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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明幫誠哥,尊重法庭從何說起?

文:Glen

(註:本文作者已盡力確保內容真確無誤,唯本文僅為一般意見,並非法律意見。讀者如有需要,應向律師及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確保自己權益。)

要搞罷工就要在工作地點搞,可說是工人運動的常識。原因有數個:一,工人罷工要面對很大壓力,單獨的工人勢孤力弱,若果勞方不團結一致,很容易便會被資方逐個擊破,分化、瓦解。二,罷工對資方最大的威脅在於阻礙企業運作,在現場進行罷工,便於監視情況。三,罷工工人要更多工人加入,擴大影響爭取談判籌碼,因此需要在工作場所進行遊說。工友希望留在碼頭內罷工,並不是因為要「搗亂」,而是有實際的需要。

可惜,《基本法》第27條雖列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港府並未就罷工權作明確立法保障。現時香港法例只有《職工會條例》保障工業行動,但內容薄弱,甚至不包括讓罷工工人留在工作地點進行罷工和集體談判。因此才出現昨日4月1日法庭頒令工友撤出貨櫃碼頭:工人有罷工權,卻沒有在現場罷工的權利,如違令便可能被刑事起訴。

現時法庭向工人和支援者頒發的是臨時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這種禁令本意是在法庭正式審訊前盡可能讓控辯雙方維持現狀,而暫不處理誰是誰非的問題。法庭考慮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時,除案件要有「尚待認真審訊的問題」(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的基本條件外,最主要的考慮,是平衡頒發或不頒發禁制令,會對雙方造成的甚麼損害。直接來講,就是因為碼頭公司HIT每日賺錢以數百萬元計,而工人罷工爭取的加薪,相對來說只是九牛一毛,所以法庭便認為,頒發臨時禁制令較為「公平」,對雙方的權益影響較少。

這豈不是荒謬之極?罷工之所以對大商家造成威脅,正是因為持續的罷工可阻礙他們牟取鉅利,法庭卻竟以此為未審先判,協助大資本家「清場」趕走罷工工人的理由。司法制度偏幫資本家,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