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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與「被遺忘權」

大數據時代與「被遺忘權」

原文刊於此

文:吳俊鞍

網絡上的資料到底算公用還是私人的?刪除與不刪除之間又會否侵犯個人私隱或獲取資訊自由?沒錯,說的就是這幾個月來討論得沸沸揚揚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自今年五月歐盟判Google敗訴,歐洲民眾可要求搜尋器刪除不相干與過時的資料網頁鏈結後,申請便排山倒海般湧來,欲將網絡上尷尬、甚至對自己的不利的搜尋器鏈結屏蔽。先前獨立媒體便製作了一段短片,深入淺出的介紹了被遺忘權的爭端始末。當中的觀點是不容置疑的:如果申請被遺忘的是大企業、國家高官,要求Google將網絡上的醜聞鏈結刪除,是否可視作侵犯了公眾知情權呢?

或許「被遺忘權」的一切都要回溯到大數據時代的構成。早在2011年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就出了一本著作Delete: The Virtue of Forgetting in the Digital Age(中譯《刪除:大數據取捨之道》),講述互聯網時代記憶常態化的因素,及常態化後會帶來的影響。

遺忘一直被奉為常態。無數事物小至約會時間地點,大至社會時事,如果沒有媒介記錄的話幾乎成了必然淡出之事。但身處一切記憶數字化的大數據時代,譬如說,你在某某論壇發過一個貼子、為某網站寫過一篇文章,你可以想像鍵入的這一堆數據,假如沒有刪除的話,會比你的生命更長,而你的子孫、甚至其他人的子孫,都能「了解」你的數據生命。高登起底組就是數據流通後所帶來的較知名影響。只要你在互聯網發表過任何個人資訊,哪怕只得一個email,起底組都不遺餘力地將你上載過的資料公諸於世。其實只要有心,目標又上載得夠多資訊,在這大數據時代,人人都可以是起底組。發出去的帖就像撥出去的水,有時想刪除卻刪除不了。就像《刪除》一書所述:記憶成了常態,遺忘成了例外。你在網絡上所作的一切都有了痕跡,若果在極權政府監管資訊底下(中國出品的河蟹尤甚),更成為了秋後算帳的根據。

在如此一個語境,整個網絡世界某程度就成了邊沁(Jeremy Bentham)和傅柯 (Michel Foucault) 所說「全景敞視監獄」的一個隱喻;此種監獄比一般的監獄明亮、開放,所有的囚室成一環形,對著中央監視塔,使得塔內的人能更清楚的監視罪犯的行為。而這種設計的的精髓在於,眾人知道自己正在被監視,所以會自我審查自己的行為,服從權力的機制。套用在現今的網絡世界,即表示網民開始留意自己的措辭,避免「不恰當」的發言載入伺服器中;亦因幾乎所有信息都必需經過「超國家」的搜尋引擎如Google、Yahoo等才能抵達,故此這類機構隨時可以藉由屏蔽鏈結而重塑、或是奪去我們的數據生命,成為新一代的Big Brother。我們除了行使「被遺忘權」,就無法對這種無了期的記憶作出任何想要的刪除。

這種針對個人網絡發言的推論倒也合理,但退一萬步來說,在互聯網語境下,又如何界定公私?資訊流通/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的爭辯其實一直存在,譬如早年雜誌狗仔隊拍攝藝人私生活就被多番聲討;但在無形且無邊的網絡世界,又如何定義這是你的資料、抑或我的資料?上載到互聯網上的其實是否成了大眾的共同記憶?

撇開網絡內容誰屬的問題,如「被遺忘權」一旦立例,在與公眾利益有關的高官、富人身上就成了一把雙面刃:他們又會否無恥如梁特首,以「個人身份」申請「被遺忘」呢?作為大阿哥的搜尋引擎企業,又有何種守則應對這種權力的突襲?一切是如此不堪一擊:只要作為坐擁全球隱私企業的Google喪失道德,全世界隨即陷入無可挽回的恐慌。

“Who controls the past controls the future.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

這是奧維爾《1984》中著名的一句。在大數據時代我們生產信息,但身為一普通人,我們卻不能控制它被獲取的途徑或恰當性。在香港如此的不公制度下引入「被遺忘權」,無疑會增加大眾搜尋權力機構惡行的成本;反之這些機構擁有人力物力,要獲得「被遺忘」的資訊並非難事。當企業甚至政府能掌握控制資訊的方法,就不需如陳冠中《盛世》中將藥物加進水中對人民洗腦;只需「被遺忘」網絡上的延伸記憶,便是另一種形式的獨裁。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