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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份人工 萬幾蚊得番35蚊!」- 強積金法例漏洞:扣薪不供款 政府知悉近十年仍無皇管

我本身也是做速遞,十一月中早上在公司,聽到有人喊「萬幾蚊得番35蚊,激死我!」好奇之下一問這位不熟識的同事,是數年前任職的速遞公司清盤。

從同事口中及網上過往相關報導得知,這位同事(下稱甲),以前任職聯盟快遞,位於長沙灣,聯盟快遞經營多年,高峰期有二十多家中小型快遞公司加盟合併,約有300名員工,但經沙士及金融風暴,最終到08年時守不住,當時只剩下約120名員工,因拖欠薪酬,員工發起工潮而需要清盤。

在聯盟經營期間,已曾多次拖欠工資,員工預付車費及強積金供款。經勞工處及職工盟介入,再加破欠基金填補,工友算是取回大部份工資和遣散費,但這次甲所說的強積金供款(屬於員工的工資一部份,被公司從薪金扣起,卻沒供款)的萬幾蚊,便幾近化為烏有。據說甲有些舊同事更被拖欠的員工供款部份,更超過二萬元。

工友們2008年前已向積金局投訴,積金局只是運用法定強制清盤的權力令公司清盤,到公司清盤後,再把剩餘的資產分給各債權人(即被拖糧、拖強積金的工友)。結果,隔了3年,甲終於收到積金局寄來的信(見圖),寫著「已收到清盤人下列的付款,並轉交閣下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 $35.28」,又寫著「本局已盡力為閣下追討拖欠供款,包括按法律程序向清盤人索償。本局未能再有進一步行動,望能見諒。」$35.28,若再扣一點行政費,都不知剩下幾多!

明明因有強積金條例的規定,這筆本應是薪金的一部份,才會被僱主扣起再存進強積金戶口,到積金局任由僱主扣起又不供款,萬多元薪金化為烏有,四個字「望能見諒」便拍拍屁股走掉,不激死才怪!

深深不忿的甲與我傾談,我叫他嘗試再找其他前聯盟的舊同事談談,再嘗試從其他途徑,如向積金局施壓力等方式,去討回這份本應屬於他們的工資,甲也覺得很不忿氣,便找一些舊同事談,卻被其他工友指責「多事,無謂搞咁多野啦!」,看到甲一臉無奈的表情,我也始料不及。甲說:「大家都唔齊心,邊有得搞吖!」 確實,做速遞這一行都是基層工友,手停口停,站出來又不一定可討回甚麼,再加上這事也由08年拖至現在,過了那麼久,不想理或覺得理不來,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當然,沒人發聲,不合理的制度繼續存在,難保又會有下一人/下一次受害,不過,要找有時間心力、又願意站出來爭取的人,始終也是不容易。

政府強加法例所致 勞方損失卻追討無門

強積金條例是政府的法訂條例,規定了超過五千元月薪(按: 08年時,現已是$6500)的員工,都要把工資的百份之五扣掉放進強積金戶口,然後僱主又供百份之五,確保退休有保障云云。

以今次涉及的「聯盟快遞」為例,其實積金局早於零二年已收到其欠供強積金的投訴(見零五年蘋果日報的報導,註一),亦曾兩次檢控聯盟快遞及其董事 ,報導稱只是罰款11000元了事,根本無阻嚇作用。而且亦只是對僱主的懲罰(罰款都是入庫房袋),員工依然缺乏保障。

當工友並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獲得全部薪金後,再自行把百分之五的部份供款,而法例賦予僱主絕對的權力去扣起工友的工資用來供強積金,然後法例上積金局卻是一隻無牙老虎,當僱主「扣起工友的強積金供款自己洗」,政府、積金局甚至法院對如斯的僱主卻是由零二年至其清盤都是一直任由其作惡而不具阻嚇力的阻止(政府、法院)或無從阻止(積金局),還要那些被洗掉的錢也無法被追回來,這和夾硬迫人打開錢包給人搶錢,然後告訴你被搶去的錢是無法追回的,也無甚分別罷了。

假退休保障 疑似違反基本法

政府稱強積金為僱員退休提供保障,僱主供款的部份故然在僱主遣散員工時,可以給僱主用來「對沖」,屬於僱員供款的部份又存在法例漏洞容讓僱主「依法強搶」而官方機構最後亦只回以一句「望能見諒」,究竟哪來為市民的退休帶來保障呢?

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條寫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為甲而言,別說其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甚至連屬於他的資產,亦即用汗水換來的薪金都沒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此而言,現今存在的強積金制度,一個政府設立的這一條例令這一群工友對屬於其薪金的一部份完全無法追討,連積金局亦說「未能再有進一步行動,望能見諒」,
政府對此完全不負任何補償責任,這不是根本違反基本法所講的「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嗎?

真保障:修訂破欠基金 設全民養老金

針對公司破產清盤冇糧出,現設有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來源是每年的商業登記徵費,但偏偏其保障範圍有限,強積金的僱員薪金供款部份不包括在內,其他保障的部份亦設有苛刻的條款,例如一個工友被欠薪超過$36000或超過四個月的欠薪(還要以較低者為準),又或是遣散費超過五萬元,就名符其實成了有汗出冇糧出了。

截至2010年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至今累積盈餘多達21億5,270萬元(註二)。明明強積金的僱員薪金供款部份,也是薪金的一部份,為何不把這項目也包括在內(註三)?又,因強積金的涉及金額較小,如只可最多包四個月,也是有等於無。既然強積金是法例的規定,這類因法例規定僱主代供而僱主不供的個案,理論上是應由01年設立強積金起破欠基金亦覆蓋,不過既然現時民事的追討有六年的規定,把強積金欠僱員供款部份的破欠基金覆蓋年期上限設為六年,亦很合情合理。
如果破欠基金有如此更改,就甲的個案及其舊同事,及其他面對同類不白待遇的工友也可討回其強積金供款注回在其強積金戶口中。

就算誇大地假設聯盟快遞120個工友每人被拖欠$20000強積金員工供款部份,合共亦只是$240000,相對於21億5,270萬元,其實只是很小的數目。為防因公司清盤資不抵債令員工冇糧出的破欠基金又不保,政府又拒絕承擔因其所訂法例、欠缺監管、執法不力的種種失當,這失當還要由沒有議價能力的基層工友承擔。政府若不切法修補法例漏洞,把工友其應得的一份供款注回入強積金戶口,就是做不到「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還不是違反基本法嗎?。

長遠而言,當強積金又會不斷被收中介行政費(即所謂的「益基金佬」),又要每個人承擔市場投資的風險,始終如要落實基本法中「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儘早設立每名65歲以上長者每月有$3000,三方供款的全民退休保障,才是出路吧!

註一:《三年內兩度被檢控 判罰輕難阻嚇 聯盟快遞持續欠供強積金》2005年06月12日,蘋果日報

註二:《議員促政府放寬破欠基金審批 》2011/01/21,大紀元時報

註三: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份,因一般於計算遣散費已全數用以對沖,故此以「遣散費」已存在於破欠基金內,惟很多公司清盤的個案,員工在公司已工作一段不短的時間,大部份員工的遣散費數目都是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