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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切可行的方式繼續抗爭——陳德章之結案陳詞

用一切可行的方式繼續抗爭——陳德章之結案陳詞

按:這一份是我準備了一個清晨的結案陳詞,我選擇了以情理多於法律上的觀點、亦沒有援引任何案例進行抗辯,這正正就是我當初選擇自辯的原因。因為律師實在不能道出我的政治觀點,公義有很多時都不能在法庭上得到彰顯。

在法庭上,我引用了美國黑豹黨(Black Panther Party) 反抗警察暴行的精神,Malcolm X 的用一切可行的方式進行抗爭(By any means necessary)。在香港的主流民主派高喊和平抗爭的同時,其實和平一直都沒有存在過,當權者的暴力一直都在繼續發生,二十多年來從無間斷。引起共鳴及道德的感召不一定是和平抗爭的專利,就正如我在陳詞中指出:「面對中共一黨暴政、六四大屠殺、李旺陽被謀殺,我們的反抗行為只是必然的後果。我們在傳統思想上被認為不合理的行為,只是暴政下必然的副產品,就正如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所說的 By-products。一切責任在於當權者,我們沒有義務和責任為當權者的副產品作出任何解釋。」

無論判決如同,都要多謝一大堆人。首先要多謝黃浩銘,因為他實在比我努力及精力充沛得多,努力找案例和法律觀點,補充及支持了我很多不足的地方。還有在過堂、審訊和結案陳詞這幾天都有來聲援的黨友和朋友們。最後要多謝幾位曾經主動提出幫助但都一一被我婉拒的律師朋友們的支持。

法官:為節省時間,本人同意採納第四被告黃浩銘就本案及李旺陽先生等的背景資料,不再陳述。另外,本人亦同意黃浩銘的第一抗辯理由,法例就定義停留(remain) 一字未有清晰釋義。致於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我會再作申述。

一、陳詞重點

我主要的抗辯理據有以下兩點:
(一)就算黃浩銘的第一抗辯理由不成立,我認為路肩就是用來停車、停留及予行人使用,香港現行法例《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亦沒有清楚定義路肩及其用途。
(二)就算以上抗辯理由都不成立,亦不能證明我們沒有合理辯解。

二、控方指出「極大潛在危險」的說法極其荒謬

我必須就控方在陳詞時指出:「案發的路肩與行車線並沒有防撞設施分隔,我們的行為會對其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極大潛在危險。」的說法提出反駁。

根據控方第二證人運輸署高級工程師張日華作供時指出路肩的闊度與行車線無異,同樣為3.65米,誤差不多於30毫米,足夠讓香港現行法例規定下的所有車輛行使及停留。

如果控方的「極大潛在危險」說法成立的話,在同樣寬度的3.65米行車路上,行車並沒有防撞設施分隔,現時在使用快速公路的駕駛者亦會對其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意即在現時本港所有行車路上沒有防撞設施分隔的都對其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即是廢話!如果今日控方如此無理的指控說法都能夠成立,即是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應該被檢控。

三、路肩的用途應更合理

首先,我要強調我個人是一個非常注重道路安全的駕駛者及道路使用者,由十八歲至今已有六年多的駕駛經驗,期間亦未曾有過嚴重的意外或遭到檢控。控方所提交的文件只證明我在香港的駕駛紀錄,期間沒有違例紀錄。但我要指出我在美國的駕駛紀錄,同樣沒有發生過任何嚴重的交通意外而遭到檢控。

其次,我在美國的四年多,幾乎每天都會駕車使用快速公路上學,假期期間亦有駕長途車到不同州份旅行。期間,在使用快速公路途中亦有很多在路肩停車而沒有遭到檢控的例子,包括停車觀看風景、休息、抽煙甚至小便。在停車及停留期間,交通警察都在詢問後離開並予以祝福,說:「歡迎來臨本州,祝你有一個愉快的旅途。」但同樣事情發生在香港便遭到檢控,所以我認為路肩的使用及執法應該更合理。

四、有關路肩的用途及對行人限制的法例過時及含糊

我必須指出快速公路的路肩用途應該包括停車、停留及予行人使用。在歐美多個國家對路肩的使用都採取了比較合情理的做法。

法官可參考以下的例子:

  • (一)在美國,快速公路旁若沒有行人路,行人可沿路肩行走而不被檢控。
  • (二)又例如在繁忙時段,路肩可開放予行車使用,例子有維珍尼亞州的州際公路66及波士頓的路段等等。
  • (三)另外,如果在美國的州際公路上遇上擠塞,駕駛者可沿路肩行駛約60米離開快速公路。
  • (四)在意大利,駕駛者更可在路肩行使500米離開快速公路。要舉的例子實在太多,我亦不浪費大家時間。

其次,現時香港的快速公路對行人管制的法例訂立於1991年,12年來沒有再更新及檢討過,相比起我剛才提到的國家的做法,法例實屬過時及不合理。

綜觀以上其他國家對路肩使用的比較合情合理的做法,香港現行快速公路的路肩使用相關法例沒有清楚的定義及用途,以及不合時宜。我認為法官閣下亦需要考慮這條法例有否檢討的空間,是次檢控對我們又是否公平及合理。

五、我們有「合理辯解」

(一)警察不能保障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利,我們唯有靠自己去爭取表達的空間

當日警方並沒有指示示威者進入示威區,案中控方第三證人警長49702及控方第四證人高級警員47862都不清楚當日有否設立示威區。控方第五證人高級警員19872知道示威區位置,亦沒有清楚向示威者指明示威區位置。以致我們迫於無奈在山坡上展示橫額。

