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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強制徵召」慰安婦的深層意義

圖為一名菲律賓前慰安婦在治療師要求下描繪一個在公園什息時的情景

上月25日,聯合國促請日本公正獨立調查慰安婦問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成員科爾內留斯弗林特曼表示,對1993年「河野談話」承認慰安婦是受到脅迫的對待深信不疑。隨後他又表示,日本似乎暗示慰安婦不存在真正的違反人權問題,試圖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變成有爭議問題。

何謂「有爭議問題」?下文詳細探討。

「強制徵召」

2007年年3月5日,首相於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發表關於「強制徵召」的言論:「『没有官方警察闖入家門像人販子那樣把人帶走』的『強制性』」;大阪市長亦於2012年8月21日記招裏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慰安婦』是『受到軍方的強制脅迫』而被帶走的。」而在6月20日發表對「河野談話」的調查報告中,所針對的,亦是「強制徵召」的存在問題。

為何總是圍繞著「強制徵召」?

在1993年就承認慰安婦問題上促進日韓政府達成相關共識是「河野談話」。而當中促成談話裏關於日本軍方涉及對慰安所的管理的部份,很大程度是建基於日本中央大學吉見義明教授於1992年在東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圖書館所找到的6份證據。(1)

在廿二年前吉見義明教授發現的6件新證中,顯示了日本政府當年涉及慰安所的管理。後來經朝日新聞於1992年1月11日發報相關證據後,於翌日時任內閣官房長官加藤紘一(Kato Koichi)作出正式公開承認。13日,作出正式公開道歉。1993年8月13日,繼任的内閣官房長官河野洋平(Kono Yohei)發表關於慰安婦問題調查結果的談話,時稱「河野談話」。(2)

該談話的重點,是韓方促請日本承認「強制徵召」:(3)

"the ROK requested that the facts continue to be clarified, including the issue of whether or not there was “coerciveness” involved at the time of recruitment, and that, “follow-up measures” (compensation and inclusion in textbooks)"

及:

"Foreign Minister Han Sung-joo......stating that 'the number one priority is to recognize force, number two is an utmost effort to clarify the overall picture, number three is an expression of commitment to continuing with the inquiry from here on as well, and number four is an expression of intention to learn the lessons of history."

由此可見,韓方當時促請日本首要承認的,就是「強制徵召」。及後談話強調「來自朝鮮半島的女性占了很大比重」(一般估計約為八成。談話沒有論述關於中國、台灣、南亞、大平洋島嶼上等的慰安婦。即使當時談話構成前傳召的證人,亦只有16位的韓國前慰安婦),因此若然沒有證據顯示「強制徵召」的存在,那慰安婦就不是被脅迫或甚至是自願的;既然不是被脅迫或甚至是自願的,那性奴之說就難以成立;既然不是性奴,她們就只是一群賣身(甚至收益豐厚)的公娼而已(這點會於下點和<戰前的公娼制度>詳述),與國家並無任何關係;而既然占了很大比重的朝鮮半島慰安婦都只是公娼,藉著「揭示」「河野談話」中沒有證據顯示「強制徵召」的存在來否定了這些慰安婦,就能夠否定「河野談話」的可信性,亦幾近否定了慰安婦的罪行。因此,在調查報告發表後,政府表明繼承「河野談話」立場之目的,可謂已經達到。

然而這一切能否成功?我們先從「強制徵召」的定義開始。

將問題預設在「强制徵召」的框架內

所謂「强制徵召」,(4)是指違背本人意願而實施的行為,因此誘拐也就是「強制徵召」的行為。而賣身者也是經濟上的強制行為,所以也含「強制徵召」之意。因此,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徵召時是否存在暴力和強制性,即使徵召的方法是多樣性,但是卻違反了個人意願,就已經屬於「強制徵召」。無論以任何形式徵召,只要是違反意願,在法律上都是違反了日本刑法第226條,而對相關犯罪的量刑都是相同的:(5)

(A)人口販賣
(B)誘拐
(C)強徵
(D)運送到海外

而儘管認為沒有通過「施以暴力、脅迫並強行帶走」,即所謂沒有「強行徵召」,但是,問題除了不止限徵召時是否存在強制性,把人身買賣徵召來的女性被關進慰安所裏,被迫並成為軍人的性對象,每天身處於性奴隸狀態,是徵召後的強制性,屬於奴隸的一種。

