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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馬雲祺燒區旗案罪成 還押等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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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社運人士古思堯及社民連成員馬雲祺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外示威時涉嫌企圖焚燒區旗,被控企圖侮辱區旗。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今早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並將二人即時還柙看管。案件延至本月27日判刑。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明會向高等法院申請為二人保釋及去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抗議。

長毛表明不滿 判決有欠公允
梁國雄在宣判後不滿裁決 ,指不應再讓杜浩成審理有關政治或人權的案件。梁國雄指早前有參與愛港力活動的支持者拳打記者,但本案裁判官杜浩成只輕判罰款1,500元了事;但反觀本案中並沒有涉及暴力,而本案第二被告馬雲祺年僅19歲,亦沒有案底。但杜浩成竟將他與古思堯一同還押候判。一般來說,法庭不會判16歲或以上及21歲以下的人士入獄,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用於該人士的判決方法。梁國雄補充,如果繼續讓杜浩成審理有關政治或人權的案件的話,會極度妨礙本港的社會運動,

案情指,67歲的第一被告古思堯及第二被告馬雲祺在去年4月1日遊行後抵達中聯辦門外,涉嫌先後用打火機以及燃燒中的報紙企圖燃點示威用的區旗,在場警員即時以滅火噴劑嘗試制止。兩人事後被控以企圖侮辱區旗罪。

負責本案的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在裁判中指,法院透過電視台提供的錄影片段以及在互聯網上搜尋到的影片,清楚認出本案兩名被告的確有燃燒特區區旗的行為,而電視台記者記者的作供亦能證實到互聯網片段的真偽。在兩名被告選擇不答辯的情況下,判官杜相信控方的舉證毫無合理懷疑,並裁定兩名被告罪成,需即時還柙等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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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區旗法例有否違憲?
本案其中一個爭議是在於有關限制侮辱國旗區旗的法例有否違憲。「在憲法上, 有關應否限制侮辱旗幟,作為一種貫徹表達自由的形式,基本上有兩種取向。其一是,儘管總會有遠較侮辱國旗國徽或區旗區徽有效的表達意見方式,也不論這種侮辱行為,是何等粗魯和令人反感,都應當視作一種發表方式而加以容忍。

另一取向則是,鑑於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具有象徵意義,因而應予尊敬,況且保護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並不會妨礙任何人,在林林總總的方法中,以一種或多種方法,將他的看法表達出來,故此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應該受到保障,免受侮辱。」而本案裁判官以《吳恭劭案》的案例,再次肯定終審法院的判定,認為旗國徽及區旗區徽具有象徵意義,應該給予尊敬以及受法例保護。

杜浩成認為,特區區旗象徵香港是中國主權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且代表香港受一國兩制所保護,並不接受辯方所指區旗已淪為民主倒退的象徵。而限制市民以不可以侮辱旗幟作為一種表達自由的形式,亦符合公眾秩序以及大眾福祉的原則。因為這限制亦只能到此為止,所以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27 及 39 條 以與《人權公約》第 16條。因此,杜浩成認為有關限制侮辱國旗區旗的法例並有違憲。

裁判官在考慮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指第一被告古思堯已有相關侮辱國旗的記錄,會以早前的判刑作為其量刑基礎。裁判官亦不接受辯方以案件是「公民抗命」與「以言入罪」等原因為求情理由,認為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也必須要以不危害他人安全為大前提。二人即時還柙看管,等待各類評估報告後再作判刑。裁判官將案件押至本月27日判刑。

又係杜浩成? 當局需交代清楚
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質疑,當局是否有組織地安排法官處理個別類型案件。王促請司法機構必須交代清楚,以彰顯法冶的完整;否則將出現專責審案論的爭議。

編輯: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