根據當日高級警司黎德禮作供,示威區設在距離胡錦濤車隊的200米範圍之外,示威區的設立非常不合理。

(二)200米外設立示威區極為不合理,超出安全理由的考慮,嚴重妨礙香港市民的表達自由

高級警司黎德禮稱距離200米的原因是基於安全理由,目的是為了不讓示威者投擲物品攻擊車隊。但本人經仔細理解,我有責任向法官解釋這200米範圍其實遠遠超出安全理由的考慮。試舉幾個例子就會明白。

  1. 世界男女子標槍世界紀錄分別約為104米及72米。
  2. 香港警察現時配備的史密斯威森軍警型左輪手槍(簡稱點三八)的有效射程為30米,最大射程為50米。
  3. 假設真的有示威者能投擲出200米的距離,亦必須在少於五秒內投擲到目的才能達致威脅,以M67手榴彈為例,延遲信管亦只有3至5秒。
  4. 一般二戰時期採用的衝鋒槍的射程亦只可勉強達到200米。

另外,我同時要讓法官知道甚麼類型的武器能在距離目標200米外達致有效的攻擊。

  • 一、機槍。
  • 二、反坦克武器。
  • 三、攜帶型防空飛彈(又稱肩射防空飛彈)

此類重型武器才能有效地在當日指定的示威區對胡錦濤車隊進行有效攻擊。
綜觀以上的例子,我相信大家都明白200米大概有多麼的「安全」,同時亦證明警方設置示威區除了考慮到安全理由外,亦同時考慮到照顧中共領導人的「尊嚴」及避免其尷尬的因素。以致我們不能有效地行使《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及表達自由。因此,我們只能迫於無奈,在安全及不構成任何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威脅的情況下行使我們的權利。

再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警方需要照顧中共領導人尊嚴及避免令其尷尬,一位《萍果日報》的記者,在進行採訪工作期間向中共領導人胡錦濤提及平反六四時(當時記者並沒有任何進行攻擊的舉動及意圖,與我們當日的行為相同),亦立即遭到警方粗暴強行帶走並短暫非法禁錮。

以上太多的例子證明香港警方過份驚慌,可說是拍馬屁拍錯地方,可能拍在馬春袋上。

(三)與國家政要的「安全距離」

在美國的日子,我亦曾經接觸過國家政要到訪,當時美國總統奧巴馬到訪我當時就讀的華盛頓大學,在大學的Husky Stadium上會見未能取得禮堂入場券的學生,包括我,當時我們與奧巴馬最近的距離不到50米。在球場門外亦沒有非常嚴格的檢查,反對奧巴馬的學生亦可以順利進入會場示威。相比美國的做法,香港警方的做法可謂「太安全」,而犧牲了我們的表達自由。

(四)我們的動機

我們並非無中生有,我們行動的動機是為了要求為八九六四這場大屠殺平反,以及為李旺陽先生被自殺的事件向中共領導人作出控訴及譴責。而車隊中正正就是我們的表達及遣責對象。車隊經過是我們唯一的機會行使我們的表達自由。

(五)控方警員作假證,藉此阻嚇示威者

我希望法官能夠認真嚴肅處理三位控方證人警員作供不誠實的問題,包括控方第三證人警長49702及控方第四證人高級警員47862在事發後短時間記在記事本的證供出現同樣的錯處,錯誤指出四位被告攀爬鐵絲網的位置,當中高級警員47862亦排除了自己短暫失憶的可能性,變相證明了兩位警員同時作假口供,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另外高級警員19872及警署警長19950在同一時間、地點、時空作口供,但高級警員19872卻辯稱在落口供時身處的房間內並沒有其他人,但後來在我追問下又辯稱可能有其他人,並可能與牆壁及空氣交流。實在非常可笑。

六、總結

最後,我必須強調,是次檢控為一宗徹頭徹尾的政治檢控,企圖打壓和平示威者。我亦要藉此向警方的無理檢控作出譴責,就此,我引用美國六十年代中黑豹黨十大綱領 (Ten Point Program) 中第七項的精神,我們要立即停止警察的所有暴行,當警察已經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甚至將我們加以迫害,我們必須勇敢地反抗並理所當然地行使法律保障我們的權利。(在此案中就「謀殺」了我們的表達權利)
We want an immediate end to POLICE BRUTALITY and MURDER of black people.
We believe we can end police brutality in our black community by organizing black self-defense groups that are dedicated to defending our black community from racist police oppression and brutality. The Second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ives a right to bear arms. We therefore believe that all black people should arm themselves for self defense.

面對中共一黨暴政、六四大屠殺、李旺陽被謀殺,我們的反抗行為只是必然的後果。我們在傳統思想上被認為不合理的行為,只是暴政下必然的副產品,就正如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所說的 By-products。一切責任在於當權者,我們沒有義務和責任為當權者的副產品作出任何解釋。

最後,我引用Patrick Henry 的署名演說《不自由,毋寧死》的部分內容及精神作為我結案陳詞的總結。
此時此刻,如果因為害怕冒犯他人而保持緘默,我認為自己是背叛者,是對自己信念的不忠。不用再徒勞地媛和事態,各位可以高喊和平,但和平並不存在。我不知道別的人將選擇怎樣的路,但對我來說,不自由、毋寧死。
我的路就是:我會用一切可行的方式(by any means necessary)繼續抗爭,為爭取結束一黨專政,平反八九民運,釋放所有政治犯繼續努力,直致永遠的勝利。
本人謹此陳詞。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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