除了將問題預設在「强制徵召」的框架內,政府的相關發言還將問題的難度提升。再看看首相和市長的發言:

首相:「『没有官方警察闖入家門像人販子那樣把人帶走 』的『強制性』」
市長:「沒有證據證明慰安婦是『受到軍方的強制脅迫』而被帶走的」

兩者的發言,須同時具備(a)由軍方或官方執行,和(b)脅迫手段這兩個條件的公文,才乎合「強行徵召」的證據。然而,兩個陳述當中實在存著誤導性。

首先,由於戰後陸軍由1945年8月14日開始就着手銷毀文件,并且向所有的部隊也都發出了銷毀文件的命令,因此能以公文證明「強制徵召」的可能性很低。再者,一些對官方不利的文件,即使有也不會存檔或發佈。

其次,正如上述,徵召時構成「強制」的成分並不單指徵召時有否存在暴力,違背本人意願而實施的行為如誘拐等就已經是「強制徵召」的行為了。再者,問題不但止是徵召時是否有「強制」,把人身買賣徵召來的女性被關進慰安所裏,被迫成為軍人的性對象,實際上是徵召後的「強制」。

然而,無論是否「強制徵召」,日軍當時都已犯了多項國際法:(6)
①日本風化業盛行的債務奴隸(debt bondage),就聯合國的定義來說是奴隸的一種,在當時違反了1926年的奴隸公約(1937年之前已為國際慣例);
②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件(日本簽字加盟),禁止將佔領地居居奴隸化;
③1930年的禁止強制勞動條約(日本簽字加盟);
④關於禁止對婦女兒童的人身買賣條約,日本分别在1904年、1910年、1921年簽署(Trafficking Conventions);
⑤強制賣淫為國際慣例所禁止,在戰後的荷蘭軍事法庭(乙丙級戰犯審判)中,日本被告人被判為有罪;等。

從近二百年的娼妓歷史看「強制徵召」和「誘拐」普遍性

日本娼妓歷史上,究竟「強徵」和「誘拐」的情況如何?

在江戶幕府初期,德川家康為鞏固統治,於是採取一系列消解武士政治和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江戶時代全國設立了公娼游廓,娼業非常繁盛。而繁盛的娼業亦造就了專門搜攞和販賣的人販子「女衒」。

「女衒」當時的角色相當於妓院的中介人。他們遊走於城市周邊和貧困農村物色貨源。他們常用的手法,便是借高利貸給貧困家庭,而女孩就成為抵押。在當時人口買賣、欺詐等的社會現象,從來都並非秘密。

當與父母簽過協議書後,「女衒」就將女孩帶走。協議書說明自願出去找工作,工作由中介人負責,父母得到賣款後,或此後生死自負。

「女衒」從來不直接說明將把他們的女兒送進妓院,當轉手後,實際上就等同與女兒脫離了關係。

因此 近代日本女性買賣的完善網絡和專業營運,造就了日本向海外開拓妓女市場和近代戰爭慰安婦的基礎。而無論是政府的性政治還是性產業的配合下,「半勸誘,半強制」的手法就是建基於這成熟的脈絡上。(7)

戰前的日本公娼制度

戰前日本的公娼制度,是透過妓院中介人「女衒」轉介娼妓(在公娼制度下被許可從事賣淫活動)、藝妓(以歌舞樂曲為主業,但也經常被逼賣淫)、女招待(被默許賣淫)到特定場所,並與店主簽訂契約。而父母為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向店主借取被預付的借款(由家長收取)。并且規定說明,在還清借款之前,女兒基本上沒有自由從良(隱退)的自由。換句話說,她们實際上就是被父母賣身。

就當時的社會風氣而言,女性賣身養家被視為「盡孝」、「為家庭犧牲一切」之美德。然而,他們賣淫得到的收入很大部分都去不到自己的口袋裏。因此,償還債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中途因借款增加而無法償還的事例也很多。在極其艱難的還債過程結束之前,这些女性根本沒有人身自由。

日本賣身文化透過法院及各縣繼續以各種不同形式,例如聲稱藝妓、娼妓、女招待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從業的延續,因此使近代日本的公娼制度勉強保存下來。

慰安婦是公娼?日本公娼不也是性奴隸嗎?

