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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唔保釋」懶人包

「保唔保釋」懶人包

近期社運人士拒絕保釋成為趨勢,我昨晚被警方扣留時,不少朋友亦問我有關意見,本人嘗試簡單介紹及澄清一些誤解。

何謂保釋?

保釋大致上分兩種,一種是法院保釋,法官會提出保釋條件,例如指定時間返法庭受審、交出保釋金等,如被告人同意即可獲釋﹔另一種是執法機關的保釋,當疑犯被拘捕後,48小時內如不起訴,就要釋放疑犯,執法機關即可提出保釋條件,如被拘捕人士同意即可獲釋。

保釋有何用?

對於被拘捕人士,保釋唯一作用就是定期見見有關調查組別人員,問問進度,但通常執法人員都不會具體回答。相反,對於執法者而言,保釋時可進一步向對方查詢資料或錄取補充口供,更可觀察對方的近況和對案件的取態等,以助調查。

唔保釋會扣足48小時?

其實此說純粹理論,除非殺人放火等嚴重罪行或涉及重案人士的潛逃風險極大,否則執法部門極少急於48小時內起訴,需知道,起訴一個人絕不簡單,很多時需諮詢法律意見,更需要準備大量法庭文件,這些法庭文件一旦出錯,輕則被官狠批,重則告錯罪,影響結果,因此除非嚴重罪行,否則執法部門絕不會「搵自己嚟搞」,純粹因為被捕人士拒絕保釋就急於提出起訴。

保釋金額可以講數?

如果要求被捕人士交2000元保釋金,而他身上只有500元,理論上,執法者有三個選擇:

叫佢搵人抬錢保佢,但佢要打電話聯絡,又要等人救,費時失事﹔

將保釋金降至500元﹔

如他借唔到錢,執法人員又不降低保釋金,扣滿48小時只能將被捕人士押上庭,這就會如上述「搵自己嚟搞」。

事實上,絕大部份案件的保釋金都是象徵性,與被捕人士「走唔走佬」關係極低,因此,執法人員的英明選擇往往是B,將保釋金降至對方可承受水平。事實上,不少案件都是以「自簽擔保」(即無需付真銀,只答應口數)代替現金保釋,因為執法人員收取現金,需作出一系列紀錄,又要放入部門夾萬保管,定期查數,其實又係「搵自己嚟搞」。

願意保釋早放啲?

係事實,試想像一個疑犯非常合作,叫佢幾時報到就報到,另一個就「阿之阿左」講明唔返嚟,咁你係執法者都一定先處理合作嗰個先啦,否則,其他人學唔合作嗰個咪好難搞。但拒絕保釋,會唔會俾阿SIR玩,扣足48小時先放呢?正常係唔會,因為有權扣48,唔代表有理由扣足48,如果調查初步完成,再無實際需要扣留被捕人士,就應釋放,如無理扣足48,一來自招投訴﹔二來加重伙計工作,因為執法部門有責任提供被扣人士飲食,又要陪上廁所,其實又再係「搵自己嚟搞」。此外,如拒絕保釋,執法人員請示上級後,即可無條件釋放被捕人士,被扣時間不應因而大幅延長。

唔保釋,好定壞?

好處是無需每隔一頭半個月到執法機關報到,需知道,拘捕行動後一般的後續調查往往需時甚久,短則數個月,長則超過一年,不斷報到,確實磨人。

壞處是較難預計執法者何時有機會起訴。一般而言,如已收到指示要起訴,而疑犯將會報到續保,執法部門會到時起訴。但如果對方拒絕保釋,執法者需再次拘捕對方,可能選擇到對方寓所或辦公室,一旦無法尋獲對方,更可能在對方過境時攔截拘捕。

保與不保的另一種考慮

被扣留,失自由,確實不容易,因此普遍被捕人士急於同意保釋條件,以盡早獲釋,其中一種考慮是初次被捕則同意保釋,其後續保則可考慮「踢保」,此舉一來可早日獲釋,二來無需長期續保。

附圖備注:識睇一定唔係睇楊森,絕不建議任何人士拒保、踢保時做出李永達之手勢,以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