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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主席及委員遴選應符《巴黎原則》(評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

平機會主席及委員遴選應符《巴黎原則》(評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

原刊於852郵報(2014/8/26)

作者:徐嘉穎(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策劃幹事)

今年七月,平機會公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本文將略談諮詢文件第六章有關平機會體制事宜。

人權機構能否有效保障人權,其獨立性尤為關鍵。機構主席及委員的遴選和委任過程,將影響其獨立性。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訂明國家人權機構的國際標準,當中訂明人權機構的組成及任命,應符合獨立性及多元代表性。因此,若法例訂明平機會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遴選及委任等須符《巴黎原則》,則可從體制上保障其獨立性

平機會建議法例明文保障平機會之獨立性

是次平機會建議修訂條例,訂明確保平機會獨立於政府及在「法律和運作上獨立自主」,(諮詢問題55)此舉將加強對平機會獨立性的法律保障

未有著墨主席及委員的遴選和委任須符《巴黎原則》

然而,就「主席及管治委員會獨立性和經驗」而言,平機會僅諮詢公眾「政府應否公開讓有志人士申請成為管治委員會委員,並設立獨立的委員會進行面試和推薦委任」(諮詢問題56),並無著墨「獨立委員會」的原則,包括其成立程序及作為委員的準則等。若「獨立委員會」與現行遴選主席的委員會無異,則未能有效保障平機會的獨立性。

遴選委員會屬行政措施,欠法例監管

現時法例並無訂明平機會主席及委員的遴選準則和過程,法例唯一訂明的是,主席及委員均由特首委任,並須刊憲。雖然政府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由遴選委員會面試,並向特首推薦合適人選,但是全屬行政措施,欠缺法例監管。

遴選委員會有欠獨立

光是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已令人質疑其獨立性。以選出現任主席周一嶽的六人遴選委員會為例,委員均由特首任命,根據甚麼準則?委任過程如何?完全是黑箱作業,用人唯親,如當中三人是前任或現任行政會議成員,兩人是政府官員。[1] 如此,政府操控著大多數,能影響委任主席的結果,損害平機會的獨立性,亦有違《巴黎原則》有關「政府部門應以顧問身分參與討論」的要求。

遴選委員會不符「多元及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再者,大部分委員欠缺人權及反歧視工作經驗,在選出現任主席的遴選委員會中,僅有一人來自關注殘疾人士權利的民間團體,[2] 不符合《巴黎原則》有關多元及廣泛代表性的要求,即無人權組織、反種族歧視組織、工會、律師/醫生/記者等專業組織、大學專家及議會代表等。遴選主席過程亦有欠透明,候選人無須出席公開論壇,公眾無從參與。

建議法例訂明主席及委員須具倡議人權背景

平機會在諮詢文件提到「需確保管治委員會委員應具合適經驗,且能代表平機會消除歧視工作所涉及的各群體」,(諮詢問題57)並引述英國明文規定「平等及人權委員會成員具備消除歧視及其他人權工作的經驗,並規定至少一人為殘疾人士」。此要求對遴選委員會委員、平機會主席及委員均十分重要。以招聘現任主席的廣告為例,招聘條件著重管理經驗,對平等機會的承擔只屬其中一項要求,未能確保主席人選有人權及反歧視工作經驗。[3] 過往,除了胡紅玉女士外,政府委任的平機會主席大多欠缺人權工作經驗,甚至是前政府高官,削弱平機會的獨立性。因此,若法例訂明遴選委員會成員、平機會主席及委員均須有捍衛人權的知識、經驗及承擔,則有助從體制上保障平機會的獨立性。

結論

由此可見,現時平機會主席及委員遴選準則和過程有重大缺憾。政府應修訂法例,參照《巴黎原則》訂明之遴選委員會、平機會主席及委員遴選準則與過程,並加強民間參與,以提供體制保障,確保平機會具獨立、多元及廣泛代表性。[4]

註釋:
[1] 選出平機會現任主席的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梁智鴻、查史美倫、周松崗、曾建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政府新聞公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平機會主席遴選委員會會見傳媒(一)》。2013年3月5日。
[2] 同上。在遴選委員會委員中,只有曾建平來自民間團體。
[3] 平機會主席遴選委員會準則包括「第一,具良好的教育水平;第二,有最少十五年的公共行政、專業服務或私營機構高層營運管理的相關經驗,有領導和管理具體模式的公共或私營機構的經驗更好;第三,對推廣平等機會、建立一個兼容、沒有壁壘及和諧的社會具有相當的承擔;第四,具有清晰遠見、持正不阿、出色的領導才能(特別在引領由不同背景人士組成的管治委員會方面)、行政技巧及成熟品格;第五,是在香港公共機構或社區服務方面具備豐富經驗;最後一點是具有出色的語文及溝通技巧,中英文水平優良。」─政府新聞公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平機會主席遴選委員會會見傳媒(三)》,2013年3月5日。
[4]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缺失和改革》,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新婦女協進會、香港融樂會、香港人權聯委會、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民主黨、香港人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