從分辯慰安婦和當時被稱為「籠中之鳥」的公娼這兩者與性奴隸的區別上看,可以下三點來判斷:

(A)有否自由行動的權利
(B)有否自由從良的權利
(C)有否拒絕的權利

慰安婦是被日本軍方操控下的經營者,以暴力、欺詐、人身買賣的手法徵召到軍營的慰安所內並被逼處於性奴隸的狀態下。被逼充當的慰安婦,沒有自由行動的權利(A),沒有軍隊的許可是無法歇業(B),亦無法拒絕(C),否則只有被虐打。

而公娼償還債務之義務本身是不能否定的,即使表面上法律規定可以從良和拒絕(C),但那些沒有其他辨法償還債務的娼妓、藝妓、女招待基本上都沒有自由從良的權利(B),被逼長期從事着賣春活動的同時,亦沒有自由外出的自由(A)。鑑於當時外國批評日本「公娼制度不就是性奴隸制度嗎?」之類的言論,內務省為了平息國際輿論,於1933年發出指引,公娼的外出自由得到許可。

及後,軍方招募慰安婦,當中原本的娼妓、藝妓、女招待被軍方或聽命軍方的業主,重施預付款契約的故技招募為慰安婦。她們由原本的公娼身份變為了慰安婦,但是由於無論從法例上還是實際上也根本無法從良,因此她們的性質與性奴隸無異。(8)

經過簡單的辯證後,可知表面上公娼與慰安婦雖有區別,但實際上兩者的性質卻雷同。尤其是在戰前,日本的公娼制度和賣身文化在當時社會被認為是奴隸制度而不被允許,所以才有禁娼運動的出現。因此,日本當時的公娼制度,顯然不是被認為的「理所當然的制度」。

因此可以說,慰安婦制度無異於奴隸制度。而假如希望辯稱慰安婦制度是公娼制的話,在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日本的公娼實際上亦是奴隸制的受害者。

當時是「沒有」,還是「找不到」公文證據?

在「河野談話」調查報告中顯示,除了時任內閣官房長官加藤紘一於1992年6月表示「找不到」能夠證實「強制徵召」的公文外,(9)繼任的河野洋平亦有同樣的表態。(10)

然而,河野洋平認為,「強制性」有「身體上」和「精神上」兩種,而鑑於「精神上的強制」是不太可能會記錄於公文上,因此從前慰安婦、慰安所管理人的證言、美國公文、沖繩現場調查等進行的「綜合性」判斷來看,慰安婦的徵召的確有違反個人意願,文中不但止承認了制度具有系统性的「强制性」,2007年的安倍内閣會議亦決定對「河野談話」和「強制徵召」予以承認:

“when asked was there not any descriptions found in official documents that supported the notion that they were transported coercively, Chief Cabinet Secretary Kono stated, within the term 'coercion', 'there are physical coercion and psychological coercion', and 'many instances (of psychological coercion) would not have been recorded in administrative/military records,' but 'there had been sufficient investigations on whether or not there were such cases or not,' including hearings or collection of testimonies of former wartime comfort women and hearing from former managers of comfort stations, and from these sources 'it is clear after the studies that in many cases the women were transported against their will as stated here (in the Statement)' and 'that they lived after being recruited in a condition where their wills were deprived.'"(11)

後來,卸任的河野洋平在1997年3月31日接受朝日新聞採訪時談到戰時的情況,可以了解到當年構成「河野談話」的基本因素:

「如果把違反本人意願被召集的事實定義為强制性的話,那麼强制性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這一點是很明確的...(中略)...就這當時的日本,無論是政治、社會還是經濟都處於軍方的掌控之下,這和今天的情況完全不同。就算是國會想抵制,但是也無法回絕軍方的決定,軍方的勢力就強大到了這種地步。在這種狀況下的女性,能夠抗拒那麼強大的力量嗎?」(12)

