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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不是網路盜竊的擋箭牌

大班,二次創作不是網路盜竊的擋箭牌

有關D100官方facebook專頁涉嫌不當引用他人內容的事件上,鄭經翰先生昨日發出聲明反駁一眾非議D100的網民,其聲明指D100堅持互聯網分享精神並支持二次創作,及承認有關職員偷圖「並非完全沒有犯錯」。聲明又指,根據Facebook用戶使用守則,「任何 Facebook 主機內公布的公開內容,只要註明出處,便可讓任何人免版稅而無條件使用。」

作為一個關注網上分享行為、二次創作以及即將修訂的「網路廿三條」的關注團體,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回應及勸勉鄭經翰先生及其D100團隊:

1. 二次創作是指在已有作品上加以改變、改編、加添新創作元素或以其他形式等進行創作,而非直接挪用他人內容,不改變其原作使用目的,或僅添加水印和小量評語而發佈。鄭經翰先生以支持二次創作為由為D100在事件中說項,難免會被網民批評--「加個框就係二次創作?」

2. 我們喜見D100能夠與相關涉事媒體達成和解協議,但D100官方facebook專頁日常引用的內容相當廣泛,當中不泛外國團體或本地個人創作者,難以證實D100給全部內容提供者達成協議。日後若D100需要引用沒有協議的內容時,敬請以較謹慎的方式對待之,即避免「下載再上載」,大多時候,即使加上原著註腳也難免抵觸香港版權法。

3. 關於Facebook條款問題,鄭經翰先生似乎誤解了所引用的Facebook條款。該段條款出於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條開首開宗明義,「您(用戶)擁有您在 Facebook 發佈的所有內容與資料」,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知識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與影片,您(用戶(具體地給予我們(Facebook(以下權限......您給予我們(Facebook(非獨佔性、可轉讓、子授權、免版稅、全球性授權」。留意Facebook在條款中區分了「內容」(Content(與「資料」(Information),你會看見「內容與資料」、「內容」以及「資料」,分別出現在第二條的各個分項。鄭經翰先生引用的第二條第四項,說明 「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該***資料***,聯想到您(即您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相片)。」 ,這明顯是針對個人資料私隱的條文,內容本身不會因為這分項而變成允許所有人使用。另外,第二條第一項,是一般版權授權條款的寫法,可以清楚看見「授權」二字,寫明授了哪些權、授權給誰。授權條文不會如鄭經翰先生引用的第四項般不明不白、模稜兩可。

尊重別人也是保障自己,根據鄭經翰先生所提的標準,任何人其實都可以建立一個「偽D100」專頁,直接「分享」D100專頁的全部內容,攤分其view數,這種行為我想所支持D100的人,包括鄭經翰先生及D100團隊都不願意看見,畢竟大家都不是海盜黨。

如果大家認為此乃應有之義,同意請like或share。

參考資料:
*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erms
* https://www.facebook.com/D100HK.M/photos/a.287105994734995.60822.287013041410957/600440903401501/?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