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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王光亞公開信:嚴正要求中央尊重高度自治,切勿干預本港教育事務

致王光亞公開信:嚴正要求中央尊重高度自治,切勿干預本港教育事務

圖:蘋果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巿西城區月壇南街77號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王光亞主任

王主任,閣下:

公開信
嚴正要求中央尊重高度自治,切勿干預本港教育事務

「民無信不立。」憲法和基本法乃是憲政大法,是政治上的最高信諾,不可隨意偏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確立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據此確立了「一國兩制」的框架和具體內容。對於《憲法》和《基本法》,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均須嚴格遵行,受其約束,以昭示憲政的莊嚴。

1月8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行「香港教育、青年專題座談會」,會長陳佐洱先生所作的總結發言,令人震驚!他不僅批評香港的年輕人在「佔領運動」中的表現,更進而指出教育局長作為特區主要官員,須隨時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監督;同時,教育局長和行政當局須「正確指導」辦學團體、諮詢組織和各級各類教育工作者如何培養合格公民繼承人。眾所周知,陳佐洱先生是前任港澳辦副主任,又是中央處理港澳事務的最高級智囊機構的會長,儘管他並非現任主管官員,但其地位之高、份量之重,正式發言往往視作準官方立場。以陳先生的份量發表上述的意見,我們不得不擔心一國兩制的基石正受到嚴峻的挑戰!

有關香港年輕人的表現屬觀點問題,我已在日前發表公開聲明論及,暫且按下不表。但陳佐洱先生的其他言論明顯地偏離了《基本法》的規定,則必須嚴肅對待,詳加申述如下:

(一)「隨時接受監督」之說於法無據

首先,《基本法》並無有關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須受中央政府隨時監督的規定。

《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但對於其他主要官員並沒有作出同樣規定,這可理解為行政長官是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區政府之間的紐帶,中央人民政府並無意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這個制度設計體現的正是一國之內的高度自治。第64條論及行政機關的各主要官員,只規定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第104條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就職時,亦只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局長隨時接受中央監督之說。由此可見,教育局長隨時接受中央政府監督的說法於法無據,實在超越了《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與特區政府之間的權責關係。

必須說明的是,所謂「監督」是一種權責關係。如甲方有「監督」乙方之權,乙方便必須有向甲方「報告」和「解釋」之責,否則監督無法實現。衡諸事實,按回歸後十七年的實踐可知,各政策局長「經常」向中央政府接受中央政府「報告」、接受其「監督」的情況是不存在的。衡諸推理,如果各政策局長均須經常接受監督,則所謂「高度自治」也無從談起。

陳佐洱先生在發言中引述《基本法》第48條和第104條,試圖論證教育局長和其他官員都須隨時接受中央政府監督,並沒有說服力。第48條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陳先生認為,中央人民政府既有任命之權,便有監督之權。然而,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雖然是實質的(可以否決),但終究仍是被動式的,這個制度設計也是為了中央政府不宜直接介入地方施政,以確保高度自治的實現。何況,如果按照「有任命之權便有監督權」的邏輯推論,則有任命權當然也應該有處分免職之權了,如此無限引伸的話,中央政府就可以直接管理香港各政策局的事務,權力無遠弗屆,這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最令人憂慮的是,今天公開點名說要監督某一位局長,明天就可以公開點名說要監督另一位局長,任何司局長都要生活在恒常的政治壓力之中。這種公開點名的做法相當粗暴,如不及時制止其蔓延,一定會在特區政府裡製造「寒蟬效應」。屆時特區政府官員事無大小都要顧慮中央的評價,甚至事事請示中央,主動接受「經常監督」,長此下去,一國兩制勢將蕩然無存,管治也變成不可能!故務請今後中央官員慎言。

(二)介入自治範疇的教育事務於法不合

《基本法》第136和137條規定,香港教育政策由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屬於高度自治的範疇,明確不過。

可是陳佐洱先生要求教育局「正確指導」辦學團體,難免令人憂慮這會對教育局和辦學團體均帶來政治壓力。香港約九成的公營學校都是由宗教團體、慈善團體等辦學團體主辦的,對它們施加壓力,即是對全港學校施加直接壓力。事實上,所謂「正確指導」並非香港社會習慣使用的語言。在一個強調開放多元的社會裡,任何政府政策和「指導」,巿民和辦學團體都可以加以討論,可以贊同、批評或反對,而立法議會也會予以監督。政府推行任何政策,也須經過既定的行政、諮詢和立法程序,不能自以為「正確」便任意妄為。這個語言習慣所顯示的文化差異,正好表明了教育何以屬於高度自治範疇而不應改變。

我們認為,教育局必須重視既定程序,重視諮詢工作,聆聽巿民和教育界的聲音,以學生的利益和健康成長為大前提,同時以教育專業的態度不偏不倚地推動教育政策,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教育界以至廣大巿民的支持。陳佐洱先生非常關心香港教育制度如何培養「合格公民繼承人」的問題,其處理方式,也不應違反上述原則。

上述兩項,關係一國兩制的基石能否穩固,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能否免受不必要的牽制,教育制度能否納入正軌,事關重大。本人並非法律專家,不惴淺陋,只想坦然指出,關鍵在於習近平主席近年所極力鼓吹、也是香港公認的核心價值之一的「法治精神」,特別是尊重相關的憲政大法,以及其所奠定的一國兩制原則。憲政乃是最高的政治信諾,而法律約束的對象首先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即使政府在法律約束下感到不自在,也不能任意演繹,扭曲法律以求一時的方便,以致破壞管治的基石。

本人明白陳佐洱先生並非現任官員,但正如上述,由於陳先生的顯赫身份,我們必須認真對待,不能輕忽地視陳先生的言論乃個人隨意發表的意見,故有撰寫此信的必要。而王主任 閣下乃是中央政府主理香港事務的部門主管,相信致函 閣下應是合適的。以上所述各項,懇請中央政府認真考慮。舛漏之處,望祈指正。謹祝

大安!

葉建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副本致: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先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長吳克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