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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關於特首選舉的「8.31決定」完全違憲

人大常委會關於特首選舉的「8.31決定」完全違憲

圖1爲證

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完全是違憲的。

首先,我們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要求:「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新華社自己發布的新聞:《國家主席是如何選出來的?》裏面也確認了這 一要求。事實上除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有45歲年齡要求之外,其他任何官員職位都沒有其他要求,只要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就可以被選。人大提出的特區行政長官「愛港愛國」「過半數提名」要求,居然比國家主席的條件還要嚴苛得多?!天底下還有比這更滑稽的事情嗎?憲法是一個國家位階最高的的根本大法,任何位階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香港地方法律怎麽可以僭越憲法作出違憲的規定?

其次,我們再看兩條憲法可以了解「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簡單說就是只要年滿18歲,不在法律制裁期的中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中可以知道大陸實行的民主選舉制度就是普選制,剝奪香港市民的普選權利根本就是違憲的,毫無道理的。很多人對大陸的選舉制度完全不了解,他們以為獨裁專制的原因是沒有民主制度,事實上所有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在民主制度方面的規定都要優於資本主義制度國家,因為社會主義的興起時間要晚於資本主義的興起,資本主義當年興起的時候針對的是封建社會制度,資本主義在民主,自由,人權上的主張要遠優於封建制度社會,為的是和封建社會爭奪人民群眾的支持,而社會主義的興起則同樣面臨與資本主義爭奪人民群眾,所以社會主義在民主,自由,人權方面比資本主義要更前衛,激進也更民主。

然而社會主義政黨一旦掌握政權,往往走向獨裁,其原先關於民主,自由,人權的承諾就會和現在常見的選舉承諾一樣跳票。在憲法層面依然會堅持原有的自由,民主,人權主張(這叫「掛羊頭」),在實際執行層面則會實行獨裁專制(這叫「賣狗肉」)。這是整個世界社會主義的常態,連北朝鮮都有很完善的民主制度,其優越性要比香港目前的民主制度好很多。

大陸在法律文本條款上的規定是普選制,在現實操作層面,大陸也是基本遵循了憲法規定的。為什麼會出現民主制度優越但民主狀況糟糕的結果?這需要另外專文論述。

前幾天練乙錚先生曾撰文〈大陸選舉可以「公民提名」,為何香港不容?〉,指出「大陸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觀點是完全正確的,但還沒有揭示更深層次真相:依大陸的選舉法規定,甚至不需要成爲候選人,一樣可以當選人大代表和各級官員。

2011年大陸網絡紅人李承鵬參選了成都武侯區人大代表,獲得了10名以上的選民推薦,成爲了「代表初步候選人」, 按大陸的選舉程序,代表初步候選人名單彙總後,會公布並報區選舉委員會備案。然後由各選區組織選民小組反複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按照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提出代表正式候選人名單,報區選舉委員會審查、決定後,于選前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的名字將會被印在選票上,但在選舉投票過程中,「正式候選人」並不是選民的必須選項,因爲選票上除了正式候選人的名字之外,還有「另選他人」一欄,選民可以否決所有的「正式候選人」,將選票投給其他沒有成爲「正式候選人」或「初步候選人」的任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包括妳自己,妳老婆,妳爹媽。我本人就曾參與過人大選舉投票,就把自己選票投給了自己和家人。並且這一選票是合法的有效票。李承鵬也是這麽幹的。有圖1爲證:

有一點必須注意,在正式候選人名字的後面要打上X,在另選他人名字的後面必須打上O,否則會被認作廢票。所以,即使妳不是正式候選人,只要獲得的票數足夠,就能當選人大代表。說到這有人會問李承鵬參選成功了嗎?沒有成功,但在大陸是有成功先例的,湖北的姚立法,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獲選成功,還有一個是前段時間被「以犯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的北京許志永,曾經連續兩屆當選北京市海澱區的人大代表,也是靠「另選他人」的辦法實現的。正是因爲即使不是「正式候選人」一樣有被選舉的權利,才真正保證了所有有被選舉權的公民都能被選舉。大陸的這一選舉模式,不但在人大代表是如此,在政府官員選舉中也是如此,甚至在國家主席選舉中還是如此。


圖: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選舉的選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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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市長的選票樣式

由此可見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完全是違憲違法的。更不幸的是香港基本法中關於香港人選舉權利的規定就是違憲的!它剝奪了香港人作為國家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本質上說香港市民是沒有公民權利的,因為公民權利的最關鍵部分就是選舉和被選舉權。香港人在中國人中的政治地位就是「政治賤民」,用另一個詞解釋叫「殖民地人民」, 「殖民地人民」是沒有民主權利的,但有一定自由權利,這也能解釋香港在港英時期沒有民主選舉權利,港督由英委任,但香港人有一些比大陸還要多的自由,這同樣可以解釋97香港「回歸祖國」的本質是香港從英國的殖民地變成了中國的殖民地!沒有公民權利的祖國,那能算是自己的祖國嗎?

香港市民爭取普選的民主運動是完全正當,合情,合理,合法的民主運動,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