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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民族主義的爭議

蘇格蘭民族主義的爭議

原圖

原載於9月14日星期日明報,現版本經過修改。

來自蘇格蘭民族黨的斯特金(Nicola Sturgeon) 為副首席部長,上個月在國會發表最後一次的公投演說,向民眾解釋他們主張公投決定獨立的兩個原因:第一,這樣最能體現民主,第二,沒有人比蘇格蘭人更適合去主宰他們的命運。這番話香港人聽在心裡,特別在民主化無望的目前,也許異常振奮。但是我們馬上要問,自1707生效的聯合條約以來,蘇格蘭成為英國的一部份,現在主張獨立的聲音越來越強,是否民族主義回歸?

自治的民族主義

毫不避諱民族主義且主張蘇格蘭獨立的政治學家奈仁(Tom Nairn),在最近的文章指出,十八和十九世紀的資本主義工業化和民族主義,造就了數量少而幅員大的民族國家,直至二戰爆發,民族主義(nationalism)發展至頂峰。戰後多個地區均出現獨立的呼聲,新的民族主義不再呼召大國,而是放棄強調民族和文化單一的小國,追求自我管治(self-governing)的國度。從這個角度來看,蘇格蘭脫離英國獨立,不再是回到十八世紀以前的王國,而是要成就更民主的國家。這種民族主義看來不是壞事,反而可以令人們重新思考何謂英國特質(Britishness),英國除了意味著帝國主義、階級和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外,還可以有什麼樣的詮釋。

蘇格蘭的民族意識

奈仁這些觀點,受到許多人的批評,早在70年代就和著名的歷史學家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有過辯論。近年社會學家戴維森(Neil Davidson)的一系列著作,詳細分析蘇格蘭的歷史和社會經濟現況,對奈仁這一類民族主義觀點作出嚴厲批評。他的《蘇格蘭國家地位的源起》(The Origins of Scottish Nationhood)重新挖掘蘇格蘭的歷史,嘗試論證1707年前後,蘇格蘭並沒有發展出獨立的民族意識(national consciousness)。換言之,蘇格蘭特質(Scottishness)和英格蘭特質(Englishness)是一個混雜的整體。首先,17世紀的蘇格蘭經濟相當落後,17世紀末有5-15%人口處於餓死邊緣,沒有強大的資產階級樹立起統一的民族認同。其次,從沒有單一而主導的蘇格蘭語(Scots),只有蓋爾語(Gaelic)和低地蘇格蘭語(Lallans)。1611起英文版聖經流通,令前述的蘇格蘭語逐漸成為方言,帶有蘇格蘭口音的英文成為主流。再者,蘇格蘭的地主非常鬆散,封建制度仍然維持,不利統一的民族意識建立, 18世紀下半葉的啟蒙運動才力主法制保障公民平等的權利和中央司法制度,逐漸摧毁封建主義。最後,基督教表面上是統一的民族意識的載體,但實際上,長老宗(presbyterianism)的勢力並不能全面伸展到各個地區,而且面對多種的宗教詮釋,長老宗也根本不能成為國教。

反壓逼的蘇格蘭意識

戴維森認為,真正的蘇格蘭民族意識是在18世紀下半葉至19世紀初資本主義興起才開始出現的,但這仍然不是一般所謂追求獨立的民族主義,即是強調對自身民族的情感認同,完全劃分敵我,視外來民族為掠奪者。在1782年,蘇格蘭社會出現有一些傳單,批評英格蘭把他們排斥在政治自由之外,選民甚少,貴族階層壟斷選舉和政府,沒有的自由媒體等。1820年蘇格蘭發生數萬人的大罷工,他們的宣言就包括以英國大憲章的條文來要求改革,反映當時蘇格蘭人的意識裡,並沒有感到要完全切割跟英格蘭的關係。戴維森認為,許多提倡蘇格蘭民族主義歷史悠久的人,從根本上忽略了1820年起浮現的工人階級意識,一方面反抗英格蘭對他們的壓逼,另一方面同時效忠大英帝國,希望以團結的力量建立一個公義的國家。當時一位蘇格蘭詩人麥格雷戈(MacGregor)支持大罷工,表達出他對公義的國家的盼望:「噢!願美麗的自由擴張/散播她快樂的歌曲/甜密美滿祝福我們的土地/公正充滿世界/願英國享有珍貴的名譽/來自一切偉大和壯觀的事物/國家就在交流中被發現/服從她公正的命令。」

民族自決的背後

戴維森在最近一篇文章,提出蘇格蘭獨立的非民族主義論據,呼籲人們不要光從民族同一性來看待公投,以為凡是蘇格蘭人就應有同一的民族情感,應該支持民族獨立。反之,戴維森認為應該慎重考慮,到底獨立是否會帶來真正的社會改革。應該認真思考,蘇格蘭民族黨能否真正抗拒西敏寺近三十年來的新自由主義?能否兌現其承諾,能否真正放棄核武?強化蘇格蘭引以為傲的國家醫療系統(NHS),抗拒英格蘭的私營化?戴維斯憂累的是,伴隨著公投獨立而催化的民族主義情緒,不論結果成功與否,最終是否有利建立令低下階層都能參與決策的民主政府,帶來奈仁所說的真正的自治?還是由銀行家主導改革,經中產階級的選票而授權的新自由主義?西敏寺努力拉票反對蘇格蘭獨立,原因相當明顯,就是要避免削弱英帝國的力量而影響資本家的信心和議價能力。回到高唱本土自治的香港,不期然令人疑問,單純主張「民族自決」和「中港分隔」是否足以建構一個公義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