換句話說,「河野談話」中關於「強制徵召」的內容,是透過綜合的證據而作出的判斷。因此即使當時「找不到」相關公文,但綜合的判斷仍是很有力的證據。

玄之又玄 - 從設定到否定談話

然而,2013年11月,日本學者關東學院大學的林博史教授發現了6份在二戰期間「強徵慰安婦」的資料。(13)

據報,這6項資料是約於1947年的中國國民政府與殖民印尼的荷蘭政府在巴達維亞(今印尼耶加達)臨時軍事法庭審判日本乙級和丙級戰犯的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的庭審資料。其中一份檔案編號12的案件起訴書指控一名陸軍中將在1937年底至1938年初的南京大屠殺期間強姦和綁架婦女,並被判罪名成立。

另一份檔案編號13的起訴書指控一名海軍上慰和12名軍官強迫婦女為娼,並表示大量婦女被強迫和恐嚇作性勞役,同樣被判罪名成立。

另外,在同樣的臨時軍事法庭審判中,(14)在檔案編號106的案件中,前日軍中將、少佐等5名軍官和4名民間人士從印尼的俘虜收容所帶走約35名荷蘭女性作為慰安婦,最後被判強奸罪名成立。

耐人尋味的是,裁定綁架和強迫罪名成立的檔案編號12和13,和裁定強姦罪名成立的檔案編號106這兩者的「命途」,非常迴異。

對「強制徵召」慰安婦構成絕對支持的檔案12和13,在當時並不包含在構成「河野談話」內容和措辭的參考資料之內;而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的檔案106,卻是構成「河野談話」中政府涉及管理慰安所的基礎證據,並且在去年10月由東京國立公文書館向市民團體公開。

報道還指出,日本法務省一直以來保存以上所有公文。直到1999年後,法務省才將這些資料移交給國立公文書館保管。

當時由於負責處理戰後事宜的厚生省沒有相關資料,因此負責撰寫「河野談話」內容的時任內閣副秘書石原信雄等人要求從各省廳重新收集。可是結果沒有收集到表明日本強徵慰安婦的資料,時任官房長官加藤紘一再次發表這一結果後,南韓要求日本再次進行調查。直至河野洋平就職後,政府同樣表示沒有收集到證明強徵慰安婦的資料。南韓因此要求「希望日本聽聽她們的聲音」。後來日本政府經過協商,以「為了日韓兩國的未來,希望通過聽取她們的講述打開局面」為由,才聽取了16名前慰安婦的證言。(15)

上述檔案12和13的裁決,對證實「強制徵召」慰安婦之存在的實際意義非常重大。而這個六十年來都無法推翻的裁決已經清楚說明,任何表示「沒有」或「找不到」「強制徵召」證據的言論,都難以成立。

以相同原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假如在構成談話內容和措辭證據中,成功「找不到」已經存放在法部省近半個世紀的裁決證據,那作為談話重點「強制徵召」的可信性,會否可以使「找不到」證據的論據得以成立,並能夠在適當時候被理所當然地否定呢?

姑勿論1993年「河野談話」出臺前沒有驗證相關重要公文的原因為何,安倍政府在今年4月委任了包括法律學者和歷史學家的調查團,展開針對「河野談話」中「強制徵召」可信性所調查的資料中,亦未有成為重新驗證相關公文的契機。

該調查所引用的資料,是石原信雄當時手上有關慰安婦的資料,當中主要包括與韓國會面交易意見和亞洲女性基金會(Asian Women’s Fund )的相關資料、16位韓國前慰安婦、前日軍和其他相關人士的證言,和與對當時負責前慰安婦聽證會的人員展開新一輪聽證會的資料。(16)

調查團的前檢察總長表示,調查硏究了當時「近乎所有」有關決定談話內容和措辭的250份日本政府文件。(17)

顯然,這份調查報告的資料來源最少可能存在三項不足之處:
1. 沒有調查談話發表後所發現的資料
2. 只是日方資料
3. 只是「近乎所有」的250份資料

如何不足?

