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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進一步「行動升級」,我退一步「關鍵少數」

你進一步「行動升級」,我退一步「關鍵少數」

雨傘行動的佔領進入膠著狀態,部份人認為要突破這狀況而盲信了行動升級、暴力可以解決問題、唯有展現暴力才不會成為「奴隸」。

亞煩撻EC難角已經將這條路線的前路展現在大家面前!他們有理念嗎?他們有勇武嗎?他們有自主的國家嗎?他們有召喚到民眾參與嗎?答案是「有」!但你會想有他們相同的對待嗎?還是你認為現在的留守者有這樣的心理準備去面對「軍伐局勢」?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難道你們認為政治問題可以暴力解決,就如政府相信政治問題可以法院解決一樣嗎?使用暴力真可以在民意爭奪中贏取民心?答案已經在928事件中得到了解答。

我上一篇文章《我和佔領運動的默契》已經道出了默契是何等重要!1.要清楚場域〔eg:現在是民意因佔領太長而有所逆轉中〕、2.了解欠缺〔eg:地區和非主流文宣不足〕、3.主動配合〔eg:嘗試走入社區〕、4.明白自己可做的事〔eg:做單張設計〕、5.然後無條件去付出〔eg:落區冒俾人打鬧的風險做宣傳工作〕。而唔係要阻立法會開會都唔清楚會議內容,亦唔知立法會有多少處出入口的情況下不明不白地冒進。我說過:「此刻是「做」優於「講」的時刻;做完自然會有回響,做對了大家會記於心內,而不合適的事自然會有民眾來溝通勸止。」但面對當地留守者的善意勸止,你卻反過來惡意地口誅筆伐,私下行動時還硬要拉人下水,自己鼓動暴力時卻處處追究糾察為阻止事態惡化而衍生的輕微推撞,實在叫人所不齒。

現在行動升級了,但為局面帶來了污名之效果。只能試退一步測試下局面可有「回旋餘地」這是當下,更為積極的和前衛的做法,只要是有創意和啟發性的行動不防一試!港府曾經提出過提名委員會由公司票轉為個人票的「議價訊號」,我為何不借機用藝術手段和港府「對上口」呢?我們其實可以借用官僚的處事手法去和梁振英「對上口」,將中共所用的手段和概念「極至地顯現」有根有據地演繹出基本法條文精神。

我要發表一個行為藝術報告式作品【如果嚴謹地執行8.31人大決定又會點?】,但首先要多謝林文中先生先前一篇文章《逆向思維,全力支持候選人獲九成提委提名方可出閘》的啟發,我只是在這思考下加上「架床疊屋」、「無限放大」、「偷換概念」…的元素。

作品如下:

行為藝術政改報告

【提議 A】:提名委員 87.5%(八分之七)贊成以選出候選人,以展現真正少數服從多數、集體意志。

引用基本法條文內容: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考慮一: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

因為:如何定義「少數」?人大有慣性以 1/8 為劃分傳統。按林鄭月娥司長所做提交人大的報告中有普遍、大部分、主流、較多、不少、部分、較少的劃分,故可以理解為:所有=8/8 普遍=7/8 大部分=6/8 主流=5/8 較多=4/8 不少=3/8 部分=2/8 較少=1/8 冇=0/8(少數意指 1/8),所以12.5%以下的意見才要服從,否則不用服從。

【提議 B】:提名委員可參照 2012 年選舉委員會,但要取消公司票,而為尊重及依循基本法條文中「兼顧社會各階層」的意思,有必要在提名委員 46 個組別中加入「階層」的分類,發展成二百多個類別的精細選舉,體現均衡參與、兼顧社會各階層。

引用基本法條文內容:

『考慮二: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李飛說明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因為:香港的政策有慣性以個人收入作「社會階層」的分類指標,在多次的人口普查中,政府都以「6 千以下」、「6 千-1 萬」、「1 萬-2 萬」、「2 萬-3 萬、「3 萬以上」,作收入分類。所以提議 B的階級分類根據此行政操作慣例而建議。

【提議 C】:四大界別中的 46 個組別,進行分組點票,每個組別也需要依循 831 決議的過半數原則,以體現集體意志,候選人需要爭取全部 46 個組別的支持,方能出閘。

引用基本法條文內容:

『(三)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 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 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 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 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 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 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 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 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因為:本港立法會有分組點票的制度存在,其用意是平衡各界人士的利益,因此提議 C 建議參照這賦有本港特色的投票制度。

【提議 D】:在提名委員會之前,民政處在各區舉行咨詢會形式的「公民協商會議」咨詢公眾,決定那些有意參選者具有資格成為特首備選人。

引用基本法條文內容:

『(五)關於行政長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因為:按人大的解釋習慣,「可參照」意指必定需要參照,那麼「或」的意思中也包含了必要性,所以「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當然地包含「協商」和「選舉」兩個部份,831 決議決定了提名委員會要通過選舉產生特首候選人,那麼提名委員會就欠缺了過去協商的功能,所以有必要在本地加插「協商」架構,才能乎合基本法要求。本港具有悠久的諮詢經驗,港府可透過民政署或學術界協助進行公民協商,決定那些宣佈參選的人士,確具五區的市民認受,能夠進入下一階段的提名委員會選舉程序。

雖然以上作品玩味多於實際,但我這種嘗試就算點玩也不至損害運動。最少也為運動注入少量創意思考和藝術性思維,總俾獨孤一味的行動升級有深一重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