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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拘捕行動,動搖澳門法治根本

警方因應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檢舉,拘捕及起訴五名參與民間公投行動的工作人員,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邱庭彪認為並無不妥。然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及警方的做法,正在動搖澳門的法治精神,法律學者及市民不可掉以輕心。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指,公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有關個人資料使用及處理,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不會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下獲取,以及把個人資料使用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用途上。例如,電訊公司在獲取顧客的個人資料後,未經顧客同意下,把資料轉賣給銀行,銀行致電顧客推銷金融產品,或把資料隨處棄置在公共垃圾房內,即屬違反第5條規定。

民間公投工作人員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前,事先獲得市民同意,亦說明個人資料用於防止重覆投票。同時,未有證據證明,個人資料在銷毀前會有其他用途,既無犯罪動機,亦無犯罪證據,警方拘捕於法不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指,公投收集目的不恰當。目的恰當與否見人見智,但絕非不合法,楊崇蔚也不能指出不合法之處。慬慬因目的不恰當就拘捕,等於赤祼祼的濫用警權。

更嚴重的是,拘捕行動破壞法治的根本精神,對人身自由做成超出法例容許的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的犯罪行為屬半公罪,即在當事人向當局檢舉後,警方才可以採取行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並非投票人,絕無可能向公投管理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因此並非當事人,也無資格檢舉。一般市民是自願向公投管理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也絕無可能投訴公投管理委員會未經他們同意下,私自取得個人資料。如果容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做法,半公罪名存實亡:當政府發現它們針對的人士可能違反半公罪,大可隨便指示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向警方檢舉,然後警方就可以將之拘捕,到時,白色恐佈就會籠罩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