吉見義明教授於本年4月10日東京日本外國特派員協會(The Foreign Correspondences' Club of Japan FCCJ) 舉行的記者會中表示,促請政府確認仍未掌握的所有資料,和全面查明日本與及其他國家所收藏的有關資料。隨後他亦表示,關於慰安婦的檔案約有二千份,(18)至今以他個人之力調查過的亦不過百份。相比只透過研究「近乎所有」,即二千份中250份資料的調查團,所得出的結果未免過於牽強。

調查報告的結果資料是按照當年構成「河野談話」的資料來源進行驗證,假如調查報告的資料不足,那應該可以說,除了談話發表後所發現的資料之外,當年構成「河野談話」的資料來源,亦同樣顯得不充份。由此看來,將「河野談話」所謂證據不足而產生的「欺瞞性」誘導出來的,(19)表面上是因證據不足而帶有誤導性的調查意圖本身,但實際上,真正「欺瞞性」的本源,似乎還有待探索。

結語

該調查結果最終能否起到否定作用,相信不斷浮現的新證將會給予公正的答案。而更重要的是,1992年吉見義明教授發現日軍直接參與慰安所管理的證據是促成1993年的「河野談話」,尤其是當中「慰安婦是應當時軍方要求而設置運營的。而且舊日本軍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慰安所的設置、管理以及的慰安婦的運送」的這點。那麼,是次調查會否可能在不久將來,如在文首指出聯合國促請日本公正獨立調查慰安婦問題的情況下,連同林博史教授發現的6項資料,與及其他今年在吉林省地下掘出有關「強制徵召」的新證,(20)反成為整理或強化「河野談話」,甚至成為新政府談話的一個扳機?

我們拭目以待。

註:
(1)http://space.geocities.jp/japanwarres/center/english/appeal04.htm, Yoshimi Yoshiaki,《Comfort Women》, P35-P.36
(2)http://www.cn.emb-japan.go.jp/bilateral/bunken_1993danwa.htm
(3)http://japan.kantei.go.jp/96_abe/documents/2014/__icsFiles/afieldfile/20..., P.3 and P.9
(4)http://www.cn.emb-japan.go.jp/bilateral/bunken_1993danwa.htm
(5)http://space.geocities.jp/japanwarres/center/hodo/hodo38.pdf, P.6
(6)http://fightforjustice.info/?page_id=2751&lang=zh-hans, http://scholarship.law.berkeley.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242&con..., P6-P.8
(7)http://fightforjustice.info/?page_id=3024&lang=zh-hans
(8)http://vawwrac.org/judgement_e01.pdf, para 268
(9)http://japan.kantei.go.jp/96_abe/documents/2014/__icsFiles/afieldfile/20..., P.4 and P.14
(10)同上,P.18
(11)同上
(12)http://fightforjustice.info/?page_id=2893&lang=zh-hans
(13)http://www.japantimes.co.jp/news/2013/11/21/national/archive-data-for-ye...
(14)http://www.japantimes.co.jp/news/2013/10/07/national/documents-detail-ho...
(15)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ri.cn/42071/2014/02/21/6991s...
(16)http://japan.kantei.go.jp/96_abe/documents/2014/__icsFiles/afieldfile/20..., P.2
(17)關於「近乎所有」"almost all": http://asia.nikkei.com/Politics-Economy/International-Relations/Japan-S-...
"We read almost all available documents owned by Japan (on the issue)," he said. "The purpose of the review was to build forward-looking Japan-South Korea relations."
關於「250份政府文件」:http://cn.wsj.com/big5/20140623/bas091016.asp?source=NewSearch
(18)http://news.nicovideo.jp/watch/nw1025509, P.3
(19)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4/06/140620_japan_heye_talk....
(20)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4/apr/28/japan-second-world-war-brot..., http://big5.ce.cn/gate/big5/photo.ce.cn/xwzx/gnsz/gdxw/201404/25/t201404...
吉林省檔案館新發掘整理出一批日本侵華檔案編寫而成的《鐵證如山——吉林省新發掘日本侵華檔案研究》一書及相關資料亦於本年4月公開。根據戰犯弘田利光在1954年的供述,1945年8月中旬奉憲兵隊長平林茂樹之命將新京憲兵隊本部及憲兵隊司令部的公文檔案于本部樓下鍋爐內焚毀,但由於未來得及,於是只好將之埋在地下。解放軍某部駐長部隊為修理地下電線,尋找鋪設管路,在偽滿日本關東憲兵隊司令部舊址偶然發現大量埋藏在地下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