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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把「被遺忘權」引入本港

圖:Robert Scoble

聯盟認為「被遺忘權」現階段不應倉卒立法。

第一,歐洲法庭的裁定沒有清晰給予指引「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如年期及誰人有權行使。裁定全文:http://goo.gl/EW6CO4

第二,是不是昨日的事,也有權被遺忘、是不是政客的舊事也可以適用、「被遺忘權」是不是只適用於網絡,其他如銀行及政府就有特權保留個人資料?

第三,「被遺忘權」另一個說法很大程度上係「逼其他人去遺忘的權」。過大的「被遺忘權」有礙資訊流通。

更何況,有些事我們是「不想回憶,未敢忘記」

參考報導:私隱專員倡「被遺忘權」應用於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