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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的言論自由?

港獨的言論自由?

日前,特首梁振英《施政報告》點名批評港大學生刊物《學苑》主張香港「自立自決」(新聞),被外界指責他打壓言論自由。然而,究竟言論自由是否毫無限制的﹖我們究竟有否主張乃至鼓吹香港獨立的言論自由呢﹖這將是本文將會探討的問題。

相信沒有人否認,言論自由是一種天賦人權,不過我們也必須清楚,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那麼,甚麼言論是政府可以加以限制呢?我們可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看看言論自由有甚麼國際標準。根據《公約》第19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丑)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換言之,任何煽動仇恨、誹謗他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政府都能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公約》自1976年起便適用於香港,並於1991年根據《公約》制定成《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故此,《公約》第19條便等同《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6條,港府有權立法限制任何煽動仇恨、誹謗他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或許有人認為,香港因還未根據《基本法》23條制定國家安全法,現行法例便無任何鼓吹港獨的法律限制,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任何人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便屬於干犯煽動意圖罪,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的行為才算犯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即使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也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或許有人會爭辯說,條文中所寫的是「女皇」、「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香港既然已經回歸,自然不再適用。這說法顯然是不對的,根據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 第1條: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因此,煽動意圖罪還是有效的,任何鼓吹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的言論,也有機會觸犯煽動意圖罪而被起訴。

本文無意探討《學苑》的刊物是否真的在鼓吹港獨,只是旨在指出一個事實︰言論自由不是萬能的擋箭牌,也絕非代表可以口沒遮攔而毫無限制,不管是國際公約,抑或是香港現行法例,都有條文容許政府限制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不論是否認同也好,英國已在97年將香港歸還中國,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乃政治現實。不諱言的說,鼓吹港獨的言論如同踩鋼線,絕對可大可小。更令人憂慮的是,這次點名批評可能另有所圖,目的只為了扣泛民一頂鼓吹港獨的帽子,以此作為打壓乃至取締泛民的籍口也。