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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合一?

政教合一?

今天有位朋友分享她上教會,其間我看到她背著一個印著平等機會(性傾向)的布袋,我問她會否帶著返教會,她說回教會就不會了。我問既然香港的基督教會大多都支持消除性傾向歧視、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為什麼她會避而不帶呢?那時她沉默了。

最近明光社推動了新一輪「基督教對同性戀的立場書」的聯署,我想他們最關注的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將會出現他們自以為會出現的「逆向歧視」,說穿了似乎阻礙他們繼續用宗教理由剝削不同性傾向人士於社會獲得平等權利的「自由」。他們寫到「違背神創造原意及教導的都是罪,聖經很清楚指出男女的性別界線,異性性行為才是神美好及獨特的設計,讓人享受性愛歡愉,體會愛與被愛,以及令生命延續。」

一直以來,教會主張把同性戀者和性行為分開,是因為聖經只接納異性在婚姻之後的性行為,因此他們才能精神分裂的把戀愛與性分開而論。戀愛不一定有性,但為了反對性行為而否定同性傾向的戀愛沒有愛與被愛的感情實在教人迷茫。

另外,沒有信仰的人為什麼要受到聖經所描述的罪行約束,性行為是個人問題,並不需要社會公論。而且香港的法律何時和聖經掛鉤,否則為什麼可以容許教會把聖經的罪行,活現成反對社會保障不同性傾向的理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