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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條例檢討與殘疾人士平等權利

歧視條例檢討與殘疾人士平等權利

平機會正進行歧視條例檢討的諮詢,社會的焦點放了在種族和性小眾歧視的討論,殘疾社群在整個諮詢中仿惚被隱藏了。對於殘疾社群,反歧視的精神極為重要,更重要的是正面看待平等機會,而不是以福利和憐憫角度看殘疾。本文試分析今次歧視條例的檢討與殘疾議題的關係,並希望推動社會關注殘疾人士平權的運動。

歧視是生活,也是政策

健全人士不經意的歧視,卻是殘疾人士每天生活面對的情況。繁忙時間,健全人士使用港鐵也要等數班車,如果其時有輪椅人士要通過和上車,可能很多人也會有不經意的埋怨、甚至有不合適的說話。事實上輪椅人士還需要等待職員協助、等升降機和人群散去,他們等的可能是十數班車。有殘疾人士申請工作,履歷上沒有列明殘疾身份,在前往面試時僱主看到其殘疾,立即拒諸門外。

這些歧視的形成,是欠缺平等的社會氣氛和政策,而政策的實踐,正要透過立法保障。現時政府沒有進行殘疾觀點主流化的工作,在不同社會政策的制訂欠缺了殘疾角度,只集中以福利角度考慮殘疾人士需要。例如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康文署不會提供調適和特別安排,曾有一位殘疾朋友參與健身課程,整整十個課堂該殘疾朋友就只能使用啞鈴,無法使用其他器材。殘疾社群需要福利服務外,更需要於社會各範疇平等參與,現在政策的限制和公眾教育上欠缺平等角度,使得歧視情況持續。

合理遷就是公義的體現

是次平機會諮詢引入「規定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的概念,值得大力支持。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條指出:「“合理遷就”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在教育、就業、無障礙、殘疾觀點主流化等的角度上,引入合理遷就,能推動社會政策的改善,從被動的歧視行為是違法,推展至落實平等和公義的法律責任。

引入合理遷就,是意識形態上的改變,主動推動殘疾人士平權,殘疾人士身體上面對限制,但並不代表他們必然遇到障礙,在有適當的支援、輔助工具或服務、無障礙環境和態度,他們其實可以與常人一樣生活、工作和參與社會,這正是合理遷就的概念。與健全人士比較,殘疾人士需要較多資源和政策配合,可能顯得不「平等」(equality),但為弱勢社群,尤其是身體上限制無可逆轉的殘疾人士,提供額外協助,是「正向歧視」的概念,合乎「公義」(justice)和「人權」(right)的精神。

殘疾人士工作權及政治權

諮詢中還有兩個細項值得留意,包括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投票權和最低工資殘疾人士生產力評估機制。現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規定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喪失投票資格,這其實有一定的歧視性。理念上,沒有任何人是完全沒有精神行為能力,從尊重殘疾人權利的自主自立性,尊重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的角度出發,如何讓身體有限制人士盡量自主決定是極為重要的。國際經驗已提出支援決策模式(supported decision mode),以取代替代決策模式。只要清晰釋各個選項,使其盡量行使決策和意願,是尊重殘疾人權利的表現。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亦指出:「締約國應當保證殘疾人享有政治權利」;「積極創造環境,使殘疾人能夠不受歧視地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和充分地參與處理公共事務」,這正正是我們要思考殘疾社群的公共性。

當年最低工資立法,引入殘疾人士生產力評估機制,由於根據法例是絕對的歧視,故當時修訂殘疾歧視條例加入例外情況。我們相信,一份不失尊嚴的工作本是人的權利。所有人,包括殘疾人士,都應該享有就業的權利,而且應該可以和健全人士一樣獲得一份有尊嚴的、體面的工資。工作能力評估的假定了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是較健全人士為低,這完全違反平等精神。觀乎數字,由政策實行至今,2011年只有170宗評估、2012年為110宗、2013年為69宗,殘疾人士根本不願作出評估,保障殘疾人士就業機會的政策原意完全失效。在推動殘疾人士就業,應從合理遷就角度出發,同時訂定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而不是設立這歧視性的評估機制。

結語

殘疾人士面對的社會體制一環扣一環,包括教育、就業、無障礙、護理、社會保障、醫療等。不少殘疾人士樂意自力更生,同時亦是一種自我實踐,可是基於各體制的政策無法配合,欠缺適當支援,結果生活面對重重艱難,變相只作為社會福利的接受者,被社會視為弱者,要予以協助。如果可以從合理遷就的角度出發,讓殘疾觀點主流化,由反歧視推動至平等權利,殘疾社群才能不再只被憐憫,而是有平等的尊重。

撰文:盧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