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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公投 贊成自首

反對公投 贊成自首

我不贊成立法會議員辭職引發「公投」,因為:

1) 所謂「公投」的原意,是借用一次由官方舉辦和點票的補選,讓某一議題
的支持度得以量化,從而對政府做成政治壓力,但上述情況只適用於 – a) 講道理的政府(顯然不適用於港府)b) 害怕因違背民意而輸掉下一屆改選的政府(顯然也不適用,因為港府根本不是經選舉產生的);

2) 無論公投結果如何,親建制陣營也輕易可以舉辦一個對沖的民間投票/簽名,而人數也將輕易超越公投。儘管兩者的公信力不可同日而語,但港府正正就是這樣掩耳盜鈴;(按:林鄭月娥已聲言將180萬個反佔中簽名納入民情報告)

3) 數字不再是關鍵 - 這次「雨傘運動」,無論政府、傳媒、甚至參與者本身,也冷對待數字,似乎各方對社會運動的參與人數已不及過去敏感,值得思考的是,零三、零四或者今年的七一遊行人數(超過50萬),大概都比「雨傘運動」高峰時期(約20萬)更高,但相信無人反對,「雨傘運動」的政治能量比上述任何一次遊行都更大,證明人數並非運動力度的唯一考量,做什麼、怎樣做、做多久同樣關鍵。

我贊成佔領者不應輕言退場,但必須明白,與佔領者「共舞」的另一方 – 特區政府根本無心互動,例如作出哪怕是輕微的讓步,因此,「繼續佔領 –政府讓步 – 示威者接受 – 退場」這四部曲,很大可能只長期停滯於第一部,所以抗爭者必須要有新動作以製造新的互動契機。誠然,我想不到有什麼具體的長期策略,但短期而言,我贊成抗爭者集體自首,因為:

1) 承擔刑責乃公命抗命者應有之義;

2) 相比起其他升級的抗爭行動,如增加佔領範圍、罷工罷課等,自首不用靠賴新的參與者,個人估計較容易成功動員;

3) 千人甚至萬人集體自首,本身已是另一種佔領(在警署和法院前大排長龍),而由於自首者不限於政治領袖,還包括各人身邊的親朋戚友,這群「平凡人」自首的心路歷程和在法庭自辯的內容透過各種途徑向親友傳遞,相信有助更多市民關心和了解案情背後所涉及的事情。

按當下的形勢,抗爭者難以用一個行動來迫使政府直接回應訴求。但一個行動可以引發另一個行動,就如926晚上市民衝入公民廣場本身對政改沒有帶來實質效果,但這行動卻引發連串的後續行動,從這一角度看,「公投」所引發的後續迴響相對是可以預知,而「自首」的效應則有較大的不可預知性。當然,「公投」和「自首」既非可類比也非互相矛盾,兩者可以一起做或者一起不做,本文旨在表達對兩者的個人意見,亦希望在退場或清場前大家能集思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