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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運動的轉進──論撤與不撤的第三條路

雨傘運動的轉進──論撤與不撤的第三條路

摘要

目前雨傘運動發生已經近一個月,但運動現在仍沒有達到爭取真普選的目的,陷於膠著狀態,出現了撤與不撤的激烈爭論,但無論主張撤或不撤,都面對強烈的批評。筆者以為,除了撤與不撤的做法外,我們還有第三條路可走,就是運動的轉進。簡言之,我們可在縮減佔領地區或轉移至影響民生較少的佔領地區的同時,推出更多的、更大規模的別的公民抗命及不合作運動,而後者可以是以不違法方式進行,這樣既可減少運動的阻力,又可提升運動的效用。

今天,雨傘運動發生已經近一個月,雖有其一定的成果,如提高了香港市民的公民意識、對專制政權的反抗精神,以及使許多香港人由政治冷感而變成熱心參與公眾事務等等。然而,無可否認,她也到達了一個膠著停濟的狀態,因為其要達致的目的──真普選,仍然是遙不可及;特區政府仗著中共的撐腰,仍然對2017年要實現的假普選寸步不讓。

職是之故,社會上對違法佔領公共空間的公民抗命的撤與不撤的討論,與日俱增。明顯不過的是:無論主張撤還是不撤,都面對著很強烈的異議。簡單來說,主張撤的一方,常被人批評撤是失敗主義、投降主義,因為在目前毫無實質成果(政府對政改無實質讓步)之前撤退,對運動是一大挫敗,不少人相信民主派人士會元氣大傷,難以再號召市民繼續抗爭,甚至會很快出現運動發起人及支持者被秋後算賬的局面。相反,主張不撤的一方,則常被人批評是不知進退,一方面會被當局用升級的暴力清場而出現像八九民運般流血的結局;另一方面,亦可能會因長期佔領而導致不少市民的生計受影響,出現民意的逆轉的情況。事實上,有不少人以為佔領時間越長,民意逆轉的可能性越高,故長期佔領而無成果,則很可能對運動造成挫敗的後果。

筆者以為,上述的看法,其實落於非彼即此的二分格局,但後者並非必然,因為我們其實可以有第三條路可走,就是運動的轉進。所謂「轉進」的意思,並非佔領行動的撤或不撤,而是可以超越二者的限制。我的意思是說:在有更大代表性的組織的領導下,運動可由單一的、阻力較大的公民抗命方式,轉進為多元的、阻力較少的公民抗命方式,以及更大規模的、可以不違法的不合作運動。

我所謂「有更大代表性的組織的領導」是指:運動必須由更有代表性的團體主導,但同時尊重不想受制於大會的市民。目前,兩學、三子可說是較重要的運動主導者及發起人,然而,其代表性受到一些佔領人士質疑,特別是一些本土派的朋友。我以為,雨傘運動已由罷課、佔領公民廣場、佔領中環行動,演變成全民自發的運動,故此,兩學、三子的確難說能完全代表所有佔領者。故此,運動初期的主導者及發起人,須有有容乃大的胸襟,容納泛民、其他民運、社運,以及本土派人士,組成更有廣泛代表性的大聯盟──雨傘運動大聯盟,用民主的方式選出有利實際決策的領導班子。至於不同意這種領導方式的人士,如果只是少數的話,則我們應尊重其選擇,大聯盟的決定對他們無約束性,但大聯盟亦沒有配合及照顧他們的必然義務。當然,如果多數人不同意成立大聯盟的話,則佔領行動只能以無領導的方式繼續進行,但筆者以為這是弊多於利,因為沒有領導者,往往沒有行動的大原則、大方向或執行大原則、大方向的能力,佔領行動可能因有違初衷而變質,甚至失控;或者因為長期佔領而無成果而對其他市民有越來越多的損害,最終導致民意逆轉,甚至失敗告終。

至於運動的抗爭方式由單一的、阻力較大的方式轉變為多元的、阻力較小的方式,筆者的意思是說:佔領交通主要幹線的公民抗命,只是眾多公民抗命方式的一種。當這種方式的進展停滯時,特別是遭到不少的別的市民的反對時,我們必須以更多不同的、阻力較小的方式轉進,。

以別的方式取代現在的方式,並非失敗主義或投降主義,因為我們仍沒有放棄公民抗命,只是在現有方式行之無效的情況下轉移其他方式。打個譬喻,如在足球賽中,若我們發覺穩守突擊方式不湊效時,我們可以改為轉守為攻方式;而後者也可改變,例如我們若發現中路入涉不是最佳的進攻方法時,我們可以嘗試用兩翼側擊方式進攻,諸如此類。當然,轉進可以不是突變方式,而是逐步轉移的方式。

