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捕失卻常識與專業判斷 奉迎打壓警隊淪政治保安 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0年10月11日
就昨日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開香檳濺濕中聯辦保安員的和平示威人士,香港人權監察認為警方甘當政治工具,為保護中聯辦免於尷尬,而肆意阻礙和打壓中聯辦外的示威活動,侵犯香港市民和平集會和不受無理逮捕的基本權利,已升級到妄顧常識與專業判斷的地步。人權監察要求警務處長為此公開道歉,並要求監警會啟動其協助警隊預防投訴和改善服務的職能,關注警隊這些做法和銳變。
人權監察對香港警方是次拘捕行動,以及警隊將打壓到中聯辦示威抗議的活動和人士視為己任,淪落至充當政治保安員,感到非常遺憾。人權監察擔憂警隊中正有人自毀長城,將警隊公安化,承擔政治任務,進一步喪失政治中立。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事件中,警方以荒謬理由胡亂拉人,浪費警力,濫用職權,為何警方會缺乏常識和專業判斷到如斯的地步?說到底,是警隊認為誰是老闆的問題。難怪不少人質疑,警方有向權力中心交差的文化!這樣下去,警隊根本不用恢復政治部,整支警隊就是政治部,淪落為政治保安,用來服務西環班老細,甚至他們的保安員!遲早我們可能再度跟後輩講:好仔唔當差。」
羅沃啟又說:「當國際社會日後聯想起中國人得到諾貝爾和平獎時,第一個想起的,就是香檳泡沫襲擊事件,令警隊和香港政府淪為笑柄。」
人權監察認為,被以言入罪的維權人士劉曉波獲頒諾貝爾和平獎,有香港市民感到榮幸而慶祝,乃正常不過。在中聯辦閘門前慶祝中而有小故,如開香檳時白泡意外濺濕主動趨前保安員,本應可一笑置之,當時在場的示威者和警員亦不以為意,示威者亦即時道歉。被捕的女示威者和在場不少人等,清楚開瓶時樽口只是向上,並無意圖射向任何人,根本難有拘捕和入罪的起碼根據,卻因中聯辦保安投訴,警方事後竟將香檳白泡意外濺濕誇大為普通襲擊的刑事罪行,又指「一定要拉」,無視市民不受無理逮捕的憲制權利,完全背離常識和專業判斷。 [1]
人權監察要求警務處長為此公開道歉,並要求監警會啟動其協助警隊預防投訴和改善服務的職能,關注警隊這些令人遺憾做法和銳變 。
註:
[1] 蘋果日報:《賀劉曉波獲獎 市民被捕 香檳白泡變白色恐怖》。2010年10月11日。
回應
本人其實也曾俾警方控告毆打
但其實乜都冇做過,只係因為我投訴警察,
所以就以我「吐口水襲擊」之名玩鳩我了
事情同「香檳殺人」同出一徹,
當然我最終係冇罪啦!
未同保安落口供就進行拘捕
還有一點要補充的是,警察決定拘捕前,仲未同保安落口供,即未有足夠證據就進行拘捕了。
人權團體反應很快:anmesty international的公開信
鄧處長﹕
有關有示威人士在和平集會期間因誤濺香檳被拘捕一事表達嚴正關注公開信
根據今天傳媒報導,警方於10月10日一場由香港市民發起及在中聯辦外舉行,慶祝國內良心犯劉曉波先生獲頒諾貝爾和平獎的和平集會中,以「普通襲擊罪」拘捕一名涉嫌以香檳泡沫誤濺中聯辦保安人員的一名女士。該名女士最後獲准以500元自簽擔保,下月將需重返警署報到。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對此表達嚴重關注,並認為警方的拘捕行動,有違反國際人權準則對執法人員的要求之嫌,更令人質疑警方透過這類拘捕行動,打擊市民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及《囚犯待遇處理最低規則》的要求,執法人員除非有合理法律理由,否則不得任意拘捕任何人士。根據「普通襲擊罪」,當事人需被證明有襲擊其他人的企圖。但據悉,在昨天中聯辦外的和平集會中,當事人只是向天噴射香檳泡沫,而沒有任何企圖襲擊中聯辦的保安人員,明顯這是一宗意外。因此本會強烈質疑當時執勤的警務人員以《普通襲擊罪》拘捕當事人的理據及所作出的判斷。
與此同時,本會憂慮警方的行動是以另類手法打擊市民和平集會。集會自由是《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警方今次的行動,有可能會市民擔心,即使他們參加和平集會而期間沒有發生暴力行為,亦可能遭受警方拘捕,需繳付擔保及到警署報到,廢時失事,從而產生寒蟬效應,令他們卻步。
為此,本會特致函 閣下,要求 貴處﹕
1. 就有關事件致歉及釋除公眾疑慮;及
2. 加強培訓前線警務人員的人權意識,以確保他們在執法時,能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尤其是和平集會權利及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
敬希回覆,為荷﹗ 並頌
籌褀﹗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策劃經理 黃子瑋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副本﹕傳媒
創建日期:11/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