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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一」的謬誤

「法治第一」的謬誤

坊間其中一個反對佔中的理由,是佔中違反法律,他們認為法治具有凌駕性的地位。但我認為這種「法治第一」的想法,在未充分釐清何謂「法治」的前提下,可能是危險的。法治的確不是第一的,若大家所說的「法治」就只像大陸經常說的依法治國,但其實只是常常以法律作為打壓工具,囚禁大量良心犯,這些「法治」何止不是第一,甚至應是第尾。

香港的情況不太一樣,但也令人擔心有跟大陸接軌的傾向。早兩天天水圍一名青年因鼓勵別人上街,而被冠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扣押。我們也曾或多或少對學生提出過鼓勵,說不定那也是一種鼓勵上街的言論,有被冠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被充公電腦的風險。事實上今次佔中啟動,部分就是源於警方合法但可能不合理地扣押黃之鋒,還把他的電腦充公以及翻遍他的衣櫃等等(我不知道有關電腦是否已經歸還),引起巨大民憤。法律,可以是極權政府舞弄的一種工具,我們不能無條件背書。

另一些例子是,以菜園村或新界東北沒收農產為例,為何這是合法?只不過因為立法會財委會以建制派佔過半,他們通過甚麼,甚麼就成為法律,說不定下次建制派通過徵用藍絲帶人士的府邸,還說有60萬特惠補償,非常慷慨呢。又為何普選要選用「假普選」,為何「假普選」才是合法的?因為這些法律就是人大說了算,也就是「朕即是法」。這樣的「法治」,我們要怎樣理解?看清楚一點,法律在獨裁者手中,經常成為一種糖衣毒藥!

有人說,如果不相信「法治第一」,那示威人士又有何理由要求「警察執法」?但我們要明白示威者說這句話的深層意義,就是要「反暴力」,他想訴諸的,明顯是這道更為凌駕性的圭臬。此法不同彼法,不能所有法律都等量齊觀。如果法律是第一的,哲學系就無須設立倫理科,我們做事的標準,只根據《法律大全》就可以了,不是嗎?

我們最多只能說法律頗重要,但法律的確不是第一的,因為沒有民主的制衡和保障,法律任由建制詮釋,對社會和良心的傷害更大──這一點,在當年反23條時,社會已有詳細討論。這種法律其實只可稱為「法制」(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它並沒有尋求制衡和共識,只是淪為建制的統治工具,更往往出現選擇性立法和執法。而如果你真的以長遠的「法治」健全為念,你就更應該鼓勵大家爭取民主,那樣香港市民才能得到真正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