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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專權之下,反佔中市民的憲政權利同時失效

對佔中運動其中一個最有力的批判,就是佔中運動剝削反佔中市民的的權利,聽下去似乎有理,但細心剖析,卻是薄弱的。

人們享有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法雖非港人授權的憲法,但勉強參照基本法,所謂反佔中市民的被剝削的權利就是基本法第3章第38條-香港市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雖然基本法第3章第27條指明-香港市民享有集會遊行自由,但現時的佔中運動於法律意義而言,的確是違法的。

如果純粹服從基本法的判斷,當然是反佔中市民有理。但問題在於,當社會有大量市民認同佔中運動(實際意義是爭取普選)無需向政府申請,應受到法律權確認,並認為全社會都應為佔中運動付上代價的話。那麼,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就會透過政治機制(例如公投)處理這個問題。

如果以佔中問題立論太難理解,則以美國醫改作例。有些美國公民同意醫改,有些不同意,醫改後,有人受害(因為要用自己私人財產替他人繳交醫療費用),有人得益,這是個難題,但他們可透過民主政治機制處理這個問題。

但香港的現實是,特區政府非民選,市民政治自主的憲政權利亦未被落實,因此,佔中問題暫時無從在政治及法律層面獲得解決。當反佔中市民批判佔中市民影響他的憲政權利時,他們卻不知原來他們的憲政權利早因中共與特區政府專權及漠視人們政治權利的情況下失效。

所以,反佔中市民想根治問題,保護自己憲政權利,其根本之道就是討伐中共及特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