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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世貿聯盟報告:愛滋病患者遭警方沒收藥物

監察世貿聯盟向聯合國投訴警方嚴重違反人權

﹝筆者註:以下是民間監察世貿聯盟及亞洲人權委員會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聯合提交的報告之中文摘要,該報告羅列數十個案例,指責香港政府及警方於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期間對示威者採取之違反人權的手法,包括患有愛滋病的示威者在被羈押時遭警方沒收藥物。全份報告[英文]請到民間監察世貿聯盟網站下載。﹞

1. 香港民間監察世貿聯盟及亞洲人權委員會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文件,以表達對香港政府及警方於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期間,向抗議世貿政策之示威者所採取違反人權的手法之關注,尤其是有關2005年12月17及18日拘捕超過1000人期間的事宜。下列為文件中主要的人權議題。

限制表達意見及集會的自由

2. 警方延誤批准世貿會議期間民間活動週申請使用的集會場地及遊行路線。而在首次批出的場地,是遠離世貿部長級會議舉行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警方更將中心周圍指定為禁區。

3. 警方查問酒店、營地、汽車租用公司有關參與民間活動週團體的安排。部份預訂及後被取消。警方甚至向營地索取入住人仕的名單及團體的日程。

4. 政府不適當地延誤部份參加民間活動週海外人士的簽證申請以限制其參與。很多來自印度、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及法國的參加者抵港時受到入境署官員的審問,因而在機場滯留達七小時。

過度使用武力及武器

5. 根據香港警方的資料,世貿部長級會議去期間警方使用超過700罐胡椒噴劑、6發布袋彈及34枚催淚彈,對於大多數是和平示威者來說是過量的。

6. 胡椒噴劑是最頻密及過度使用的武器。很多示威者的眼睛直接受到攻擊。除此以外,警方於12月17日在中環廣場及告士打道過度使用催淚彈,影響到示威者,以至旁觀市民。

7.警方於12月17日遊行中以暴力引致多人受傷。受害人在送院時頭破血流,四肢骨折。

12月17及18日任意拘捕及羈押示威者

8. 於2005年12月17日晚上10時,警方在告士打道禁固了超過1000名示威者。在一個寒冷的晚上,示威者被通宵扣留在戶外的街道上。拘捕行動最終於翌日零晨3時30分開始,並在下午1時方完成。在大規模拘捕之後,警方將示威者羈押在全港的警署及觀塘法院。大約在12月19日零晨1時釋放188名婦女及兒童。直至12月19日的深夜,才釋放除了14名被起訴人士以外的994名被羈押人士。

9. 警方並沒有充份的理據拘捕超過1000名示威者。大部份示威均和平參與示威,亦並未涉及任何與警方的對峙。而最終只有其中14名懷疑違反香港法例,後來更只有兩位被起訴。

10. 再者,拘捕是任意而歧視性的。例如在告士打道禁固期間,大量例證顯示警方容許香港市民及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以及西方示威者離開,但就禁止亞洲示威者相同的要求。

於告士打道拘捕及禁固期間不人道及可恥對待示威者

11. 在街道上的通宵禁固期間,示威者被拒絕上廁所。

12. 警方沒有向示威者提供任何食物及飲用水,除了在示威者多次要求後的小量餅乾。

13. 警方沒有在寒冷天氣下受苦的示威者提供任何禦寒毯子。

14. 縱然示威者多番要求,警方拒絕提供醫療照顧。

15. 示威者在被拘捕時被所謂的「塑膠帶」扣住雙手,直至抵達警署或羈押處所。

16. 在被拘捕後,很多示威者在抵達羈押室前需乘坐警方車輛或在車內等待逾十小時。

於羈押期間不人道及可恥對待示威者

17. 在大部份羈押處所,羈留室都過度擠逼,部份更超過30人。人們需要坐在冰冷的混凝土地面,亦不能躺臥休息。此外,在如此寒冷的情況下,被羈押人士更被除去襪子,亦沒有足夠毯子。

18. 很多女性被羈押人士均被故意羞辱性地搜身。例如:警員要求婦女提起乳罩及拉抵內褲檢查。有一組婦女更於男性被羈押人士在場的情況下被搜身。

19. 部份被羈押人士投訴被警員毆打。

剝奪被羈押人士的基本權利

20. 被羈押人士沒有得到關於其權利,以及被控罪名的清晰指引。警方甚至沒有告知示威者的所在位置。

21. 警方拒絕被羈押人士致電接觸親友的要求。

22. 在多個羈押處所,警方拒絕律師會見被羈押人士,除非律師能提供被羈押人士的姓名。在多番與警方談判後,律師方可會見部份被羈押人士。

23. 在許多警署,均沒有傳譯員協助被羈押人士了解警方的指示,以及確保其權利。

24. 在眾多的情況下,被羈押人士均報告患有疾病,並需要醫療照顧。但是,警員拒絕回應大部份的要求。被羈押人士更被拒絕服用其自己的處方藥物。在三個愛滋病人及哮喘病人的例子中,這種拒絕嚴重危及其生命。

建議

25. 委員會應該促請香港政府進行一個徹底及獨立的調查,調查有關警方於12月17及18日大規模拘捕及羈留世貿示威者期間所發生違反人權的問題。

26. 委員會應該促請香港政府就警方於示威及公眾集會期間維持治安所採取的指引、武力及武器的使用及方法進行一個全面的檢討,以確保其附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7. 委員會應該促請香港政府成立針對警方的獨立投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