聽一個案例。

我在北角半山有個朋友,他大廈最近進行大維修工程,申請了房協的「樓宇更新計劃」,每戶可獲政府的維修津貼;可是申請批款時,卻突然發現,原來地下有七戶單位,卻不獲批准──理由是大廈圖則之中,這些私人單位原來本是「康樂室」等公眾設施;為何公眾的「康樂室」,居然成為轉售了四十幾年的私人單位?究竟是誰斗膽這樣做?追查下來發現,不是個別的小業主,卻是物業的發展商,發展商居然可以把這些改建單位,當作普通住宅單位列入公契,和其他單位擁有一樣的物業份數,甚至擁有一樣的投票權力,用明報社評的問題來問問大家:「改建究竟誰之過?」是真金白銀買入單位的小業主,還是非法改建賺錢,甚至把改建單位列入公契的地產發展商呢?

幾十年來,香港不依圖則的改建、僭建的例子俯拾即是,發展商為求賺到盡,不斷上瞞政府下騙市民,可是傳媒責怪的是誰?不是始作俑者帶頭犯法的發展商,卻是損失被騙的小市民,明報社評寫:「屋宇署仍然不應視違法情事於不顧,起碼應該發警告信,要求業主清拆僭建物,還原車房用途,或是把違法情事載入土地註冊署紀錄,以警惕後來買家,甚而對違法單位釘契,業主若不恢復原狀,日後出售單位會有阻滯等。」──這真是發展商的福音了!把非法單位轉售給小市民大賺一筆的是發展商,明報社評寫了二千字卻隻字不提發展商責任,從來不認為需要「阻嚇」發展商,卻認為要「阻嚇小市民」,把誤買違法單位的買家 (bona fide buyer) 小市民視為罪人,要他們負起一切上手違法的責任,這種做法公平嗎?為何作為公眾傳媒的社評,居然會主張這種一面倒支持地產商的建議?

看看 9月 3 日信報《大班人語》的文章,大家當不會奇怪為何如此了;鄭經翰說:『對於地產商長期以來巧取豪奪欺騙消費者的做法,政府一直隻眼開、隻眼閉,因為政府也是得益者。一來可以高價賣地,二來樓賣得愈貴,收印花稅愈多,結果庫房收益大增。那其實是變相官商勾結。儘管政府財政收入增加,市民也間接得益,但置業者因買「發水樓」而多付出的樓價,便變成在高地價政策間 接稅以外的雙重受害者。』──亦因此,政府多年來縱容發展商,如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當作私人地方處理;如規定只容許 50cm 的窗台面積,發展商卻合併「預制組件」變成 80cm 的特大窗台!為何買菜呃一蚊是刑事罪行,買樓呃幾百萬的,卻沒有任何後果,請問政府官員以及傳媒,上述情況的邏輯是甚麼?通識科又應如何教學生?

幾十年來政府隻眼開隻眼閉,默許發展商種種胡作非為,種下今日禍根的,就是政府的雙重標準態度;當收取地租與差餉時,政府從來不理會單位是否合法,有沒有入過圖則,純以現實的估值來向小市民收錢,可是講到權利時,政府卻突然變臉,既不肯資助樓宇更新,甚至如聽取明報之見的話,更要追殺付出真金白銀的小市民!這種處理手法是否公平公正?我相信明報社評的原意,絕非要放過地產商,而要追殺小市民的吧?不知明報又是否願意,和我們一起去追究全港改建、僭建物業的大地產商責任?不知明報又是否同意,立法會應該立法通過一條有五十年追訴力的條文,去追究所有違規地產商的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