再具體地說,我們可考慮不少民主派主張的縮減影響民生的佔領地區(如讓出更多的行車幹線),或轉移佔領到較少影響民生的地區,例如有民主派建議的金鐘的佔領可移師至添馬公園,旺角的可考慮改為尖沙咀九龍公園,這些地方對民生影響極少,受到其他市民反對的機會不大。在改佔的地區上,我們可舉行更多、更大型的民主抗爭活動,如每天都舉行的宣揚民主抗爭意識的義教課程、公民論壇,甚至露天音樂會、藝術展、戶口展覽等等,當然可同時容許個別不影響大會的少眾自由活動,如旺角目前一些較少型的活動,盡量保持甚至提升運動的抗爭性與道德感召性。

這是初步的策略,但在有需要時(如發覺效果不彰時),我們可重新佔領金鐘目前的佔領區(佔領金鐘對民生的影響始終少於旺角,反對聲音較少)及同時改佔已曾發生過佔領的尖沙咀廣東道(這樣對小商戶的影響較旺角小);或者有民主派建議的轉移圍堵個別的中共、土共或重要的中資機構,甚至親中大機構等,這些佔領應更符合公平性及對民生影響更少。以上說的只是提議,可由大聯盟執委商議,甚至佔領者公抗決議。這樣的話,可以減低對其他市民的影響而又不致於大大削弱行動的抗爭性。

至於其他抗爭,是指佔領以外同時進行大規模的、別的公民抗命,特別是不違法的抗爭,因為可以減少對其他市民的影響。例如屬違法的市民拒絕交稅或少交稅款,公屋居民拒交或少交租款,私屋業主拒交或少交差餉,拒絕還款中資銀行等等(請注意:筆者這裏只是轉述學者的一些說法,出處詳下;我並無意鼓勵市民以身試法,因為作出行動者要負上法律責任,我自己其實是不主張的);以及不違法的五區公投,全港罷工或按章工作及罷市,全港汽車慢駛,擠提中資銀行存款,杯葛其他中資大機構、甚至建制派或親中的大機構,在公眾場合非暴力狙擊高官或建制派高層等等。這些其他公民抗命方式,外國人言之甚詳,甚至出版了一些羅列各式各樣方法的抗爭手冊(特別推蔫:英國牛津大學學者金夏普的名著《非暴力行動政治學》,Gene Sharp:The 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3 Vols.,Boston:Porter Sargent,1973,在本書第二卷中,詳細總結了以非暴力形式進行抗爭的人士手中掌握的「非暴力武器」共一百九十八種),並且在本港其實一直有人建議使用,但以往的問題是沒有中央統籌,效果不彰。如果如上面所言,能組成更有代表性的大聯盟的話,則可以由大聯盟統籌,並設立佔領地區辦事處及統籌網頁、並分配人手等,相信行動會事半功倍。

筆者這樣說,可能有人以為這說法與一般撤退的主張無分別,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一般撤退的主張可說是無條件的撤退,但筆者說的卻是有條件的轉移抗爭,在大聯盟甚至全民公決同意有了更有效的、更多元的抗爭方式時才減少或轉變佔領區,與無條件的撤退明顯不同。

最後,要說的是運動結束的重要條件。任何運動,若能達到目的,便可以光榮結束;否則,若沒有達到目的,則只可說運動沒有成果,甚至可說是失敗。舉例來說,八九運動沒有達到目的而被清場,明顯是一失敗;而太陽花運動得到政府首肯「先立法、後審查」,已算達到其反服貿的主要目的,可說是成功的運動。因此,正如筆者以前所說,我們的目的是真普選,或即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故此,在目前政府寸步不讓的情況下,運動或佔領行動若結束,則肯定是失敗,失敗會引致筆者上文所說的種種問題。因此,要達致真普選或即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是運動結束的唯一的、首要的條件。但真普選或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並非只有單一的標準,故此,學聯一直提出而政府一直拒絕的公民提名,只是標準之一,與公民提名相若的標準,如公民推蔫、市民提名,或者包含公民提名元素的提名機制如提委會的充分民主化(絕不能是目前的所謂四大界別組成提委而須半數同意,而應以沒有不合理篩選的方式組成)等等,都可以是運動結束的條件,但這必須是經大聯盟商議好,甚至是全民公投所同意的。

上述所說,是筆者對雨傘運動的一己之見,這種看法是否可以成立,必須有充分的論辯,因為真理總是越辯越明的;因此,很歡迎讀者對上述看法提出意見,甚至是批評。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